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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9及答案与解析.doc

1、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9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 年卷二 6 题)(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B)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法律” 不限于刑事法律(D)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2 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

2、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 年卷二 53 题)(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3 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 年卷二 7 题)(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

3、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4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 年卷二 3 题)(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

4、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二 3 题)(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 15 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 14 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6 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 年卷二 2 题)(A)甲在不满

5、 14 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 14 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7 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卷二 4

6、 题)(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8 甲(十五周岁) 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2010 年卷二 4 题)(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9 农民甲醉酒在道路

7、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 133 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二 4 题)(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贲10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2015 年卷二 5 题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 5 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8、(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 5 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11 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 年卷二 6题)(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12 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甲收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

9、扳机,乙中弹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 年卷二 9 题)(A)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13 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甲掏出 100 元钱给乙说“ 给你,随便买什么”。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 88元,甲“亏了 ”12 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3 年卷二 8 题)(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

10、属于入户抢劫(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D)甲虽“亏了 ”12 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14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 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 ,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 年卷二 8 题)(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C)故意伤害罪

11、的既遂犯(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15 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卷二 5 题)(A)犯罪预备(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6 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 年卷二 51 题)(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B

12、)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17 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二 52 题)(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13、(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18 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 年卷二 56 题 )(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D)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19 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 年卷二 53 题)(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

14、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20 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

15、。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 年卷二 54 题)(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21 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 年卷二 55 题)(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B)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

16、窃罪(C)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D)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 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22 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二 53 题)(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 ”。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

17、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 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 300 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23 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 年卷二 53 题)(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

18、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D)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24 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二 54 题)(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B)甲抢夺乙价值 1 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 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

19、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25 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 年卷二 53 题)(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甲对丙

20、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26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 年卷二 54 题)(A)甲(总经理) 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 1 笔 500 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B)乙抢夺邹某现金 20 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27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

21、(2011 年卷二 54 题)(A)甲收买 1 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 3 万元用于孩子学费, 4 个月后主动归还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9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过失犯。A 选项,依据 刑法第 15 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为过失“以致发

22、生危害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即过失犯罪的成立以发生危害结果为必备要件。故 A 选项正确。这也表明,过失犯罪不处罚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等犯罪未完成形态。B 选项,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此时行为人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这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所在。间接故意中,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故 B 选项正确。C 选项,刑法第 15 条第 2 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表明刑法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由于犯罪只能由刑法规定,过失犯罪也只能由刑法规

23、定,这里的“法律”不包括非刑事法律。故 C 选项错误。D 选项,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对应的刑事责任重,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小,在相同的法益侵害性下对应的刑事责任轻。故 D 选项正确。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犯罪的事实认识错误。丙对于甲乙二人不存在“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的认识错误,所以不是对象错误。故 B 项错误。当丙打死了隐蔽起来的犯罪人乙时,丙并没有对乙的正当防卫意识,如果依据主客观一致的正当防卫理论,丙对乙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根据一种少数说认为偶然防卫也可以成立正当防卫,则丙在客观上打死的是另一个杀人犯,在不需要考虑丙的主观认识的情况下,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24、。故 C 项错误。丙面对甲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利进行属于正当防卫的反击,其行为具有合法性,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故 D 项正确。司法部公布答案认为丙打死乙属于打击错误,但是笔者认为,依据现代刑法理论,如果行为人对于实际发生的后果是不可预料的,则不会对意外事件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属于现代刑法意义上的打击错误,即打击错误中,行为人至少对实际打中的对象有过失。故 A 项错误。3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事实认识错误。一般认为,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之处在于,对象错误属于主观认识错误;而打击错误属于客观结果错误,行为人对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存在主观认识错误,错误的结果是由行为方法

25、等客观因素造成的。A 选项,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拨打电话的行为本身并不是犯罪行为,接通电话后的诈骗行为才是犯罪行为,在甲实施诈骗行为时,没有出现任何行为的误差,甲仅是主观出现了错误,以为在诈骗乙,实际上诈骗了丙,这属于对象错误,不是打击错误。对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对象认识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都存在诈骗故意,成立诈骗罪既遂。故 A 选项正确。B 选项,甲欲枪杀乙,因未瞄准而将丙杀死,属于打击错误。对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认定不同。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在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他人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26、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因此甲对乙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二者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故 B 选项错误。C 选项,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出现的情况。例如,实施杀人行为后,误以为对方已经死亡,抛尸入海导致对方溺死的。此种情况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故 C 选项错误。D 选项,共同犯罪中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属于对象错误。甲不存在对象错误,其属于打击错误。故 D 选项错误。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A、B 项

27、:根据 刑法第 17、18 条的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 16 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 19 条规定,又聋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是可以,就意味着虽然盲、聋哑,但是该生理缺陷对其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并无影响的时候,则依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 AB 项错误。C 项:由于丙处于睡眠的无意识状态,无法辨认和控制其行为,但该状态对于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并无阻碍。故 C 项错误。D 项:根据刑法第 18 条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

28、刑事责任,而此处的醉酒为生理性醉酒,仍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 D 项正确。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A 项:甲误以为他人追杀自己而反抗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人并没有破坏法秩序的故意,在有预见可能性的情况下,成立过失犯罪。吸毒导致的幻觉只是行为人成立过失犯罪的前提,并不是行为人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故 A 选项正确。B 项:乙在实施砍杀行为时,已经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素,如果认为最终结果可以归责于乙认识清醒时的行为,则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认为被害人最终死亡的结果不可归责于乙清醒时的行为,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故 B 选项错误。C 项:根据刑法第

29、 17 条的规定,对于爆炸罪,年满 14 周岁即可承担刑事责任,丙已经满 15 周岁,即使具体的出生月和日不能查清,也不影响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要求。故 C 选项错误。D 项:行为时不满 14 周岁的,不承担刑事责任。此处的刑事责任判断点是 “行为出现的时间”,而不是结果出现的时间。故 D 选项错误。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独立于行为和罪过的客观要素,基于“同时”原则,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必须同时具备责任能力。A 项:甲在放置炸弹的时候,由于不满 14 周岁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甲在已满 14 周岁的时

30、候,就可以为爆炸罪承担责任了,甲由于自己的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而产生了拆除炸弹消除危险的义务,甲同时有能力这么做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的爆炸罪。B 项:乙在实施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时,同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成立故意伤害罪。但是乙在实施抢劫财物的行为时,已经丧失了刑事责任能力,其抢劫的行为由于具备责任阻却事由而无罪。C 项:对丙而言,投毒杀人计划中自己的全部行为就是 “投毒”,在其投毒行为完成以后,事情就已经脱离其控制,按照行为引发的自然进程发展下去。在行为时丙是同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丙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结果承担责任。对于行为和结果出现的时间有间隔的隔时犯,责任能力只和行为的

31、时间有关,而和结果出现的时间无关。因此,即使在结果出现的时候丙已经失去刑事责任能力,但不影响其投毒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注意:此题目是在反驳着手“是侵害法益紧迫危险性的动作”这个所谓结果无价值的定义,很显然,如果采纳该种定义,只有丁喝酒时丙才着手,而那一刻,丙已经没有了责任能力,如果不借助“原因上的自由行为”这样本身难以自圆的学说,会得出丙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荒谬结论。D 项:戊有杀人的计划,并且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即使在杀人时属于醉酒状态,但仍然执行了自己的有目的的行为,意味着是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这二者的存在就证明了戊在行为时有责任能力,应该为杀人承担责任。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32、】 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的辨认(认识自己行为内容、社会意义和后果)和控制(支配自己实施或不实施特定行为)能力。行为人即使有某种精神疾病,但如果该精神病对其辨认与控制能力没有任何影响,那么行为人就属于完全责任能力人。从行为人甲杀人、自首等一系列行为来看,行为人清晰地知晓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并在意识清晰的情况下支配自己完成上述行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33、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只有 15 周岁,只为上述犯罪承担刑事责任。A 选项内容为过失侵权, 15 周岁的人不为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B 选项内容为诈骗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故意重伤害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条第 1 款的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意味着对于此年龄段的人,其行为若符合上述规定,则不再遵循刑法第 269 条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规定,不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

34、任。所以 B 选项中甲承担故意伤害罪的责任。C 选项中甲的行为涉及保险诈骗和故意毁坏财物,都不属于 刑法第 17 条第2 款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因而甲不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D 选项中,甲偷拿苹果的行为,由于没有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属于小偷小摸,不是盗窃行为,其抗拒抓捕的行为自然也不能转化为抢劫。暴力行为本身造成他人轻伤害,不符合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疑问是若甲的前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人轻伤,是按照转化型抢劫承担刑事责任,还是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的未言之意,解释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出题者对此并没有透露更多的观点。9 【正确答案】

35、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违法性认识错误。依据司法解释,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根据此定义,拖拉机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的,成立危险驾驶罪。甲知道自己醉酒驾驶拖拉机,不存在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而是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有不正确的认识。此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并且是可以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即完全可以通过咨询获得准确的知识,不影响对犯罪故意的认定。故 C 选项正确。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的认定。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犯罪未遂在客观上以着手

36、为起点,既遂结果不出现为条件,主观上以非自愿放弃(失败)为特征。A 项:贩卖毒品罪以出卖毒品行为作为着手,选项中订购毒品的行为是出卖行为的预备,在尚未获得毒品的时候就失败的,因为没有出现贩卖毒品罪的着手,成立此罪预备,不成立未遂。B 项: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说,即行为人收受了财物,包括收受了支票、信用卡等随时可以兑现的金融票证。对财物的支配性是此罪既遂的根本性特征。选项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现金支票,同时控制了支票的兑现,成立受贿罪既遂,至于事实上是否兑现不是此罪既遂的内容。C 项:行贿罪的既遂标准为将财物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即使第二天又被退回,既遂标准也在第一天出现,既遂实现后不会再退回到未

37、遂。D 项: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受骗人交付财物,行为人或者行为人计划中的第三人收受财物,即也采取控制说犯罪人控制财物。选项中受骗人将现金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犯罪人并未控制财物,所以不能成立既遂。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却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只满足未遂的条件。1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受害人故意自危所制造的风险不可归责于其他人。甲虽然实施了毒杀行为,但是在受害人完全能够得到救治的时候,受害人在完全清醒的情况下拒绝甲的帮助而使损害结果出现,不可归责于行为人。于是,甲的行为构成中只有主体、行为、对象的要素,乙死亡的结果要素不可归属于甲的故意杀人罪的

38、行为构成。因此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在实施杀人行为后,主动送乙去医院的行为,属于中止努力,但是中止行为实施后,因为其他危险导致了结果发生。如果可以假设其他危险不发生,中止行为是可以避免结果发生的,则仍然奖励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所以 A 项说法正确。成立不作为犯罪,行为人不仅要有作为义务,还需要有作为的能力。甲基于先前的杀人行为产生了救助乙的义务,但是在乙突然跳车逃跑的情况下,甲是没有能力阻止的,“法不强人所难”,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1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甲见乙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而收起枪支,属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即“能达目的而不欲”,成立犯罪中止

39、。之后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由于主观上是“不小心”,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甲最终按照故意杀人罪(中止)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数罪并罚。故 C 选项正确。1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犯罪形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入户抢劫”中的“户”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超市是开放型空间,未与外界相对隔离,即使乙在椅子上睡觉,超市也不属于刑法上“户”的范畴,因而甲不构成入户抢劫。故 A 选项错误。抢劫罪是侵犯财产与人身法益的犯罪,只有在财产或者人身法益被实际侵犯

40、时,才能构成抢劫罪既遂。持枪抢劫,但分文未取,且对被害人人身也未造成伤害的,构成抢劫罪未遂。故 B 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对于持枪抢劫的,需要区分既遂、未遂问题。故 C 选项错误。甲虽然为了抢劫付出了 100 元,但这不是刑法的评价内容,甲对于被害人的 88元构成抢劫罪。故 D 选项正确。1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41、甲的第一个杀人行为因为被害人未死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在行为人按照计划实施完毕自己的犯罪行为,只需要静静等着结果出现的时候,计划中的结果却出乎意料地没有出现,此时行为人成立犯罪未遂。甲实施第二个行为时,因为自己对杀人过程的认识(知识)是“以为自己杀不死对方”而放弃,也就是说,依照甲的认识(知识),继续下去也不会有“收益”,理性的抉择就是放弃,因而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在成立未遂之后,不可以再转化为其他未完成形态,如中止。1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依据实质的客观说,着手作为实行行为的开始,必然是具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性的行为。乙欲杀人而往饭菜中投放毒药的行为,由于被害人

42、并不在现场,在时间和空间上都与毒药存在一定的距离,因而不具有侵害甲生命权的紧迫危险性,属于预备行为。只有当甲随时可能食用毒药时,才产生死亡结果出现的紧迫危险性,才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乙在预备阶段,由于惧怕日后的刑罚惩罚而放弃犯罪,此时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成立中止。综上,乙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阶段的中止。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6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罪过。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和态度。A 选项,

43、甲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则甲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过失的态度。甲虽然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主体身份不是主观罪过的内容,不影响对甲行为的定性。B 选项,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具有杀人故意,并且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但因为没有瞄准,未能将乙打死,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甲打击错误将乙的名车毁坏,由于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属于过失毁损财物,不独立成立犯罪。C 选项,甲投毒杀害名犬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没有得逞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未遂。甲又用刀杀死名犬的行为也是毁坏财物的行为,但是甲有“情急之下”为保护自己人身权而不得已损毁财物的背景,即符合紧急避险的违法

44、性阻却事由,所以不成立犯罪,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虽然一个人对于自己引起的危险一般没有紧急避险的权利,但是当法益落差过大时仍然应当允许行为人紧急避险以保护更大的法益。所以,甲的两个行为应分别被评价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和紧急避险。D 选项,刑法第 15 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成立过失犯罪首先在客观上要确定“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然后再寻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对该种特定的“结果”有预见可能性。案例中甲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于死亡结果是疏忽大意,即应当预见

45、而没有预见到他人会因自己的行为而死亡。如果行为人甲对于被害人会死亡的结果没有预见可能性,只是对被害人可能受伤害的结果有预见可能性,则甲对客观上出现的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就没有过失,而应该是意外事件。但这样的结论明显违反案例中所描述的“甲疏忽大意致人死亡”的案情。所以,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应该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而不应该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17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别以及偶然防卫。根据法定符合说中的数故意说,打击错误时行为人也对最终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犯罪既遂的责任,同时对计划打击的对象承担故意犯罪未遂的责任;根据具体符合说,行为人对

46、最终出现的危害结果承担过失的责任,同时对计划打击的对象承担故意犯罪未遂的责任。因此 A 选项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的说法不正确。甲在打击丙的时候误中乙,属于“瞄准”的对象与“打中”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即在瞄准的对象之外发生了侵害结果,属于打击错误。因此 B 选项判断为对象错误的说法不正确。甲误伤同伙,属于没有防卫认识情况下对另一不法侵害人的侵害,理论上将这种没有防卫认识但却打击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人的行为称为“偶然防卫”(本身不具备正当性),且不管根据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甲对丙都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所以 C 项说法正确。甲、乙二人在行为对象为人身性利益时出现偏差,出现了实行犯过限。乙的行为计划中

47、伤害的对象是丙,而甲在实行时却伤害了乙。当行为对象是人身性利益时,若行为对象不同则行为构成就不同,甲、乙二人不能就伤害乙成立共同犯罪,对乙的伤害由甲单独承担责任,乙不承担共犯责任。所以 D 项的说法正确,即乙不可能成立对自己作为受害人的故意伤害罪既遂。18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认识错误、间接正犯、帮助犯。幕后人可以凭借欺骗,利用中介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来实现意志控制。此时成立间接正犯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幕后人利用或制造中介行为人的错误,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控制了结果的发生;(2)幕后人与中介行为人的行为计划是不同的。案例中甲意欲杀死乙,却误将丁当作乙杀死,属于对象错

48、误,不影响甲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所以 A、B 项说法正确。丙欺骗了甲和丁,使得甲出现了对被害人身份的认识错误。这种情况下丙利用双方的无知实现了自己的杀人目的,为故意杀人罪既遂承担责任是没有问题的。争议的内容是丙到底是帮助犯还是间接正犯?主流观点认为丙成立间接正犯。首先,丙相对于甲而言有信息优势;其次,可以认为甲是杀乙的计划,丙是杀丁的计划,二人具有不同的行为计划,并且丙不具有帮助(促成)甲实现目标的故意,反倒是通过欺骗破坏了甲的计划,不符合帮助犯的角色特征。所以 CD 项说法正确。19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事实认识错误。A 项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有

49、预料,但是对于危险实现为结果的历程产生错误认识。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B 项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犯罪结果提前实现的情况,如果是预备行为导致所追求的结果出现,则成立故意犯罪的预备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如果计划先后实施数个行为,但第一个实行行为即导致所追求的结果出现,满足“罪责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行为人投放安眠药时已经存在杀死他人的具体危险,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因此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 项中,丙计划杀人,采取邮寄的方法,没有能够精确地控制邮寄的对象指向,但是“瞄准”的是地址上标明的受害人,“打中”的正是地址上标明的受害人(注意:受害人姓名不重要,地址才重要),仍然是对象错误。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D 项中,丁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依据法定符合说,丁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杀了人,主客观一致,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依据具体符合说,丁想杀仇人,却杀了父亲,对象是有误差的,但是这种误差不重要,因为在杀人那一刻,丁确实想杀死自己面前的“那个人”,所以丁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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