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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分民法通则)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及答案与解析.doc

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分民法通则)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2013 年卷三第 3 题)(A)甲说,如不出借 1 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2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012 年卷三第3

2、题)(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3 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 8000 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

3、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2011 年卷三第 1 题)(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B) 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C) 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4 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 50 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 40 万元

4、,甲拒绝。乙对甲说:“ 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 甲信以为真,以 40 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 年卷三第 5 题)(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5 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 1000 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 100 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 年卷三第 2 题)(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B)买卖存在

5、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入(D)买卖有效6 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 年卷三第 3 题)(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7 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

6、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 年卷三第 2 题)(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绐乙的行为有效(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绐乙的行为无效8 甲以 23 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 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 8 万公里,市值为 16 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2015 年卷三第 2 题)(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 16 万元

7、(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9 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 4 题)(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10 甲公司与 15 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 50 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

8、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 年卷三第 4 题)(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11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2009 年卷三第 4 题)(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已有(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

9、加求职面试(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12 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 10 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 3 万元。” 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 10 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 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 年卷三第 5 题)(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 3 万元(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 10 万元的时效利益1

10、3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 2010 年 3 月 25 日起至 2011年 3 月 24 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 2013 年 4 月 15 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 年 5 月 16 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 5 题)(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 2013 年 4 月 15 日起中断(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 2013 年 5 月 16 日起中断(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14

11、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 年卷三第 5 题)(A)甲借乙 5 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 1 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B)甲对乙享有 10 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 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C)甲向银行借款 100 万元,乙提供价值 80 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 20 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甲为乙欠银行的 50 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 50 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15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

12、1 年卷三第 5 题)(A)甲欠乙 10 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 8 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 8 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 10 万元,丙要求甲承担 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C)乙欠甲 8 万元,丙欠乙 10 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乙欠甲 10 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 10 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16 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009 年卷三第 5 题)(A)对方

13、当事人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的(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 (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7 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

14、肉价格上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 年卷三第 56 题)(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18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 54 题)(A)甲有权追认(B)甲有权撤销(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D)丙有权撤销19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2012 年卷三第 53 题

15、)(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 1 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 2 套,故乙共买 3 套一并结账(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20 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2014 年卷三第 52 题)(A)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B)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

16、交给吴某(C)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D)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21 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 51 题)(A)无权代理(B)无因管理(C)不当得利(D)效力待定22 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2014 年卷三第 53 题)(A)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B)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

17、无效(C)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D)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23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卷三第 52 题)(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24 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 年卷三第 52 题)(A)当

18、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B)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D)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25 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 3 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 1 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3 年卷三第 54 题)(A)甲有

19、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B)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C)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D)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分民法通则)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意思表示瑕疵胁迫。胁迫是指通过预告危害使他人陷入恐惧,进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胁迫的不正当性包括三种,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和手段结合的不正当。这三种情形均构成胁迫。如果手段合法、目的也

20、合法,且二者的结合具有正当关联性的,则不构成胁迫。A 项中,举报犯罪,手段合法,但强制他人借款目的不合法,构成胁迫,故不当选。B项,同样是手段合法、目的不合法,构成胁迫,不当选。C 项,公开他人隐私,手段非法,目的也不合法,构成胁迫,不当选。D 项,举报醉驾之违法行为,手段合法,同时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目的合法,且二者之间具有正当的关联性,故不成立胁迫,当选。【知识模块】 分民法通则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意思表示瑕疵重大误解。民通意见第 71 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

21、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继承法意见第 38 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故 A 项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B 项中甲无权使用他人之物,不是意思表示行为,是因当事人的行为而构成的不当得利。重大误解只有在存在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中才存在,故此项没有重大误解。D 选项中,甲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则其所为的卖车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则其所为的卖车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故 A、B、D 项错误。C 项

22、中的甲误将有偿提供茶叶当无偿的使用,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故 C 项正确。【知识模块】 分民法通则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了意思表示瑕疵显示公平。民通意见第 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案中,甲公司利用已经收取了购房人的房款这一优势,致使购房人在协议中承诺放弃了利息和违约金,而这一承诺对于购房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而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故选项 C 正确。本题最大的干扰项当属 B 项,民通意见第 69 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23、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题中,甲公司没有主动提出要挟,而且购房人的购房款也没有损失,故非胁迫,B项错误。【知识模块】 分民法通则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了意思表示瑕疵。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民通意见第 68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第 69 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

24、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第 70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第 71 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乙对甲所说的“我有你贪污的材料”虽为虚假情况,但是并非以此诱使甲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是以“不答应我就举报你”为要挟,迫使甲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以 40 万

25、元将该房卖与乙。因此,乙的行为属于胁迫行为而非欺诈行为、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故 B 选项正确。【知识模块】 分民法通则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 1 款规定:“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题中,甲虽未满 18 周岁,但是已满 17 周岁他已经能够理解拍卖的含义以及在拍卖会上拍卖物品自己所应当负担的法律后果,他以个人积蓄 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

26、民事行为,因此,该买卖合同有效,故 D 选项正确。【知识模块】 分民法通则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的效力瑕疵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中存在明显的欺诈。乙企业是国有企业,但是,国有企业的利益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国家利益,国有企业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与交易的相对方均为平等的主体,当国有企

27、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受到欺诈的,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国家利益的侵犯主要指国家安全、国家的基本社会经济秩序等受到侵害。故本题中,AC 选项错误。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撤销权人只要没有行使撤销权,则合同就应当按照原来的内容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的,则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 B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知识模块】 分民法通则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无效的民事行为、监护。人体器官的捐献分为活体器官的捐献和尸体器官的捐献。关于活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设有三方面的限制:第 8 条第 1 款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28、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第 9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 18 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第 10 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据此,因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 A 选项错误。问题在于,甲生前,其法定代理人能否代为作出有效的活体器官捐赠?法律对此未设明文,但可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

29、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举轻以明重,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理尚且如此,对被监护人活体器官的捐献更应作严格的限制。所以,甲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并非为了被监护人甲的利益,该捐献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故 B 选项错误。关于尸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 8 条第 2 款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根据体系解释可知,第 8 条第 2 款中的“公民”应与第 8 条第 1

30、款中的“公民”具有同样的要求,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监护人无权在其死后作出器官捐献决定,故 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知识模块】 分民法通则8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的效力瑕疵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 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题中,甲明知里程

31、表有误,没有向乙说明,甲构成明示的欺诈,此时,受欺诈人乙可以受到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请求变更的,法院不得撤销,故 A 项正确,不当选。变更合同后,乙可以主张以市价 16 万元履行合同,因此,可请求甲将价款减少至 16 万元,故 B 项正确,不当选。合同法第 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甲故意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即机动车的实际行驶里程,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基于此给乙

32、带来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乙可主张缔约过失的赔偿,故D 项正确。如前所述,甲明知有误没有告诉乙,对于乙而言,其对机动车里程表理解存在错误,是由于甲的欺诈造成的,因此,不是重大误解。同时,在具有了可撤销的原因时,也应当通过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来进行撤销,而不能通过单方通知来撤销,故 C 项错误,当选。【知识模块】 分民法通则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及其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 48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

33、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 54条第 2 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题中,首先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根据上述合同法第 48 条之规定,如果乙公司追认了甲之行为,则合同在乙丙之间生效;如果不予追认,则合同最终归于无效,此时,既不存在履行的问题,也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故 C、D 项错误。在乙公司追认之前,由于丙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丙公司可以通知的方式

34、进行撤销,但此撤销权的行使,以被代理人没有追认为前提,故 A 项错误。由于甲在签订合同之时,以次充好,存在欺诈,根据上述合同法第 54 条之规定,在追认之后,合同在乙丙之间生效,但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此时,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丙公司作为被欺诈人,有权请求法院进行撤销,故 B 项正确。【知识模块】 分民法通则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包括两重法律关系:一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二是委托人作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单方授权关系。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

35、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就委托合同而言,是双方法律行为,陈某只有 15 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购买价值 50 万元的软件,自正常人标准分析,显然超出了与年龄智力相应的范围,因此,委托合同需要陈某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如果不追认则委托合同归于无效。代理权授予则是委托人甲公司的单方行为,甲授权给陈某以甲的名义签订合同,后果直接由甲公司承担。授权行为有效。根据以上分析,ABC 项错误,D 项正确。【知识模块】 分

36、民法通则1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狭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1)须实施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 63 条第 2 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据此可知,代理行为均为法律行为,如不实施法律行为,则无代理可言。而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本题 C 选项刘某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的行为并不能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是法律行为,既然所为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也就不存在无权代理问题,故 C 选项错误。(2)须以本人名义。如不以本人名义,即无代理之外观,故无从成立无权代理。

37、这里需要弄清楚以本人名义和冒充本人之间的区别。在代理中有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相对人) 。以本人名义是指须向相对人表明自己是本人的代理人,从而以本人名义与相对人为法律行为。比如我借给你一部手机,你向第三人谎称是我的代理人将其卖与第三人,即为无权代理,在这一行为中,你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出卖手机的,这一行为虽为无权代理,但是仍然存在三方当事人。而冒充本人则是向相对人表明自己就是本人,隐藏了自己的真实身份。比如我借给你一部手机,你向第三人谎称你就是我本人,这一行为中仅存在两方当事人,即你和相对人,并未揭示被代理人,因此,冒名行为不是代理行为。故 A 选项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

38、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的行为不是代理行为,不应选 A。(3)欠缺代理权。如不欠缺代理权,也无无权代理可言。欠缺代理权主要有三种情形:未授予代理权、逾越代理权的范围和代理权已消灭。这里需要注意越权代理和越权代表的区别。所谓代表,是将自然人的行为,直接视为其旨在代替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行为的制度。代表与代理的区别是:代表行为实施之际,代表人仅作为被代表人的机关,其人格则被所代表的角色吸收,因此,代表行为被视为被代表人的行为。而在代理行为中,代理人则表现其独立法律人格,代理行为仍为代理人自己的行为,只不过其法律效果归于本人而已。B 选项中的某公司董事长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越权担保行为应为代表行为

39、而非代理行为,故 B 选项错误。D 选项关某没有代理权,代邻居李某付款是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故 D 选项正确。【知识模块】 分民法通则1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2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乙之间的合同之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是,由于乙公司在书面答复中承诺对于过了时效的 10 万元债务偿还 3 万元,构成对于 3 万元部分时效利益的放弃

40、,因此,应当向甲公司偿还承认的 3 万元,故 A 项正确,D 项错误。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乙的书面答复显然缺少订立合同的意图,不构成要约,故 B 项错误。既然乙公司已经通过书面答复承认了 3 万元的债务,表明这 3 万元的时效利益已经被放弃,因此,回函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故 C 项错误。【知识模块】 分民法通则1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中的抗辩权延续。甲乙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到期时间,即 2011 年 3 月 24 日。有明确清偿期的债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次日起算时效,这意味着 2011 年 3 月 25 日起算时

41、效,到 2013 年 3 月 24 日届满,自 2013 年 3 月 25 日起,债务人此时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本题中,由于债权人乙银行一直没有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期间未发生过时效中断,因此时效已经届满,债务人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可以提出有效的时效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该条规定的时效中断的发生以转让的债权没有过时效为前提,如果转让的债权已经过了时效,之后再发生债权让与的,不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故 B、 C 项错误。合同法第 82 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

42、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当乙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之后,债务人甲公司可以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其对于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乙银行的抗辩,故A 项错误。2013 年 5 月 16 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接管了甲公司,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此时,丁公司需要承担甲公司的债务,并享有甲公司的权利。合同法第 85 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丁公司作为甲公司债务的承受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甲公司对于债权人(包括原债权人乙银行和债权让与之后的新债权人丙公司)的抗辩,故 D 项正确。【知识模块】 分民法通则1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43、本题主要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 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A 项借贷合同约定一周归还,可以确定履行期限,因而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日亦即借款到期日起算,而非自借条出具日起算,故A 项错误。B 项,担保法解释第 36 条第 1 款规定: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B 项为连带保证,所以,主债务和连带保证债务的时效中断相互独立,不会受到

44、另一方债务时效中断的影响,故 B 项错误。这里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7 条第2 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此处的连带债务指的是同一债务具有连带性,而连带保证中,存在两个债务,一个是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债务;二是主债务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因此,连带保证债务与主债务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7 条规定的范畴。C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11 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

45、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当债权人(银行)主张抵押权时,其时效中断之效力及于剩余债权,C 项正确,当选。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对于追偿权没有任何影响。影响保证人追偿权的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主债务人是否有抗辩权。如果主债务人有正当抗辩权,则保证人必须主张债务人的抗辩权,如果没有主张而承担了保证责任,就不得向债务人追偿。此时,不区分保证人善意还是恶意。换言之,作为从债务人,在履行义务之前,应当关注主债务的状态,如果主债务人有正当抗辩而保证人不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后却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则意味着主债务人抗辩权失去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

46、规定第 21 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关于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是不会存在争议的,没有实质意义。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并不能推断出保证人放弃了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故 D 项错误。【知识模块】 分民法通则1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该规定第 11 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

47、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故 A 项错误,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全部债权时效发生中断。该规定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此处甲和乙是基于同一债务的连带责任,适用该条规定,故 B 项正确。该规定第 18 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 C 项错误,代位权诉讼,同时中断两个时效。该规定第 19 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故 D 项错误,须通知到达债务人方可中断

48、时效。【知识模块】 分民法通则1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0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 140 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

49、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综上所述,A、B、C 选项符合上述四种情形,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而 D 选项的县(市) 级应为省级,因此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选 D。【知识模块】 分民法通则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7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及其法律效果。合同法第54 条第 2 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题中,乙公司将国产牛肉伪称进口牛肉,带有明显的欺诈,作为受欺诈者的甲公司享有撤销权,故 B 选项错误。合同法第 5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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