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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及答案与解析.doc

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三第 5 题)(A)甲欠乙 10 万元到期来还,乙要求甲先清偿 8 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 8 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 10 万元,丙要求甲承担 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C)乙欠甲 8 万元,丙欠乙 10 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乙欠甲 1

2、0 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 10 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2 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009 年试卷三第 5 题)(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的(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患的(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 (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3 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 甲乙父

3、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三第 2 题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4 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 50 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 40 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 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 甲信以为真。以 40 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4、?(2010 年试卷三第 5 题)(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5 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11 题)(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6 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

5、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12 题)(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7 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 7 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 10 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 7 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 7 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三第 6 题)(A)合同尚

6、未成立(B)合同无效(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8 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三第 1题)(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C)关某不应付款(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9 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 5 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 5 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 5 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三第 2 题

7、)(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 5 万元赔偿费10 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三第 3 题)(A)甲公司应当付款(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11 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 13 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 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

8、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三第 6 题)(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12 1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 100 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 15 万元,广告有效期 10 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 5 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三第 8 题)(A)甲构成违约(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13 1 飞

9、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三第 19 题)(A)因黄某同意飞跃公司的免责声明,可免除飞跃公司的赔偿责任(B)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黄某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D)黄某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14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 10 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 20 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

10、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2011 年试卷三第 12 题)(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15 2011 年 5 月 6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 6 月 1 日付款,乙公司6 月 15 日交付“ 连升” 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 10 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 20 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 6 月 1 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

11、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三第 14 题)(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16 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13 题)(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17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

12、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 1,000 套,3 月 10 日交货,乙公司 3 月 15 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 月 10 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 900 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三第 10 题)(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 900 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13、。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8 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 10 元高出 5 元的价格卖出鲜鱼 200 斤,并将多卖的 1000 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 100 斤鱼以每斤 3 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三第 53 题)(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B)乙收取多卖 1000 元构成不当得利(C)乙低价销售 100 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19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

14、试卷三第 52 题)(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20 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三第 52 题)(A)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B)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C)当事人

15、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D)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21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三第 52 题)(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B)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属可变期间(C)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22 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2011 年试卷三第 58 题)(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 1 个月的租金(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

16、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 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 1 亿元股权受让款。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23 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三第 56 题)(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

17、拒绝履行(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24 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转让费后拥有并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得知后,主张甲丙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 62 题)(A)如丙公司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则甲丙间的合同有效(B)如丙公司为善意,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不得要求丙公司支付费用,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C)如丙公司明知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仍与其订立合同,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并应当与甲公司承担连带

18、赔偿责任(D)不论丙公司取得该技术秘密权时是否为善意,该技术转让合同均无效25 王某以 5 万元从甲商店购得标注为明代制品的瓷瓶一件,放置于家中客厅。李某好奇把玩,不慎将瓷瓶摔坏。经鉴定,瓷瓶为赝品,市场价值为 100 元。甲商店系知假卖假。王某下列请求哪些是合法的?(2008 年试卷三第 63 题)(A)要求甲商店赔偿 10 万元(B)要求甲商店赔偿 5 万元(C)要求李某赔偿 5 万元(D)要求李某赔偿 100 元26 甲向乙借款 300 万元于 2008 年 12 月 30 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 50 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 2009 年 1 月

19、 1 日付款。2008 年 10 月 1 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 15 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57 题)(A)2008 年 10 月 1 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B) 2008 年 10 月 15 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C) 2008 年 10 月 15 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 50 万元(D)2008 年 10 月 15 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有效26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 1 吨药材,乙公司付款 100 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 3 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 120 万元。张某

20、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 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 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 120 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

21、一套全新坐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坐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下列问题。(2011 年试卷三第 86 一 91 题)27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效力待定(B)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无效(C)有效(D)无效28 关于乙公司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不得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B)李某对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 C 乙公司应先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C)乙公司应先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D)乙公司可以选择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或者向李

22、某主张保证责任29 在刘某办理出资手续后,关于汽车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公司(B)张某(C)刘某(D)丁公司30 关于对赵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方某(B)钱某和刘某(C)丁公司(D)摩托车主31 关于汽车维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方某构成无因管理(B)方某构成无权代理(C)方某构成无权处分(D)方某构成表见代理32 关于坐垫费和维修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方某应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B)丁公司应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C)丁公司应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D)戊公司有权将汽车留置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

23、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 140 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以及时效规定第 11 条的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可知,选项 A 中。乙虽仅对 10 万元债权中的 8 万元债权主张偿还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是由于 10 万元债权与 8 万元债权属于同一债权,而且债权人乙亦未明确表示放弃剩余的 2 万元债

24、权,故前述 8 万元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亦应及于剩余的 2 万元债权,据此,选项 A 是错误的。其次,根据 民法通则第 140 条以及时效规定第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可知,选项 B 中,甲乙因共同侵权对丙负有连带债务,债权人丙对连带债务人之一甲主张 8 万元债务的行为不仅导致对甲的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此效力亦应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乙,据此,选项 B 是正确的;再次,根据时效规定第 18 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

25、效力。”可知,选项 C 中,乙对甲负有 8 万元债务,丙对乙负有 10 万元债务,在债权人甲对次债务人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认定甲乙之间的债权以及乙丙之间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选项 C 是错误的。最后,根据时效规定第 19 条的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可知,选项 D 中。乙对甲负有 10 万元债务,在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时,诉讼时效应从甲与丙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乙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不是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

26、发生,据此,选项 D 是错误的。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时效规定第 10 条第 1 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

27、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选项 ABC是正确的。选项 D 中,对于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在 “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而不是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故选项 D 是错误的。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 8 条第 1 款的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

28、以撤销。”可知,由于人体器官捐献的特殊性,我国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规,对人体器官捐献行为的主体进行规范,要求人体器官捐献的公民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题中,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非法定的捐献人体器官的适格主体。根据合同法第 52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知,任何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均属无效,本题中,无

29、论甲是自己在生前同意,还是甲乙的父母在甲生前或者死后同意捐献甲的人体器官,均违反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对人体器官捐献主体资格的强制性要求,故上述捐献行为均属无效,据此,选项 ABC 是错误的。选项 D 是正确的。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合同法第 54 条第 1、2 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题四个选项即是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可撤销合同四种

30、情形的具体考查。选项 A 考查对欺诈的判断。“欺诈”具有四个法律要件,即: (1)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2)须有欺诈故意;(3) 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4)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具体到本题中,甲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非基于乙欺骗甲说具有甲的贪污材料。而是基于自己一旦拒绝乙低价出售房屋的要求,乙即告发自己,故甲的意思表示违背真实意愿的真正原因在于受到乙的胁迫。而非乙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故选项 A 错误。选项 B 考查对胁迫的判断。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 69 条的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31、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可知,本题中,乙以甲的名誉为要挟,迫使甲作出了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乙的行为应认定为胁迫,据此选项B 正确。选项 C 考查乘人之危的判断。所谓乘人之危,根据 民法通则意见第70 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可知,本题中,乙并非利用甲的危难之机谋取不当利益,乃是基于胁迫,乙的行为并非乘人之危,据此,选项 C 错误。选项 D 考查对重大误解的判断。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 71 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

32、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可知,本题中,甲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并非基于其对法律行为后果等的错误认识,而是基于受到胁迫,故甲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误解,选项 D 错误。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 35 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可知,张某和李某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的签订地应当在张某和李某签字或者摁手印的地点,本题中,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故合同最后签订地应为丙地,据此,选项 C 正确。

33、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首先,根据合同法第 42 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知,本题中,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在丙与乙签约后,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使甲遭受损失,丁的行为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行为,其给

34、甲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据此,选项 C 正确。其次,选项 A 错误。乙不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原因为:(1)乙为了竞争,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最终与丙签约,属于正当的商业竞争,故乙不需要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乙指使丁的行为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缔约。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可知缔约过失责任主体仅限于缔约的当事人双方,乙虽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但非是直接与甲缔约的当事人,故乙不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乙如果恶意磋商,向丙提出虚假的优惠条件,借以阻止甲、丙之间签约,事后又不与丙签约,则乙的行为对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对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向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后,

35、选项 BD 错误。丙并非假借订立合同,恶意与甲进行磋商,而是在商谈缔约过程中,选择与提出更优惠条件的乙缔约,丙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所谓附延缓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指明为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的原因。所附的延缓条件,最终目的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使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如果所附条件最终未实现,该民事法律行为即确定地不生效。而一项条件作为将来发生的决定合同效力、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必须具有如下特征:(1)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2)条件所指明的必须是尚未

36、发生,并且将来发生与否在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是合法事实,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权利为目的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5)条件的功能在于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发生、存续或者消灭。本题中,乙所说的“如果明天早上7 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是一个延缓条件,它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所有特征,首先它是乙的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次它的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再次它不违反任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最后它决定了乙是否出钱购买甲的房子,决定着买卖合同效力的发生,所以,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个附有延缓条件的合同。在附延缓条件合同中,当条件未

37、成就时,合同效力未发生,当事人一方可以拒绝履行合同。本题中,虽然 7 点差几分时。有一群喜鹊停在甲的屋顶上,但是被甲的儿子打跑,至 7 点再无喜鹊飞来。而双方约定的条件是“明天早上 7 点屋顶飞来喜鹊”,可见,条件并没有成就,而且条件的不成就也并不是由于乙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结果,所以,选项 C 是正确的,因条件未成就,合同未发生效力,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选项 A 是错误的。附延缓条件的合同从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就成立了,只是合同的效力是否发生取决于条件的成就与否。选项 B 是错误的,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未成就时,不发生效力,而不是合同效力的无效。选项 D 是错误的,在条件未成就,附延缓条

38、件的合同不发生效力,所以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无权依据合同要求对方履行。8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首先,酒店和关某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是酒店转移零食、酒水的要约意思表示,按照通常的商业惯例,一旦房客消费,就是以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承诺,酒店和房客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其次,关某对该买卖合同的性质发生了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 71 条构成重大误解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表意人因为误解而作出了意思表示;(2)必须是对行为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一般来说,表意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9、;(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或者是由相对人的过失造成的。本题中,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将酒店有偿提供的洋酒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可见,关某是由于自己的过失,对酒店提供洋酒行为的性质发生了重大误解将酒店买卖洋酒的行为误解为赠与行为而进行饮用,根据上述第 71 条的规定,关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再次,关某构成重大误解后,可以撤销合同,但是应当赔偿酒店的损失。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本题中,关某有权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一旦关某撤销合同以后,根据合同法第 58 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

40、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知,由于洋酒已经饮用,不能返还,关某应当折价补偿。所谓的折价补偿是指如果国家对此有规定的价格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折价补偿;如果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的,则以市场价格补偿。据此,关某一旦撤销合同,就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折价补偿。同时,由于关某是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才造成了将酒店有偿消费的洋酒误认为无偿赠与,因此,关某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酒店的损失。酒店的损失应当包括酒店相关的服务费等。据此,本题中,关某赔偿给酒店的服务费与关某应

41、当折价赔偿的洋酒的市场价格之和,应当大致相当于酒店标价的洋酒的价格,所以,关某撤销合同后,应当按酒店的洋酒标价付款,选项 A 是正确的。最后,如果关某没有行使撤销权,由于双方买卖合同已经成立,酒店有权要求关某履行合同义务。在关某拒付时。根据合同法第 113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酒店可以要求关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包括酒店按照自己标明的价格出售洋酒时所得的利益。关某不能以该利益超过自己订立合同

42、时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由进行抗辩。因为关某在酒店进行消费,应当预见到酒店的消费要高于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而关某因为疏忽没有预见。据此,选项 A是正确的,选项 BCD 是错误的。 陷阱点拨 本题考生容易误选 B。实际上,大部分考生已经确定了本题中关某由于缺乏经验,误将酒店有偿提供的洋酒进行消费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合同。但对于撤销后的法律后果考虑不周延,没有考虑到撤销合同后,无法返还原物的,应当折价补偿,而且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无过错的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关某作为有过错的一方,除了应当折价补偿洋酒的费用,即洋酒的市场价格外,还应当赔偿酒店的损失。即包括酒店的服务费在内的

43、损失,两项相加,应当相当于酒店的洋酒标价。9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首先,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题中,乙将甲打成重伤,属于犯罪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84 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可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举报犯罪事实,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属于法律的强行规定,甲乙约定“甲不得告发乙”,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该协议是部分无效的。其次,虽然“甲不得告发乙”的协议是无效的,但是“乙

44、向甲赔偿医药费 5 万元”的协议仍然是有效的。因为乙将甲打成了重伤,根据民法通则第 119 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可知,乙向甲赔偿医药费属于甲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该约定是有效的。据此,选项D 中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 5 万元赔偿费是正确的。再次,根据 合同法第 56 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可知,虽然“甲不得告发乙”部分是无效的,但是“乙向甲赔偿医药费 5 万元”部

45、分仍然有,选项 AC 认为甲、乙之间的协议要么全部有效,要么全部无效,因此都是错误的。最后,选项 B 也是错误的。本题不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况。所谓乘人之危是有特殊含义的,民法通则意见第 70 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本题中,甲虽然被乙打成了重伤,但是并非处于所谓的危难之中,乙的行为不构成乘人之危,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据此,选项 B 也是错误的。 陷阱点拨 本题陷阱是合同的部分无效。许多考生已经明确知道甲乙双方约定“甲不得告发乙”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因而是无效的。也明白甲乙

46、约定“乙向甲赔偿医药费 5 万元”是属于甲的权利,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因而是有效的。但是却忽略了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规定,从而错选了选项 C。10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所谓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成立必须具有表面要件和特别要件。所谓表面要件,是指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仍然需要具备代理的表面要件。所谓特别要件,包括:(1)须行为人无权代理;(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

47、权的事实或者理由;(3)须相对人为善意;(4) 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合同法第 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具体到本题中,乙作为甲公司业务经理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虽然乙因故辞职,已经没有代理权。但是,因为其作为经理期间的签单招待客户的行为已经使丙餐厅有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权,所以,此时,即便乙已经没有代理权,根据合同法第 49 条的上述规定,该代理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是有效的,应当由甲公司来承受乙与丙餐厅签订的用餐合同的法律后果。据

48、此,选项 A 是正确的,选项 BCD 错误。1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首先,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 13 价款,余款双方约定:“其余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可见,双方已经形成了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合同已经生效,据此,选项 A 是错误的。另外要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 第 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

49、知,本题中,甲虽然没有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但是,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其次,根据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甲乙双方约定“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 13 价款,其余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并没有上述任何合同无效的理由,所以甲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选项 B 是错误的。再次,合同法第 93 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 9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合同的解除不是任意的,必须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两种解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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