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甲与乙登记结婚 3 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2011卷三 22,单)(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 2 年(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2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
2、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 卷三19 ,单)(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3 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卷三23,单)(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4 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
3、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 10 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 卷三21 ,单)(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 10 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 10 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 10 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 10 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 10 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 5 万元 5 甲、乙结婚的第 10 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09卷三20,单)(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
4、夫妻共同财产 (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6 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 10 万元,借期 1 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17,单)(A)由张某向王某请求偿还 (B)由张某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C)飞跃公司只能向王某请求偿还 (D)由飞跃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7 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
5、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 68,多)(A)乙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法院应当将两处房产都判给乙 (C)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 (D)若法院判决乙分得房产,则乙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所有权 8 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卷三 22,单)(
6、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纸亳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9 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卷三24,单)(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
7、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10 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对此,下列哪一是正确的?(2010 卷三19 ,单)(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 (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 (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 (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 11 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
8、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14,单)(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12 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2011 卷三23,单)(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 13 徐某死后留有遗产 100 万元。徐某立有遗嘱,将价值 50 万元的房产
9、留给女儿,将价值 10 万元的汽车留给侄子。遗嘱未处分的剩余 40 万元存款由妻子刘某与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一半。遗产处理完毕后,张某通知刘某等人徐某死亡前 1 年向其借款,本息累计 70 万元至今未还。经查,张某所言属实,此借款系徐某个人债务。女儿应向张某偿还多少钱?(2008 卷三15 ,单)(A)20 万元 (B) 40 万元 (C) 49 万元 (D)50 万元 14 甲晚 10 点 30 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 80 公里,该路段限速 60 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 10 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 卷三
10、20,单)(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 (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 (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15 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 卷三 23,单)(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6 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 卷三22,单)(A)乙、丙、
11、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17 甲是乙运输公司的雇员,乙派甲承担一批货物的长途运输任务。由于途经甲的老家,甲便想顺路回家看看。在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与丙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丙车毁人伤。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2008 卷三 17,单)(A)甲 (B)乙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乙赔偿后向甲追偿 (D)乙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18 甲为父亲祝寿宴请亲友,请乙帮忙买酒,乙骑摩托车回村途中被货车撞成重伤,公安部门认定货车司机丙承担全部责任。经查:丙无赔偿能力。丁为货车车主,该货车一年前被盗,未买任何
12、保险。关于乙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下列哪一是正确的?(2010卷三24,单 )(A)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甲予以适当补偿 (C)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丁予以适当补偿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9 张某和王某系夫妻,张某想借钱炒股,王某不同意,张某说:“我自己借钱自己还!” 二人书面约定此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张某以自己名义向不知有此约定的同事孙某借钱,双方未约定利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68,多)(A)孙某只能要求张某以个人财产还款 (B)孙某有权要求张某以张某和王
13、某所有的财产还款 (C)王某如主张此系张某的个人债务,必须举证证明孙某知道她与张某之间的约定 (D)张某还款时应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孙某支付利息 20 2003 年 5 月王某(男) 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 年 10 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 年 11 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 年 8 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2009 卷三66 ,多)(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
14、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21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 卷三66,多)(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22 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鄣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
15、产的继承下列哪些是正确的?(2010卷三67,多 )(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C)丙无权继承遗产(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23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昊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卷三 68,多)(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24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
16、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 卷三 60,多)(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25 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 2007 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张某在 20 10 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关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 卷三65,多)(A)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B)丙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要求对该房产进行遗产分割(C)继承人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D)继承人自该房产变更登记后
17、取得所有权26 王某立有遗嘱,表示将遗产 50 万元留给妹妹甲,但此款须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王某死后,甲取得王某的 50 万元遗产,但并未履行资助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王某有一子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 卷三60,多)(A)王某的儿子或女儿可以请求法院取消甲取得遗产的权利 (B)甲的继承权被取消后,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王某的遗产 (C)甲的继承权被取消后,王某的儿子和女儿继承甲的遗产 (D)王某的儿子或女儿必须按照王某的要求履行义务,才能取得王某的遗产 27 何某死后留下一间价值 6 万元的房屋和 4 万元现金。何某立有遗嘱,4 万元现金由四个子女平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何某女
18、儿主动提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于是三个儿子将房屋变卖,每人分得两万元。现债权人主张何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2 万元,并有借据为证。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9卷三67,多)(A)何某已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B)四个子女平均分担,每人偿还 3 万元 (C)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由四人平均分担 (D)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四人可以不予清偿 28 以下是适用以上两个归责原则的具体考题。甲饲养的一只狗在乙公司施工的道路上追咬丙饲养的一只狗,行人丁避让中失足掉入施工形成的坑里,受伤严重。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9 卷三70,多)(A)如甲能证明自己
19、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B)如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C)如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D)此属意外事件,甲、乙、丙均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29 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石块扔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 卷三64,多)(A)张某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 (B)甲小学和乙公司应向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张某有权要求甲小学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D)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30 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
20、,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0 卷三70,多 )(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31 某机关法定代表人甲安排驾驶员乙开车执行公务乙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甲遂临时安排丙出车,丙在途中将行人丁撞成重伤。有关部门认定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关于丁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下列
21、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09卷三69,多)(A)甲用人不当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乙不服从领导安排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该机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1 张某一家共 4 口人:张某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某自 1 992 年外出打工,1 993 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王某一封信和 6000 元钱其后音信皆无。1998 年 2 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依法于 1999 年 10 月宣告张某死亡。张某和王某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 6 间现金 6000 元。2000 年 5月王某将儿子送与李某收养。之后王某与刘某结婚,但 1 年
22、后刘某即病故。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下列题。 (2008卷三9193 题任)32 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对上述 6 间房屋和 6000 元现金的正确处理是: (A)应由王某、其子、张父平均继承 (B)王某应分得 4 间房屋和 4000 元现金 (C)应全部由张父继承 (D)应全部由其子继承 33 如果张父于 2001 年去世,遗产有 3 间房屋和 4000 元现金,且王某时张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关于其遗产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有权继承,王某之子无权继承 (B)王某无权继承,王某之子有权继承 (C)王某和其子均有权继承 (D)王某和其子均无权继承 34 如张某生还并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23、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 (B)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张某可与李某协议解除王某之子与李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D)若张某和王某共有的房屋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解祈 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 36 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民法通则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据此,张某
24、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故 A 项正确。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婚姻法解释(一)第 8 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乙登记结婚时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 2 年,而登记结婚 3 年后,已达法定婚龄,则不能以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故 A 项错误。 欺诈不属于婚姻无效的事由
25、,因此,B 项错误。 甲、乙若为表兄妹,则构成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根据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该婚姻无效,C 项正确。 婚姻法第 11 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 1 年内提出。胁迫可构成婚姻撤销的事由,但不属于婚姻法第 10 条所规定的无效事由,故 D 项错误。本题答案为 C。 【知识模块】 婚姻法、继承法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2)有禁
26、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该法第 11 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依据本题题干交代,甲男与乙女的婚姻在结婚之初本来属于可撤销婚姻,但又具有无效事由,按其效力等阶应该属于无效婚姻。离婚的前提是婚姻有效。婚姻法解释(二)第 3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故 B 项当选,A 项不选。 婚姻法解释() 第 9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
27、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无效婚姻之诉不存在先行调解的问题,也不得提起上诉。C 、D 项不选。本题答案为 B。【知识模块】 婚姻法、继承法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是非常稳固的关系,法律尽量维持其稳定性。物权法第 99 条对此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共有为共同共有,原
28、则上在夫妻关系终止(也即“ 共有的基础丧失”) 前,除非有“重大理由”,不能对该共有财产进行分割。那么,何谓“重大理由”呢?婚姻法解释(三)第 4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按举轻以明重的规则,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如女方的父母,或者男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以分割夫妻财产。现乙
29、本人作为婚姻当事人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其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A 选项正确。 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甲的行为构成虐待行为:有钱不给医治并导致乙的病情恶化,乙有权在提出离婚诉讼时请求甲损害赔偿,所以,B 选项正确。 但是,乙在离婚诉讼中并没有理由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现行婚姻法关于可以适当多分财产的规定事由。婚姻法第 47 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
30、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见一方少分或者多分针对的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行为,本题未发生这些行为。所以,C 选项错误。 婚姻法第 43 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
31、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所以,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D 选项正确。解答 B、D 项的关键都在于认定甲的行为已经对乙构成了虐待。本题选择 C。【知识模块】 婚姻法、继承法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关于夫妻财产与债务的一个基本原理是: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该由双方共同偿还。 几个具体法条是: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 1 9 条第 3 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依婚姻法解释(二)第 25 条
32、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本题中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刘某借款 10 万元用于购买婚房,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唐某负责偿还,但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只不过黄某偿还后,有权依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唐某追偿。此处的关键是分清夫妻内部约定(意思自治,怎么约定都行)与对外责任(夫妻债务,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离婚后承担连带责任)的区别。故 A、B、D
33、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 C。 【知识模块】 婚姻法、继承法5 【正确答案】 B【知识模块】 婚姻法、继承法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婚姻法解释(二)第 23 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姻法第 41 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王某向飞跃百货公司借款 10 万元虽系婚前个人债务,但所借之钱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王某和李
34、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飞跃百货有限公司由张某独资设立,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本案中的债权人是飞跃公司,而不是其股东张某,因此应由飞跃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故 D 项正确。本题答案为 D。 【知识模块】 婚姻法、继承法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均规定在婚姻法第 46 条中,甲的行为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对甲的行为应当适用再次分割夫妻共有
35、财产的规定,而不是适用损害赔偿解决,故 A 项正确。 婚姻法第 47 条第 1 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两处房产进行再次分割时,因甲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而不是“应当”不分,故 B 项错误。 婚姻法解释(一)第 31 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 47 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
36、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由此可知,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而不是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故 C 项错误。【知识模块】 婚姻法、继承法8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首先要判断该份遗嘱的四项内容的效力如何。房产既然是寺院出资购买,寺院就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尽管登记在甲的名下,但不属于甲的财产,所以也就不是他的遗产,A 选项正确。 甲注册的微博账号属于个人账号,其注册微博账号的目的不影响该账号的归属,故B 选项错误。 甲作为僧人,并无撰写经文解说的职责,其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完全属于其个人作品,对该作品拥有著作权,看不出来有属于职务作品的证据,故
37、C 选项错误。 出家人只是甲的社会身份,该身份并不会对其财产归属产生影响,故其个人财产依然归其个人所有,不归寺院所有,故 D 选项错误。答案为 A。 【知识模块】 婚姻法、继承法9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甲与保姆乙所订立的生养死葬的协议,属于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义表示,不违背法律,应为有效。乙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应按协议内容取得甲的所有遗产。 丙虽为甲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是当法定继承与遗赠扶养协议发生冲突时,继承法第 5 条明确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而适用。因此本题 A选项为正确选项,B、C 项明显错误。至于 D 选项,属于无中生有,本题没有提及遗嘱
38、问题,故 D 选项错误。本题考查遗赠扶养协议与法定继承的适用关系,答案为 A。 【知识模块】 婚姻法、继承法10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继承法第 5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赠,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优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在本题中,甲与村委会所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有效,且该协议已经就其死后的全部遗产做出了处分,故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A 项正确, D 项错误。 甲后来所立的遗嘱尽管与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相冲突而不能执行也就是说遗嘱的效力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也不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
39、只是其效力位阶低于遗赠抚养协议而不能获得执行,故 B 项错误。 法定继承在遗产分配的时候排在最后顺位,在本题中,由于遗赠抚养协议执行后甲已不存在未分配的遗产,因此乙不能取得甲的任何遗产,C 项错误。本题答案为 A。 【知识模块】 婚姻法、继承法1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意思表示需要通过明示或者推定方式。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采用此种方式变更、撤销遗嘱须以法定方式进行。继承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意见第 42 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
40、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方式主要包括:(1)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2)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或涂销遗嘱。但是,因遗嘱人的过失、第三人的行为或不可抗力破毁或涂销遗嘱时,不发生撤销遗嘱的效力。 有疑问的是,对于公证遗嘱,如果遗嘱人故意销毁其正本(即遗嘱人自己保存的那一份),而原本尚保存于公证处的,能否发生撤销遗嘱的效力?继承法对此无明文规定。对此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本的存在仅具有证明已经按照
41、原本的内容做成了公证遗嘱的证据效力,应当以正本(而不是原本)作为遗嘱,因此遗嘱人故意销毁公证遗嘱正本的,发生撤销遗嘱的效力;与此相反的观点认为,正本虽与原本具有同一效力,但正本仅为原本的誊本应当以原本作为遗嘱,因此遗嘱人故意销毁正本的行为不能视为撤销遗嘱。 本题的官方参考答案为 A 项透露出出题人的观点是:遗嘱人故意销毁公证遗嘱的正本的,不能视为撤销遗嘱。其法律思维逻辑是:形式重于内容,即形式重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题答案为 A。 【知识模块】 婚姻法、继承法1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继承法意见第 47 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
42、,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故 A 选项正确。 继承法意见第 49 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据此,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后果,故 B 项错误。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以此为条件放弃继承权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后果,故C 项错误。 断绝父子关系的声明并不会消灭父子关系,因此继承权依然存在,不会因此发生放弃继承权的后果,D 项错误。本题答案为 A。 【知识模块】 婚姻法、继承法13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婚姻法、继承法1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43、 本题涉及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司法部公布的标准答案为 D 项,但这一答案值得商榷。在侵权法中,连带责任是一个比较重的责任,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总则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类型仅限于第 811 条的四个条文,也即共同侵权责任制度。在本题中,甲乙之间并无意思联络,故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 8 条的连带责任;甲乙之间也不存在教唆关系,故亦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 9 条的连带责任;甲乙之间也不存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问题,故亦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 10 条的共同危险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11 条规定:数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4、本条规定的制度全称: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竞合形态,特征有四:数人分别实施了侵害行为;上述数个侵害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数人之间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故区别于共同故意;每一人的行为都足以单独造成该损害,也即本质上属于“一因一果”。从与第 12 条区别的角度看,以上四个特征的最重要特征在于最后一个。构成该形态的,构成共同侵权,数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12 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的制度全称: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结合形态,特征有四:数人分别实施了侵害行为;上述数个侵害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
45、;数人之间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故区别于共同故意;每一人的行为都不足以单独造成该损害,而是因为相互结合在一起共同作用才造成该损害,也即本质上属于“多因一果”。从与第 11 条区别的角度看,以上四个特征的最重要特征也在于最后一个。构成该形态的,不构成共同侵权,数人承担按份责任。 本题中,显而易见的一个事实是,甲乙的行为也不属于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故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 11 条所规定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竞合行为形态,不发生该条规定的连带责任;甲乙之间亦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 51 条所规定的连带责任(转让拼装或报废车辆)。由此可见,甲乙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6、缺少法律基础。 实际上,本题中的损害后果是甲乙两人的行为结合发生的,两人之间无意思联络,且任何一个人的行为都不足以导致全部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按照侵权责任法第 12 条的规定,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结合行为形态,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据此故本题的答案应为 C 项。本题答案为 C。【知识模块】 侵权责任法1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为学校),学校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期间是从校门到校门,如有校车接送,则从车门到车门,如学校组织外出活动,则等同在校内。 侵权责任法第 40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47、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7 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见,校方在此场合下承担过错的补充赔偿责任。本题中李某受害系第三人刘某所
48、致,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班主任张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尽到教育机构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后果应由教育机构承担,故学校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题 D 项当选。本题答案为 D。 【知识模块】 侵权责任法1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9 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题中丙、丁受雇于乙,二人在看护鱼苗中打人,属于雇员侵权无疑。 打人只能是故意不可能是过失,所以就致甲损害一事,丙、丁应与雇主乙对甲之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当年的答案 A 项当选在 侵权责任法公布之前是正确的。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5 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依此规定,不论雇员职务侵权的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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