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法制史练习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的政治法律主张是在: ( )(A)夏早期(B)商晚期(C)周初(D)春秋末期2 西周时期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五听” 中的“目听”指:( )(A)听当事人的陈述(B)观察当事人的眼睛(C)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D)观察当事人的表情3 周礼的基本原则是“ 亲亲 ”、“尊尊”。以下对此原则表述正确的是: ( )(A)“亲亲君为首 ”(B) “尊尊君为首”(C) “尊尊父为首”(D)“亲亲尊为首 ”4 周王王位继承人的选定原
2、则为:( )(A)立嫡以长不以贤(B)立嫡以亲不以长(C)立嫡以长不以贵(D)立嫡以贤不以长5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质剂 ”,其中的“质”指:( )(A)买卖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B)买卖兵器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C)带有动产抵押性质的买卖的契券(D)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6 西周婚姻实际上实行的是:( )(A)一夫多妻制(B)一夫一妻一妾制(C)早期是一妻多夫制(D)一夫一妻制7 西周时期“ 六礼” 中的“纳征”指:( )(A)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B)男方请媒氏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C)男家请媒氏向女方提亲(D)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8 按照周
3、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 。该七种离婚的条件不包括: ( )(A)不顺父母(B)有所娶而无所归(C)恶疾(D)多言9 对西周以降“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原则产生重大影响的下述说法正确的是: ( )(A)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B)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改变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C)春秋时期法律的法典化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D)战国时期法律的法典化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10 我国古代史称“ 铸刑书 ”一事是指:( )(A)郑国的铸刑鼎(B)晋国的铸刑鼎(C)郑国的作竹刑(D)晋国的铸常法于鼎11 战国时期的法经是由诸侯国中的哪
4、一国的哪位政治家制定的?( )(A)魏国的李悝(B)卫国的李隗(C)卫国的李悝(D)魏国的李隗12 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汉唐律直接继承(B) 法经六篇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C) 法经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否定(D)法经中各篇的主要内容未被后世封建法典继承13 法经六篇中相当于近代法典中总则篇的是:( )(A)囚法(B) 贼法(C) 杂法(D)具法14 按晋书.刑法志引新论记载法经中“杂律略曰:议论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 ,是 法经中“ 六禁”内容的哪一种?( )(A)城禁(B)嬉禁(C)徒禁(D)狡禁15 对战国时期的秦国“ 改法为
5、律 ”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所有改革措施都用法律、法令的形式表现出来(B)商鞅 “改法为律” 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C)韩非的思想是商鞅变法的理论指导(D)商鞅在秦穆公的支持下,先后两次实施变法16 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是:( )(A)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B)不得减轻刑事处罚(C)负完全刑事责任(D)负刑事责任但免除刑事处罚17 在众人聚集的闹市上,对犯人执行砍头死刑的传统方法在古代称为:( )(A)弃市(B)枭首(C)辜(D)诛18 秦代刑罚中的“ 具五刑 ”是指:( )(A)一种死刑(B)一种作刑(C)五种赀刑(D)五种自由刑19 在秦代若教唆未满
6、十五岁的人抢劫杀人,按秦律规定,即使分赃仅为十钱,教唆者也要被判处:( )(A)腰斩(B)碎尸刑(C)车裂(D)夷三族20 秦代经常使用“ 髡” 、“耐”、“完” 等耻辱刑。其中剃光犯人头发的耻辱刑指:( )(A)耐(B)髡(C)完(D)钳21 秦代强制男性犯人从事修城墙;女性犯人从事舂米的劳役,这种刑罚称为:( )(A)司寇,作如司寇(B)鬼薪,白粲(C)城旦舂(D)髡钳城旦22 秦代法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是:( )(A)赀刑(B)备尝(C)复作(D)罚作23 汉代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系统性改革始于:( )(A)汉高祖(B)汉文帝(C)汉景帝(D)汉惠帝24 最早确定
7、“ 亲亲得相首匿 ”原则的皇帝是:( )(A)西汉武帝(B)西汉文帝(C)东汉宣帝(D)西汉宣帝25 北周时规定流刑分五等,对该刑制表述正确的是:( )(A)同时还要施加鞭刑(B)以距犯人家乡 1500 里为第一等(C)同时还要施加杖刑(D)至 3000 里为限26 晋律首次将“ 准五服以治罪 ”列入律典,以下对该原则表述正确的是: ( )(A)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B)卑幼犯尊长处罚尊长(C)尊长犯卑幼加重处罚(D)尊长犯卑幼处罚卑幼27 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死刑复奏制度” 确立于: ( )(A)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B)隋唐时期(C)秦汉时期(D)西周时期28 将廷尉改为大理寺始于:( )(
8、A)北齐(B)南齐(C)东魏(D)西魏29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较秦汉时期有了重大发展,其中确立于这一时期并对后世影响较大的制度没有以下哪一项?( )(A)春秋决狱(B) “官当”(C) “准五服以治罪”(D)定流刑为减死之刑30 以下不属于北齐律的篇目是:( )(A)禁(B)刑名(C)擅兴(D)斗讼31 刑名篇首次置于篇首的法典是:( )(A)九章律(B) 北魏律(C) 晋律(D)魏律32 为晋律进行注解,并为后人称为“张杜律”的律学家是:( )(A)张群和杜预(B)张寿和杜预(C)张杜(D)张斐和杜预33 在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最早确立法典 12 篇结构的是:( )(A)开皇律(
9、B) 永徽律(C) 北魏律(D)北齐律34 “十恶”中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是指:( )(A)恶逆(B)不道(C)不睦(D)大不敬35 “十恶”中规定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是指:( )(A)谋大逆(B)谋叛(C)大不敬(D)内乱36 唐律规定,官吏犯罪需划分为公罪、私罪,处理上适用的原则是:( )(A)私罪从重,公罪从轻(B)私罪从轻,公罪从重(C)私罪、公罪酌情处理(D)私罪、公罪处刑一律37 唐律.名例律中规定的“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 的类推原则是:( )(A)则举重以明轻(B)则举轻以明重(C)则举重以明重(D)则举轻以明轻38 唐律中有关拷
10、讯的限制原则没有以下哪一项?( )(A)依法有议、请、减等特权的不得刑讯(B)老小废疾不得刑讯(C)女犯不得刑讯(D)拷囚不得超过三次39 唐律中规定了刑讯的原则,其中一条规定:拷讯数满,被拷问者仍不招供承认的:( )(A)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B)应当反拷刑讯之人,以查明有无滥刑等情形(C)应当反拷主审之人,以查明有无舞弊等情形(D)应当反拷其家中之人,以查明事实真相40 中华法系的形成一般认为是在:( )(A)隋朝(B)唐代(C)清代(D)明代中国法制史练习试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
11、。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为谋求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周初统治者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
12、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西周时期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这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载: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
13、史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礼”。中国西周时期的“礼”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王位继承制度。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丁嫡长子继承制,即春秋公羊传隐公
14、元年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由于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周礼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
15、的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有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媵嫁制度)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个。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即纳采:男家请媒氏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
16、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按照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官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有所娶而无所归
17、”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属“三不去”即不能离异休弃的原则之一。【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9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对旧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次重大胜利。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0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成文法公布活动。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
18、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中国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
19、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律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经的内容。法经共 6 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典急于盗
20、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丁“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经的内容。法经中的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按晋书.刑法志引新论所列:“其杂律略曰
21、: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腻,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则宫;曰淫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论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口城禁。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商鞅变法的内容。商鞅是法家的代表人物,他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的目的,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两次实施变
22、法。这两次变法都是以法律、法令作为基本手段,把各项改革措施贯彻到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领域中。因此,变法的全部内容都可以归纳到法律制度的变迁上来。从法律变革角度看,商鞅变法主要包括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等。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反对“有差等”的“礼”与“刑”,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因此,商鞅“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又一进步。商鞅“改法为律”以后,以法律作为社会改革的基本手段,许多改革措施都用法律、法令的形式表现出来,秦国封建法制的内容也进一步丰富起来。【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6 【正确答案】 A【试题解
23、析】 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事责任能力。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秦代的死刑执行方法很多,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的死刑执行方法。【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8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具五刑,即汉书.刑法志所载:“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它是后世凌迟刑的萌芽形式。【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19 【
24、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秦代时期实行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十五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制度。秦代的徒刑是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主要包括以下
25、几种: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等等。其中,城旦舂是指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的一种刑罚方式。【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制度。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赀”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人民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一是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二是“赀戍”,即发往边地作戍卒;三是“赀徭”,即罚服劳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刑罚改革。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
26、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法律儒家化。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西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问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
27、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开始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北周时规定流刑分五等,每等以 500 里为基数,以距都城 2500 里为第一等,至 4500 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6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奉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发展。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
28、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杳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发展。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8 【正确答案】 A【试题解
29、析】 奉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的变化。秦汉时期的廷尉是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到了北齐时期正式将廷尉更名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此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29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30、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官当”、“准五服以治罪”、定流刑为减死之刑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发展变化的内容,而春秋决狱是汉代的一项制度,因此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北齐律的内容。北齐律共 12 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丁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 11 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刑名是魏律中的一篇,因此是错误的选项。【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鉴于汉代律令繁杂
31、,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 18 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该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最后,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
32、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北齐律共 12 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 11 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法律内容的变化。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33、十恶的具体内容有:(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 以内亲属,殴打或
34、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参见上题。【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6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唐律中的刑罚原则。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之所以要区分公罪与私罪,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以便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制的统一。【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刑罚原则。这段话讲的是唐律.名例律中规定的类推原则:“诸断罪
35、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如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更应处以斩刑。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8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司法制度。唐律中规定了刑讯的条件、方法及禁忌。首先,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亡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其次,拷囚不得超过三
36、次,每次应间隔 20 天,总数不得超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最后,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唐律还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一类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年 70 岁以上 15 岁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C。【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39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参见上题。【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4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中华法系的形成。中华法系是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体系,它开始于先秦,成熟于唐,解体于清末。【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