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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2及答案与解析.doc

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42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2013 年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面积为 135 平米。2015 年交房时,住建部门的测绘报告显示,该房的实际面积为 150 平米。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 年卷三 13 题)(A)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乙公司有权请求予以撤销(B)甲如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应予支持(C)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应按实际面积支付房款(D)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仍按约定面积支付

2、房款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 “甲公司以 1 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 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 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 “ 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卷三 13 题)(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B) 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D)乙公司不能

3、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3 甲、乙两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 5 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价格暂定为 100 万元,具体条款另行商定。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却将该设备以 120 万元卖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 年卷三 13 题)(A)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承揽合同(B)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附条件的买卖合同(C)乙、丙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D)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4 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 50份额。双方共同将机器转卖获得 10 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

4、别享有 6 万元和 4 万元。同时约定该 10 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 3 个月后返还给张某 6 万元。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 年卷三 6 题)(A)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 5 万元(B)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 6 万元(C)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 5 万元(D)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 6 万元5 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

5、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 年卷三 11 题)(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6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 7 月 1 日预付 10 万元,10 月 1 日预付 20 万元,12 月 1 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 9 月30 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 10 月 1 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 10 月 3 日向乙公司汇去 20 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

6、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 年卷三 12 题)(A)甲公司不构成违约(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C)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D)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7 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 18 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 15 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 14 题)(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 18 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 15 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 15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18 万元,共计 33 万元(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 15 万元及其利息8 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

7、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关于商铺认购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 年卷三 10 题)(A)无效,因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对外销售(B)不成立,因合同内容不完整(C)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D)甲公司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9 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 3 月 1 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 月 1 日,甲与

8、丙签订合同,丙支付 20的货款;5 月 1 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 月 1 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 12 题)(A)戊、丙、丁、乙(B)戊、丁、丙、乙(C)乙、丁、丙、戊(D)丁、戊、乙、丙10 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 10 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 80的价款,约好 3 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 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

9、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 11 题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1 2016 年 8 月 8 日,玄武公司向朱雀公司订购了一辆小型客用汽车。2016 年 8月 28 日,玄武公司按照当地政策取得本市小客车更新指标,有效期至 2017 年 2月 28 日。2016 年底,朱雀公司依约向玄武公司交付了该小客车,但未同时交付机动

10、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致使玄武公司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关于上述购车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 年卷三 57 题)(A)玄武公司已取得该小客车的所有权(B)玄武公司有权要求朱雀公司交付有关单证资料(C)如朱雀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有关单证资料,玄武公司可主张购车合同解除(D)朱雀公司未交付有关单证资料,属于从给付义务的违反,玄武公司可主张违约责任,但不得主张合同解除1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 10 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甲公司将其中 1 套房屋卖给丙,丙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 20 万元。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

11、,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 年卷三 60 题)(A)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D)甲公司只需将 20 万元本金返还给丙13 甲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有一个健身馆。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 年卷三 51 题)(A)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退房(B)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公司恶意误导

12、,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D)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13 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 年 3 月 1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 万元,尾款 1000 万元在次年 3 月 1 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 A 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 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

13、付了 4000 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 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2013 年 5 月 1 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 4000 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 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2013 年 6 月 4 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 4000 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 “ 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 1000 万元尾款。”201 3 年 6 月 8 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

14、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 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 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请回答题。(2014 年卷三 8691 题)14 关于合作协议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是无名合同(B)对股权转让的约定构成无权处分(C)效力待定(D)有效15 关于 2013 年 6 月 4 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B)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C)有权要求返还 4000 万元(D)无权要求返还 4000 万元16 关于 2013 年 5 月 1 日张某、方某未将 4000 万元支付给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下列表

15、述错误的是:(A)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与甲公司一起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向某国土部门承担违约责任17 关于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B)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C)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构成违约(D)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拒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18 关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有效(B)无效(C)可变更(D)合作协议一被合作协议二取代19 关于丁公司的承诺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构成单方允诺(B)构成保证(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D)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19

16、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 1,000 部,每部单价 1,000 元,乙公司支付定金 30 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 30 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 1,100 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请回答题。(2010 年卷三 9193 题)20 关于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60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B)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40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

17、C)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60 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D)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40 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21 关于甲公司违约时继续履行债务,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后,就不能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B)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可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C)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债务以后,就不能请求其支付违约金(D)乙公司可选择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22 关于甲、乙、丙公司间违约责任的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B)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

18、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C)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D)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22 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 2 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

19、告知王某如 7 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请回答题。(2015 年卷三 8991 题)23 关于张某与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某非电脑所有权人,其出卖为无权处分,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无效(B)张某是合法占有人,其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有效(C)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电脑所有权(D)张某不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24 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和所获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B)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C)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

20、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D)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25 关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在 7 日内未交费,康成公司可变卖电脑并自己买下电脑(B)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C)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D)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42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与履行。民通意见第 71 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

21、、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并没有产生重大误解,没有产生较大损失。所以,A 项错误。B 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14 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 ,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差的绝对值

22、在 3以上,所以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所以,B 项正确。CD 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14 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 ,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

23、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所以,如买受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只需补足面积误差比 3以内部分的价款。CD 项错误。【知识模块】 债法总论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 93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现甲、乙约定的解除权成立的条件已经具备,乙公司享有约定解除权,可以行使其约定解除权,使合同

24、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法第 96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 93 条第2 款、第 90 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由此可知,当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行使解除权应发出解除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被解除。本题中,通知并不包含解除合同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不能认定为解除的通知,故 A 项错误;通报包括解除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应认定为解除的意思表示,故 B 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 96 条,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时,对方有权提出异议,故

25、C 项错误。但是,须注意法律对对方提出异议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合同因为违约被解除的,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债权人仍可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 98 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法第 98 条规定的清理条款,合同的解除不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故 D 项错误。【知识模块】 债法总论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无名合同、违约责任。合同法第 251 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题甲、乙两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

26、公司支付 5 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既有承揽合同的内容也有买卖合同的内容,并非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名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故 AB 项错误。乙、丙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无效的事由,故 C 项错误。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却将该设备以 120 万元卖给丙公司,甲公司当然可以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 D 项正确。【知识模块】 债法总论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根据合同法第 109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对于合同中约定的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因此,此时张某依然

27、可以请求李某返还 6 万元。本题中,李某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合同法第 12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尽管李某违约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但不能免除违约责任。本题中,李某与张某之间是合同关系,不存在侵权责任适用的可能,故 B 项正确,ACD 项错误。【知识模块】 债法总论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承揽合同、合同相对性。合同法174 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于承揽合同而言,定作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所

28、有权属于承揽人,并没有转移给定作人或者定作人指示的人。本题中,朱某将玉器交付给汤某前,汤某和方某均不是玉器的所有权人,故方某和汤某均无权向朱某主张侵权责任。BC 项错误。合同法第 262 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承揽人交付的玉器不合格,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 12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题中承揽人余某由于第三人朱某的原因履行不合约定,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合同法第 64 条规定:“当事

29、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根据方某的指示,余某向第三人汤某履行不符合约定,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当向方某承担违约责任。故 D 项正确,A 项错误。【知识模块】 债法总论6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本题中,由于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单方面要求提高合同价格,导致甲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合同,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违约,A 项正确。同时因为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且原材料上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乙无权单方要求提高合同价格,D 项错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

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的迟延履行是由于乙的不履行所致,且乙也未进行催告。故乙无权解除合同,B 项错误。合同法第 67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负有先履

31、行义务的甲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两次付款),因此乙无权再主张先履行抗辩,C 项错误。【知识模块】 债法总论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金。合同法第 114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买卖合同解释第26 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32、,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 114 条第 2 款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解释(二)第 29 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 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 114 条第 2 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了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或者约定了损失的计算的方法的,以约定为准。本题中,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应向非违约方支付 18 万的违约金。同时,实际造成的损失是

33、15 万元,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造成的损失多了 3 万元,多出的部分只有损失的 20(3 除以 15)。可见,约定的违约金尽管比实际损失要高,但并没有超出损失的 30,尚不能构成法律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甲应当向乙支付 18 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性质,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通常是补偿性的,功能和损害赔偿金相同,两者不可并用,因此在支付违约金后,甲不需要再支付损害赔偿金。故 A 项正确,BCD 项错误。【知识模块】 债法总论8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违约责任、合同的效力。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影响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而商铺预售书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34、,而是预约,故A 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二)第 1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铺预售书的当事人为甲公司和李某,约定了优先认购权,合同完整,故 B 项错误。买卖合同解释第 2 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的认购书有效,甲公司应当依约履行。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甲公

35、司未预先通知李某,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了根本违约,故 C 项正确。合同法第 110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题中,商铺已卖完,无法继续履行,故 D 项错误。【知识模块】 债法总论9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普通动产“一物多卖”情形下合同的履行顺序。买卖合同解释第 9 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

36、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首先,甲出售的挖掘机属于普通动产,甲与戊于 6 月 1 日签订合同并且完成交付,所以戊取得所有权,履行顺序为第一位。其次,5 月 1 日丁完成支付货款,4 月 1 日丙支付了 20的货款,不再考量支付价款的多少因素,仅以支付时间先后为准,丙应当先于丁受履行。最后,3 月 1 日乙签订合

37、同,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顺序最后。所以,A 项正确。【知识模块】 债法总论10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一物多卖”的合同效力。甲分别与乙、丙、丁签订了玉器买卖合同,由于均达成了协议,每一个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均为真实,此时,三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买卖合同解释第 9 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

38、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丁已经受领了出卖人的交付,因此,丁此时已经获得了所有权,故 A 项正确。只有在都没有受领交付的情形下,才优先支持已经付款的买受人,既然丁已经受领交付,丙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故 B 项错误。只有在均未受领,也均未付款的情况下,才优先保护合同成立在先的乙,故 C 项错误。如前所述,合同均为有效,故 D 项错误。【知识模块】 债法总论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1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

39、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解除、物权变动。物权法第 24 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16 年底,朱雀公司依约向玄武公司交付了该小客车,完成交付,玄武公司取得了汽车所有权,A 项正确。玄武公司有权要求朱雀公司交付有关单证资料,故B 项正确。 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

40、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朱雀公司未同时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致使玄武公司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C 项正确, D 项错误。【知识模块】 债法总论12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情事变更原则、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甲、乙虽然签订了商品房包销合同,甲公司仍为其开发商品房的产权人,并且包销合同不影响甲对其开发的商品房所有权的处分。因此,甲将由乙包销的一套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故 A 选项错误。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第 21 条规定:“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

41、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 B 选项正确。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 26条的规定,甲、丙的买卖合同签订后,因国家出台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构成情事变更,且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丙有权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故C 项正确。法院依照情事变更判决解除合同,由于情事变更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因此当事人均不构成违约,无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尽管如此,如果甲、乙间的合同因情事变更而解除,甲除应返还乙本金 20 万元之外,还须返还同期的利息,故 D 项错误。【知识模块】 债法总论13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违约责任的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

42、第9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3 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张某购房是因为此小区健身方便,但收房时根本就没有健身馆,张某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甲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故 A 项正确。甲公司在宣传资料中声称

43、有健身馆而实际没有,因此构成欺诈,在撤销合同之后,张某可以向甲公司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故 B 项正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9 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44、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上述情况下才可以请求双倍返还购房款,故 C 项错误。合同法第 97 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合同解除与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并不冲突,可以并用。因此,张某在要求退房的同时,可以一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知识模块】 债法总论【知识

45、模块】 债法总论14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丙公司是由张某和方某共同出资成立的,因此,张某、方某二人才是丙公司的股东,只有股东才有转让自己股份的权利。合作协议一的内容是甲公司将丙公司的 10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甲公司没有处分丙公司股份的权利,因此是无权处分,故 B 项正确。无名合同对应的概念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指在合同法分则中有明确规定的合同,而无名合同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此协议为股份转让的合同,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是无名合同,故 A 项正确。买卖合同解释第 3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

46、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时,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本身是有效的,故 C 项错误,D 项正确。【知识模块】 债法总论15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的解除。根据合同法第 93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合作协议一中规定,“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 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根据此约定,在出现约定情形之时,乙公司享有单方终止协议的权利,此权利性质为约定解除权。故A 项正确,B 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 97

47、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 4000 万元首付款,合同已经履行,而且以金钱给付为内容,是可以恢复原状的,因此,在解除合同之后,能够主张返还 4000 万元。故 C 项正确,D 项错误。【知识模块】 债法总论16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

48、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合作协议一是甲乙公司间签订的合同,仅对甲乙公司有约束力,张某、方某不是合同相对人,不对乙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同时,张某、方某与丙公司及国土部门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故 ABCD 项错误。【知识模块】 债法总论1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合

49、同的解除、不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93 条第 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 96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 93 条第 2 款、第94 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上述第(2)题的分析,乙公司的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已经具备,此时,可以行使解除权,但是,对方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故 A 项正确。本案中,合同双方在 合作协议一中就合同解除条件进行了约定,当约定条件达成时,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甲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故 B 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 97 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既然乙公司解除了合同,已经履行的要返还,没有履行的当然不需要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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