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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际司法考试卷四(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1、国际司法考试卷四(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五权宪法2 “建国三时期 ”学说3 “权能分治 ”学说4 中华民国湖北军政府5 鄂州临时约法6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7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8 保护人民财产令9 慎重农事令10 权利平等令11 简述鄂州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12 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特点。13 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临时大总统的职权。14 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议会职权。15 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16 简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行政组织体制。17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哪些整顿吏治和整饬军纪的法

2、规?18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哪些保障人权财权的法规?19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哪些民族宗教法规?20 简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主要社会性立法。二、论述题21 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性质。22 试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发展经济的主要立法。23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成就。国际司法考试卷四(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提出的一种重要的宪政思想理论。它是在总结和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近代以来的宪政制度和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基础上而形成的。按照这种理论,中华民国实行“五权分立” :即除在立

3、法、行政、司法三权外再加上考选权和纠察权的分立。五权宪法是孙中山学习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学说并结合中国实际的理论结晶,也是中华民国政治实践的根本思想指导。【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2 【正确答案】 “ 建国三时期 ”学说是孙中山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创建中华民国而提出的一种“ 革命程序论”的主张和设想。即建国分为 “军政”、“ 训政”和“ 宪政”三个时期,分别实行“ 军法之治 ”、“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 建国三时期”学说是中华民国的重要理论基石。【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3 【正确答案】 “ 权能分治 ”学说是孙中山提出的一种重要的宪政理论。即政治中包含

4、政权和治权两个力量:前者是管理政府的力量,后者是政府自身的力量。人民是政权的享有者,拥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权利,这是“直接民权” 或日“全民政治”。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是孙中山权能区分理论的基本模式。“权能分治”学说是孙中山民主宪政思想的集中体现。【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4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湖北军政府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比较完整意义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地方革命政权。它是在 1911 年 10 月 11 日由武昌起义后的资产阶级革命党人联合资产阶级立宪派人,争取旧军阀建立的。在 1912 年 1 月1 日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以前的近三个月内,它一度代

5、行中华民国中央临时政府的职权。【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5 【正确答案】 鄂州临时约法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制定的第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地区性重要文件。它于 1911 年 11 月底 12 月初由湖北军政府公布实施,分总纲、人民、都督、政务委员、议会、法司、补则 7 章 60 条。该法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湖北地区的死亡,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的诞生,也为以后其他独立的各省组建革命政府、制定约法树立了榜样。【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6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 1911 年 12 月通过的关于组织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重要法律文件。该法共设有临时大

6、总统、副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和附则四章,211 条。它以法律的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确立了资产阶级总统制共和政体,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树立了革命法统。这部法律同时还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成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7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 1912 年 3 月 11 日颁布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由于临时约法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即资产阶级革命派即将交出领导权的时候产生的,因而其内容较为突出地表现出对将要就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的权力的限制。如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规定了较多的人民基本权利。

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块里程碑,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并使民主共和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尽管这部约法存在着阶级局限性,但它的革命性和民主性仍是彪炳史册的。【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8 【正确答案】 保护人民财产令是 1912 年 1 月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为保护人民私有财产及稳定社会秩序发布的重要法令。根据孙中山“以保护人民财产为急务”的指示,该法令宣布民国政府保护人民财产;对无反对民国证据的原清政府官员的私产亦保护之;对与民国为敌的清政府官吏在民国势力范围内的财产一律查抄,体现了分化瓦解清官吏的策略。【知识模块】

8、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9 【正确答案】 “ 慎重农事令 ”即 1912 年 3 月临时大总统发布的 通饬各省慎重农事的令文。该法令指出:农业是“国本所关” ,对农民要严加保护,各有司应实力体行,勉尽厥职。“ 慎重农事令 ”的颁布对于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国计民生具有积极意义。【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10 【正确答案】 “ 权利平等令 ”全称为大总统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一体公权私权文,由孙中山于 1912 年 3 月以临时大总统名义公布。该法令宣布:蛋户、惰民、义民、丐民、剃发者、优倡、隶卒,均许享有国家社会一切权利,如选举、参政、居住、集会、信教等。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

9、等的原则。【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11 【正确答案】 鄂州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运动高涨的产物,是在孙中山创建中华民国方略与立法思想指引下,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制定的第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地区性重要文件。它由宋教仁起草,于 1911 年 11 月底 12 月初由湖北军政府公布实施,分总纲、人民、都督、政务委员、议会、法司、补则 7 章 60 条。其主要内容是:在推翻了清封建王朝后,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中华民国;按三权分立的原则组织湖北军政府,实行政务委员制度;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和有利于发展资本主义的原则。该法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湖北地区的死亡,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的诞生

10、,也为以后其他独立的各省组建革命政府、制定约法树立了榜样。【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12 【正确答案】 制定于 1911 年 12 月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211 条。第一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规定了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的产生及其权限。第二章“ 参议院 ”,规定了参议院的组成、议员的产生以及参议院的职权。第三章“ 行政各部” ,规定了临时大总统下设行政各部、部长的任免及其权限。第四章“附则 ”,规定了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的施行期限,至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止。这部政府组织法的特点是:受美国宪法的影响,基本上采用了总统制共和政体;国家中央之内的权

11、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参议院是类似西方国家国会的立法机关。【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13 【正确答案】 依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规定,临时大总统的职权是: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托,得发布命令;统帅全国海陆军;制定官职、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得依法宣告戒严;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得颁布勋章并其他荣典;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

12、制度14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议会即参议院的职权是:第一,议决一切法律议案以及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全国之税法,币制、度量衡之准则,公债之募集,国库有负担之契约等;第二,对临时大总统提交之宣战、媾和、缔约、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大赦事件等拥有同意权;第三,对于法律、行政及官吏违法事件等拥有咨询、建议或质问权;第四,对于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有弹劾权。【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15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即资产阶级革命派即将交出领导权的时候产生的,它虽然继承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基本精神,但也具有本身的突出特点。主要就是从各个

13、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包括:第一,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总统的权力受到参议院和国务员的大大牵制;第二,进一步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如规定参议院在拥有立法权的同时,还拥有对由总统决定之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弹劾总统的权力,显然加强了国会对总统的监督;第三,专章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只是一个政府组织法,并无人民权利义务之规定。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则列有“人民”专章,显示了对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视;第四,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只有经过参议院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 J 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院议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四分之三之可决,才能增修之。【知识模块】 中华

14、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16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基本上仿效美国,采取总统制。1912 年 1月发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各部及其权限五条。规定南京临时政府在临时大总统下暂设陆军、海军、外交、司法、财政、内务、教育、实业、交通九个部(实业部撤销,改设农林部和工商部,共十个部)。各部设总长一人,次长一人。总长为国务员,辅助临时大总统办理行政事务;次长辅佐总长,整理部务。临时大总统的直辖机关为总统府,所辖机关有秘书处、法制局、印铸局、铨叙局、公报局、参谋部等。至于地方政府组织,由于尚未制定比较完整的法规,地方行政各自为政,颇不统一。【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17 【

15、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整顿吏治的法规主要有:1912 年 3月颁布的临时大总统关于慎重用人致内务总长令、为民服务通令、大总统令内务部通知各官署革除前清官厅称呼文和内务部咨各省革除前清官厅称呼文,这些法规主要在于贯彻孙中山“立国之道,在于立本,立本之道,在于任贤” 、民国政府官员不应该再是“君主的私人” 而是“国民的公仆”的吏治思想,强调任人唯贤,官民平等。为了具体落实孙中山人事任用原则,法制局先后编纂、审定了文官考试委员官职令、文官考试令、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委员官职令、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令、文官任官令等草案,其中有些为参议院所通过。对于官吏贪赃枉法、敲诈勒索、欺压百姓的行为,南

16、京临时政府明令全国,允许人民按照临时约法来中央行政院陈述或就近向都督府控告,一经调查确定,立予尽法惩治。在整饬军纪方面。陆军部于 1912 年 1 月制定颁行了维持地方治安临时军律12 条。2 月发布禁止私自招兵募饷文、陆军部通饬各军队严禁军人冶游聚赌文,对军人违反军纪,扰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严加惩处。【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18 【正确答案】 为了保障民权,南京临时政府于 1912 年 3 月颁布了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大总统令广东都督严行禁止贩卖“猪仔” 文和大总统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律享有公权私权文,主要内容是废除人口买卖契约,保护平民、华侨一体享有基本的公

17、民权利和自由。在保障财权方面,颁布于 1912年 1 月的保护人民财产令是南京临时政府为保护人民私有财产及稳定社会秩序发布的重要法令。根据孙中山“以保护人民财产为急务” 的指示,该法令宣布民国政府保护人民财产;对无反对民国证据的原清政府官员的私产亦保护之;对与民国为敌的清政府官吏在民国势力范围内的财产一律查抄,体现了分化瓦解清官吏的策略。孙中山还曾致电各省都督,如有合法财产被侵夺者,许其按照临时约法来中央平政院陈诉,或就近向都督府控告。一经调查确实,立予尽法严惩,并将罪状宣示天下,以昭儆戒。【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19 【正确答案】 1912 年 2 月大总统布告国民消融意

18、见蠲除畛域文,规定中华民国合汉、满、蒙、回、藏为一家,相互和衷共济,丕振实业,促进教育,推广全球之商务,维持世界之和平;国民务当消融意见,蠲除畛域,以营私为无私,以公益为当谋,增祖国之荣光,造国民之幸福。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民族宗教方面的法规还有参议院通过的关于满蒙回藏各旗待遇之条件七项,包括与汉人平等、保护其原有之私产、取消从前营业居住限制、听其原有宗教之自由信仰等内容。这些法规对于增进民族平等,维护国家统一,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20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社会性立法,主旨在于振奋民族精神,提

19、倡近代文明,消除积弊,复兴国家,其中心是革除社会陋习,改进社会风尚。这些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禁烟法令。颁布大总统令禁烟文,指出鸦片流毒,规定沉溺于吸食鸦片者,不可为“共和国民” ,并剥夺其选举、被选举权等一切公权。第二,禁赌法令。内务部曾分咨各部及各省都督,并饬南京巡警总监与南京府知事,“ 无论何项赌博,一体禁除 ”,“倘有违反犯,各按现行律科罪,以绝赌风而肃民纪” 。第三,剪辫法令。发布 大总统令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规定令到之日,限二十日,一律剪除净尽;有不遵者,以违法论。第四,劝禁缠足法令。发布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规定给幼女缠足者,“予其家长以相当之罚” ,目

20、的在于解放妇女,提倡男女平等。第五,改革发展教育法令。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令,如大总统令陆军、内务两部派员同教育部调查各处学堂及前查封允公之家屋文、大总统令安徽都督查明彻究贵池小学损失各物、教育部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十四条和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十一条等,旨在发展新型教育,鼓励办学,维护国家教育秩序。【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二、论述题21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 1912 年 3 月 8 日由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通过。它的内容共分为 7 章 56 条,各章分别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院、法院和附则。这部约法的主要内

21、容是:(1)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总纲” 明确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这就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 主权在民” 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从而否定了中国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树立了帝制为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促进了中国人民的民主主义觉悟。(2)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总纲” 明确宣告中华民国的领土范围为 22 行省、内外蒙古、青海和西藏。第一次以根本法形式向全世界宣告: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体现了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高度的爱国主义精神,反映了中国人民反侵略

22、、反卖国政府、争取国家独立的强烈愿望,促进了中国人民的民族觉醒。(3)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构成原则。依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参议院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三机关各有所司,相互独立行使各项权力,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互相制约,尤其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制约方面。如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托,得发布命令;统帅全国海陆军;制定官职、官规;任免文武职员;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依法宣告戒严;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

23、使;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颁布勋章并其他荣典;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是参议院对临时大总统提交之宣战、媾和、缔约、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大赦事件等拥有同意权;对于法律、行政及官吏违法事件等拥有咨询、建议或质问权;对于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有弹劾权。(4)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列有“人民” 专章,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书信秘密、居住、迁徙、信教之自由。人民有陈愿于议会、陈述于行政官署、诉讼于法院

24、受其审判、对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得陈述于平政院、应任官考试、选举及被选举之权。但对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护治安或非常焦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同时规定了人民依法律有纳税、服兵役之义务。(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根据资产阶级宪法关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打破了清朝束缚资本主义自由发展的所谓“官办” 、“官商合办”的桎梏,有利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同时也清楚地表明约法的阶级本质。(6)确定了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附则” 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

25、宪法等。本约法只有经过参议院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院议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之可决,才能增修之。这一规定主要是想以严格的修订程序,保障约法的稳定性,防止袁世凯的破坏。因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以前,它与宪法有同等的效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块重要里程碑,集中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既反映了资产阶级的一般利益和愿望,又是当时复杂的阶级斗争和紧张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一面镜子。资产阶级革命派费尽心血,想方设法做出了实行责任内阁制、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严格修改程序等规定,反映了企图以此来巩固辛亥革命成果、维护民主共和制度的良好愿

26、望。这些都给临时约法打上了鲜明的烙印。应该看到,临时约法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也没有具体涉及关系到“ 民生” 的土地问题,带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在某些地方甚至是孙中山三民主义的倒退。【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22 【正确答案】 南京临时政府认识到发展实业乃立国之本,是民国将来生存之命脉和民国政府存在的物质基础,“富国裕民之计” , “一政之成,非财不可,欲立根本之国,宜先注重实业” 。为发展实业,中华民国中央设立实业部,专主其事。南京临时政府通过法律手段鼓励和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实业部成立后,通电各省都督,明令各省迅速成立实业司专署其事。鼓励兴办实业,嘉尚优待垦荒

27、。鼓励华侨在国内开厂设店。实业部还制定了商业注册章程,规定工商企业之成立须到部注册登记,领取执照。公司立案注册必须有章程合同、会员表和说明书等,在内容上不得与共和政体宗旨相悖。同时,要有足够的自有流动资金,中外合资企业公司华股必须占有一定的比例。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企业的财产和债主的权益,以及保证国家的课税收入。为了加强农业的发展和在国家经济中的基础地位,1912年 3 月临时大总统发布了通饬各省慎重农事。该法令指出:农业是“国本所关” ,对农民要严加保护,各有司应知此事为国计民生所系,务当实力体行,勉尽厥职。“慎重农事令 ”的颁布对于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国计民生具有积极意义。在财政金融方面,

28、首先,孙中山于 1912 年 1 月 1 日发表的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宣布施政方针时,特别提出要实现“财政之统一” ,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知有生之乐”。为了实现全国财政的统一,财政部拟制了划分中央地方财政范围意见书,提出了划分中央和地方进入范围的标准,呈请大总统咨送参议院审核。其次,1912 年 3 月,参议院议决暂行印花税法和暂行印花税法施行法章程,这是当时完成立法程序的第一部税法。为保证军费和保卫治安之用,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中华民国军需公债章程32 条,财政部也先后制定了公债执行简章和发行公债办法。再次,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批准将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添招新股,作为国民政府的中央银行,并制定中

29、国银行则例。规定中国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政府得令中国银行办理国库事宜,及为政府募集公债;代国家发行新货币,在纸币则例未颁布前得发行通行钞票;办理各种营业事项。财政部还先后发布了财政部咨各省都督划分收支命令机关与现金出纳机关权限文和金库则例14 条,以加强对货币金融事业的管理。最后,财政部拟建立近代会计制度,还制定了会计法草案8 章 36 条。提出:会计法不定,财政整理无从办理,监督之权不能实行。但未来得及通过实施。南京临时政府颁发的以上各种法令,有利于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社会改革和发展资本主义,是民族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符合中国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所获得的成果的法律体现。也

30、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尝试。【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23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为适应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十分重视改革旧的司法审判制度,其主要成就有:(1)禁止刑讯和非法逮捕拘禁。1912 年 3 月发布的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和司法部咨各省都督禁止刑讯文指出:近世文化日进,刑事立法之目的在于“ 维护国权,保护公安 ”,“提倡人道,注重民生”。规定无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鞠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南京临时政府还非常重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 6 条“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

31、、审问、处罚” 的贯彻执行,尤其是强调对于不依据法律逮捕拘禁者,严加禁止。(2)废止体罚,实行新的刑罚制度。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规定,不论司法行政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其他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民事案件,有赔偿损害、回复原状之条;刑事案件,有罚金、拘留、禁锢、大辟之律。这些规定初步确定了新的刑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南京临时政府还注意改良监狱,实行人道主义。(3)实行司法独立原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 51 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为了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第 52 条又规定:“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

32、转职,非依法律受刑事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4)公开审判原则的确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 50 条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湖北军政府临时上诉裁判所暂行条例也规定:“ 诉讼之辩论及判断之宣告,均公开法庭行之。但有特别事件,可宣示理由,停止公开。”(5)律师辩护制度。辛亥革命后,当时苏沪杭等地区已纷纷成立律师组织,出庭辩护,并向政府申请领证注册。上海还于 1912 年 1 月 28 日正式召开了中华民国律师总公会成立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南京临时政府采取积极步骤,筹建律师辩护制度。孙中山在大总统令法制局审核呈复律师法草案文中指出:“查律师制度与

33、司法独立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行。现各处既纷纷设立律师公会,尤应亟定法律,俾资依据。” 可惜,律师法草案的审核程序最终未能完成。(6)建立上诉制度。南京临时政府对上诉制度未作统一规定。从各地审判实践来看,已开始实行上诉制度。如湖北军政府为了保证人民的上诉权,专门成立了临时上诉审判所,负责审理本省各府庭州县人民上诉事件。1911 年 12 月上海地方审判检察厅公布的民刑诉讼章程规定,实行四级三审制。无论民刑案件,凡不服初等审判厅之判决者,得申明不服之理由,依法上诉地方审判厅,至高等审判厅为终审。上诉期限,民事 10 天,刑事 5 天,自判决宣布之日起算。孙中山基本倾向实行四级三审制,但是当时对于审级制度未作最后决定。【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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