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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物权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及答案与解析.doc

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物权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 年卷三第 8 题)(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2 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 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

2、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 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第 5 题)(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3 甲、乙和丙于 2012 年 3 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 8 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 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 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

3、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 6 题)(A)2012 年 3 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B) 2012 年 8 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C) 2012 年 9 月,丁为房屋所有人(D)2012 年 12 月,戊为房屋所有人4 甲将其 1 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 30 万元。乙先付了 20 万元,余款在 6 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 20 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 年卷三第 9 题)(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

4、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5 甲将 300 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 300 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 年卷三第 6 题)(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6 甲与乙签

5、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 年卷三第 5 题)(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C) 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7 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卷三第 8 题)(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

6、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8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 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 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

7、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第 6 题)(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9 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 年卷三第 6 题)(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C)甲、乙

8、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10 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 2000 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 2000 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 13 题)(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 2000元酬金(B)如果方某不支付 2000 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11 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

9、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 年卷三第 9 题)(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12 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

10、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 300 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 年卷三第 13 题)(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 300 元(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 300 元(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 300 元13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 2008 年 5 月 5 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6 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 年 6 月 2 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

11、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09 年卷三第 8 题)(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14 甲、乙二人按照 3:7 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三第 8 题)(A)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C)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 2 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

12、任(D)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15 甲、乙、丙、丁共有 1 套房屋,各占 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2 年卷三第 6 题)(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 23 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 23 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

13、即可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6 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 55 题)(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7 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

14、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 年卷三第 54 题)(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以对足球行使留置权18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 年 2 月 1 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 月 1 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 50 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 月 1 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 50 万元价款,并于

15、5 月 10 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卷三第 55 题)(A)5 月 10 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B) 2 月 1 日至 5 月 10 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入(C) 3 月 1 日至 5 月 10 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D)5 月 10 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19 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 年卷三第 53 题)(A)房屋应归甲所有(B)

16、房屋应归乙所有(C)抵押合同有效(D)抵押权未成立20 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关于刘某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 年卷三第 55 题)(A)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B)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C)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D)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21 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 42 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2012 年卷三第 51 题

17、)(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22 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2009 年卷三第 53 题)(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23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

18、,份额分别为 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 50 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6 年卷三第 53 题)(A)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B)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C)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 50 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D)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24 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 年卷三第 56 题)(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

19、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B)按份共有入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25 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 年卷三第 54 题)(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丁

20、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6 河西村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将本村耕地全部发包,但仍留有部分荒山,此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 Z 企业欲承包该荒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第 54 题)(A)集体土地只能以家庭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B)河西村集体之外的人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C)河西村将荒山发包给 Z 企业,经 23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即可(D)如河西村村民黄某也要承包该荒山,则黄某享有优先承包权27 季大与季小兄弟二人,成年后各自立户,季大一直未婚。季大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

21、耕地若干。关于季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 56 题)(A)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B)如季大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转让的效力(C)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D)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28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0 年卷三第 55 题)(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2、29 2013 年 2 月,A 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 B 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 B 地块上修路。同年 4 月,甲公司将 A 地块过户给丙公司, 6 月,乙公司将 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卷三第 56 题)(A)2013 年 2 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 B 地块享有地役权(B) 2013 年 4 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 B 地块享有地役权(C) 2013 年 6 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 B 地块享有地役权(D)2013 年 6 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 B 地块享有地役权30 甲向某银行贷款,甲、乙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协议,由乙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乙

23、把房本交给银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乙向登记部门申请挂失房本后换得新房本,将房屋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届期未还款,关于贷款、房屋抵押和买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 年卷三第 53 题)(A)乙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B)丙应代为向银行还款(C)如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D)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但银行占有房本,故取得抵押权30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 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

24、,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 12,000 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 9,000 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以下问题:(2009 年卷三第 9193 题)31 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32 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

25、确的是:(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33 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33 甲、乙双方于 2013 年 5 月 6 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

26、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 2014 年 5 月 5 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 2013 年 5 月 6 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请回答以下问题:(2016 年卷三第 8991 题)34 水泥供应合同约定,将 2013 年 5 月 6 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了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约定无效(B)该约定合法有效(C)如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将 2013 年 5 月 6 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D)丙有权主张减轻其保证责任35 甲在 2013 年 11 月将自己对乙已

27、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B)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额抵押权(C)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D)2014 年 5 月 5 日前,甲对乙的任何债权均不得转让36 乙于 2014 年 1 月被法院宣告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债权确定期届至(B)甲应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C)甲可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D)如甲未申报债权,丙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36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 1 吨药材,乙公司付款 100 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

28、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 3 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 120 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 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 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 120 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

29、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坐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坐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以下问题。(2011 年卷三第 8691 题)37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效力待定(B)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无效(C)有效(D)无效38 关于乙公司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不得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B)李某对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C)乙公司应先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D)乙公司可

30、以选择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或者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39 在刘某办理出资手续后,关于汽车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公司(B)张某(C)刘某(D)丁公司40 关于对赵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方某(B)钱某和刘某(C)丁公司(D)摩托车主41 关于汽车维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方某构成无因管理(B)方某构成无权代理(C)方某构成无权处分(D)方某构成表见代理42 关于坐垫费和维修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方某应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B)丁公司应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C)丁公司应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D)戊公司有权将汽车留置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物权法)历年真题试

31、卷汇编 1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妨害物权的人)为特定行为(除去妨害)的权利,属于行为请求权。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故 A 项正确,不当选。作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有类似的性质,因而在不与物权请求权性质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迟延、债的履行及转让等,故 B 项正确,不当选。物权请求权派生于物权。其命运与物权相同

32、,即其发生、移转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故 C 项正确,不当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物权受到妨害后,物权人可以盲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故 D 项错误,当选。【知识模块】 物权法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 29 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法第 2 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综上所述,该房产自继承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所以蔡永在其父母死亡时即可根据遗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此

33、时,作为所有权人的蔡永对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故 D 项正确。继承法第 33 条第 1 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蔡永的姐姐蔡花在父母去世前就已借用此房屋,可以视为蔡永父母与蔡花之间存在借用合同,蔡永在继承该房屋的同时也继承了该负担。民通意见第 126 条规定:“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 合同法第 62 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34、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因借用合同的履行期限未明确,蔡永可以随时要求蔡花腾退,但应给予蔡花必要的准备时间,

35、故 A、C 项错误。物权请求权的发生是以物权存在并受到或即将受到侵害为前提,不是独立于物权而存在,只要有物权受侵害的情形发生,就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所以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B 项错误。【知识模块】 物权法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物权变动的原因。首先丙与甲、乙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房屋归甲、乙共有,约定有效,但是,此行为只意味着负担行为的完成,达成协议后,丙负有向甲、乙过户的义务,在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后来,丙没有履行协议,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但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故 A 项错误。同年 8 月,法院判决丙履行协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丙仍未办理

36、,此时,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依然归丙享有。此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 28 条之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所指情形是,当事人对于物的权属有争议时,法院判决归属于一方的,如果是不动产,可依据法院判决直接获得所有权。当然,如果要处分该不动产,应当首先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之效力。本题中房屋权属并不存在争议,法院的判决不是直接确定争议房屋的权属,而是判决丙履行已经达成的协议,即去办理过户登记,在过户登记之前房屋所有权依然属于丙,故 B项错误。既然丙一

37、直没有过户,则其依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丙死亡后,丁作为其唯一继承人享有财产继承权。 物权法第 29 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故丁可以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C 项正确。物权法第 31 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丁作为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但是,要处分该房屋的,必须先行办理登记。由于丁并未先行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其赠与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此外,丁将房屋赠与女友戊,尽管对于赠与合同做了公证,但这只是意味着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该赠与合

38、同,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时,所有权人依然是丁,故 D 项错误。【知识模块】 物权法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动产交付、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法第 134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本题中,甲乙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汽车的所有权转移,此时虽然汽车已经交付,乙仍未取得汽车的所有权,甲仍保留汽车所有权,故 A 项错误,B 项正确。甲是汽车所有权人,仍对汽车有处分权,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丙取得汽车所有权并不是因为善意取得,而是继受取得,故 C 项错误。丙是完全有可能依据指示交付获得所有权的,具体而言,如果乙没有如约

39、支付价款,则甲依然保留所有权,此时,丙即可依据指示交付获得所有权,故 D 项错误。【知识模块】 物权法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动产交付、赠与合同。甲将藏书赠与乙,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此合同在双方达成协议之时即为生效,故 AB 两项认为合同无效是错误的。赠与合同中约定受赠人乙不得将图书转让给第三人,对于此约定通常认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准确的。民法中所谓附条件中的条件是指未来的、不确定的、可能的、合法的事实,条件将来发生还是不发生,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都是不能决定的。本题中,约定受赠人不得将图书转让,就是对于受赠人行为的要求,赠与人做出这样的要求,一般

40、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因此,本题中的赠与应该理解为目的性赠与。民法理论认为,在目的性赠与中,当受赠人做了不符合该目的的行为时,赠与人不能请求受赠人履行约定的要求(如果是附义务的赠与则是可以要求受赠人履行的),可主张缔约目的不达而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在达成赠与合同并交付财产后,乙获得图书的所有权,故 C 项错误,D 项正确。【知识模块】 物权法6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更正登记、善意取得。本题中,协议的内容本身是明确的,就是房屋代购协议,不是借款购房关系,故 C 项错误。根据甲乙之间房屋代购协议的内容,甲有权请求乙进行过户登记,如乙不办理过户登记,构成违约,故 B

41、项错误。因为此房屋是通过买卖的法律行为获得,买卖之法律行为而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办理登记。甲乙之间的协议只有债权的效力。现在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尽管甲乙之间有代购房屋的协议,但对于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乙此时若将房屋出卖,应当认定为是有权处分。丙的取得应当是继受取得,因此,D 项错误。物权法第 19 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

42、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如果甲要完成更正登记,需要经过书面记载的登记权利人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在没有经过名义登记人同意的情况下,也没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情况下,甲是不能进行更正登记的。A 项的表述认为,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而不是像 2014 年第 55 题的 A 选项那样表述为“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值得认真琢磨。自实体法的角度而言,说一个主体有权做什么或者可以做什么,一般的含义就是说该主体的主张是应当获得支持。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2014 年第 55 题 A 项的表达是确定错误的。本题中,A 项的表述是,实际

43、权利人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依据 物权法第 19 条的规定,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要认为登记有错误,确实是有权提出更正登记的,可以理解为更正登记是甲解决房屋所有权纠纷的一种方式,故 A 项正确。【知识模块】 物权法7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第 2 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故 A 选项错误。第 7 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

44、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 B 选项正确。第 8 条第 2 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故 C 选项错误。第 6 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 D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物权法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善意取得、共有物的处分。物权法第 97 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

45、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民通意见第 30 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综上所述,乙为失踪丈夫的财产代管人,而不是代理人,出售房屋并非是为了其丈夫的利益,所以乙对房屋不享有处分权。乙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没有达到法定份额当事人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故 C、D 项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

46、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5) 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本题中,房屋虽然登记在财产代管人乙的名下,但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丙对这一情况知悉,符合物权法解释(一) 第

47、16 条第 1 款第 4 项的规定,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故 A 项错误,B 项正确。【知识模块】 物权法9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埋藏物、无权处分。埋藏物被发现后,有明确权利人的归权利人,没有权利人的归国家所有。本题中,权利属于甲,因此,瓷瓶应当归甲所有。丙将瓷瓶卖给丁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物权法第 114 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第 107 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

48、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埋藏物的权利人参照遗失物的权利人,也有向受让人主张追回埋藏物的权利,也可以不主张追回,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本题中,甲是权利人,乙不是权利人,因此,甲可以向丙主张损害赔偿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是丁之后两年之内向丁主张返还原物,乙没有此种权利,故 A 项正确,B 项错误。买卖合同作为负担行为,依法成立之时即为生效。本题中,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内容没有涉嫌违法,尽管丙在卖瓷

49、瓶之时是无权处分,可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本身是有效的,故 C 项错误。丙占有的是埋藏物,根据上述 114 条规定,参照适用遗失物的规则,不是占有他人的委托物,因此,此时不适用善意取得,故 D 项错误。【知识模块】 物权法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拾得遗失物。遗失人在遗失财物后,如果没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如果拾得人为此支出了必要费用,构成无因管理,遗失人应当向拾得人支付必要费用,故 C 项错误。在发布悬赏广告后,则在悬赏的遗失人和拾得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不管理解为单方允诺之债,还是理解为合同之债,当拾得人将遗失物送还之时,遗失人均应当按照悬赏的内容来履行,故 A 项错误,D 项正确。物权法第 230 条第 1 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据此,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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