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50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张三欲成立一公司,因缺少资金就去找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提供相应担保,张三遂将自己已经出租的一套房屋抵押给李四,并且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同时,张三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书面约定质押给李四,但李四嫌保管麻烦,委托张三对此画进行保管。后张三在经营中又向赵五借款,擅自用该幅画质押,并且将该画交付给了赵五占有。后张三所借款项全部到期,但张三因经营不善,已无力偿还李四、赵五的款项,在实现债权时,李四、赵五发生争议。问题:请你根据物权法、担保法之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且说明理由:1 张三将已经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承租人能否以抵押会损
2、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主张抵押无效?2 如果在抵押期间,张三向王麻子借款,能否用已经抵押的房屋再次设定抵押?担保法第 35 条规定的“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之内容,应如何理解?3 李四、赵五均主张对此幅名画享有优先受偿权,你认为此纠纷应如何处理?4 假设赵五嫌此画装裱不精美,将其送到一装裱店装裱,由于赵五未付装裱费,于是装裱店将其画留置。一个月后的一天,王二在装裱店看到此画后非常喜欢,装裱店告知王二此画是其店主挂在店里展示的,因王二执意购买,于是装裱店将此画转让给了王二并交付。赵五听说此事后表示异议,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5 200
3、2 年 1 月 15 日,某市公安局的执法人员到个体户张永平的工厂进行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如通道狭窄、消防器材上堆放货物等。对此,公安局消防安全处的工作人员作了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并提出“限 7 天改进,罚款人民币 5000 元”的处理意见,张永平当场签了字。工作人员当天扣留了张永平的“ 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 。1 月 17 日,消防安全处对张永平作出了第 8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送达张永平。张在 1 月 18 日向市公安局消防安全处缴纳罚款 5000 元。7 天后,消防安全处派人到张永平的加工厂进行检查,仍认为不符合要求,消防安全的合格许可证仍未发还给张水平,要求张永平
4、两天内改进。1 月 25 日,消防安全处两次派人到张永平的加工厂去检查时,发现张水平的加工厂上锁,便派人通知张永平第二天同去加工厂检查改进情况,张以“没有时间拒绝前往。而且张永平认为市公安局消防安全处的行政处罚对事实的认定不准确,处罚过重,扣留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罚款,赔偿因扣留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而造成的损失。但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请回答:5 消防安全处有无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为什么?6 张永平对消防安全处的处罚行为不服时应向谁申请复议?7 若张永平提起诉讼,则应以谁为被告?8 据查,扣留张永平消防安全合
5、格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立法文件,则该扣留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9 如果公安局要吊销张永平工厂的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那么,张永平可否要求举行听证?为什么 ?9 案情:某县税务机关到某公司查账,发现其逃税达 3000 元,因为会计师刘某外聘临时每个月末帮忙做账,税务机关以刘某私自作假账逃税为由,遂要求刘某对逃税行为负责,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刘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公司的指派,并且是该工资老总要求其做假账,其与该公司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该公司缴纳,做假账的责任也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自己只是违反了会计师的有关规定,应该由会计师事务所及上级管理机关对自己进行一定处罚,税务局无权
6、对其处罚。县税务局未采纳刘某的意见,坚持要求刘某缴纳税款,并对作假账承担罚款 2000 元。问题:10 在此情况下,刘某可以寻求哪种救济途径?11 如果刘某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以何者为复议机关?12 如果复议审查认定刘某与某公司确实系委托关系,而且确实是受总经理的授权做出的假账,对此,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何处理?13 如果经行政复议后,什么情况下由复议机关作被告?14 如果复议机关将原纳税决定为改为由某公司缴纳税款,某公司与刘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15 如果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证明刘某与某公司确系委托关系,而且确实是受总经理的授权做出的假账,这种做法允许吗?16 案情:朱某买了一处房
7、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满心欢喜搬进新房居住。不料,该房却是房主通过中介公司出租给他人的。租房者伪造了全套房产材料,甚至骗过北京市建委,将房屋过户出售。事发后,原房主状告北京市建委,法院一纸撤销判决,令崭新的房产证变成了废纸。无奈之下,购房者状告建委,要求未尽审查义务的房管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其请求未获法院支持,理由是:损失主要是由卖房人诈骗行为造成,而非房管部门所为。该案判决一出,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论,请你站在法律人的立场,运用相关知识对此事背后反映的问题进行评论:16 运用行政法基本理论分析该案中的政府行为。17 该案原告应该采取何种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18 联系该案谈谈建设法治政府的基
8、本要求。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 600 字。19 案情:黄某(女,25 岁)是中外合资公司总经理秘书,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精通英语,业务能力强,而且相貌气质俱佳。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常与总经理一同出差,引起总经理妻子夏某的嫉恨。夏某多次在电话中辱骂黄某,甚至到公司对黄某进行谩骂。一日,夏某故意来到黄某回家必经之路超市的门口,待黄某外出返家时,夏某便上前当众大骂黄某。黄某开始一直沉默不言,后来夏某抓住黄某的衣服进行厮打,并将其衣服扯破,致黄某当众受到巨大屈辱。黄某实在不堪忍受,便猛地将夏某推倒在地,刚好夏某头部撞在了一块石头上。后经治疗,花去医疗费 2万余
9、元。黄某的精神也受到了刺激,卧床休息半个月后才逐渐恢复正常。夏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区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对夏某的伤情作出的结论为轻伤的法医鉴定书证明,决定开庭审判。经过两次合法传唤,自诉人夏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判决宣告终止审理。一周过后,夏某不愿再起诉,但夏某的父亲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再次决定开庭审判。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夏某提出反诉,法院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黄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法院经缺席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黄某管制 6 个月,赔偿经济损失 7000 元
10、。黄某得到消息,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提起反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经书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管制 4 个月,赔偿经济损失 7000 元,被上诉人夏某犯侮辱罪,判处管制 2 个月,由人民法院执行。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二、论述题19 边某因 A 罪于 2009 年 12 月 20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年。判决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生效,2010 年 1 月 10 日交付执行。此前,边某被羁押 3 个月。边某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未获减刑、假释。20 (1)对边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1、的期限应当如何计算?21 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边某不能享有哪些权利?22 如果其家庭正因继承遗产而发生纠纷,其是否具有继承权和提起、参加诉讼的权利?三、选答题23 本题为选作题,分为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题、乙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面的进行评阅。甲题:案情:某器材厂仿冒另一企业的产品,被技术监督机构查封。器材厂认为该技术监督机构无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属于越权行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某电视台以“ 打假者上了被告席 ”为题进行了报道,并以 “恶人先告状”为道德模式,对“制假者 ”的起诉行为予以谴责。面对媒体形成的舆论压力,法院不得不违心地作出不利
12、于“ 制假者” 的裁判。请从司法的角度谈谈你对上述事件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乙题:案情:2005 年 3 月 29 日,教育部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于 2005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在新规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新规定不提“婚育”二字,言外之意,学校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生育等将不再干涉。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
13、法。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50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不能。根据物权法第 190 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由此可以认为,先出租后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可以其租赁权对抗抵押权人,但不能因此认为财产出租后再行抵押无效。2 【正确答案】 可以再次设定抵押。担保法第 35 条“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是指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而且该规定中所谓“财产的价值” 应指在实现抵押权时的财产价值,而非指设定时的价
14、值。3 【正确答案】 赵五的质押权可以实现。动产质押权自转移动产占有时设定,所以张三与李四设定的质押权不成立,赵五可以取得名画的质押权。故只有赵五享有优先受偿权,李四可以根据有效的质押合同追究张三的责任。4 【正确答案】 装裱店的做法不合法。根据物权法第 236 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没有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的,除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外,留置权人应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所以装裱店在一个月时不得行使留置权,其卖画行为属于无权处分。5 【正确答案】 消防安全处无处罚主体资格,因为消防安全处是公安局的一下属机构,不能独立对外作出行政行为,无行政主体资格。6 【正确答案】
15、可向市政府或市公安局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7 【正确答案】 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8 【正确答案】 合法。因为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留消舫安全合格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措施。9 【正确答案】 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因为对于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举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10 【正确答案】 刘某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经过复议再行起诉。【试题解析】 本题属纳税争议,是必经行政复议的范围,即复议前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56 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
16、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17、。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中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1 【正确答案】 应以市税务局为复议机关。【试题解析】 参见行政复议法第 12 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税务局是垂直管理,因此应该由上一级主管机关接受行政复议。12 【正确答案】 可以作出确认县税务局纳税决定违法的复议决定;
18、或者撤销县税务局要求刘某纳税的决定,并责令县税务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或者直接变更县税务局行政处理决定。【试题解析】 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与县税务局认定的事实不一致,则县税务局的责令缴纳行为属主要事实不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28 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
19、)适用依据错误的;(三) 违反法定程序的;(四)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对同一情况,复议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决定类型内选择适用,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作出行政裁判是不同的。行政裁判的类型是特定化的,特定的情况,人民法院必须作出特定类型的裁判。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对纳税争议提起行政复议并不能导致对此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所以如果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时该行政行为已经执行完毕,则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29条第 2 款之规定,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征收财物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或赔偿相应价款。本案中没有说明此种情
20、况,所以不予考虑。13 【正确答案】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做被告。【试题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行诉解释第 7 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14 【正确答案】 刘某和某
21、公司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则刘某是第三人;反之,如果刘某提起行政诉讼,则某公司是第三人。【试题解析】 某公司和刘某是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属于行诉解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诉解释第 13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在某公司起诉的情况下,刘某可以自己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因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刘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第 27 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
22、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反之,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则某公司可以成为第三人。15 【正确答案】 不允许,因为被告在诉讼期间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试题解析】 行政诉讼被告为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必须拿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获得的全部证据予以证明,而不应当以事后取得的证据证明以前的行为的合法,除非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 1 条、行政诉讼法第 32 条和第 43 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3、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第 2 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行政诉讼法第 33 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据此,证据应当在
24、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了,不应当事后收集。只有在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准许被告补充证据。“委托代理关系”的问题,在行政程序中刘某就已经提出,不是什么新的反驳理由,所以,被告也没有理由在诉讼程序中再补充证据。16 【正确答案】 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必有赔偿,这是法之公理。法律上为了“责得其人”,要讲一个因果关系,即某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该损害后果发生,侵权者要对其行为负责,予以赔偿。在日常生活中,每日每时发生无数的交易行为,大部分的交易不需要登记。因为这原本就是生活的常态,无须国家来“指手画脚” 。因此,无须登记是原则,须经登记则是例外。这种
25、例外专指特殊的交易。房产过户需要登记,是因为不同于一般物品,房产属于不动产,其价值一般较高,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房产很容易成为侵权对象。所以一般物品以占有为所有,以交付为转让。而房产等不动产,甚至包括某些具有重要价值的物品,不仅要占有、交付,而且要登记。上述分析表明,房产登记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这种法定职责,一是在于通过登记了解、掌握有关房产的信息,这种信息是一种公共信息,它无论对于管理部门还是普通民众,都是有益且不可缺少的;二是在于保证交易安全,维持市场秩序。本案购房者正是基于这一点对国家机关的信任,才坚持必须登记才付款。由此看来,购房者的损失与有些机关不尽其审查义务之间有着因果关系。而
26、且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较为重要的原则:一方面是诚实守信原则,即要行政信息真实、准确、可信,要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另一方面是权责统一,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只有政府行政时勇于承担其责任,普通民众才能真正信赖政府。17 【正确答案】 基于此种关系,合理的解决方法有两种:一是房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对行骗者进行追偿;二是房管部门与行骗者共同承担责任,先由行骗者予以赔偿,而房管部门承担补充责任。总之,无辜者不应受损,尤其是基于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其信赖利益需要保护;而不尽义务者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18 【正确答案】 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 (
27、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19 【正确答案】 1区法院不应在自诉人只有法医鉴定书这一证据时就决定开庭审判。依刑事诉讼法第 205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因此,区法院不应在自诉人只有法医鉴定书这一证据时就决定开庭审判。自诉人起诉必须有足够证据,此时法院才应当开庭审判。2自诉人夏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不应判决宣告终止审理。依刑事诉讼法第 205 条第 2 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
28、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故自诉人夏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不应判决宣告终止审理。 3法院不应受理夏某父亲的起诉。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259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该解释第 260条规定:本解释第 l 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29、但本案被害人夏某并无第 260 条规定的无法告诉的原因,应由其本人自行告诉而不是其父亲告诉。 4一审过程中,法院不应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告人的反诉。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277 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3)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 l 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本案中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告人黄某
30、可以提起反诉。5被告人下落不明时,法院不得缺席审理。依刑事诉讼法第 200 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 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275 条规定: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故被告人下落不明时,法院不得缺席审理。6二审法院不应受理上诉人黄
31、某提起的反诉。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334 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故二审法院不应受理上诉人黄某提起的反诉。7二审法院不应只书面审理。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317 条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23 条第 1 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
32、案件,虽不属于第 1 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故本案二审法院不应只书面审理。8不应由法院执行管制。依刑事诉讼法第 258 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本案不应由法院执行管制。二、论述题【知识模块】 刑罚种类20 【正确答案】 对边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从 2010 年 10 月 10 日开始计算,2011 年 10 月 9 日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满之目,应当恢复其政治权利。理由是: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边某被判处
33、 1 年有期徒刑,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即从 2010 年 1 月 10 日开始计算。因其在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3 个月,故 1 年减去 3 个月即为边某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的期限,边某的主刑应当于 2010 年 10 月 10 日执行完毕。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则应当从这一天起算。【知识模块】 刑罚种类21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第 54 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边某不能享有以上规定的权利。【
34、知识模块】 刑罚种类22 【正确答案】 除了刑法第 54 条规定不能享有的权利外,其他权利,包括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利,基本上还是能够享有也保障享有。如果边某家庭正在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在其犯罪行为与遗产纠纷没有关系的前提下,其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也有提起和参加民事、行政诉讼的权利。【知识模块】 刑罚种类三、选答题23 【正确答案】 甲:上述材料反映了新闻媒体活动对我国司法机关审判活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给司法公正的实现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司法公正是司法审判活动的基础,司法公正如果缺失了,司法审判活动就丧失了存在的价值。新闻媒体享有相对的新闻自由,有权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对其进行监督;但是新闻媒
35、体对案件的报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不能歪曲事实,更不能先人为主,在法院判决作出前就作出评价并对公众宣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电视台以“打假者上了被告席” 为题进行了报道,并以 “恶人先告状”为道德模式,对 “制假者 ”的起诉行为予以谴责,就属于不正当的舆论,而非正当的舆论监督。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新闻媒体活动缺少规范和自律。新闻媒体为追求收视率,获取利润,往往对能够吸引民众眼球的事件在没有定论时进行报道,当然这也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在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由外行人士来分析、讨论一些专业性问题,并乐此不疲。而法律、法规对此并未予以规范,存在法律空白。(2)
36、法官素质不高。各大法院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法官的素质偏低,难免会受到外界不必要的干扰。一些素质较好的法官,也往往片面地追求审判的社会效果而完全忽略了审判的法律效果。(3)受传统的司法观念的影响。“ 重实体、轻程序 ”的观念长期存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受到外界的影响,就自然而然会出现作出不利于“制假者” 的裁判。针对媒体的不当影响,司法公正的缺失,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维护。首先,应当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促使新闻媒体活动的规范化。其次,新闻媒体行业要加强自律,正确、合理地行使舆论监督权。再次,规范法官任职制度,促进法官的再教育,促进法官的判案水平。最后,极其重要的一点
37、就是,转变司法理念,重视司法程序。法治离不开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离不开新闻媒体的监督,只有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加快我国的法治进程。乙:首先,从法的价值冲突的角度来看,秩序和自由都是法的基本价值,但二者有时会发生冲突。在二者发生冲突时,自由应优先于秩序,对秩序的保障不能以牺牲自由为代价,因为秩序也是为保障人们的自由服务的,“自由是人民的圣经。” 禁止已达到婚育年龄的高校学生生育,往往是出于管理方便的考虑,其注重的是秩序,然而却剥夺了人们依法享有的自由,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其次,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角度来看,高校“禁婚禁育” 的规定,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而教育部新规定则明确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38、有利于法律和道德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与道德虽然都是社会规范,然而他们调整的范围是有所不同的,有些领域是应当有法律来调整的,道德不应僭越。婚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由法律调整。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就应当尊重法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公民只要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条件的就可以结婚和生育。婚育权与受教育权一样,都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当然可以同时享有。但许多高校的规定却剥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婚育权,这显然是不合法的。再次,从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角度来看,大学生享有的平等生育权应予以保障。在校大学生达到婚育年龄的,本应依法享有与社会上其他公民同样的生育权,却仅因为在校读书而被剥夺生育权,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平等
39、的。还有,从法治的观念来看,新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我国法治观念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旧规定禁止在校大学生婚育的规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符合结婚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禁止条件),可以结婚。而我国高校在校学生尤其是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达到法定婚龄者人数众多,高校规定禁婚显然无异于剥夺他们的法定权利。他们有权这么做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新规定取消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明确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另一方面体现了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这是社会进步和法制观念进步的表现。最后,从法与人权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有法可依,而这里的法必须是良法。尊重人权的法应当是良法,而无视甚至践踏人权的法,应为恶法。只有良法,才能赢得人们的尊重,使人们从内心深处产生对法的信任和依赖,实现法治国家才有可能。而恶法必定使人们从心底产生抵触情绪,难以贯彻到底。教育部的旧规定和众多高校的规定,从广义的角度上看,可以视作“法” ,也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然而其中有些规定却忽视了人们的婚育权,这些规定当属恶法。新规定的矫正,尊重了人权,从多方面体现了法治的要求,体现了人文关怀。总之,在校大学生的平等生育权应予保障,教育部的新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各高校也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依法保障已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大学生的婚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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