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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及答案与解析.doc

1、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3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规章制定的要求?(卷二真题试卷第 39)(A)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将其制定的规章定名为 “条例”(B)某省政府在规章公布后 60 日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C)基于简化行政管理手续考虑,对涉及国务院甲乙两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甲部单独制定规章加以规范(D)某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既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又规定行使该职权应承担的责任2 2001 年原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经营许可

2、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提前 90 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2003 年 9 月 1 日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的甲公司,于 2008 年拟向原发证机关某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 40)(A)因办法为规章,所规定的延续许可证申请期限无效(B)因 办法在行政许可法制定前颁布,所规定的延续许可证申请期限无效(C)如甲公司依法提出申请,某省通信管理局应在甲公司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D)如甲公司依法提出申请,某省通信管理局在 60 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拒绝延续3 经甲公司申请,市建设局

3、给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局在复核中发现甲公司在申请时报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遂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该公司的规划许可证,并予以注销。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市建设局撤销甲公司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类别?(卷二真题试卷第 41)(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行为的撤销(D)行政检查4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卷二真题试卷第 42)(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

4、长5 村民陈某在本村建一住宅。镇政府认定其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作出拆除房屋、退还土地的决定,随后将房屋强制拆除。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的决定、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关于镇政府的权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 43)(A)有权作出拆除决定,但无权强制执行(B)有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有权强制执行(C)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无权强制执行(D)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但可以强制执行6 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哪一项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卷二真题试卷第 44)(A)要求税务机关公开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信息(B)要求区政府公开该区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信息(C

5、)要求县卫生局公开本县公共卫生费用使用情况的信息(D)要求市公安局公开办理养犬证收费情况的信息7 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 45)(A)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复议(B)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C)复议机关应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D)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不同8 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 46)(A)省公安厅为

6、本案的被告(B)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9 某市工商局发现,某中外合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生产的一种软件带有暴力和色情内容,决定没收该软件,并对该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中方投资者接受处罚,但外方投资者认为处罚决定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侵害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 47)(A)外方投资者只能以合资公司的名义起诉(B)外方投资者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C)法院受理外方投资者起诉后,应追加未起诉的中方投资者为共同原告(D)外方投资者只能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为由提起诉讼10 某区公安分局以蔡某

7、殴打孙某为由对蔡某拘留十日并处罚款 500 元。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和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处罚决定违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 48)(A)蔡某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B)一审法院应判决撤销拘留决定,返还罚款 500 元,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拘留十日的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抚慰金(C)如一审法院的判决遗漏了蔡某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D)如蔡某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蔡某另行起诉11 2001 年 5 月李某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某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该局补充侦查,2002 年

8、 11 月李某被取保候审。2004 年,县公安局撤销案件。次年 3 月,李某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县公安局于 2005 年 12 月作出给予李某赔偿的决定书。李某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于 2006 年先后向市公安局和市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和申请,二者均作出维持决定。对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按照下列哪个年度的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卷二真题试卷第 49)(A)2002 年度(B) 2003 年度(C) 2004 年度(D)2005 年度12 关于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50)(A)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B)地方政府在设置机构时

9、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C)县级以上政府的行政机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D)地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发布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3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 80)(A)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B)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制度保障(C)未经送这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D)因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14

10、 2002 年,甲乙两村发生用地争议,某县政府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2008年 12 月,甲村一村民向某县政府申请查阅该会议纪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 81)(A)该村民可以口头提出申请(B)因会议纪要形成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前,故不受条例规范(C)因会议纪要不属于政府信息,某县政府可以不予公开(D)如某县政府提供有关信息,可以向该村民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15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对公务员的处分?(卷二真题试卷第 82)(A)降级(B)免职(C)撤职(D)责令辞职16 下列哪些事项属于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卷二真题试卷第 83)(A)机构的名称(B)机构的职

11、能(C)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D)机构的领导职数17 段某拥有两块山场的山林权证。林改期间,王某认为该山场是自家的土改山,要求段某返还。经村委会协调,段某同意把部分山场给与王某,并签订了协议。事后,段某反悔,对协议提出异议。王某请镇政府调处,镇政府依王某提交的协议书复印件,向王某发放了山林权证。段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在县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 84)(A)对镇政府的行为,段某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县政府为本案第三人(C)如当事人未能提供协议书原件,法院不能以协议书复印件单独作为定案依据(D)如段某与王某在诉讼中达成新的协议,可视为本案

1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改变18 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邓某,邓某在操作时弓 l 发事故。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甲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罚款三万元。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 85)(A)如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B)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三万元的决定(C)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前,应为甲公司组织听证(D)因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罚款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要求,法院应判决撤销19 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

13、打成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拘留五日。黄某认为处罚过轻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 86)(A)某区公安分局在给予张某拘留处罚后,应及时通知其家属(B)张某之妻为本案的第三人(C)本案既可以由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黄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D)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20 许某与汤某系夫妻,婚后许某精神失常。二人提出离婚,某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许某之兄认为许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行为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县民政局向法院提交了县医院对许某作出的间歇性精神病的鉴定结论。许某之兄申请法院重新进行鉴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4、(卷二真题试卷第 87)(A)原告需对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行为违法承担举证责任(B)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C)当事人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可以口头提出(D)当事人中请法院重新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21 某县公安局接到有人在薛某住所嫖娼的电话举报,遂派员前往检查。警察到达举报现场,敲门未开破门入室,只见薛某一人。薛某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字,警察在笔录上注明这一情况。薛某认为检查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 88)(A)某县公安局应当对电话举报进行登记(B)警察对薛某住所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C)警察对薛某住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政府公

15、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D)因薛某未在警察制作的检查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在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证据效力22 2006 年 12 月 5 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 11 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 年 3 月 4 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 年 6 月 5 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 年 3 月 2 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 16 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 89)(A)国家应当对王某从 2008 年 6 月 5 日到 2009 年 3 月 2

16、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国家应当对王某从 2006 年 12 月 11 日到 2008 年 3 月 4 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C)国家应当对王某从 2006 年 12 月 5 日到 2008 年 3 月 4 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D)国家应当对王某从 2008 年 3 月 4 日到 2009 年 3 月 2 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3 关于公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 90)(A)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B)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C)

17、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许可的内容应予以公告(D)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的,应当向社会公告24 2002 年底,王某按照县国税局要求缴纳税款 12 万元。2008 年初,王某发现多缴税款 2 万元。同年 7 月 5 日,王某向县国税局提出退税书面申请。7 月 13 日,县国税局向王某送达不予退税决定。王某在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卷二真题试卷第 98)(A)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B)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王某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18、C)被告为县国税局(D)是否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之一25 下列情况属于或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卷二真题试卷第 99)(A)被诉公安局把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改为罚款 500 元(B)被诉土地局更正被诉处罚决定中不影响决定性质和内容的文字错误(C)被诉工商局未在法定期限答复原告的请求,在二审期间作出书面答复(D)县政府针对甲乙两村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被诉后,甲乙两村达成和解,县政府书面予以认可26 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 年 9 月

19、22 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 1 万元。同月 30 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 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05 年 4 月 19 日,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卷二真题试卷第 100)(A)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B)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C)郑某的起诉属重复起诉(D)如郑某对告知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被诉行为系重复处理

20、行为为由不受理郑某的起诉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3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是对规章制定要求和程序的综合考查,要求考生全面理解和掌握规章制定的基本要求。就题目难度而言,本题并不复杂,只要考生掌握法条规定并有一定的理解,即可作出正确判断。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 6 条规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 、办法 ,但不得称条例。”因此,选项 A 中,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将其制定的规章定名为“条例”,显然与此规定相左。从理论上分析,之所以对行政法规、规章的

21、名称加以限定,是为了通过名称的规范,让法律规范的等级效力能通过名称得到一定的辨识。故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一般称为“法”,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为“条例”,而规章则主要称为“规定”、“办法”。为了让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名称界分更明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明确要求规章不能称“条例”。不可否认,现实中有规章可能称为“条例”的,如果这些规章在 2002 年 1 月 1 日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施行前制定,其定名为“条例”未尝不可,但最好应通过修订加以改变。而在此之后制定的规章,一律不得用“条例”命名。选项 B 的内容是行政法上经常出现的考点规章备案的要求,涉及两项内容的判断:一是规章的备案机关;二是规章备案的时

22、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应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立法法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 34 条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规章备案的时间是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故选项 B 的做法错误,不选。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 8 条规定:“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故选项 C 的做法错误,不选。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 4 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3、,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统一、职权与职责统一,既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要求,也是行政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立法时不能只规定公民义务,不赋予其权利,也不能只授予行政机关权力,而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故选项D 是正确的。有不少考生没有选择 D,既源于对行政立法的这一要求理解不深,也源于错误认为规章不能授予行政机关职权。不可否认,规章作为法律位阶中效力偏低的规范,授予行政机关职权的机会要小,而且要受到上位法的制

24、约,但小并非意味着没有。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规章可以创设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据此,规章即可在创设这两项处罚时,授予行政机关职权。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D。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难度并不高,如果考生对行政许可法第 50 条有充分的掌握,该题的答案唾手可得。该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该规定有三项内容,即行政许可延续的申请期

25、限、决定期限和逾期不作决定的法律后果,分别对应着本题的三项知识点。一是行政许可延续的申请期限。根据该规定,行政许可延续的申请期限分为一般期限和特别期限,一般期限是由行政许可法规定适用于一般情形的期限,即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特别期限是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且有别于一般期限的期限。在此可以看到,行政许可法允许规章对行政许可延续的申请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或者行政许可法认可规章所规定的期限,且对规章制定的时问并无任何要求。因此,2001 年原信息产业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无冲突,自然不存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问题。故选项A、B 错误。二是行政机关对延续

26、许可的决定期限。根据第 50 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显然,选项 C 是正确的。三是逾期不作决定的法律后果。 行政许可法出于对被许可人权利保护,规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这是行政许可法上有关默认视为准许的少数规定之一。故选项 D 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涉及对行政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认定。本题中,市建设局之所以撤销已颁发给甲公司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于甲公司在申请时报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即市建设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许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 69 条规定:“

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应当说,市建设局的做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事实上。第 69 条的规定已明确表明了其性质。甲公司撤销给甲公司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然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对公民、组织违法行为的制裁,而市建设局撤销给甲公司的许可证本身旨在纠正错误或违法行

28、为,即纠正本不该发给甲公司许可证而发给其许可证出现的错误或违法,而不是对甲公司的制裁。即使甲公司采用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也是在撤销行政许可后(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不予撤销)给予的。换言之,撤销行政许可与因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者虽通常前后相连,但明显是相分离的行为和制度。前者的目的是解决已发放的许可证如何处理的问题,后者的目的在于处理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中的违法行为。第 69条之后,行政许可法第 78、79 条所规定的内容,才是给予行政许可申请人的不利措施。第 78 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

29、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 79 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撤销行政许可与吊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虽仅有一字之差,但有本质区别,后者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此种处罚形式有明确规定。故选项 A 错误,选项 C 正确

30、。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为查明事实或为防止和制止危险、危害行为的发生或蔓延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多带有临时性,往往需要后续的处理。市建设局撤销甲公司的许可证,是对甲公司不符合条件但却获得许可证的结果性处理,而不是临时处置措施,故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选项 B 错误。一般认为,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为对公民、组织是否守法和是否履行行政法义务进行的强制性了解、督促和疏导的行为,是采取处置措施和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市建设局复核甲公司的申请材料,在一定意义上是行政监督检查行为,而市建设局基于复核情况作出的撤销甲公司许可证的行为,则是处置措施。故选项 D 错误。另外,需注意行政许可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31、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行政许可行为违法,而依法否定其效力的制度;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许可行为合法,但因出现法定情形而依法使其失效的制度。行政许可法第 69 条规定的是行政许可的撤销,而行政许可法第 8 条是对行政许可撤回的规定,内容如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C。4 【正

32、确答案】 B【试题解析】 要对本题作出正确选择,首先要掌握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交流制度的规定。公务员法第 63 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根据此规定,公务员交流既包括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包括公务员队伍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的外部交流,而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其中,调任属公务员的外部交流,转任属公务员队伍内部的交流,而挂职锻炼则带有混合性。对这三种形式,公务员法又分别进行了规定。公务员法第 64 条是对

33、调任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根据此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人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即属于公务员的交流。由此可以看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并非都能称为调任。这些

34、人员如果通过公务员考试,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只能称为公务员的录用。调任与录用虽同为公务员队伍的人口方式,但二者有许多区别,而关键性不同是二者适用对象不同,调任所适用的职务层次要比录用高,录用适用于选拔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调任适用于选拔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据此,选项 A、C 符合公务员法第 64 条规定的调任,属于公务员交流。公务员法第 65 条是对公务员转任的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

35、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显然,转任是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形式多样,既有本机关内部的转任,也有跨地区、跨部门转任。本题未涉及此种情形。公务员法第 66 条是对挂职锻炼的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挂职锻炼既可以在公务员系统内,也可以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此带有混合性。选项 D 的挂职锻炼属于前者,属于公务员交流。选项 B 属于公务员职位聘任,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的范畴。公务员法第 95条第

36、 1 款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本题为选非题,故答案应为 B。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旨在测评考生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认识和理解。职权法定,是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而职权的类别不同,“法定”之法亦有区别。如就决定权而言,若涉及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规章可授予;而涉及行政许可权,则法律、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可授予。而关涉特定行政机关的职权,在很大程度上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本题具体涉及土地管理领域中的镇政府的职权行政决定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首先分析行政决定权拆除

37、非法占用土地住宅的决定权。土地管理法第 76 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规定,若公民、组织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拆除决定,故镇政府无权以违反土地

38、管理法为由作出拆除决定。当然,2008 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赋予了乡镇政府新的职权。城乡规划法第 65 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此规定赋予了乡镇政府拆除决定权但前提条件是“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显然,城乡规划法并未改变土地管理法有关拆除决定权授予的格局。不少考生以此作为认:勾本题中镇政府享有拆除权,而忽视了本题给出的细节:“镇政府认定其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作出拆除房屋、退还土地的决定”。镇

39、政府认定陈某的住宅违法的理由是非法占用土地,而非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依据是土地管理法,而非城乡规划法,故应以土地管理法而非城乡规划法来作为判定镇政府是否有拆除权的依据,作为判断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关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行诉法解释第 87 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据此规定,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前提是法律、法规有规定。本题涉及的

40、执行是土地管理领域,土地管理法第 83 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因此,在土地管理领域中,行政机关对拆除决定无强制权。综上,镇政府针对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土地的建筑,既无作出拆除决定的权力,也无强制执行权。本题的答案为 C。6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41、】 本题是较简单的题目,只要考生能掌握申请公开个人信息的要求即可作出正确选择。由于个人信息关系到个人隐私,比申请公开一般性的政府信息须受到更大的约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20 条对申请公开一般性的政府信息作出要求,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25 条则对申请公开个人信息附加提出了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J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

42、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选项 A 中要求税务机关公开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信息,显然符合第 25 条的要求,而选项 B、C、D 中申请公开的信息,则属于一般性的政府信息。综上,本题的答案为 A。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要正确回答本题,就要全面掌握有关行政复议第三人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 10 条第 5 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10 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 1 至 2 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

43、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故选项 A 的说法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9 条第 3 款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故选项 B 的说法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35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故选项 C 的说法正确。选项 D 的判断要略微复杂,要求考生既要掌握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也要掌握第三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

44、强制执行制度。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52 条规定:“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而行政复议法第 33 条恰恰是对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执行制度安排。其内容如下:“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是依相同的强制执行制度进行的。选项 D

45、 的说法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答案为 D。8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是涉及行政诉讼被告、第三人和地域管辖的多知识点题目,也上历年司法考试经常考查的内容。对与这三项内容相关的法律规定,大部分考生应当说十分熟悉,关键在于如何结合本题的情节正确予以运用。行政诉讼法第25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属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被告应为最初作出没收决定的某市公安局,而不是复议机关

46、省公安厅。故选项 A 错误。对行政诉讼第三人,许多考生都知晓行政诉讼法第 27 条的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题的考核重点是要求考生具体运用这一规定作出判断。本题中,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因被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恰恰是这“走私车”的认定,与田某有内在的利害关系。一方面,如果法院支持某市公安局的认定,李某将因此要求田某承担相应的责任,田某的权利义务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关联;另一方面,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若田某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极有可能

47、无法获得司法救济。一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维持,李某将不能再行提起行政诉讼。而李某要求田某承担责任,田某只能充当被告,且须受行政诉讼判决的拘束,不能以所售汽车不是走私车作为抗辩理由。因此,结合本题的细节,田某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且此利害关系是直接的,而非间接的,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选项 B 的说法错误。选项 C、D 均是行政诉讼地域管辖问题。行政诉讼法第 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前所述,本题属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显然应由最

48、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复议机关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选项 C 正确,选项 D错误。综上,本题的答案是 C。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较简单,只要考生掌握相关的规定即可正确作答。行诉法解释第 15 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题涉及的正是中外合资企业,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作为合资一方的外方投资者,无论认为合资企业的权益受到侵害,还是认为自己一方的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自己的名义独

49、立提起行政诉讼。故只有选项 B的说法正确,其他选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 18 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本条是针对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及原告资格行使主体的规定,本题并未涉及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原告资格问题,因此不能适用本条作为判断的依据。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涉及多个方面的知识点及其运用的考查,既有行政诉讼的,也有国家赔偿的,而行政诉讼的知识点集中在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和行政诉讼裁判。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采用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则,但针对特殊情形亦采用特殊规则。本题的情形,即属于特殊地域管辖。行诉法解释第 9条第 2 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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