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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模拟试卷31及答案与解析.doc

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模拟试卷 31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订明营业期限,需延长时( )(A)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B)应由监事会作出决议(C)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D)应由总经理决定2 在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监事的任期是怎样规定的( )(A)可以由公司章程确定,但不得超过 3 年,且不能连选连任(B)可以由公司章程确定,但不得超过 3 年,且可连选连任(C)任期为法定的 3 年,不得由公司章程更改,但不得连选连任(D)任期为法定的 3 年,不得由公司章程更改,但可以连选连任3 有限责任公

2、司的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 )召集和主持。(A)副董事长(B)其他董事(C)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D)由股东大会讨论并依法定程序作出决议4 下列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除有公司内部职工代表以外,必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委派的人员(B)除有公司内部职工代表以外,必须有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C)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 3 人(D)监事会的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完全相同5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的任期由:( )(A)全体董事 23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B)全体董事 12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C)公司章程规定(D)由出资最多的股

3、东指定6 A 公司是一家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关于其董事会的职责权限的几个表述,正确的是:( )(A)A 公司的章程只能由其股东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制定,董事会无权(B)经授权,该公司的董事会可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C)经授权,该公司的董事会可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合并(D)经授权,该公司的董事会可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债券的发行7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依照以下哪种方法产生?( )(A)公司章程(B)股东选举(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D)职工大会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并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批准8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

4、定,以下表述错误的一项是哪个?( )(A)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3 至 9 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该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B)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必须设立董事会,由 3 至 9 名董事组成,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C)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 5 至 19 人(D)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由股东代表组成,两者的监事会中都必须有职工代表参加9 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应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B)有限责

5、任公司的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两者之间的比例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C)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D)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10 甲公司出资 20 万元、乙公司出资 10 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2008331)(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

6、任(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1 某公司董事会作出了一项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致使公司遭受 3 亿元的重大损失。经查明,该公司董事会共有 5 名成员。在董事会作出决议时,张、王、李三位董事表示赞成,赵、陈二位董事表示反对,意见均记载于会议记录。公司的损失应由( )(A)公司承担(B)董事与公司连带承担(C)张、王、李三位董事负责赔偿(D)全体董事共同赔偿12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 10 万元设立“蓝星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甲、乙各出资 3 万元,丙出资 4 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有关这次股东会的情况,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7、B)会议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任期 3 年(C)会议决定公司设监事一名,由丙担任,任期 6 年(D)董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13 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甲因车祸死亡,董事人数低于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据我国公司法,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人是( )(A)半数董事(B)总经理(C) 14 以上股东(D)监事会或监事14 根据我国公司法,下述工作中属于公司董事会职权的是( )(A)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B)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C)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D)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15 某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9 年

8、6 月 15 日召开股东会,选举公司监事。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是( )(A)曾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该公司于 2008 年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并对其负个人责任(B)曾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8 年 4 月 10 日刑满释放的李某(C)该公司工会主席张某(D)曾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 2007 年 9 月被宣告破产,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赵某16 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 )可兼任经理。(A)董事长(B)董事会成员(C)执行董事(D)股东代表17 根据公司法,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

9、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C)一个自然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D)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18 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表述,正确的是( )(A)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B)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二次大会,上下半年各一次(C)持有公司股份 5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D)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4 时,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决议时,对公司修改章程、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司解散等特别事项表决时,应采用何种决议规定?( )(A)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23 以上表决同意(B)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C)以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D)以全体股东的 23 以上通过20 2009 年 5 月 10 日,某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二届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任期 3 年。2010 年 4 月 16 日董事王某提

11、出辞呈,同年 6 月 10 日,该公司股东大会年会表决通过王某辞去董事职务,同时选举李某担任公司董事。李某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应当( ) 。(A)2009 年 5 月 10 日至 2012 年 5 月 10 日为止(B) 2010 年 4 月 10 日至 2012 年 5 月 10 日为止(C) 2010 年 6 月 10 日至 2013 年 5 月 10 日为止(D)2010 年 6 月 10 日至 2013 年 6 月 10 日为止21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副经理,由( )(A)股东大会选举产生(B)监事会主席任免(C)董事会任免(D)董事长任免22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成员 17 人,经

12、全体董事投票表决,叶某以 9 票当选董事长,陈某以 8 票当选副董事长。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这次选举( )(A)叶某当选有效,陈某当选无效(B)叶某当选无效,陈某当选有效(C)叶某、陈某当选均为有效(D)叶某、陈某当选均为无效23 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A)根据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股东请求,应当在 1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B)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C)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D)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30 日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

13、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23 A 公司与几家公司于 2002 年 10 月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了 B 有限责任公司。其中 A 公司投资 500 万元,占全部股份的 25。 2003 年 5 月,B 公司股东会经研究决定,与 C 有限责任公司组成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双方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决议作出之后,A 公司认为,如果与 C 公司成立合伙企业,将导致 A 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而且由于多方关系无法理顺,该合伙企业的经营前景并不看好。于是 A 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 C 公司进行合伙的股东会决议。24 下列关于 B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权的说法哪项是最正确的?( )(A)公司股东会有权决定公

14、司的投资计划(B)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C)公司总经理有权组织实施公司投资方案(D)上述说法均正确25 B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的上述合伙决议效力如何?( )(A)该合伙的决议合法有效(B)该合伙的决议无效(C)该合伙的决议需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方为有效(D)上述说法都不正确25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 40 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 。高才手头只有30 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 10 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 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

15、李一。公司于 2012 年 5 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司考201239294)26 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 10 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 2 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 10 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 10 万元的

16、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7 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28 2012 年 7 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 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

17、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模拟试卷 31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 37 条和第 99 条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修改公司章程和对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知识模块】 商法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 52 条的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知识模块】 商法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47 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

18、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知识模块】 商法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 70 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据此,只有 B 项为正确答案。【知识模块】

19、商法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和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知识模块】 商法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 65 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批准。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可以由董事会制订。根据公司法第 66 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因此 B

20、选项正确,公司合并和发行公司债券只能由股东决定。【知识模块】 商法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67 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知识模块】 商法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 70 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

21、一)项至第(三) 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知识模块】 商法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 52 条的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知识模块】 商法1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20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丙公司造成损失,其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 C 是正确的。【知识模块】 商法1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149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22、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112 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知识模块】 商法1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 38 条的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公司法第 50 条规定了不设董事会的情况。【知识模块】 商法1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公

23、司法第 47 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根据该法第 53 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知识模块】 商法1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职责均是:(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

24、方案;(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知识模块】 商法1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参见公司法第 146 条的规定。【知识模块】 商法1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114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知识模块】 商法1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参见公司法第 58 条的规定。【知识模块】 商法18 【正确答案

25、】 A【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100 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知识模块】 商法1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 103 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

26、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知识模块】 商法2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参见公司法第 108 条第 3 款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 45 条第 1 款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三年任期得减去王某已经担任董事的期间,为继任者李某任董事的期间。【知识模块】 商法2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113 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知识模块】 商法2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 110 条的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

27、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知识模块】 商法2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A 错,公司法第 100 条规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B、D 错,第 101 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C 对,第 106 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 103 条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知识模块】 商法【

28、知识模块】 商法2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A 对,公司法第 37 条规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B 对,公司法第 46 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C 对,公司法第 49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故 D项最符合,应选。【知识模块】 商法2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15 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9、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本题中的合作协议无效。【知识模块】 商法【知识模块】 商法26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垫付出资的本质在于股东向第三人借款用作出资,本身并无违法之处。本题中,高才让艾瑟垫付出资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 10 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其中,有关抽回出资偿还垫付款的许诺无疑具有违法性,问题在于该许诺是否影响垫付出资的约定。高才与艾瑟之间的约定包括两部分内容:一为有关垫付出资的约定,一为有关抽回出资偿还垫付款的约定。如果将有关垫付出资的约定与抽回出资偿还垫付款的约定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垫付出资以日后抽回出资为前提,垫付出资的约

30、定完全是完了欺骗其他股东、公司未来的债权人以及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认为高才与艾瑟之间的约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则该约定无效。如果认为垫付出资的约定与日后抽回出资的许诺是可分的,高才许诺日后从公司抽回出资偿还垫付款仅仅是对一种可能的还款方式的说明,则许诺抽回出资的违法性并不影响垫付出资的合法性。考虑到垫付出资本身具有合法性,而许诺抽回出资偿还垫付款本身并不构成垫付出资的对价,应当认为垫付出资的约定与许诺抽回出资是可分的,高才有义务以合法的方式偿还艾瑟为其垫付的出资。无论如何,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本身并非抽逃出资行为,垫付出资的约定有效,故 A 项错误。【知识模块】 商法27 【

31、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第 1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本题中,李一与李三之间的委托持股协议并无违法之处,合同有效,故 A 项正确。公司法第 32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32、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公司而言,股东资格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为准,李三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出资并被登记为股东,自然被公司视为股东。故,B 项正确。C 项存在一定的合理之处,但在表述上存在重大问题。题目中并未交代李一与其妻闻菲之间是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即便是法定财产制,也无法判断李一用来投资入股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从而难以判断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闻菲要求分割该股权也存在重大困难。首先,李一仅仅是实际出资人而不是名义股东,

33、只有当李一将自己变更为股东后,闻菲才有可能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

34、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据此,闻菲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还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所以,不能笼统地说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故 C 项错误。D 项,李一将自己变更为股东存在重大困难。 公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法律特别保护了实际出

35、资人。但是,公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第 3 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在实际出资人与公司之间,法律特别保护了公司的利益。只有当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李一才能将自己变更为股东,D 项简单地声称“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表述欠妥,故 D 项错误。【知识模块】 商法28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

36、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据此,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无权处分行为,A 项应当是正确选项,当选。但需要说明的是:名义股东仍然是股东,对于公司而言就是法律上的股东,根据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享有股东权,因此很难说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无权处分。关于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向来存在实质主义和形式主义之争,实质主义认为名义股东仅仅是名义上的股东,股权属于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无权处分;而形式主义则认为名义股东就是股东,享有股权,其处分股权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实质主义和形式主义之间的争议持续多年,但公司法解释三第 25 条第 1 款明确采纳了

37、实质主义,将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界定为无权处分行为,故 A 项正确。B 项涉及股权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将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理解为有权处分,则李三与王二之间的买卖合同自然不会因为无权处分不获追认而无效。如果认为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属于无权处分,则需要慎重考虑股权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认为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3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8、。”该司法解释第 45 条第 1 款进一步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据此,司法解释从根本上改变了合同法第 51 条,无权处分的合同不再是效力待定,而是完全有效,效力待定的仅仅是权利变动而已。所以,无论是认为李三转让股权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确定有效,故 B 项正确。C 项考查股东变动。如果认为李三转让股权是有权处分,王二自然可以获得股权。如果认为李三转让股权是无权处分,题目中没有说明王二知情,王二同样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而获得股权。故无论如何理解,C 项都是正确的。公司法解释三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D 项正确。【知识模块】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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