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练习试卷 7 及答案与解析1 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A)甲与乙共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B)为贩卖牟利,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C)甲发现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向乙说:“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家中(D)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 10 倍,护士乙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 “那个家伙(指患者 )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 乙没有吭声,便按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2 甲某欲报复与其积
2、怨的余某,商请采石场技工乙某帮助,乙某提出炸破余家屋墙以示惩戒。稍后二人观察地形,并议定炸药放置点,乙某教以自动引爆方法。深夜,甲某依计而行,乙某前往协助。次日清晨,有上学的小学生二人路过,不慎踩到拉线而引爆,致一死一伤,余家屋墙也被炸塌,后二人被捕。则:( )(A)甲某与乙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B)甲某构成爆炸罪,乙某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C)二人都构成爆炸罪(D)二人都构成爆炸罪,此外,乙某还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3 甲某提议让乙某帮助杀死其养父丙某,并允诺事成后给 1 万元好处。期间,甲乙二人多次预谋,甲某还带乙某到丙某家窥伺作案地点,辨认丙某。某日甲某与乙某电话联系,称当日下手机会最好,让乙
3、某以找丙某买三轮车为由进入丙家,将丙某杀死。乙某按甲某授意,到丙某家,假意闲谈购买三轮车,伺机作案,后因不忍下手而离去。几天后,乙某因盗窃汽车案被审查期间,供述了上述事实。则:( )(A)甲某、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共犯(B)乙某没有犯甲某所教唆的罪,甲某属于教唆的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C)甲某是教唆犯,在此案中应当作为主犯处罚(D)乙某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同时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4 下列犯罪集团中,属于特殊的犯罪集团的有:( )(A)恐怖活动组织(B)黑社会性质组织(C)邪教组织(D)国际贩毒组织5 犯罪首要分子是指:( )(A)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B)在共同
4、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C)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D)积极参加聚众犯罪的6 2000 年 2 月起,甲某与乙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五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000 元,销赃后得赃款 9000 元,二人平分。同年 10 月甲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 5000 元。2001 年 3 月案发后,甲某主动交代曾在 1993 年元月单独作案,窃得摩托车一辆,价值 1500 元。在追究甲某和乙某的刑事责任时,下列关于甲某和乙某对何种数额负责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某盗窃合计 31800 元(B)乙某盗窃 25000 元(C)甲某盗窃 30000 元(D)乙某盗窃 12500
5、 元7 下列犯罪中,只能由首要分子构成的是: ( )(A)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C)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D)聚众哄抢罪8 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9 下列情况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有:( )(A)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B)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C)盗窃他人财物引起被害人自杀的(D)暴力抗拒缉私致检查人员重伤、死亡的10 某甲和某乙有仇,欲杀某乙全家。某日深夜某甲身带自制土地雷和匕
6、首闯入某乙家,先刺伤某乙,后连刺乙妻、乙女数刀,最后引爆土雷。结果致某乙、乙妻死亡,乙女重伤。某甲的行为是:( )(A)属于想象竞合犯(B)属于连续犯(C)按一罪从重处罚(D)从一重罪处断11 在刑罚制度中,关于刑期的计算说法正确的有:( )(A)拘役刑与有期徒刑的刑期均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且先行羁押的,羁押1 日折抵刑期 1 日(B)管制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2 日(C)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日不得折抵2 年执行期(D)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12 罪犯乙某尚在管制执行期间
7、;其下列哪些行为是违反管制规定的行为?( )(A)与他人合作写了一本故事大全,使用化名出版(B)悄悄回陕西老家为父亲办理丧事(C)家中经常去人,来去匆匆非常可疑,且从未报告(D)每天买一摞报刊杂志回家,不知在干什么13 乙某于 1999 年 3 月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刑 3 年,刑满释放后,经常夜间携带三棱刮刀到处游荡。2002 年 9 月上旬,乙嫌这把三棱刮刀不锋利,又购买一把三棱刮刀带在身上,9 月 16 日晚 9 时许,乙在当地一小卖部门前闲逛,遇见相识的周某、吴某、王某等人。周、吴等先后来向乙要香烟,乙给吴某、王某各一支,未给周,周抓住乙的衣服与之纠缠。乙将周的手拔开,发生拖拉,周打乙面部
8、两拳。乙受伤后退几步,随即拔出携带的三棱刮刀自下而上对周的左肋骨猛刺一刀,伤及心脏,周倒地死亡。乙见状后向公安机关自首。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3 乙某刺周某致其死亡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A)属正当防卫行为(B)构成犯罪(C)构成故意杀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14 对于乙某购买三棱刮刀并到处游荡的行为,从刑法的角度,应如何评价?( )(A)构成犯罪(B)不构成犯罪(C)属犯罪预备(D)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15 对于乙某刺周某致其死亡的行为,量刑时应考虑的法定情节有:( )(A)1999 年 3 月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刑 3 年(B)夜间携带三棱刮刀到处游荡(
9、C)被周某打后还击(D)到公安机关自首16 甲某和乙某打架,甲某对乙某怀恨在心,决定绑架乙某的小孩(5 岁)以给其制造点麻烦,甚至索要些财物。一天中午,甲某隐藏在乙某的家门口,看到乙某的孩子出来,他立刻跑上前去,捂住小孩的嘴,把孩子抱走。小孩子拼命挣扎,呼声惊动了在家的乙某,乙某冲了出来,和甲某厮打起来,甲某把乙某推倒在地,不巧乙某头部正碰在一块巨石上,当场死亡,甲某吓跑了。他跑到济南,因无以谋生,一天在商店门口偷了一辆旧自行车,正要骑走,被管理人员发现,甲某夺路而逃,被当场抓获,送到公安局。16 甲某的行为应定性为:( )(A)绑架乙某小孩的行为构成绑架罪(B)将乙某打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10、(C)将乙某打死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D)偷自行车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17 对于甲某的行为应怎样处罚?( )(A)以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B)仅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C)以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D)以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18 假如甲某被送到公安机关后,在侦查人员的教育开导下,在问及其为何外出闯荡而有家不归时,其主动如实地向侦查人员交代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则:( )(A)成立自首(B)不成立自首,因为没有自动投案行为(C)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9 假如甲某不仅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而且还向公安机关揭发了其邻居牛某兄弟
11、二人盗窃、抢劫犯罪团伙的情节和牛某兄弟经常居住的隐藏地点。经查证属实,牛某兄弟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18 年。则甲某:( )(A)成立自首和一般立功(B)成立自首和重大立功(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简析题20 甲某系个体工商户。一天,甲身带 1 万余元和旅行袋,前往车站乘车,途中遇到便衣民警谢某和阮某。二人见甲形迹可疑,便上前拉住甲的旅行袋要进行检查,甲不允。纠缠中,阮某表示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的工作证在甲眼前晃了一下,但甲仍拒绝检查。二人便将甲拉人路边一屋内进行检查。检查中,谢、阮二人对甲进行殴打,又用手铐将甲的双手扣上,随后从甲的身上搜出证件、小刀等
12、物,并将小刀放在台桌上,要继续检查甲的下身,甲提出去派出所才让搜查,二人不理睬,强行解开甲的裤带,甲误以为二人是歹徒,要抢他藏在小腹部的 1 万余元,于是抓起放在台面上的小刀,向二人乱刺,致 1 人重伤,1 人轻伤。20 对甲某的行为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21 甲某所持的心理态度是哪一种?为什么?22 如果谢、阮二人始终没有表明身份,对甲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23 如果谢、阮二人在劫取财物,而非执行公务,对甲某的行为如何认定?24 甲(27 岁)和乙(15 岁)经过预谋,于 2002 年 4 月 16 日下午伺机行窃。当见到被害人李红在摊位上买菜时,乙示意甲掩护,甲即站在李红跟前假装买菜,乙从李
13、红的裤兜里窃取了 200 元钱,然后迅速离去。当李红发现被窃时,就将站在身后的甲抓住。甲为了逃脱,就掏出尖刀朝李红连刺数刀,将李红刺伤。甲逃到他的朋友丙家躲藏。丙知道甲犯罪事实之后,就将甲送往外地隐藏。在甲躲藏期间,丙三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他 500 元的生活费用。24 甲与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5 丙与甲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6 甲、丙构成什么罪? 清说明理由。27 1999 年 8 月 17 日晚 6 时许,甲某在其父经营的田园租书屋中接待还书的顾客乙某后,发现书中夹有一张活期存折,即将存折抽出藏在身上,没有告诉其父等人。随即,甲打电话将其夫丙某叫来,告知他有关存折一事。夫妻二
14、人经商议后,即一回前往工商银行取款,由丙某持户名为乙某的活期存折,填、写取款凭证,冒领了人民币 5 万元。乙某发现自己因疏忽大意把夹于书中的存折随书一起还给书屋后,便于次日来到书屋查找。甲某的父亲因不明真相,答复乙没有此事。8 月 19 日,甲某、丙某得知乙某到书屋查找后,即以化名将人民币 5 万元邮寄给本区公安派出所。8 月 20 日,甲某、丙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自 1998 年 6 月至 1999 年12 月间,丙某在其成立的天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获经营出版、印刷、发行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从明达出版社非法购买书号后,非法出版、印制、发行世界文学名著、官商史话等 10 余部
15、图书,共计 1060 套,非法经营额人民币 150 万余元。27 甲某和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说明理由。28 丙某的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非法出版、印制、发行活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说明理由。29 如丙某购买的书号是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对此明达出版社也是明知的,则对该出版社应怎样处罚?30 甲某、乙某与丙某、丁某(均在逃)四人经事前合谋,欲在长途汽车上行窃。2003 年 1 月 14 日上午,四人乘上青阳开往石狮的客车不久,丁某便扒走乘客戊某的人民币 2 万元。汽车继续行驶一段路后,戊某发现被窃,即要求驾驶员将车开往公安局。此时丙某突然拔出随身携带的短刀,朝售票员的腹部刺了一刀,造成轻微伤;甲某也立
16、即用手卡住乘客周某的脖子,并拔出随身携带的短刀逼住周某,以此胁迫驾驶员停车。车停后,四人夺门逃跑,稍后甲某、乙某被追赶的群众抓获。30 本案中归案的甲某、乙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说明理由。31 如乙某带领公安机关将在逃的丁某在住处抓获,则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说明理由。32 如甲某在审讯的过程中向警方供述自己曾参与一起重大杀人案件,经查属实,对甲某应该如何处罚? 说明理由。33 如慑于法律的威严,在逃的丁某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是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又翻供,则其行为能否构成自首?说明理由。34 甲某 1998 年 8 月 1 日因盗窃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刑罚执行 3
17、 年后被假释。假释后,甲某长期未能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自己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太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 2002 年 10 月至 2004 年 3 月,甲某多次参与赌博,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近 2 年间,就获利达 3 万多元,均用于个人挥霍,由于甲某的赌友乙某欠其赌债 2 万余元,日久不还,2004 年 5 月的一天,甲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乙某刚放学的 8 周岁男孩骗歹车上强行带走,送到邻县一亲戚丙某家,然后请丁某代其写给乙某一封措辞严厉的信,威胁说:乙某必须在 3 天内送还 5 万元(2 万元赌债并且另加 3 万元的利息),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乙某向公安机关告发,小
18、孩被解救。另外,在案发后被逮捕羁押期间,甲某如实主动地揭发了邻居戊某的盗窃犯罪活动(另案处理),经查证属实。34 甲某的赌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理?35 甲某绑架乙某小孩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36 本案中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理?37 对甲某的最后刑罚应当如何确定?38 2003 年 1 月至 8 月,甲某为赢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男青年做“ 公关先生 ”,并制定了公关人员管理制度 。甲某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麒麟” 、“廊桥”及“ 正麒”酒吧内将多名“ 公关先生”多次介绍给男性顾客,由男性顾客将“ 公关先生 ”带至南京市“新富城”
19、 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甲从中收取“管理费” 。关于本案,辩护人提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未作明文规定,而根据有关辞典的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 ”的行为。因此,组织男性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的,不属于组织“卖淫”,依照罪刑法定原则,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法院认为,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对男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女性或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卖淫;对卖淫作如上界定,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试结合本案,谈谈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39 甲某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一名乘客的钱包,内有人民币 1500
20、 元,盗窃刚得手即被该乘客发现,后群众将甲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检察院对甲提起公诉后,法院最后定罪量刑时,以当时正处在“严打” 时期、社会治安不好为由,以盗窃罪从重判处甲某有期徒刑 5 年。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评述法院的判决。40 乔甲,男,18 岁,待业青年,因家中人多房少不能住,于 1998 年 6 月到其叔乔乙家借住。同年 9 月 28 日,乔甲在其叔乔乙家午睡后。闲着无事,想找本杂志翻阅,就随手拉开乔乙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 10 元面值人民币,乔甲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偷偷从中抽走 50 元。由于乔乙大意,没有发现其抽屉内短少的现金,乔甲第一次窃取得逞后,胆子越来越大,又分
21、别于同年 10月及 1999 年 3 月两次趁乔乙不在家之际,共窃取人民币 700 余元。1999 年 6 月 10日,当乔甲又趁乔乙家无人,打开抽屉欲寻现金时,被躲在家里逃学的乔乙之子乔丙发现,遂案发,随后乔甲家属代其偿还了乔乙的损失。乔乙曾到公安机关要求不要处理乔甲。问题:乔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怎样处理,为什么?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练习试卷 7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B 项中甲乙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其犯罪行为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却是各不相同的,分别构成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它们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知识模块】 刑法2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
22、析】 不能将乙某的行为定性为传授犯罪方法罪。从共同犯罪构成的角度上讲,应当说其传授爆炸方法的行为属于其参与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从另一角度上看,如果将乙某在共同犯罪之外,再定一个传授犯罪方法罪,那么传授爆炸方法的行为既作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实行行为,又作为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这必然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即双重评价的原则。【知识模块】 刑法3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是指没有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因此,可以适用刑法第 29 条第 2 款。根据刑法的规定,教唆犯按照其在共犯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对于准自首,参见刑法第 67 条第 2 款。【知识模块】 刑法4 【正
23、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特殊的犯罪集团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的犯罪集团,具体有三种:(1)刑法第 120 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组织;(2) 刑法第 294 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3)刑法第 300 条规定的邪教组织。【知识模块】 刑法5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 97 条规定,首要分子有两种: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首要分子与刑法第 26 条规定的第一种主犯相当;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知识模块】 刑法6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甲某与乙某结伙盗窃五次价值 25000 元由二人共同负责,此外
24、,甲某还应当对其单独在 2000 年 10 月的 5000 元盗窃案负责,但其在 1993 年元月实施的盗窃价值 1500 元的摩托车的行为因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而不应再要求其对此负责。【知识模块】 刑法7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BD 项中聚众进行危害活动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犯罪,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知识模块】 刑法8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且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是与主犯相比较而划分的共犯人种类,没有主犯也就无所谓从犯。因而,
25、选项 BC 表述正确。【知识模块】 刑法9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C 项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D 项应当数罪并罚。【知识模块】 刑法10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甲基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杀人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是处断的一罪。【知识模块】 刑法11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死缓的考验期间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其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 2 年执行期的问题,这一点同无期徒刑一样;当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知识模块】 刑法12 【正确答案】 A,B,C
26、【试题解析】 由于法律规定限制管制犯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这里的出版自由权应当是广义的出版自由权,即管制犯出版的是非政治性内容的作品,也必须经执行机关的批准,否则也是不允许的。【知识模块】 刑法13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乙某用三棱刮刀向周某的左肋骨刺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知识模块】 刑法1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乙某购买管制刀具到处游荡的行为并未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不符合刑法第 130 条规定的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所以不构成犯罪。【知识模块】 刑法15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A 选项可以成为
27、乙某是否为累犯的量刑情节,刑法第 65 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D 项可以考量乙某是否构成自首,刑法第 67 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知识模块】 刑法16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甲某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并实施了偷盗儿童的行为,其行为属于绑架的性质。甲某在与乙某的厮打中,将乙某推倒在石头上而致其死亡,从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甲某的表现来看,其对故意伤害的行为与结果是认识的,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偷盗自行车的行为,由于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知识模块】 刑法1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对甲某应当以绑架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注意,这两
28、个犯罪行为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和牵连,彼此相对独立。【知识模块】 刑法18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甲某主动如实交代的行为应当以自首论。行为人已经处于公检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也就不存在也不需要自动投案。由于甲某不属于犯罪行为较轻的情形,所以对其的处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知识模块】 刑法19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检举揭发犯罪事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就属于重大立功。所以,甲某的立功属于重大立功。犯罪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知识模块】 刑法一、简析题20 【正确答案】 过失致人重伤罪。甲某把便衣警察对他的搜查误认为是歹
29、徒对他的抢劫而实施了防卫,致 1 人重伤。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构成故意犯罪,有过失构成犯罪的,以过失犯罪论,无过失的,不负刑事责任。甲在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上造成了重伤的后果,完全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特征。【知识模块】 刑法21 【正确答案】 疏忽大意的过失。甲在被检查的过程中,警察既曾表明身份,而且出示了工作证,虽然只有一晃,但甲也应当预见搜查自己的可能是民警,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致使一位民警身受重伤。【知识模块】 刑法22 【正确答案】 假想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一个人由于想象和推测,在认识上产生了错误,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存在,因而错误地实
30、行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无辜的损害,这在法律上称为“假想防卫” 。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解决,即如果属于行为人主观上能够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应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能预见的,则按“意外事件 ”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对没有表明身份的便衣警察,又是在半路途中被拦劫,不能要求甲某预见到他们是警察在执行公务,因此,不应追究甲某的刑事责任。【知识模块】 刑法23 【正确答案】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不论是真警察还是假警察,也不论是否表明其警察身份,只要意在劫取财物,即为不法侵害,甲某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而且属于无过当防卫的范围,致不法侵
31、害者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冒充警察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罪状。警察利用自己真实身份抢劫,也同样是抢劫罪中的严重情节。“抢劫”属于无过当防卫的范围。【知识模块】 刑法24 【正确答案】 甲与乙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是: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只对 8 种犯罪负刑事责任,故两个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或者一个已满 16 周岁的人与一个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共同实施该 8 种犯罪之外的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本案中乙仅 15 岁,不具备承担
32、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同时乙又无抢劫的故意和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知识模块】 刑法25 【正确答案】 丙与甲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犯人通过犯意联系,明知自己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中丙与甲事先并无通谋,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知识模块】 刑法26 【正确答案】 (1)甲构成抢劫罪。本案中甲在实施了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李红实施了暴力伤害,故应根据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丙构
33、成窝藏罪。本案中甲实施犯罪行为后,逃到他的朋友丙家躲藏。丙知道甲的犯罪事实之后,就将甲送往外地隐藏。在甲躲藏期间,丙 3 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他 500 元生活费用,完全符合刑法第 310 条的规定。【知识模块】 刑法27 【正确答案】 甲某和丙某占有存折,冒领存款后又寄回派出所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丙某非法出版发行图书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我国刑法第 270 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为侵占罪。据此可知构成侵占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拒不退还或交出。在本案中,丙某和甲某在得知乙某到书屋查找后,即以化名将钱邮寄给公安派出所,这就不存在本罪成立所必需的“拒不退还或交出
34、” 这一要件。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甲某和丙某不构成侵占罪。但丙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知识模块】 刑法28 【正确答案】 不构成单位犯罪。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成员为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 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据此我们认为丙某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不是单
35、位犯罪,因为其单位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其主要活动。【知识模块】 刑法29 【正确答案】 如果明达出版社明知丙某购买书号是用于出版淫秽书刊,那么根据刑法第 363 条第 2 款,明达出版社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对该出版社应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知识模块】 刑法30 【正确答案】 乙某构成盗窃罪、甲某构成抢劫罪。在本案中,乙某与其他三名同案人都是共同实行犯,他们原本是共谋行窃,所以,本案原来是一起经过事先预谋欲行盗窃的共同犯罪案件。乙某参与了预谋,并且与其他同案人一起实施了盗窃行为。虽然在具体作案时,盗走乘客戊某 2000 元人民币的是同案人丁某,乙某没有盗到钱财,但乙某作为共同
36、犯罪的一分子,其行为自然也构成盗窃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在共同行窃时,甲、丙二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了暴力,使盗窃转化为抢劫。但甲某、丙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属于过限行为,对此过限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只能由甲、丙二人自己承担刑事责任,不应由乙某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对乙某的行为只应定盗窃罪而不应定抢劫罪。【知识模块】 刑法31 【正确答案】 乙某的行为构成立功。根据刑法第 68 条第 1 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
37、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等都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中乙某带领公安机关到同案犯的住处将其抓获,完全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立功。【知识模块】 刑法32 【正确答案】 甲某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其中故意杀人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本案中,甲某主动向警方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 67 条第 2 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论。”所以,甲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知识模块】 刑法33 【正确答案】 丁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
38、第 67 条第 1 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丁某的行为在自动投案这一点上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丁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自首。【知识模块】 刑法34 【正确答案】 甲某为了过上有钱的日子,在 2002 年 10 月至 2004 年 3 月近 2年的时间内,多次参与赌博,并把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获利达 3 万多元(均用于个人挥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
39、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03 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而其假释考验期间到 2003 年 8 月份才结束,可见,甲某是在假释考验期间就实施了赌博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 86 条的规定,属于在假释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形,应当撤销假释并实行数罪并罚,将前罪的剩余刑罚与赌博罪进行并罚。【知识模块】 刑法35 【正确答案】 甲某将乙某 8 周岁的儿子骗至车上强行带走的行为属于绑架,其目的不仅是为了索要乙某欠自己的 2 万元赌债,而且还勒索了远远超出赌债部分的3 万元,属于勒索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 239 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罪。注意的是如果甲某仅仅索要赌债 2 万元,虽然这是非法债务而不受法律保
40、护,但根据 2000年 6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此行为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而不再定绑架罪。不过在本题中,甲某不仅是索取赌债,更主要的是勒索财物。【知识模块】 刑法36 【正确答案】 丁某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因为绑架罪是一个继续犯,绑架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并未结束,还有勒索财物的行为,而丁某虽然没有参加直接的强行绑架行为,但其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勒索财物的绑架行为,而参加进行帮助,虽不是事先共谋但属于事中的共谋,也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绑架罪论处。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的、辅助作用,属于帮助犯即从犯,根据刑法第 27 条第 2
41、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知识模块】 刑法37 【正确答案】 对甲某应当以盗窃罪的 2 年剩余刑罚与赌博罪、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同时有两点要注意:一是甲某的绑架罪是在盗窃罪假释考验期满之后的 5 年内实施的,符合累犯的条件,应当从重处罚;二是甲某归案后在羁押期间,如实主动地揭发了邻居戊某的盗窃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符合立功的条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知识模块】 刑法38 【正确答案】 1. 明确性乃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但刑法的绝对明确性只能是一种理想追求,不能以“法无明确规定” 为理由对那些刑法有明文规定而仅缺乏明确性的犯罪行为不予以定罪处罚。2在贯彻罪刑法
42、定原则时不能机械地、仅仅从形式上去理解和适用刑法的罪刑规范,而应在形式合理性的范围内尽量从实质上去理解罪刑规范,以寻求实质的合理。3组织进行同性性交易的行为应当构成犯罪。犯罪是触犯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男性进行有偿同性性交易,不仅严重妨害了社会风化,而且增加了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应当以犯罪论处。4不能将“有利于被告 ”作为解决刑法解释争议的最高标准。罪刑法定只是禁止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违背了预测可能性原理,而不是禁止对被告人不利的解释。对被告人不利的扩张解释,只要解释的结果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
43、能具有的含义,没有超出国民对该用语的可预测性,就应当是合法、合理的,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将组织卖淫罪中的“ 人” 解释为包括男人和女人没有违反预测可能性原理,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符合社会形势的变化对卖淫一词含义的影响。5本案中,认定组织卖淫罪的关键在于如何解释刑法第 358 条所称的“组织他人卖淫”的含义。 “他人”的含义不限于女性,男性也在其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之内。“卖淫”通常字面含义无疑是指妇女对男子出卖肉体获取钱财的行为,但是,“ 卖淫”一词可能具有的最大含义是指以金钱或财物交换为前提进行的性交易。这一含义范围不仅包括常见的女对男的卖淫,也可能包括男对女以及同性之间的有偿性交易。因此,男子
44、对妇女以及男子对男子、妇女对妇女以金钱或财物交换为前提出卖肉体的行为,也得扩张解释为“ 卖淫 ”。所以,在解释上,组织男性卖淫的,也得以组织卖淫罪论处。综上所述,对甲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男性进行同性有偿性交易的行为,应当直接根据刑法第 358 条的规定,以组织卖淫罪论处,而不能根据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僵化的理解,借口法无明文规定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知识模块】 刑法39 【正确答案】 法院的判决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法院定罪量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相称,罚当其罪;在判断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45、把握好罪犯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本案中,甲某盗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 264 条,盗窃数额较大的,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不能因为案件处于严打时期,就加重被告人甲某的刑罚,否则就使得被告人承担的刑罚与其犯罪轻重不相适应,造成轻罪重判,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知识模块】 刑法40 【正确答案】 乔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违法行为,但综合全案情况来看,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不认为是犯罪,原因有三:其一,被告盗窃的是其同住亲属
46、的财物,而且数额相对不大,案发后,乔甲同住的亲属乔乙不要求追究乔甲的刑事责任,而且乔甲的家属已对乔乙的损失作了赔偿,故乔甲的盗窃行为不像一般盗窃犯那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二,乔甲的盗窃数额虽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 数额较大 ”的标准,但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不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的惟一标准,还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考虑。乔甲采取的是趁乔乙不注意而秘密窃取的方法取得财物的,不像其他盗窃犯罪分子那样用撬锁,挖墙掏洞等性质恶劣的手段,并且乔甲每次盗取的数额不大,而且被发现后归还,因而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看,乔甲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叶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要同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所以,乔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知识模块】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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