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物权与担保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12,单)(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 (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 (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 2 甲对乙享有 10 万元
2、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 5 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卷三 7,单)(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 3 万元,因还有 7 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2009卷三7,单)(A)专利权 (B)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4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 500 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
3、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13,单)(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 (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 (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 5 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 100 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 10 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 80 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
4、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 20 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 5 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2011卷三7,单)(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6 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 200 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 1 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三10,单)(A
5、)属于行使抵押权 (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 (D)属于自助行为 7 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 11 万元,借款期限为 1 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 1 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 11 万元中预先扣除 1 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 2 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 10 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卷三11,单)(A)丙的保证期间为 1 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丙应对 10 万元本息承担保证
6、责任 8 甲、乙约定:甲将 100 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 3 天交货,交货后 10 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 10 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 卷三14,单) (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9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
7、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59,多)(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10 甲向乙借款 5 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2008 卷三53,多)(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 3 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 (D)已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
8、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11 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该债务,由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的债务本息还清为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 卷三53多)(A)该保证为一般保证 (B)该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C)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 (D)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12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 100 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卷三55,多 )(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B)丙承担担保责任
9、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已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12 陈某向贺某借款 20 万元,借期 2 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问题。(2008卷三9193,任)13 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 50 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C)如陈某另行
10、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D)如谢某代为偿还 20 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14 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 (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15 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B)贺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 2 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
11、(C)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 15 甲公司将 1 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 10 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 6 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 45 万元和 50 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 48 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 2
12、0 万元,尾款 28 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请回答问题(2012卷三8691,任)。 16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17 在
13、乙公司将 6 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前,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甲公司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C)须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D)须先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18 在乙公司将 6 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B)丁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C)丙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D)丁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19 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
14、死亡之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公司 (B)丙公司 (C)丁公司 (D)王某 20 王某死后,关于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甲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B)大王和小王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C)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D)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按其继承份额负按份责任 21 关于小王将挖掘机卖给方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 (B)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 (C)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D)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需要大王的同
15、意 21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 1 吨药材,乙公司付款 100 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 3 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 120 万元。 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 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 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 120 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
16、理完出资手续。 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 8 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下列题。(2011卷三8691,任) 22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效力待定 (B)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无效 (C)有效 (D)无效 23 关于乙公司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下列表述正
17、确的是:(A)乙公司不得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 (B)李某对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 (C)乙公司应先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 (D)乙公司可以选择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或者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 24 在刘某办理出资手续后,关于汽车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公司 (B)张某 (C)刘某 (D)丁公司 25 关于对赵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方某 (B)钱某和刘某 (C)丁公司 (D)摩托车主 26 关于汽车维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方桌构成无因管理(B)方某构成无权代理(C)方某构成无权处分(D)方某构成表见代理27 关于座垫费和维修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18、(A)方某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 (B)丁公司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 (C)丁公司应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 (D)戊公司有权将汽车留置 27 甲有一块价值 1 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 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 3 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 12000 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 9000 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问题。(2009卷三91
19、93,任) 28 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29 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30 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
20、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30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问题。(2008卷三9496,任) 31 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
21、权 (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 解祈 物权法第 29 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 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被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不动产不需要登记,动产不需要交付。需要特别指出,非依法律行为所取得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既不是生效要件,也不是对抗要件。因此,A 项正确、B 项错误。 32 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8395,任)(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22、 (C)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33 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B)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C)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D)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物权与担保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物权法第 181 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2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据此本题中该抵押有效,A 项错误。 该法第 189 条第 1 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 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 B 项错误,C 项正确。 动产集合地产抵押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在该法第 196 条规定的情形出现之前,抵押人可以不经抵押权人的允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转让抵押物。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抵押物一经转让,即自动解除抵押,不再属于抵押物。可见,只要物权法第 196 条规定的情形没有出现,动
24、产集合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就不受该法第 191 条规定的限制。本题中,丙属于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乙无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故 D 项错误。本题答案为 C。 【知识模块】 物权与担保法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权利质押都采用登记或者交付为质权生效要件。物权法第 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换言之,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并非质权生效的要件,A选项正确。 债权出质的事实若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质权人不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B 选项正确。 当债权质押的事实通知债务人
25、后,该债权质押也对债务人发生了效力。在本题中,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也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若是部分履行,该履行对质权人丙而言在担保的债权范围内亦不构成履行。故 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答案为 D。 【知识模块】 物权与担保法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物权法第 223 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 (2) 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4)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由此可见,用以设立权利质权的权
26、利都不属于物权性质尤其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A、B、C 三项均可设定权利质权,依题意不选;D 项房屋所有权可作为抵押权的客体,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质权的客体。依题意 D 项当选。本题答案为 D。 【知识模块】 物权与担保法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物权法第 172 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该法第 185 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依据第 180 条第 1 款第(1)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该法第 187 条规定:以本法第 180 条第 1款第(1)项至第 (3)项规定的财产或
27、者第 (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只能为抵押权,本题中并没有信息表明甲、乙之间签订了关于办公用房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并没有设立,乙银行对办公用房并不享有抵押权,故 A 项错误。 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办公楼并不是设立质权的行为,因为质权是一种动产质权,对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权,故 B 项错误。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主合同是商业借贷性质的借款合同需要贷款人
28、先转让货币所有权,借款人后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数额的货币,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并且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而甲公司的办公用房为担保协议的标的物乙银行不能基于主合同中甲公司未如期偿还借款而主张对该办公用房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故 C 项错误。 乙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担保物权并不成立,乙银行不能主张对办公用房优先受偿的权利,故 D 项正确。本题答案为 D。 【知识模块】 物权与担保法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了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的优先顺位。一个动产之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时,几个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0 这个考点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把它掌握住,即“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未
29、登记的抵押权”,诸如本题直接套用这个公式就行了。 本题涉及的设备上存在着四个担保物权:甲的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乙的经过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丙的质权和丁的留置权。依物权法第 1 88 条规定,以本法第 180 条第 1 款第(4)项、第(6) 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的设备抵押即属该条规定的登记对抗的抵押权)。另依物权法第 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本题中留置权人丁优先受偿,其次是经过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乙,再次是质权人丙,最后是未经抵押
30、登记的抵押权人甲。故 D 选项是正确的。本题答案为D。 【知识模块】 物权与担保法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按照命题者的命题意旨,本题中,辽西公司对电脑实施的扣留行为符合留置权的构成要件。行使留置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行使留置权;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必须为债务人的财产,不是为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留置。(2)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如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因定作人不交付加工费用,即有权留置定作人送交的加工定作的物。如
31、果动产与债权无关,则不能成立留置权。但是,依照物权法第 231 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即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牵连关系的限制。 (3)必须是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的成立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为要件,如果债权尚未到清偿期,那么债务人则处于自觉履行合同的状态中,还不能判断出债务人到期能否清偿债务,所以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 (4)留置权的财产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留置的对象。 本题中,按照命题者的思路,随着指示交付的完成,辽东公司已经取得了
32、电脑的所有权,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事实:辽西公司对辽东公司拥有 200 万元的债权,同时合法占有了辽东公司价值 150 万元的电脑,因辽东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辽西公司扣留了辽东公司的电脑。这就构成了物权法第 231 条规定的商事留置权,故C 项是正确的。抵押权是约定物权,且抵押物不在债权人的占有之下,而本题中辽西公司的物权是法定物权,且其占有着债务人的动产,故 A 项是错误的。动产质权亦是约定物权,故 B 项也是错误的。 自助行为仅限于情况紧急场合方得行使,而本题中辽西公司对电脑实施的扣留行为既非情势紧迫又非不能及时请求公力救济,因此,不属于自助行为,故 D 项也是错误的。 但是,本题中有一个值
33、得讨论的问题,就是辽中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指示交付。尽管从司法部所公布的参考答案来看,出题者是把这一行为当作指示交付来看待,但指示交付中有一个关键的环节,那就是转让请求权物权法第 26 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本题中,就应该是辽中公司将其对辽西公司的请求权转让给辽东公司,但是从题干中看不出这一事实。如果认为辽中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指示交付,那么本案中电脑的所有权依然属于辽西公司,自然也不发生扣留的问题,进而本题无答案。就此而言,本题不是很严密。本题答案为 C。【知识模块】 物权与担保法7 【正确答案】 B【
34、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了主合同变更场合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这也是一个常规考点。依担保法解释第 30 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既如此,甲乙约定延长借款期限的结果就是,延长的那一年借款期限正好覆盖了原来的保证期间,原来的保证期间在法律上没有了意义,丙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有读者对于上述抽象分析所谓的“覆盖”一词没有理解的话,那就举个具体的例子说明:假设本题中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日是 2009 年 3 月 1 日,借款期限为 1 年,那么还款到期日为 2010 年 3 月 1 日;当时丙承诺的保证期间为
35、 1 年,也就是截止到 2011 年 3 月 1 日;后来甲乙擅自将还款期间改为 2 年也就是延长到2011 年 3 月 1 日,正因为这个延长未经过丙的同意,所以对于丙而言是无效的,那就意味着 2011 年 3 月 1 日是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后一天,可是就在这一天还在甲乙之间的还款期间(也是最后一天),所以未来的结局现在就能看穿:如过了 2011年 3 月 1 日甲没有还款,乙回头找丙(最早在 2011 年 3 月 2 日),可就在前一天(2011 年 3 月 1 日) 丙的保证期间已经刚刚过去了,依照担保法第 25 条的规定,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至此,B 选项正确既然 B
36、 项正确,本题又是单选题,命题人的意思是 A、C、D 选项相应地错误了(实际上,D 项错误是自然的;但 A、C 项关于丙的保证期间的判断以及关于丙的保证性质的判断,都是没有问题的)。本题答案为 B。 【知识模块】 物权与担保法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定金合同的实践性、实际履行对于合同效力的意义。根据担保法第 90 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可见,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定金交付时起发生效力,故甲无权请求乙支付定金,A 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 116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
37、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本题中,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 10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因此,买卖合同并不生效。但是,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该买卖合同因已经履行了主要部分而生效,故 B 项正确。既然买卖合同有效,则甲有权要求乙支付价款,故 D 项错误,需要说明的是,甲交付汽油使得买卖合同生效而不能使定金合同生效,因为,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为交付定金,故 C 项错误。本题答案为 B。【知识模块】 物权与担保法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
38、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9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该条第 3 款的规定,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丙符合善意取得
39、质权的构成要件,故 A 项正确,B 项错误。 担保法解释第 84 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质权人行使质权对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赔偿。但本题考查的并不是质权人行使质权的结果,而是质物毁损、灭失。所以,不能援用该条款来解本题。物权法第 217 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只要质权人擅自转质,过错在先,无论其对于质物的毁损灭失本身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据此,C 项正确。 本题的关
40、键在于 D 项是否正确。物权法第 215 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质权人包括转质权人,意思是说,凡质权人都对质物负有善良管理义务,如果因为自己过错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质权人对于质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比如把一副名画质物置于阴暗潮湿之地保管致使霉烂的,要负赔偿责任;但如果对于质物的毁损灭失没有过错,比如由于雷击导致一副名画质物着火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题中,当然应该是看丙有无过错而定,若丙因过错造成质物损害,则 D 项正确;如果丙没有过错,则D 项错误。从案情看不出这一点
41、,所以 D 项应该存疑。 当然,命题人可能有意区分 C、D 项的用语,C 项使用“应”,D 项使用“可”,意在突出在 D 项中,乙要求丙赔偿,也只是一种可能性,也即在理论上只要存在转质权人(丙) 对出质人乙赔偿的可能性,D 项就是正确的。在此意义上理解 D 项,可以认为也是正确的。这样,司法部的答案是可以接受的,也即本题答案为A、C、D。 【知识模块】 物权与担保法10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担保方式按照担保的财产范围是特定的财产还是担保人的全部财产(个人信用) 分为物保与人保,前者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后者专指保证。保证的最大特点即在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债务额承担无限责任,也
42、即将要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物保的最大特点对比之下,是用担保人的某处(些)特定财产承担责任,也即有限责任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保证合同的签订形式共有四种:(1)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2)在主合同上有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3)在主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但第三人以保证人身份签字;(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题中,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即表明保证合同成立,故 A 项正确。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2
43、2 条第 1 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而担保法第 6 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所谓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就是代债务人为履行的意思。因此,本题中,B 项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 3 万元”和 C 项戊向乙出具字据称 “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就是保证的意思表示,故 B、C 项正确。 担保可分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保证是典型的人的担保即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以物作为担保的物保判然有别。
44、本题中,D 项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显然是物的担保而非人的担保,故 D 选项错误。 B 项最大的难点在于,可能会有读者问,不是说保证人是无限责任吗?怎么丁对全部债务的 5 万元只保证 3 万元,也算是“无限责任”吗?其实大家想一想,“无限责任”自身的含义,只强调“用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并不关注债务金额的大小,对不对?实际上,哪怕是丁表示“本人愿代还 3 分钱”,只要其本意是用全部财产来偿还这 3 分钱债务,那也是无限责任(保证责任);反之,如果如 D 项的已那样,哪怕用一幢大厦来承担 50 亿元的责任,那也是有限责任(物保责任)。通俗一点,无限责任与有
45、限责任之别在于比的是决心(风险),而非责任大小。本题答案为A、B、C。【知识模块】 物权与担保法11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依照保证的方式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由此,本题中的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该债务,由丙承担保证责任”,正是一般保证的典型表达。A 项正确, B 项错误。 担保法解释第 32 条第 2 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
46、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据此,本题中,甲与丙约定“由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的债务本息还清为止”应当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故 C 项正确,D 项错误。本题答案为 A、C。【知识模块】 物权与担保法12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A、B 两项涉及共同抵押。先来看有关条文。 担保法解释第 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清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
47、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本题中,丙丁未就抵押所担保的债务进行份额的约定故丙丁的抵押为连带抵押。既然是连带关系,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全部债权,A 选项正确。 作为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当然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的范围是全部的责任数额;也可以向另外连带抵押人追偿,追偿的数额只能是其应承担的份额;关于向主债务人与连带抵押人追偿顺序有无法定的先后,我国现行物权法没有规定但上引司法解释明文规定表明,不存在先后顺序的问题。B 选项正确。 戊己为共同担保关系,由于他们并未与债权人约定担保的份额
48、,故为连带共同保证(而不是按份共同保证) ,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己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C 选项正确。 担保法解释第 20 条第 2 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也即在本题中戊的地位,在追偿的数额上,其实与 B 项的丙没有区别,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当然可以向主债务人甲公司追偿“全部的责任数额”,也可以向另外一个连带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区别在于在追偿的顺序上,依据担保法解释第 20 条第 2 款规定,应当(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剩下的不足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D 选项错误。 归纳一下:本题分别考奁了两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和两个抵押人之间的关系并考查了保证人之一或抵押人之一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顺序问题。保证人的追偿顺序,因为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故需先向债务人追偿,然后方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而抵押人的追偿因为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对于债务人与其他抵押人之间不存在先后的追偿顺序问题。本题答案为 A、B、C。 【知识模块】 物权与担保法【知识模块】 物权与担保法13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物权法第 191 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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