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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5及答案与解析.doc

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5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某省甲市 A 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 A 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 B 区法院审理。乙市 B 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 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 A 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 B 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卷三 39 题)(A)将案件退回甲市 A 区法院(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D)与甲市 A 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

2、管辖2 住所在 A 市 B 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 A 市 C 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 D 县。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 县法院。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7 年卷三 36 题)(A)D 县法院有管辖权,因 D 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B)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D)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

3、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3 红光公司起诉蓝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 市 B 区法院受理后,蓝光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 A 市中级法院管辖。B 区法院裁定驳回蓝光公司异议,蓝光公司提起上诉。此时,红光公司向 B 区法院申请撤诉,获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卷三 50 题)(A)B 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是错误的,因为蓝光公司已经提起上诉(B)红光公司应当向 A 市中级法院申请撤诉,并由其裁定是否准予撤诉(C) B 区法院应当待 A 市中级法院就蓝光公司的上诉作出裁定后,再裁定是否准予撤诉(D)B 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二审法院不再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进行审查4 李某驾车不慎

4、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 年卷三 37 题)(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5 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 6000 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 1 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 7000 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卷三 37 题)(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

5、,另案审理(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6 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 37 题)(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 1000 元增加为 2000 元,属于给付之诉7 刘某与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依约支付租金。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可能构成反诉?(2014 年卷三 43 题)(A)刘某的支付租金请

6、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B)租赁合同无效(C)自己无支付能力(D)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8 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38 题)(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9 徐某开设打印设计中心并以自己名义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中心未起字号。不久,徐某应征入伍,将该中心转让给同学李某经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中心承接广告公司业务,款项已收却未能按期

7、交货,遭广告公司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015 年卷三 39 题)(A)李某(B)李某和徐某(C)李某和该中心(D)李某、徐某和该中心10 2010 年 7 月,甲公司不服 A 市 B 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 A 市中级法院,A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 年 3 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 年卷三 45 题)(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

8、审(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11 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 年卷三 45 题)(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12 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

9、确的?(2010 年卷三 46 题)(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13 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 36 题)(A)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D)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14 小桐是由菲特公司派遣到苏拉公司工作的人员,在一次

10、完成苏拉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失误造成路人周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周某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 37 题)(A)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B)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D)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5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 年卷三

11、 38 题)(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6 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 年卷三 47 题)(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B)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7 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

12、的?(2013 年卷三 79 题)(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18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2014 年卷三 78 题)(A)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张海起诉被告李河时,李河居住在甲市 A 区。A 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到甲市 D 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 D 区

13、法院(B)王丹在乙市 B 区被黄玫打伤,以为黄玫居住乙市 B 区,而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 B 区法院受理后,查明黄玫的居住地是乙市 C 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 C 区法院(C)丙省高院规定,本省中院受理诉讼标的额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的财产案件。丙省 E 市中院受理一起标的额为 5005 万元的案件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D)居住地为丁市 H 区的孙溪要求居住地为丁市 G 区的赵山依约在丁市 K 区履行合同。后因赵山下落不明,孙溪以赵山为被告向丁市 H 区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该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19 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14、其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救济措施?(2016 年卷三 78 题)(A)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受诉法院对管辖权的归属进行审查(B)向受诉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异议,要求上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C)在法院对管辖异议驳回的情况下,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D)在法院对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以管辖错误作为法定理由申请再审20 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 80 题)(A)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B)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C)反诉必须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D)反诉与本诉之间须存在牵连关系,因此必须源于同一法律关系21 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 年卷三

15、 80 题)(A)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B)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它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C)反诉如果成立,将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D)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事人在本诉与反诉中诉讼地位是相同的22 程某诉刘某借款诉讼过程中,程某将对刘某因该借款而形成的债权转让给了谢某。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 79 题)(A)如程某撤诉,法院可以准许其撤诉(B)如谢某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可予以准许(C)如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16、(D)如法院不予准许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可以追加谢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3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 年卷三 81 题)(A)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B)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C)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D)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24 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 年卷三81 题)(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

17、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25 甲向大恒银行借款 100 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 77 题)(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25 2010 年 3 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 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 ”李强不理,仍然

18、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 6000 元。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 5000 元、支付医药费 6000 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 5000 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 2010 年 1 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 5000 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赵刚认

19、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2012 年卷三 95100 题)26 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市 A 区法院(B)甲市 B 区法院(C)甲市中级法院(D)应当专属甲市 A 区法院27 关于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市 A 区法院(B)甲市 B 区法院(C)甲市中级法院(D)应当专属甲市 A 区法院28 关于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 5000 元和支付医药费 6000 元的诉讼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B)可以合并审理,一起作出判决(C)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D)

20、必须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29 关于赵刚向李强借款 5000 元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李强提出的借条是本证(B)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 5000 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是直接证据(C)赵刚承认借款事实属于自认(D)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属于反证30 关于本案李强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属于书证(B)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肯定无证明力(C)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赵刚承担(D)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李强承担31 关于赵刚“ 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 ”的辩称,下

21、列选项正确的是:(A)将该辩称作为赵刚偿还借款的反驳意见来审查,审查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决的根据(B)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C)赵刚必须另行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处理(D)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另行起诉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5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36 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

22、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本题中乙市 B区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应当适用指定管辖,A 和 B 选项都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 37 条第 2 款又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参照本条规定,在适用指定管辖时,本题中某省甲市 A 区法院与该省乙市 B 区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了推诿,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两者共同的上级法院是省高院。因此,C 选项是错误的,D 选项是正确的。【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

23、考查的是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民诉解释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约定的履行地没有管辖权。因此,A 选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 127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因此,当事人要提管辖权异议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所以,B 选项说法正确。只有一审判

24、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认定事实不清时,二审法院才可以发回重审,本案不存在发回重审的情形。所以,C 选项说法错误。民诉解释第 331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只有一审判决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二审法院才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所以,D 选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 B 项。【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对当事人撤诉的处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 条规定,在

25、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处理管辖权异议过程中,无论处于一审程序还是针对异议裁定的二审程序中,只要尚未作出生效的异议裁定,此时原告撤诉,一律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直接由一审法院处理撤诉问题。因此,D 选项是正确的,A、B、C 选项都错误。需要指出的是,2008 年延考试卷的卷三第 37 题同样考到这一知识点。该题的问题是:在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期间,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当年的正确答案却是:应由二审法院先对被告乙关于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

26、作出裁定后,再由一审法院根据二审法院的裁定作出相应处理。可见,两道题目的答案不同。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 2009 年颁布且在 201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实施的。因此,2010 年及以后的考题适用本司法解释的规定,但 2008 年的考题适用旧的逻辑处理。【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诉讼标的、诉的分类。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其并未发生变更,因此,A 选项是错误的。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民诉解释第 232 条规定

27、:“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至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也应适用这条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进行。因此,B 选项是错误的。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的诉。在本案中,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仍然是让被告履行义务,属于给付之诉,因此 C 选项是错误的,D 选项是正确的。D 选项当选。【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诉讼标的是

28、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本案的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甲基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要求法院判决乙支付房租 6000 元,后又将房租增加至 7000 元,此时诉讼标的没有变,只是诉讼请求增加,法院应继续审理,因此,ABD 项错误,C 项正确。【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诉的分类。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的诉。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A 选项属于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的特别

29、程序案件,并不存在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存在诉。所以,A 选项是错误的。B 选项中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是指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属于确认之诉。所以,B 选项是错误的。C 选项中,原告张某向被告王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即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属于给付之诉。所以,C 选项是正确的。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 1000 元增加为 2000 元,这里存在抚养费数额的改变,发生了抚养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属于变更之诉。所以,D 选项是错误的。但必须指出的是,理论上对此存有争议。D 选项所言增加抚养费,在改变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基础上仍然需要被告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即被告需要承担给

30、付义务,最后所作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属于给付判决;而通常认为,单纯的变更之诉所作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也有观点认为 D 选项是正确的,它属于在变更法律关系内容前提下的给付之诉。对于上述争议,我们只能采纳司法考试命题人的观点。【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7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反诉。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而反驳是指被告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否定原告所提诉讼请求的一项诉讼权利。反诉是被告提出的独立诉讼请求;反驳则无独立请求,而是被告通过抗辩予以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题中,原告提出支付房租的诉讼请求,A 选项是关于诉讼时效的

31、抗辩,虽然是一种权利主张,但它必须依附于原告的请求权才能存在,因此,不可能构成反诉,A 选项不当选。B 选项被告主张合同无效,是一项独立的确认之诉的主张,属于反诉,因此,B 选项当选。C 选项被告主张没有支付能力,D 选项被告主张租金已经支付,都是从事实上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构成反诉,因此,C、D 选项不当选。【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8 【正确答案】 B,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当事人能力,也叫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一定的主体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当事人能力是由法律设定的。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能在具体

32、案件中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或者作为被告应诉的资格。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每一具体个案都要面对的问题,不能由法律进行统一设定。一般而言,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三种:(1)根据当事人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主体,例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主体;(3)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也不必要求其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为诉讼标的。因此,B

33、 选项是正确的,A 选项是错误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属于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根据民法总则第 18 条第 2 款之规定,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种自然人也就属于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C 选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 64 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根据 2015 年民诉解释规定,清算组可以破产企业名义进行诉讼,因此,D 选项也是正确的。【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 5

34、9 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在本题中,个体工商户未起字号,并且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徐某)与实际经营者(李某)不一致,应当以徐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因此,B 选项当选。【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的变更。民诉解释第 63 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

35、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成立了丁公司,因其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丁公司为当事人。因此,需要再审时应当由丁公司作为新的当事人申请再审。A、B、D 选项都是错误的,C 是正确的。【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的变更。民诉解释第 63 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由此可见,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企业法人发生合并的,应当由合并后的法人作为新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承担,诉讼继续进行。再审程序也是属于诉讼程序

36、的一个特殊阶段,这一规定当然也适用于再审当事人。因此 C 项是正确的,A、B 和 D 选项都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公共场所侵权案件中共同被告的确定。侵权责任法第37 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承担的顺序问题。在本案中,顾客乙如果能够承担全部责任,丽都酒店就不用承担责任;只有在顾客乙没有能力承担全

37、部责任时,丽都酒店才会承担补充责任。在存在补充责任的侵权案件中,原告可以单独以主责任人为被告,也可以以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单独以补充责任人为被告。所以 D 选项是正确的,A 、B、C选项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侵权责任法第 40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见,本案中姜某与其监护人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幼

38、儿园承担补充责任。作为需要担责的幼儿园而言,不是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故 A 项与 B 项错误。最高法院民诉解释第 67 条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故 C 项错误,D 项正确。【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第 2 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诉解释第 58 条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

39、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可见,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起诉时的被告选择有两种方案:一是只诉用工单位(此时不应追加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二是以用工单位和承担补充责任的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但是,受害人不能只诉派遣单位;若只诉派遣单位,应追加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故只有 C 项正确。【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有独立请求权

40、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原告需要进行如下区分:后者是基于共同的诉讼标的而作为原告,而前者则是以原告和被告为被告,既反对原告又反对被告。在本案中,赵某基于共有权而在诉讼中享有请求权,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赵某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刘某本身也是侵犯了赵某的共有权,赵某以刘某和陈某为被告,赵某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假如赵某同意卖

41、房,只是与刘某站在一起同陈某进行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讼,那么赵某就是必要共同原告。因此,D 选项当选。【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执行行为异议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 225 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主要

42、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 227 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A 和 B 选项是正确的。对执行标的异议是由案外人提出的,案外人也可能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所以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的当事人有部分相同,因此,C 选项是正确的。D 选项中,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的手段是申请复议;案外人对

43、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救济手段是申请再审或者另行起诉。因此,D 选项是错误的,当选。【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7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4、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根据上述规定第(2)项,A 选项并未限定于“身份关系”的诉讼,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 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B 选项中被告住所地是没有管辖权的,故也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 38 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在管辖权的转移中,法院本身是有管辖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45、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 条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因此,C 选项属于移送管辖,而非管辖权的转移。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协议管辖,而非选择管辖。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因此,D 选项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8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管辖制度。民诉解释第 37 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这是地域管辖恒定的一项依据。A 选项中,应该还是由甲

46、市 A 区法院管辖,不应移送 D 区,A选项是违法的。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 24 条又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B 选项中,乙市 B 区是侵权行为地,是有管辖权的,不应移送乙市 C 区法院,B 选项也违法。在 C 选项中,丙省 E 市中院对 5005 万元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36 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应当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丙省高院审理,无需报请。报请适用于管辖权的转移,民事诉讼法第 38 条第 2 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

47、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 C 选项是违法的。在 D 选项中,如果赵山实际履行了合同,只是履行有瑕疵的话,则约定的履行地丁市 K 区和被告住所地丁市 G 区有管辖权。如果赵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则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丁市 G 区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之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可以由原告住所地 H 区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丁市 H 区法院并无管辖权,D 选项是合法的。【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9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法第 127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48、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可见,被告应当向受诉法院而非上级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A 项正确,B 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 154 条之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通过上诉予以救济。故 C 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00 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之中并无管辖错误的规定,管辖错误不构成法定的申请再审事由,D 项错误。【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0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反诉。反诉的构成要件有:(1)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2)在本诉的进

49、行中提出;(3) 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4)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 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从上诉可得知 A、B 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 232 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所以,C 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 233 条第 2 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与本诉之间务必存在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可以是法律上的,也可以是事实上的;存在牵连即可,而不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所以 D 选项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1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反诉。反诉属于诉的合并,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提高诉讼效率,这也就是反诉的意义之所在。因此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否则,在不同的两个法院分别审理的两个诉,就不能叫做反诉本诉了。这就要求本诉法院对反诉的案件应当有管辖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本诉法院对反诉案件的管辖权,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本来就具有,也可以基于牵连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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