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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255及答案与解析.doc

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55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被告人:赵某,男,30 岁,无业。被告人:王某,男,15 岁,无业。被告人:洪某,男,31 岁,无业。赵某 2000 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 3 年有期徒刑。2003 年赵某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断下顿的状况。2004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 的念头。当晚,赵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一支,潜入洪某的住处。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脑袋,对洪某进行殴打,之后对洪某说:“听说你新吃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洪某一听赶忙

2、说:“ 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后洪某打开保险柜,从里边拿出一包“白粉”(约有 250 克重) 交给赵某。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经鉴定,洪某构成轻伤。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枪来的“白粉” 一尝,即大呼上当,原来洪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一直用一包头痛药冒充海洛因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不过是一包头痛粉而已。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心有不甘,遂又生一计。他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叫来,对王某说:“ 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 ?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是白色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小包。接下来

3、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 20 克。公安机关另查明,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 50 多克。问题:1 赵某抢劫洪某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 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其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完成状态;为什么?3 就赵某让王某贩卖假毒品一节,赵某构成何罪? 4 王某帮助赵某贩卖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为什么? 5 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6 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赵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为什么? 7 在本案中,如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应对其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8 公安机关查明的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

4、洛因 50 多克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 9 案情:陈某(男,24 岁),刘某(男,22 岁) ,2003 年 12 月 5 日,二人在市区光明路持刀抢劫妇女王某,王某大喊大叫,陈某、刘某见状厮打王某,最终陈某与刘某将王某洗劫一空。王某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派法医对王某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公安机关立即将陈某与刘某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本案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在审查起诉期间,刘某脱逃,但很快被抓获。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刘某的犯罪事实不清,决定将其退回补充侦查。经

5、过补充侦查,检察院决定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期间,两被告表示认罪服法,于是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化审理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征询被告人的意见,两被告的辩护人也建议两名被告人同意。于是,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审理。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依法判决如下: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6 年。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陈某没有提起上诉。问题:9 当法医对王某进行身体检查时,王某表示拒绝,请问此时侦查机关可否对其采取强制检查? 10 在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捕阶段,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11 在审查起

6、诉期间,刘某脱逃,此时,应当由谁来发布通缉令?12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有几种方式?其期限分别是多长? 13 如果陈某的辩护人不同意适用简化审理程序,那么人民法院审判陈某是否可以适用此程序? 如果陈某不同意适用简化审理程序,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简化审理程序?14 刘某是否可以在上诉期满后提出撤回上诉? 15 二审法院可以通过哪种方式审理本案? 16 二审法院如果发现案件认定事实清楚,但陈某的判决畸轻,应当如何处理? 17 某县农贸市场内,菜贩丁因气恼顾客被隔壁摊位菜贩甲之妻乙抢走,与乙发生口角并打架。被拉开后,甲赶来先动手揪住丁的头发互相厮打,菜贩戊、己见状赶忙劝架,在拉扯中,戊

7、被甲、丁一带,立足不稳,向后跌倒,后脑正好撞在一块石头上,当即出血昏迷,被众人送往医院。经法医鉴定,其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但不构成伤残。己将乙拉走,甲也跟着离开。之后,甲之弟丙闻讯赶来,向丁叫嚣,丁未理会。后甲、乙回到摊位。10 分钟后,丁来到甲摊位质问丙什么意思,丙见丁的手插在裤兜里,好像有东西,便突然上去踹丁一脚,随后甲抱住丁,双方互相厮打。甲拿起一啤酒瓶照丁的头部打击,致丁头部外伤出血,后丁去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头皮裂伤,住院 11 天。事发后,该县公安局对此事做出处理,戊也将甲、丁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2. 12 万元。两被告究竟谁是推倒戊的

8、“真凶” ,两被告均否认是自己推倒了戊,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请运用你所学法律知识,对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分析。18 周游与杨财、王昭、陆维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由周游、杨财、王昭各出资 5 万元,陆维提供技术入伙,与周游、杨财、王昭平均分配盈余。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但并未订立书面协议。半年后,杨财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雨,周游和王昭同意,但陆维不同意,并表示愿意受让杨财转让的那部分财产份额。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雨成为新的合伙人,陆维于是提出退伙,周游、杨财、王昭同意。此时,企业已对银行负债 8 万元。此后,企业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半年后散伙,又负债 6 万元。根

9、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8 该合伙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19 陆维可否作为合伙人?为什么? 20 杨财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杏有效?为什么? 21 陆维是否可以退伙? 为什么 ? 22 若企业解散后,债权人银行要求陆维偿还 8 万元债务,而陆维有无偿还债务的义务?为什么 ? 23 陆维退伙后,企业所负 6 万元的债务应由谁承担? 24 68 岁的周老太太自老伴去世后,独自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祖传的老屋中。1993年 4 月,周老太太分别给 3 个子女写信,要求他们每人每月给自己 100 元赡养费。其中甲、乙分别是周的继子和继女,甲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乙住在北京市丰台区。丙是周的亲生子,8 个月前由河南

10、省信阳县某部队复员,现在北京市昌平县一家制鞋厂工作,其户籍已由河南信阳县迁出,但尚未落户。甲、乙对周老太太的去信置之不理。周老太太的信到达丙的工作单位时,丙已被派往天津出差 1 个半月,也没有答复周老太大的信。1993 年 6 月,周老太太决定向法院起诉,向 3 个子女追索赡养费。请问:24 周老太太应向哪一个法院起诉?25 假设在诉讼过程中,周老太太变更诉讼请求,只向甲、乙追索赡养费,而不再要求丙支付赡养费,受诉法院是否应支持周老太太的这一做法?26 诉讼中,周老太太雨后行路不慎,脚腕扭伤,但又无钱看病,此时她该怎么办?27 1993 年 10 月,法院判决甲、乙、丙每人每月向周老太太支付

11、100 元赡养费。到 1994 年 1 月,甲、乙、丙均未给付周老太太任何赡养费。周老太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问该案应如何执行?28 周老太太 1994 年 1 月 24 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 月 26 日,该法院分别向甲、乙住所地法院和丙经常居住地法院发出委托执行的委托函和判决书副本。1 月 26日晚,周老太太因心脏病突发,被邻居送进医院,经抢救无效,1 月 28 日凌晨去世。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已开始的执行程序?二、论述题29 某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党委和政府要求当地司法机关要切实为外商办实事,净化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某外商来当地开发区洽谈一个重大项目,人住宾馆不久,却丢失了钱

12、包,内装数千元外币。书记、市长严令当地公安机关限期破案,公安部门倾巢出动,设卡排查,当夜就抓获小偷,钱包如数追回。书记、市长当即批示司法机关一定要从快严惩这个小偷。后书记、市长亲自登门送还外商失窃的钱包,并介绍了公安部门雷厉风行抓获小偷的经过,表示一定要让司法机关对小偷严惩不贷。第二天,外商却中止了投资谈判离开了当地。请从法律执行、法律适用角度,对这一事件谈谈你的看法。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 三、选答题30 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

13、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1. 甲题:案情:2007 年 10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其中为解决近年来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新增加了第 33 条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试对律师会见当事人不被监听展开论述。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评议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乙题:案情:2008 年,

14、网上充斥着各种有关“艳照门” 的消息,并且在社会上造成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 艳照门”事件直接波及的当事人不断增加,人们对其关注度也有增无减。人们的兴趣点从开始的对“艳照门” 的关注,转向涉及艺人的个人生活和精神层面。现在看来“ 艳照门”事件已经不再仅仅是一个娱乐界的新闻,同时也是必须直面的法律问题。请结合本事件,谈谈你对隐私权的理解。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评议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55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构成犯罪,构成抢劫罪。2 【正确答案】 既遂。

15、根据司法解释,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人身权利,又侵犯财产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3 【正确答案】 诈骗罪。4 【正确答案】 构成犯罪,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因为:其一,王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二,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三,根据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已满 14 周岁,故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条件。此外,王某因受赵某欺骗,错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贩卖,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只不过由于其对贩卖对象的认识错误,成立犯罪未遂而已。5 【正确答案】 不

16、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各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在本案中,赵某与王某的主观犯意完全不同。其中,赵某的犯意是诈骗,王某的犯意是贩毒。6 【正确答案】 赵某没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首先,由于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 6 年才再犯罪,不构成累犯。其次,刑法总则共同犯罪关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也由于赵某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不能适用。再次,也不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在本案中,赵某虽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但是他后来所犯两罪均非毒品犯罪,因此不符合毒品犯罪再犯的

17、构成条件,不属于毒品犯罪的罪犯。最后,虽然赵某教唆未成年人王某贩卖毒品,但是由于其本身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也不能适用贩卖毒品罪关于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从重处罚的规定。7 【正确答案】 首先,王某是已满 14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故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王某所犯贩卖毒品罪属于犯罪未遂,故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8 【正确答案】 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其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因此应当从重处罚。9 【正确答案】 侦查机关不能对其进行强制检查。10 【正确答案】 人民检察院不能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审查批捕阶段,人民检察院要么做出批捕决定,要么不批捕,而不能建议补充

18、侦查。11 【正确答案】 应当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12 【正确答案】 补充侦查有两种,一种是退回补充侦查,一是自行补充侦查;两种补充侦查期限都是 1 个月。13 【正确答案】 如果陈某的辩护人不同意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则本案不能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如果陈某不同意适用简化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则不可以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简化审理程序。14 【正确答案】 刘某可以在上诉期满后提出撤回上诉。15 【正确答案】 二审法院可以开庭审理本案,也可以以阅卷与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审理本案。16 【正确答案】 二审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17 【正确答案】 (一) 本案中,甲、丙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但侵犯他人

19、的人身权利,但依据刑法尚不构成犯罪,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甲得知其妻乙与丁打架后,理应问明情况,制止事态发展,通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但却先动手揪住丁的头发与之厮打,虽未造成身体损伤,但客观上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19 条第(二)项,应该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后来,甲又与丁厮打,并用啤酒瓶将丁的头部打伤出血,造成丁头皮裂伤的轻微伤害,符合上述条例第 22 条第(一)项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情况,应以殴打他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上述条例第 13 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但本案中甲殴打丁虽然先后发生两次,但两次仅间隔 1

20、0 分钟,根据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 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连续状态”的解释,两次行为应属于行为的连续。而且从实质上看,甲的行为应该是以殴打他人的形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甲的行为,使用条例第 13 条所规定的规则。2丙在矛盾发生后对丁进行挑衅,并且先踹了丁一脚,然后参与厮打,造成了丁的轻微伤害,应依据条例第 22 条第(一)项以殴打他人为由给予治安管理处罚。3根据上述两点分析,甲、丙应负担丁的医疗费用。4对于丁的行为,其与乙的争执虽然亦有扰乱市场秩序的嫌疑,但因持续时间短,当时也未曾造成骚乱,情节属显著轻微,不构成违反条例的行为。(二 )对于戊所受的伤害究竟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应该具体

21、分析。本案中,戊将甲、丁均作为被告起诉,说明戊也说不清是谁带倒了自己。在这种情况下,综合本案多份证言,可以认定两被告在原告相劝时正在发生争吵、扭打,原告是在劝架时受伤的,当时原告与两被告均处于近距离接触中,两被告的行为均有可能造成原告受伤,系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的行为,且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我国法律对何谓共同危险行为以及有关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则未作明确规定。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往往比照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确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2003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的出台,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研究才有了一个初步定论。根据该解释第 4条的规定,甲、丁作为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才能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戊所受伤害确实来自甲、丁的厮打行为,甲、丁在不能证明侵权行为是确切地出自于对方的情况下,应对戊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8 【正确答案】 该合伙关系成立。虽然各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协议,也未经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可认定有合伙关系。19 【正确答案】 陆维可以作为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公民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

23、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20 【正确答案】 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在合伙人陆维反对的情况下,杨财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无效。21 【正确答案】 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当事人并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所以陆维依法可以提出退伙,但应提前 30 日通知合伙人。22 【正确答案】 有。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

24、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合伙企业所负王某 8 万元债务为陆维退伙前所负债务,故陆维负有连带清偿责任。23 【正确答案】 应由周游、杨财、王昭承担连带责任【试题解析】 题中已有详述,此处不赘。本题参考的法条如下:民通意见第 50 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合伙企业法第 11 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

25、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第 21 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 47 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 54 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 39 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6、。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只是合伙人,而合伙企业在其退伙后所负债务,因其已经不是合伙人而无须承担责任。24 【正确答案】 甲、乙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丰台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丙的户籍迁出尚未落户,又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到 1 年,因此其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县基层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周老太太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周老太太可以向上述有管辖权的任一法院起诉。但是,为了便利诉讼,方便案件的处理,应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为最佳。25 【正确答案】 周老太太的继子女甲、

27、乙与其亲生子丙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甲、乙、丙均有赡养周老太太的义务。向甲、乙、丙追索赡养费是周老太太的权利,其放弃对丙的权利并不影响甲、乙应承担的法定义务,甲、乙仍应依法承担自己对周的赡养义务,因此,法院应支持这一请求。26 【正确答案】 周老太太脚扭伤后无钱就医,如不先予执行,可能会使病情恶化,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显然是明确的。因此,周老太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以解燃眉之急。27 【正确答案】 被告甲、乙、丙都不在受诉法院辖区内,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应当以委托甲、乙住所地人民法院和丙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为宜。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丰

28、台区人民法院和昌平县人民法院出具委托函和判决书副本,并且在委托函中提出明确的执行要求。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生效判决书的规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无权对生效判决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有错误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28 【正确答案】 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送达当事人和受委托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二、论述题29 【正确答案】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小偷犯了盗窃罪,该如何定罪量刑处罚,应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处理的事。

29、书记、市长为了迎合外商,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指示,这干预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外商听到书记、市长要求司法机关严惩这个小偷,可能会心生疑虑:今天他们为了吸引我投资,可以调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全力为我服务;明天我投资进来,假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和当地政府发生矛盾,如果诉诸法律,闹到法庭上,到那时司法机关是听法律的,还是听书记、市长的呢? 由此不难理解外商的离开了。尽管我国强调依法行政,可我们的一些党政领导还是缺少基本的法律常识、应有的法律观念,甚至在潜意识里把司法机关当成所在地的一个职能部门,随意对司法机关发号施令。有的领导甚至认为,当地的法院、检察院就应当为地方经济服务,保护当地的经济利益。这种

30、现象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符。据此,可以从政治与法律的分界、法律的程序正义,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等展开论述。三、选答题30 【正确答案】 甲题范文:律师会见当事人时,为了保障律师与当事人秘密交流的权利,执法人员只能在“看得见听不着” 的范围内对二者的交流进行监控,不能听取律师会见当事人时的谈话,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而在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因侦查人员在场,律师与当事人交流的充分性就受到了影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33 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这一规定力图解决过去实践中存在的律师会见时由于侦查人员的在场而干预律师与当事人充分交流的弊端。这一规定也力图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与律师

31、执业保障的国际准则进一步衔接,是颇值称道的。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规定,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解释。既可以将其理解为不使用监听设备对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过程进行秘密窃听,也可以理解为不得对会见过程的谈话进行秘密的监控和听取。我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由于侦查人员在场经常被限制谈案情、限制会见时间,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的对立立场等因素导致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完全交流和沟通的受阻,这一词语当然不仅仅是禁止对律师会见当事人时的秘密窃听,更重要的是要求执法人员不得“监视、旁听”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在会见时的谈话,这才是符合立法本意的。这一表述由于用语简洁而产生了明显的歧义,所以,我们还需要立法者对监听

32、一词作出明确的界定。总之,新律师法“ 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的规定保障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秘密交流的特权,反映了立法的进步,推动了我国立法进程向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乙题范文: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他人知悉的个人秘密。隐私的范围包括隐私信息、隐私活动和隐私空间。受法律保护的隐私的具体范围,要受社会一般意识、民族意识和个人意识的影响。个人隐私对于每个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意义重大。隐私权是自然人保守个人秘密的权利。在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今天,隐私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构成人格权的重要部分,也确立了法律对公民隐私保护的基本形式。隐私权作为种私权,是不应该有任何差别的。有人认为公民的知名度越大,

33、他的隐私就应该越小,即透明度越高。我认为这种观点本身就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表现。本案中拷贝“ 艳照” 的电脑维修人员和 “艳照”传播源头人员,将涉事照片传播出去,对陈冠希以及女艺人负有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应当说平衡隐私权与知情权二者的关系是很难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人们的自由度越来越大,公众的知情权应当得到保障,这一点是无可厚非的,但这不意味着可以牺牲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相反的,应当通过法律合理的规范,使每个人享有更多的实际权利,同时不影响他人权利的正常运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个人的正常生活,保证社会和谐的运转。作为娱乐圈的明星们,国家和社会对他们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不是很强,“ 艳照门 ”事件

34、就是很好的例子。不能因为 “艳照门”中艺人的不雅行为而可以任意地揭露他们的隐私,或者是对他们进行言论上的诋毁。鉴于以上对隐私权问题的认识,结合我们国家提出的以人为本的发展方针,我认为保护隐私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立法者确定隐私的真正界限,把应该公开的事情和隐私分清楚,为保护隐私提供法律依据。第二,司法部门要提高对隐私权的保护意识,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惩处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使公民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新闻媒体要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形象,不能迎合一些低俗思想,助长社会不正之风。第四,文艺界的艺人要以其文艺素养在群众中树立地位,不能以所谓的炒作来吸引大众的支持。第五,公民要提高对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对侵犯隐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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