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47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4 月 1 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型号水泥 100 吨,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告知,具体价格面议。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现货,每吨的价格 600 元,如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货款 1 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 4 月 10 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的,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将径直发货至你公司。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 550 元,于
2、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 550 元,货款支付方式我公司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本月 15 日之前给予答复。某建筑公司于 4 月 10 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 450 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 4 月 20 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 4 月 12 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厂的条件的信函。1 哪些信件属于要约? 为什么 ?2 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 3 如果建筑公司未能在 4 月 10 日给甲水泥厂回信的,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4 如果甲水泥厂收到建筑公司的信后,积极备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没有在建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建筑公司以已与乙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之订立合同的。甲水泥是否有权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为什么?5 如果甲水泥厂在 4 月 15 日给予建筑公司答复,表示同意的,可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表示不购买该厂的水泥的信函于 4 月 16 日到达甲水泥厂的,甲水泥厂与建筑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建筑公司可否以发出拒绝的信函为由否认合同的成立?请说明理由。6 如果建筑公司发给乙厂的信由于邮局的原因而没能在 4 月 20 日送达给乙厂的,乙厂并没有表示是否接受这封迟到的信函。建筑公司和乙厂的
4、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6 68 岁的周老太太自老伴去世后,独自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祖传的老屋中。1993 年4 月,周老太太分别给 3 个子女写信,要求他们每人每月给自己 100 元赡养费。其中甲、乙分别是周的继子和继女,甲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乙住在北京市丰台区。丙是周的亲生子,8 个月前由河南省信阳县某部队复员,现在北京市昌平县一家制鞋厂工作,其户籍已由河南信阳县迁出,但尚未落户。甲、乙对周老太太的去信置之不理。周老太太的信到达丙的工作单位时,丙已被派往天津出差 1 个半月,也没有答复周老太大的信。1993 年 6 月,周老太太决定向法院起诉,向 3 个子女追索赡养费。请问:7 周老太太应
5、向哪一个法院起诉? 8 假设在诉讼过程中,周老太太变更诉讼请求,只向甲、乙追索赡养费,而不再要求丙支付赡养费,受诉法院是否应支持周老太太的这一做法?9 诉讼中,周老太太雨后行路不慎,脚腕扭伤,但又无钱看病,此时她该怎么办?10 1993 年 10 月,法院判决甲、乙、丙每人每月向周老太太支付 100 元赡养费。到 1994 年 1 月,甲、乙、丙均未给付周老太太任何赡养费。周老太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问该案应如何执行? 11 周老太太 1994 年 1 月 24 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 月 26 日,该法院分别向甲、乙住所地法院和丙经常居住地法院发出委托执行的委托函和判决书副本。1 月
6、 26日晚,周老太太因心脏病突发,被邻居送进医院,经抢救无效,1 月 28 日凌晨去世。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已开始的执行程序?12 某县机械厂与某市重型机器厂签订了金属支柱铸件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重型机器厂为机械厂加工金属支柱铸件 2 万件,总价款 20 万元,原料由重型机器厂自备,机械厂提供图纸及模型,重型机器厂负责制造,以毛坯交货,质量允许局部有沙眼、裂痕等缺陷,边生产、边提货、边付款。合同签订后,重型机器厂依约开始履行合同,同年 5 月至 8 月,机械厂先后从机器厂提货 17 万件,尚有 3000 件未提。同年 9 月,重型机器厂又与机械厂签订了定作同类产品 2 万件的合同。同年9 月
7、25 日,机械厂电话通知重型机器厂,解除两份合同,停止加工铸件。此时,机器厂已完成 5000 件铸件,还有 1000 件半成品,以及可加工 1 万件铸件的原料,价款总计达 10 万元。双方开始就解除合同一事进行协商,但由于分歧过大,无法达成协议。在协商的同时,重型机器厂仍进行加工,到重型机器厂起诉时止,已生产铸件 1 万件,剩余 6000 件铸件原料,总价值 12 万元。重型机器厂向法院起诉,认为机械厂擅自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机械厂与重型机器厂签订合同的原因是为了加工安装后转卖给煤矿,但后来发现经办人被煤矿的业务员欺骗,送去的货物一直没有
8、得到货款,已损失 6 万元,因此,要求解除与重型机器厂的合同。问题:(1)机械厂是否有权单方解除与重型机器厂的合同?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12 案情:A 房地产公司(下称 A 公司)与 B 建筑公司(下称 B 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 B 公司为 A 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 6000 万元,8 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 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 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 3000 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B 公司未经 A 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
9、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 5000 元。A 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 1 号楼 101 号房屋,预交了 5 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 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因 A 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 A 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13 若 B 公
10、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 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 1200 万元违约金,你作为 B 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 B 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14 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15 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16 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17 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18 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A 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19 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
11、的利益?依据是什么?20 如果 A 公司不能向 B 公司支付工程款,B 公司可对 A 公司提出什么请求?20 案情:2007 年 2 月 10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 1000 台 A 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 3 月 10 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 50 台 B 型微波炉。甲公司于 3 月 13 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 1000台 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 10 天内。3 月 15 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 100 台 A 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 月 20 日货到丙公
12、司。4 月 15 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 B 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 1200 元。21 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22 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23 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 100 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24 对于乙公司多装的 50 台 B 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25 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26 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二、论述题27 2002 年 7 月,某港资企
13、业投资 2.7 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2005 年 2 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珲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
14、的外商投资项目应“ 充分协商 ”、“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 年 9 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 ”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 2002 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 600 字。27 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28 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三、选答题29 本题为选作题,分为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题、乙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面
15、的进行评阅。甲题:案情:某器材厂仿冒另一企业的产品,被技术监督机构查封。器材厂认为该技术监督机构无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属于越权行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某电视台以“ 打假者上了被告席 ”为题进行了报道,并以 “恶人先告状”为道德模式,对“制假者 ”的起诉行为予以谴责。面对媒体形成的舆论压力,法院不得不违心地作出不利于“ 制假者” 的裁判。请从司法的角度谈谈你对上述事件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乙题:案情:2005 年 3 月 29 日,教育部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普
16、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于 2005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在新规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新规定不提“婚育”二字,言外之意,学校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生育等将不再干涉。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47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在本案例中,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的信函、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的第二封信、乙厂
17、发给建筑公司的信为要约,因为根据合同法,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以上信件符合要约的要件。2 【正确答案】 要约邀请。3 【正确答案】 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人规定的期限内承诺的义务,同时也没有告知要约人其是否承诺的义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赋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4 【正确答案】 不可以请求赔偿。因为甲厂向建筑公司发出要约后,建筑公司并没有承诺,而是向甲厂发出了反要约,而甲厂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尽管积极备货,并
18、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这些行为并不是承诺,因此买卖合同不成立。而且建筑公司的要约并没有使甲厂产生了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因此甲厂的损失不能要求建筑公司赔偿。5 【正确答案】 不能否认合同成立。因为甲水泥厂给予建筑公司的答复是对要约的承诺,买卖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表示不购买该厂的水泥的信函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该在承诺发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而于 4 月 16 日到达甲水泥厂时承诺已经发出,因此该表示并不能阻却合同成立的效力。6 【正确答案】 买卖合同成立。承诺的迟延是由于承诺的迟延是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承诺的迟延,要约人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如果要约人对于
19、迟延的承诺怠于通知,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成立。本案例中,建筑公司在 4 月 12 日发出承诺,按正常情况应该能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但是由于邮局的原因承诺迟延,而乙公司并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因此买卖合同成立。7 【正确答案】 甲、乙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丰台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丙的户籍迁出尚未落户,又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到 1 年,因此其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县基层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周老太太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周老太太可以向上述有管辖权的任一法院起诉。但是,为了便利诉讼,方便案件的处理,应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为最佳
20、。8 【正确答案】 周老太太的继子女甲、乙与其亲生子丙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甲、乙、丙均有赡养周老太太的义务。向甲、乙、丙追索赡养费是周老太太的权利,其放弃对丙的权利并不影响甲、乙应承担的法定义务,甲、乙仍应依法承担自己对周的赡养义务,因此,法院应支持这一请求。9 【正确答案】 周老太太脚扭伤后无钱就医,如不先予执行,可能会使病情恶化,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显然是明确的。因此,周老太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以解燃眉之急。10 【正确答案】 被告甲、乙、丙都不在受诉法院辖区内,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应当以委托甲、乙住所地人民法院和丙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为宜。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21、法院应当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丰台区人民法院和昌平县人民法院出具委托函和判决书副本,并且在委托函中提出明确的执行要求。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生效判决书的规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无权对生效判决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有错误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11 【正确答案】 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送达当事人和受委托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12 【正确答案】 (1)可以。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依合同法第 268 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这种解除合同毕竟
22、是因为定作人的原因而导致的,因此,如若给承揽人造成损失,定作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定作人行使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应符合以下条件:须在承揽工作完成前;须通知承揽人;定作人解除合同虽不构成违约,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但依据诚信原则,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的损失。本案中,机械厂是定作人,重型机器厂是承揽人,机械厂依法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机械厂在机器厂未完成承揽务的情况下,通知机器厂解除两份合同,停止加工铸件,是行使解除权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因此,重型机器厂要求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不具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应由机械厂依法赔偿重型机器厂因解除承揽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前所述,机械厂作为定作人,依
23、法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因行使合同解除权而给机器厂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9 月 25 日,机械厂通知重型机器厂解除两份合同;停止加工铸件,即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已给重型机器厂造成的损失,机械厂应予赔偿。但对于 9 月 25 日后重型机器厂继续进行加工铸件扩大的损失部分,机械厂不负赔偿责任。【知识模块】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13 【正确答案】 请求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14 【正确答案】 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由于丙公
24、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5 【正确答案】 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16 【正确答案】 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性质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17 【正确答案】 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8 【正确答案】 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汪某已经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19 【正确答案】 请求解除合同,因为 A
25、公司构成严重违约,房屋无法居住,不能实行合同目的。20 【正确答案】 B 公司可向 A 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或者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权。21 【正确答案】 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可以在货物到达前拒绝付款。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公司自买卖标的物(货物)到达后付款,因而尽管出卖人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并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但买受人甲公司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等货物到达后付款。22 【正确答案】 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甲公司所有。根据合同法第 141 条第 2 款第(1)项、第 145 条规定,买卖合同中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买卖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其所有权
26、自出卖人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视为移转,即相当于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现实交付给买受人,因而本案中买受人甲公司自出卖人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并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时,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甲公司。23 【正确答案】 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 100 台微波炉,应当由第二买受人丙公司承担风险损失。根据合同法第 144 条规定,本案中,原买受人(第二出卖人)甲公司与第二买受人丙公司于 3 月 13 日订立买卖该批运输在途的 A 型微波炉,根据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运输在途标的物(微波炉)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因而应由丙公司承担。24 【正确答案】 对于乙公司多装的 50 台 B 型微波
27、炉,也可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丙公司愿意接收,其应追加支付相应货款给乙公司;如果丙公司拒绝接收,应返还给乙公司。前者实质上是乙公司与丙公司重新订立了一项新的买卖合同;后者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以及丙公司的合同中均没有涉及到该 50 台 B 型微波炉,其所有权仍归乙公司所有,因而丙公司取得该 50 台 B 型微波炉于法无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将其返还给乙公司。25 【正确答案】 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和退货。根据合同法第 158 第 1 款条规定,本案中,出卖人甲公司与买受人丙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货物检验期限为货物到达后 10 日内,而该批货物于 3 月 20 日到达丙公司,4 月 15 日买受人丙公司方
28、通知甲公司货物质量有瑕疵而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时已经视为该货物质量符合约定,因而买受人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26 【正确答案】 张三既可以向销售者丙公司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乙公司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5 条、产品质量法第 43 条规定,本案中张三作为消费者购买微波炉受到人身损害,可以选择向销售者丙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乙公司要求赔偿。二、论述题27 【正确答案】 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1)行政立法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原则是指行政立法应当与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立法保持一致,不相隶属的行政立法之间应当
29、协凋一致,一个主体的所制定的多个行政法规范之间要保持一致。这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讲究立法技术,要查阅相应的规范性文件,避免规范之间的冲突。题中某市政府违反了法制统一原则。2002 年,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但是该办法违反了 1998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2)行政机关应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原则包括如下内容:其一,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其二,法律优位,即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从高到低遵循各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其三,违法
30、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菜市政府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具体表现为,该市政府在同意该项目时没有认真审查包括国务院通知在内的上级规范,相反还制定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在撤销自身违法行为后(即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后),没有通知对方当事人,也没有就自身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赔偿或者其他的妥善处理。(3)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该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时,应当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包括事先通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渠道。某市政府在制定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时没有作充分的考察,在撤销该办法时也
31、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4)行政应当体现行政公信力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和行政行应当具有公信力。行政机关本身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其行为应当具有严肃性,应当具有公信力,应当让公民具有可信赖性。该项目经过合法的审批、有规章作为法律依据、有市政府的支持,但即便是这样,该市也能随意撤销该规章,使该项目难以继续,这就违反了公信力原则,使得政府失去人们的信任。28 【正确答案】 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1)依法治国的理念要求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其最核心内容是依法行政,即要求政府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应当承
32、担法律责任。题中某市政府在明知国务院禁令的情况下,还积极同意了该项目,并且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这反映了当前我国的一些政府部门还缺乏依法行政的理念,匆匆上项目而不去查明是否符合法律。同时,从材料我们看不出政府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反映了当前政府工作人员有权力无责任的状态。这些与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都是格格不入的,需要有彻底的转变。(2)依法治国要求政府守法。依法治国无疑要求公民人人应当守法,但更重要的是政府要守法。所谓法无信则不立,要公民守法,首先是政府要做到信守法律。本题中某市政府制定的办法违法了国务院的命令,这是政府不守法的具体体现,此外,行政许可法第 8 条规定,行政许
33、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根据该条,某市政府撤销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市政府应当作出相应的赔偿,但题中市政府没有任何赔偿。所以要实现依法治国,首要的是约束政府的行为,政府一旦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让公民来为政府的错误买单。(3)依法治国还要求政府诚实信用。依法治国但只法律规范来调整和约束公民是不够的,还要靠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对政府的信仰。而这种信仰只能产生于一个诚实信用的
34、政府。如果说政府不讲信用、随意违背自己的法律,那么依法治国只能是空中楼阁。港商去某市投资并且获得了某市政府的支持,港商有理由相信某市是一个诚实守信的政府。但事实上,某市随意就撤销了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既然连规范性文件都可以随意撤销,那政府其他的行为还如何取信与人?人们还怎么会去信仰法律和政府? 所以要实现依法治国,政府必须要诚实信用。三、选答题29 【正确答案】 甲:上述材料反映了新闻媒体活动对我国司法机关审判活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给司法公正的实现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司法公正是司法审判活动的基础,司法公正如果缺失了,司法审判活动就丧失了存在的价值。新闻媒体享有相对的新闻自由,有权对司法机关的司
35、法活动进行报道,对其进行监督;但是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不能歪曲事实,更不能先人为主,在法院判决作出前就作出评价并对公众宣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电视台以“打假者上了被告席” 为题进行了报道,并以 “恶人先告状”为道德模式,对 “制假者 ”的起诉行为予以谴责,就属于不正当的舆论,而非正当的舆论监督。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新闻媒体活动缺少规范和自律。新闻媒体为追求收视率,获取利润,往往对能够吸引民众眼球的事件在没有定论时进行报道,当然这也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在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由外行人士来分析、讨论一些专业性问题,并乐此不疲。而法律、法
36、规对此并未予以规范,存在法律空白。(2)法官素质不高。各大法院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法官的素质偏低,难免会受到外界不必要的干扰。一些素质较好的法官,也往往片面地追求审判的社会效果而完全忽略了审判的法律效果。(3)受传统的司法观念的影响。“ 重实体、轻程序 ”的观念长期存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受到外界的影响,就自然而然会出现作出不利于“制假者” 的裁判。针对媒体的不当影响,司法公正的缺失,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维护。首先,应当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促使新闻媒体活动的规范化。其次,新闻媒体行业要加强自律,正确、合理地行使舆论监督权。再次,规范法官任职制度,促进法官的再教育,
37、促进法官的判案水平。最后,极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转变司法理念,重视司法程序。法治离不开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离不开新闻媒体的监督,只有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加快我国的法治进程。乙:首先,从法的价值冲突的角度来看,秩序和自由都是法的基本价值,但二者有时会发生冲突。在二者发生冲突时,自由应优先于秩序,对秩序的保障不能以牺牲自由为代价,因为秩序也是为保障人们的自由服务的,“自由是人民的圣经。” 禁止已达到婚育年龄的高校学生生育,往往是出于管理方便的考虑,其注重的是秩序,然而却剥夺了人们依法享有的自由,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其次,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角度来看,高校“禁婚禁育” 的规定,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38、而教育部新规定则明确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有利于法律和道德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与道德虽然都是社会规范,然而他们调整的范围是有所不同的,有些领域是应当有法律来调整的,道德不应僭越。婚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由法律调整。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就应当尊重法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公民只要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条件的就可以结婚和生育。婚育权与受教育权一样,都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当然可以同时享有。但许多高校的规定却剥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婚育权,这显然是不合法的。再次,从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角度来看,大学生享有的平等生育权应予以保障。在校大学生达到婚育年龄的,本应依法享有与社会上其他公民同样的生育权,却仅因为在校
39、读书而被剥夺生育权,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平等的。还有,从法治的观念来看,新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我国法治观念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旧规定禁止在校大学生婚育的规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符合结婚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禁止条件),可以结婚。而我国高校在校学生尤其是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达到法定婚龄者人数众多,高校规定禁婚显然无异于剥夺他们的法定权利。他们有权这么做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新规定取消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明确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另一方面体现了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这是社会进步和法制观念进步的表现。最后,从法与人权的角度来看,社
40、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有法可依,而这里的法必须是良法。尊重人权的法应当是良法,而无视甚至践踏人权的法,应为恶法。只有良法,才能赢得人们的尊重,使人们从内心深处产生对法的信任和依赖,实现法治国家才有可能。而恶法必定使人们从心底产生抵触情绪,难以贯彻到底。教育部的旧规定和众多高校的规定,从广义的角度上看,可以视作“法” ,也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然而其中有些规定却忽视了人们的婚育权,这些规定当属恶法。新规定的矫正,尊重了人权,从多方面体现了法治的要求,体现了人文关怀。总之,在校大学生的平等生育权应予保障,教育部的新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各高校也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依法保障已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大学生的婚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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