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4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2007 年试卷三第 10 题)(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2 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
2、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三第 9 题)(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3 甲将一辆汽车以 15 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敖。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 18 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
3、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6题)(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4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 50 万、20 万、20 万、1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 年试卷三第 7 题)(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红
4、光公司投资占 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5 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8 题)(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6 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
5、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 300 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三第 13 题)(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 300 元(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 300 元(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 300 元7 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三第 8 题)(A)中州公司因
6、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8 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 5 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 8 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2008 年试卷三第 9 题)(A)甲(B)乙(C)丙(D)丁9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2008 年试卷三第 10 题)(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
7、一间(B)乙的 3 万元存款得利息 1000 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10 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三第 13 题)(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11 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2
8、010 年试卷三第 9 题)(A)相邻权(B)地役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宅基地使用权12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 100 万元。乙公司在 20 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 6 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 8 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三第 12 题)(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13 甲晚
9、 10 点 30 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 80 公里该路段限速 60 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 10 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20 题)(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14 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三第
10、21 题)(A)冯某应向文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15 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23 题)(A)甲承担全部责任(B)丙承担全部责任(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16 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三第 22 题)(A)乙、丙、丁应承担连
11、带责任(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17 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三第 23 题)(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8 某房屋登记
12、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53 题)(A)房屋应归甲所有(B)房屋应归乙所有(C)抵押合同有效(D)抵押权未成立19 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54 题)(A)
13、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20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 年 2 月 1 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 月 1 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 50 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 月 1 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 50 万元价款,并于 5 月 10 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试
14、卷三第 55 题)(A)5 月 10 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B) 2 月 1 日至 5 月 10 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C) 3 月 1 日至 5 月 10 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D)5 月 10 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21 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三第 56 题)(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
15、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22 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恫,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2009 年试卷三第 53 题)(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23 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
16、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三第 58 题)(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24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55 题)(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5 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17、?(2011 年试卷三第 57 题)(A)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B)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C)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D)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系进行有效的抗辩26 甲向乙借款 5000 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
18、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三第 57 题)(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26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 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 12,000 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
19、主丁,向丙催要 9,000 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2009 年试卷三第 91-93 题)27 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28 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B
20、)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29 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29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
21、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下列问题。(2008 年试卷三第 9496 题)30 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31 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C)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32 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B)戊不享有该房屋的
22、所有权(C)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D)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32 2007 年 4 月 2 目,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 20 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 2007 年 5 月 20 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 2 年。2007 年 5 月 29 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 2007 年 6 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下列问题。(2007 年试卷三第 94-96 题)33 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王某
23、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34 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35 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4 答案与解
24、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即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建立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保护交易秩序,物权法第 106 条第 1 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
25、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判断可知:首先,本题选项A 中的受让人可以取得所有权。因为:(1)在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属于原物的合法占有人;(2)在其将自己占有的标的物卖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并不知其无权处分该动产,因此,作为受让人的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3)该转让行为并非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4) 动产交付已完成。所以,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受让人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其次,选项 B 中,债权人可以取得质权。物权法第 106 条第
26、 3 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担保法解释第 84 条也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选项 B 中:(1)电脑的承租人属于原物的合法占有人;(2)在其将租赁的电脑向债权人设定质权时,债权人并不知其无权设定质权,因此,债权人是善意第三人;(3)由于是动产设定质权,因此只需进行交付,不需要办理登记。可见,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债权人可以取得该动产的质权。再次。选项 C 中,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取得质权。因为:(1)动
27、产质权人属于动产的合法占有人;(2)在其将质物擅自转质于第三人时。由于第三人并不知道其无权设定质权,所以,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3)由于是动产设定质权,因此只需进行交付,不需要办理登记。由此可见,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第三人可以取得该动产的质权。另外,本题也可以直接适用担保法解释第 84条的规定。最后,选项 D 中,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品的所有权。因为:(1)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虽然属于合法占有人;(2)在其将该物品赠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也并不知其没有处分权;(3)但是。该转让并非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因此,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该受赠
28、人不可以取得该赠与物的所有权。本题中,由于是要求选择错误的选项,D 项当选。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先占取得,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的人可以取得无主财产的所有权,罗马法中即有先占制度。它是万民法上的所有权取得方法。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但是从现实生活出发,为了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学理和习惯法上普遍认可先占存在,学者认为先占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1)先占必须在事实上占有物;(2)占有人要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进行占有;(3)占有必须是和平的而非暴力取得;(4)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无主动产的取得,且法律对该无主动产没有特别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就应当适用法律的特
29、别规定,而不能适用先占取得。本题中,首先,应当确定长江和奇石属予不同的物。潘某是在长江边拾得奇石,该奇石并非长江的组成部分,也不是长江的从物,应当属于独立的物,物权法第 46 条对水流的所有权进行了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但并没有对河边的石头的所有权进行特殊规定。其次,奇石属于动产,而非如河流一样属于不动产,在奇石无主而法律又没有对其归属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潘某拾得该奇石系以和平方式,在其以所有的意思事实上形成对奇石的占有时,就符合先占取得无主物的全部条件,潘某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据此,选项 D 是正确的,选项 ABC 是错误的。3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的公布答案为
30、A,我们认为本题无解。所谓拟制不动产,是指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由于其价值较大,法律对其所有权变动采用了不同于一般动产的规则,学者将其称为拟制不动产变动规则。物权法第 24 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采登记对抗主义,即上述特殊动产的转让从交付时起所有权即发生了变动,但是不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题中,甲将汽车卖给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并没有交付汽车,故汽车的所有权仍属甲所有。后甲又将汽车卖给了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由于甲仍是汽车的所有权人,故甲将汽
31、车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且由于乙并未取得汽车的所有权,故甲、丙的行为并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在甲将汽车交付并且登记为丙所有后,丙依法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而乙的损失。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 15 条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只能向出卖人甲主张违约责任。综上,本题的公布答案为 A,也是错误的,本题没有正确选项。 陷阱点拨 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首先,必须掌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拟制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即拟
32、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物权依交付的法律行为发生变动,但非经登记,不能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其次,非经当事人特别约定,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发生以移转所有权为意思表示的移转占有,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物权变动必须发生以移转所有权为意思表示的移转占有,不存在那种仅凭意思表示一致签订买卖合同就直接发生物权变动,而不需要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情形。最后,本题中,丙不存在恶意,甲是所有权人,他有权利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物进行处分,即使有一个与乙的在先买卖,在乙没有取得所有权之前,甲仍是所有权人,仍对自己的物享有处分权,只是其最后对乙要承担违约责任。由
33、此,与丙进行的是正常买卖,不能因为甲一物二卖就直接认定丙是非善意的,因为丙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侵害任何人的利益,对乙也没有所谓的赔偿责任。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首先,本题中第一步应确定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对楼房所有的性质,根据物权法第 103 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知,因共有人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未对楼房属于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进行约定,而题目中又无四人具有家庭关系的表述,故其共有应视为按份共有。据此,选项 B 正确。其次,选项 A 考查的是按份共有人管理费用的
34、负担。根据物权法第 98 条的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可知,按份共有人对管理费用负担的原则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份额负担”。本题中,按份共有人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对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并没有约定,应按投资比例承担。据此,选项 A 正确。再次,选项 C 考查的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整体的处分。根据 物权法第 97 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5、”可知,本题中,按份共有人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之间对共有楼房的重大修缮没有约定,故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才可处分楼房,而红光公司投资仅占 50,无权单独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据此,选项 C 错误。最后,选项 D 考查的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份额的处分。根据物权法第:101 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可知,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可以自由转让,选项 D 正确。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服
36、务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属于对新增法条的考查。首先,选项 A 错误。根据 物业服务纠纷解释第 3 条第 2 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可知,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次,选项 B 是正确的。根据物业服务纠纷解释第 7 条的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即使业主甲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也有权请求业主甲与承租人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再次,选项
37、 C 是错误的。根据物业服务纠纷解释第 8 条第 2 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可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北林公司只能向业主乙主张权利,而无权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有权拒绝北林公司的要求。最后,选项 D 是错误的。根据物业服务纠纷解释第 6 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北林公司按约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丙无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支付物业费。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物权
38、法第 107 条的相关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可知,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权利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拾得人追回遗失物。所以本题中,作为遗失物所有人的乙有权向拾得人甲主张返还其遗失的牛,据此选项 CD 都是错误的。根据物权法第 111 条的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知,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只能妥善保管遗失物,而不能任意使用遗失物,如因任意使用遗失物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自己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要求遗失物的所有人承担责任。所以本题中,甲用牛耕种自家田
39、地造成牛劳累过度得病时,甲只能自己承担花费 300 元的民事责任,而无权要求乙支付,据此,选项 B 正确,选项 A 错误。同时,考生对于“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返还 300 元”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加以思考,根据物权法第 112 条第 2 款的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可知,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只能向权利人要求返还必要费用,而无其他费用的偿还请求权。本题中,甲用牛耕种自家田地造成牛劳累过度得病时花去的 300 元并非属于必要费用,所以甲无权要求乙返还。7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 135 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40、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第 139 条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可知,本题中,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只是中州公司创设性继受取得了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是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据此,选项 A 错误。物权法第 30 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中州公司之所以享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是基于其建设房屋的事实行为,这是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中最典型
41、的一种方式,据此,选项 B 正确,选项 C 错误。根据上述第 30 条的规定,中州公司因建设房屋的事实行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需要进行登记,只要该事实行为完成就发生法律效力,据此,选项 D 错误。8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中,首先,乙没有取得画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 133 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虽然当场付款,但是甲并没有立即交付,而是约定 5 天后交付,可见,乙在交易的当时并没有取得画的所有权。事后,乙诱使甲 8 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交给自己,由于甲的儿子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并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交付,乙
42、依然没有取得画的所有权。据此,选项 B 是错误的。其次。丙也没有取得画的所有权,虽然丙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甲的画,甲也决定将画卖给丙,但是交付没有完成。根据合同法第 133 条的规定,丙也没有取得画的所有权。据此,选项 C 是错误的。最后,丁没有取得画的所有权。甲的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丁属于侵权行为,不能取得画的所有权毫无疑问。据此,选项 D 是错误的。综上所述,乙、丙、丁都没有取得画的所有权,只有选项 A 是正确的。9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所有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取得物权,一般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如先占、添附或
43、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善意取得或者取得孳息。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继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一般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依据继受取得方式的不同,还可以将其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和创设的继受取得。所谓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原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移转给他人,由他人取得该物权,如继承、买卖。所谓的创设性继受取得,是指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而取得他物权,如设定抵押权,创设的继受取得仅可适用于他物权,所有权不能通过创设取得。选项 A 中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属于典型的移转继受取得所有权。选项 B 中乙取得 3 万元存款利息 1000 元属于孳息的原始取得所有权
44、方式。选项 C 中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属于加工这种事实行为而原始取得椅子的所有权。选项 D 中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属于先占取得电扇的所有权。据此,选项 A 是正确的,选项 BCD 是错误的。1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中,房屋是甲乙结婚后购得,根据婚姻法第 17 条第 1 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知,房屋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第 97 条的规定:“
45、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处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必须经过共同共有人乙的同意,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甲未经乙的同意擅自将共有的房屋进行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在事后甲也并没有取得乙的追认或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甲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无效的。据此,选项 AC 中认为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都是错误的。为了保护交易第三人的利益,物权法第 106 条第 1 款规定:“无处分权人
46、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房屋虽属于甲乙结婚后购得的共有财产,但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所以甲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时,作为丙而言,既是善意的,又支付了合理的价格,而且甲丙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丙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据此,B 项正确 D 项错误。1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首先,选项
47、AB 考查的是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均是为了自己不动产使用方便而利用他人不动产,但是二者各自具有调整范围。具体而言,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即相邻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2)相邻关系规定的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间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关系,法律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因此均属强制性规范,非当事人特别约定;(3)相邻关系是无偿的。物权法第 87 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
48、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地役权是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2) 地役权通过约定设立;(3)地役权通常是有偿的。物权法第 156 条第 1 款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本题中,学校欲乘坐地铁方便的通行权。并非相邻不动产使用人之间最基本的利用关系,因此法律不会进行强制保护,学校欲获得此种通行权,只能通过与研究院进行约定,并给予研究院一定的费用。根据上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特征,可知学校获得的权利不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而属于地役权。据此,选项 A 错误,选项
49、 B 正确。其次,选项 C 考查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国有所有的土地为限;(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即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 135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题中,学校获得的是通行权,而非利用研究院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因此学校获得的权利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选项 C 错误。最后,选项 D 考查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所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物权法第 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本题中,学校并非农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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