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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214及答案与解析.doc

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14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河南省甲市的李某与住在乙市的杨某是关系很好的朋友,2001 年 5 月,杨某想买一辆卡车跑运输,因资金不够向李某借 5 万元钱,李某划给杨某一张 5 万元的支票,两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杨某一年后还钱,最迟不迟于 5 月底。除此以外,两人再无其他债务纠纷。到 2002 年 5 月 10 日,李某来到杨某跑运输的地方,当着众人的面对杨某讲,自己的公司资金周转不灵,问杨某为什么还不还钱,杨某觉得当着众人的面很下不了台,心想:都是自家兄弟,这样做也太不给面子了。于是赌气说:“ 我没有借你钱,你不要瞎说 !”李某于是准备向法院

2、申请支付令。问题:1 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吗?如果可以,应向哪个法院申请支付令?2 如果杨某收到法院发出的支付今后,拒不还钱,并提出理由:本来是要还钱的,但李某太不给面子,不顾兄弟情谊,所以他不仁,我不义,我也不还钱。法院应如何处理?3 如果杨某及其家人拒不接受法院送达的支付令,法院应做如何处理?4 如果李某的申请获得支持,杨某付给李某一张 5 万元的汇票,当晚他在旅店住宿时被盗,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吗?法院应如何处理?4 案情:2008 年 2 月 12 日,王某、刘某、姜某伙同他人为勒索赎金五万元,经王某提议,持刀绑架高某,在绑架的过程中遇到高反抗,刘某遂猛刺高某颈部将其当场刺死,但是姜

3、某在此过程中没有动手。2008 年 3 月 24 日,三人为勒索赎金四万元,还绑架韩某,但是姜某仅仅参与了购买犯罪工具,至于具体的绑架过程并没有参与。在绑架韩某期间刘某将韩某强奸。 2008 年 2 月 16 日,三人还伙同他人持刀人户抢劫郭某现金五百元及其身份证;2008 年 3 月 1 日三人抢劫白某现金二百元等物;2008 年 3 月 9 日,三人持械抢劫赵某手机等物。在这三起抢劫案件中,姜某主要负责看风,王某、刘某直接实施抢劫行为。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5 在绑架过程中,因高某反抗而将其杀死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6 在绑架的过程中,对于刘某强奸韩某的行为应当对三人如何定罪量刑

4、?7 对于三人实施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7 案情: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公司为其送货。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其中一辆卡车幸免逃脱。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服装,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则主张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则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而丙运输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假设各方均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8 请列

5、举出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几种民事法律关系?9 甲演出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10 乙服装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为什么?11 丙运输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毁损汽车的部分损失? 为什么?11 朱某系某市国有春风皮鞋厂厂长,在其担任厂长期间,为了获得银行贷款、有关资金以及设法减免税务,曾多次以集体的名义,以送礼、帮助解决差旅费等手段,向该厂所在的市政府领导、财政局(所)、税务所、银行等单位领导人员行贿人民币及其他财物,计 30 万元人民币。又由于朱某在担任厂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管理不善致使该厂 1000 多万元的应

6、收款没有收回。在企业逐年亏损的情况下,仍开支无度,最终皮鞋厂亏损 188 万元、负债达 3422 万元。案发后,朱某主动交代两次挪用单位资金为其儿子操办婚事和购买高级公寓套房,资金共达 150万元,使用长达两年,案发后尚有近 40 万元无力退还。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2 该国有春风皮鞋厂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如何处罚 ?13 朱某触犯了哪些罪名?如何处理?14 假如朱某虽然以春风皮鞋厂的名义并以该单位的财物向市政府领导、财政局(所)、税务所、银行等单位领导行贿,但行贿所得基本上都归自己个人所有,则这一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15 本案中,接收朱某所在单位行贿的对方是否构成犯罪?如何构

7、成犯罪,构成何罪?15 案情 被告人洪某,男,35 岁,某市饮料厂厂长;被告人钟某,男,40 岁,某市政府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被告人卢某,男,26 岁,某市饮料厂工人。2009 年 1月某市饮料厂会计花某向某市政府举报部门投寄了揭露被告人洪某经济犯罪问题的匿名举报信,被告人钟某与洪某系姨表兄弟,钟某收到举报信后,不予登记,并将该材料给了洪某。洪某核对笔迹后发现是本厂会计花某所为,遂生杀人灭口之念。洪某找到自己的亲信卢某,表示如果卢某想办法除掉花某不仅可以升官,还给他 2万元酬金,卢某同意之后,洪、卢二人多次密谋杀害花某的方法,并准备好作案工具。2009 年 3 月 18 日,卢某以请花某喝酒为名

8、,将花某骗至他家,将花某灌醉后,取出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尼龙绳等物,在早已隐藏在卢家的洪某帮助下,将花某杀死,分尸后丢弃于野外。案发后,某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洪某死刑,缓期 2 年执行,判处卢某无期徒刑,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 4 年。一审判决宣告后,花某之妻叶某认为一审判决对卢某和钟某量刑很轻,提出上诉。16 叶某是否有权提出上诉?正确做法是什么?17 如果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当怎样处理?18 假设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确有错误而检察院要求撤回抗诉时,应如何处理?二、论述题19 王某与妻子以及几个朋友

9、晚 hie 在家看电视,突然两个警察敲门要进行搜查,因为他们听说有人在王某家聚赌。王某见他们没有搜查令,就不让他们进入,但两个警察仍强行进入屋内进行搜查,结果没有发现所谓的聚赌,只是王某和几个朋友在聊天,其后该两个警察认为王某态度不好将王某带回公安局。在关押 10 天之后将其释放(没有给与释放证明),其间公安局既没有通知其家人和单位,也没有在释放时给出任何理由。3 天之后,王某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赔偿其损失,并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遭到公安局的拒绝。.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 800-1000 字。 三、

10、选答题20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甲题:案情:2006 年 4 月 21 日,山西青年许霆利用位于广州黄埔大道西平云路 163 号广州市商业银行 ATM 机故障,进行恶意提款。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 171 笔,合计 17.5 万元;郭安山则取款 1.8 万元。同年 11 月 7 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 1.8 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而潜逃 1 年的许霆,于 20

11、07 年 5 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2007 年 11 月 6 日许霆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 17.5 万元归还广州市商业银行。2008 年 1 月 9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2008 年 2 月 22 日,“ 许霆案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院再次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争论的焦点是实名取款是不是盗窃?ATM 机算不算金融机构?3 月 31

12、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 5 年,罚金 2 万元,追讨其取发的 173826 元。此案在法庭之外引发了广泛的思考和争论。广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人大代表黄龙云指出,当前广东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思想观念都存在很大变化。“许霆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折射出社会观念的巨大变化,代表着社会的价值取向,法院如何审判是对社会价值的一种引导。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说,“ 许霆案” 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姜兴长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研究“许霆案” 暴露出的法律

13、问题。请谈谈对此案例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乙题:“在人类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实体法和程序法原本不是合体并存的。不管是中国古代的法经、唐律,还是西方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世纪的加格林纳法典都是既有实体法的规定,也有程序法的内容。只不过是近代,随着人类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才产生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立的需要,并因之有了各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实践。”“罗马十二铜表法 的次序为,第一表规定对当事人的传唤;第二表规定对证人的传唤以及缴纳诉讼保证金等事项;第三

14、表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前三表的内容属于诉讼法,从第四表到第十表的内容才属于实体法。”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14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为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而且这是属于给付金钱的申请。李某可以向杨某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89 条的规定:“债权人

15、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以及民诉意见第 215 条的规定:“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可以看出,李某可以向杨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2 【正确答案】 杨某的异议不能成立,因为他

16、提出的异议不是针对债务本身,法院应裁定驳回异议。根据民诉意见第 221 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由于他的异议并没有针对债务本身,所以法院应裁定驳回异议。3 【正确答案】 法院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视为送达。如果见证人不愿签字或盖章,送达人可以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

17、。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79 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民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以及民诉意见第 82 条的规定:“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所以法院应该按上述程序作送达。4 【正确答案】 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因为汇票属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而且是因为被盗,符合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18、人民法院受到申请后,应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要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不符合条件的,7 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94 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 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 60 日。”以及民诉意见第 227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所以,人民法院应作上述处理。5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第 239 条的规定,以勒索财

19、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此可以看到,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绑架罪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对于该故意杀人行为,不再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所以在本案中因高某的反抗而将其杀死的行为仍然构成绑架罪。6 【正确答案】 应当对刘某以绑架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三人共谋绑架韩某,已经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是在此过程中,刘某按照自己的意愿将韩某强奸,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构成强奸罪。由于刘某的行为超过了三人共谋的范围,因而该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其他二人对该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因而应当对刘某

20、以绑架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7 【正确答案】 定罪:王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抢劫罪,刘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强奸罪、抢劫罪,姜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抢劫罪。被告人王某、刘某、姜某实施绑架犯罪两起,抢劫犯罪三起,在绑架犯罪过程中致死一人,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绑架罪、抢劫罪。至于刘某在绑架犯罪过程中强奸一人,构成强奸罪。但这一行为不属于三人共同犯罪的内容,超过共同预谋的范围,属于实行过限,因而其他人对该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量刑:被告人王某在两次绑架犯罪中提起犯意,在预谋和实施犯罪时均起主要作用,在抢劫犯罪中也首先提起犯意,在实施抢劫时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对所参与的绑架、抢劫犯罪的全

21、部后果负责。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而应当对王某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的,同时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应对其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某积极参与绑架犯罪的预谋和实施,在绑架高某的犯罪中用刀刺高某颈部,致高某死亡。在绑架韩某犯罪中强奸被害人,积极参与三起抢劫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所参与的绑架、抢劫犯罪的全部后果负责,并对其实行过限的强奸罪独立承担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而应当对刘某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

22、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的,同时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应对其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姜某参与两起绑架犯罪和三起抢劫犯罪,其中在绑架高某时没有动手,绑架韩某犯罪时只参与了犯罪预备,在抢劫犯罪中是共犯,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应从轻处罚。8 【正确答案】 本案当事人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问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2)甲演出公司对用于加工的布料的所有权关系;(3)甲演出公司对服装享有的所有权关系;(4)乙服装公司与丙运输公司间的运输合同关系;(5)丙运输公司对运输汽车的所有权关系;(6) 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间对加工服装灭失损失的分担关系。9 【正

23、确答案】 甲演出公司无权请求乙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服装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交付加工的服装,依法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10 【正确答案】 乙服装公司无权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因乙服装公司已不能向甲演出公司交付加工的服装,依法不能请求加工费。11 【正确答案】 丙运输公司不能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运费,也无权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汽车损失。依我国合同法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所以,丙不能请求已灭失的服装的运费。因为汽车的所有权是丙的,乙对汽车的毁损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12 【正确答案】 该

24、国有春风皮鞋厂应构成单位行贿罪,对此应当依法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13 【正确答案】 朱某触犯的罪名有:单位行贿罪、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挪用公款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应当考虑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4 【正确答案】 朱某虽然以单位名义和单位的财物向有关人员行贿,但因行贿所得基本上都归自己个人所有,对此应当以行贿罪论处,即属于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15 【正确答案】 接受朱某所在单位行贿的市政府、财政局(所)、税务所、银行等单位领导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看其接受贿赂的数额是否达到法定的要求,即原则上以个人受贿达 500

25、0 元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构成受贿罪。16 【正确答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赋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所以本案被害人的妻子叶某无权提出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2 条规定,叶某可以在接到判决书后 5 日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17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5 务第 2 款规定,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向同级法院(二审法院)撤回抗诉,而不必受下级检察院的约束。18 【正确答案】 撤回抗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权利,不受同级法院和下级检察院的约束。因此,如果受理抗诉的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而检察院撤回抗诉时,根据刑诉解释第 305 条规定,法院只能待判决生效后依审判监督程

26、序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二、论述题19 【正确答案】 我们认为,王某的以下合法权利遭到了侵犯:(1) 王某的人身自由遭到了侵犯。这里的人身自由是指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身自由应该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因为人一旦失去了人身自由,那么他的其他权利和自由也就无从说起。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实行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 24 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而本案中,两个警察仅认为王某态度不好就将其带回公安局关押了 10 天,并且不给予任何理由,其行为本来就

27、是非法的,更严重的是,在将王某关押的 10 天中,也没有通知其家人和单位,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2) 王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的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在该案中,王某被公安机关关押 10 天以后,公安机关也没有给出任何说法或释放证明,会严重影响到王某的名誉权,即王某享有适度的名声并维护其名身不受侵害的权利。公安局的行为可能会让王某周围的群众认为王某是在犯法后通过人情关系才得以被释放或者导致其他误解。(3) 王某的住宅受到了侵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

28、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户主等居住者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同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而在本案中,两个警察在无搜查证且王某拒绝其人内时仍强行进屋搜查,严重侵犯了王某对住宅享受的安全和宁静。王某在上述合法权利遭到侵犯后,有权利要求赔偿。依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获赔偿权,即指公民在受到国家机关不正确的处罚而得到昭雪后,或者是在受到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侵权而得到纠正后,公民有要求国家负责赔偿的权利。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王某应当先向公安局提出要求赔偿,

29、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该案中,公安局除了应当赔偿王某因人身自由被侵犯而应获得的赔偿金,同时还应在一定范围内,为王某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三、选答题20 【正确答案】 甲题范文:我想从法与社会的角度,谈谈对此案的看法。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是:(1)法以社会为基础,社会决定了法律的性质和功能,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律的变迁。社会的发展,社会观念的巨大变化,代表着社会的价值取向,引导着法的实施司法的方向。同时,“许霆案”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必将推动立法者对此案暴露出的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以修复。(2)法律可以调整社会,因为法律调和社会利益冲突,确立和维护社会秩序。“许霆案” 从案发到

30、判决,就是法的实施过程,是法调整社会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体现。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即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保障自由、平等、体现公平和正义以及保护人权等的法律,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灵魂。程序内容完善是指法不溯及既往、法的明确性、公开性、法的普遍性(不得制定针对具体个人的立法),不矛盾性 (法律不得相互矛盾)、法的可操作性、法的稳定性等。然而,法的作用具有有限性,主要体现为:(1)不是概括性的规范,不可能涵盖所有应当由法加以调整的方面。(2)法由人创制,会存在某种不合理、不科学之处。(3)法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4)法讲究程序规

31、范,缺乏对社会事件及时处理。“许霆案” 就暴露出法律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为了实现法与社会的有效调整,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尽可能做到各种行为都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必须使法律与其他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俗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在讲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由于法本身是会存有一些漏洞和空白,社会生活总存在一些法触及不到的领域,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这就要将法律与道德、政策、人权等因素相结合,充分发挥对社会的调节作用。乙题范文:程序价值重要性之我见程序法和实体法两者在法律的进程中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豹,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程序法要重要于实体法,因为程序法所代表的程序价值是法

32、律更加重视的价值。首先,我们之所以重视法律中的程序,是因为程序法的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必要条件,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程序的存在,使得每个人都必须按程序办事,人的恣意行为得到了控制,社会秩序得到了维护,这也是法律程序的基础价值。其次,公正法律程序能达到一定程度的形式合理性和形式正义。因为实质正义本身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抽象范畴,由于社会价值观念的不断变迁,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偶然性、巧合性和特殊性的事实和情况,所以使得真正的实体争议很难如期实现。而只要法律行为的程序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行为的结果就应视为正当和合理,也就造就了一种为大众认可的形式正义。同时,公正法律程序保

33、障了所有参加诉讼的人的权利,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滥用。使得通过程序所得出的结果更加合理,更加能被当事人接受。再次,公正法律程序有助于提高效率和保障社会秩序。没有时间限度的正义保护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法律所保护的永远只能是特定时间内的实体权利;法律也没有永远的责任,超过了一定的时间限度,责任也将消逝。如果为了保证个别正义的实现而不顾及为此付出的代价整个社会的稳定、秩序和安全,其实是对法的真正价值追求的背离。最后,公正法律程序的完善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治的核心问题就是程序问题,程序可以为所有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正常、合理、有效率的渠道和途径,在现代法治国家电,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已然形成,一个有组织、有秩序的法治社会,必定是一个具有各方面程序制度的社会或者是一个有足够程序和制度以处理人们内部以及外部关系的社会。程序体系的严密化可以促进法的发展,而随着程序化法律操作过程的展开,依法治国也更容易实现。综上所述,程序的存在,是注重过程价值,而不是结果价值,而这正是法能够最终维护社会正义、安定、秩序的原因,所以程序法的重要性要大于实体法的重要性。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这同时也要求我们,要重视程序法的作用,不断对其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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