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27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2002 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实:1996 年 6 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数百万元货物被骗,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2000 年 3 月,李某未经集体研究,将公司的 200 万元给好友吴某主管的某运输公司(集体企业),2002 年案发时,尚有 80 余万元未归还。2001 年底,吴某为表感谢,送 1 万元给李某作为“过节费” 。2000 年 5 月,张某提出要花 3 万元。张某给李某 4 万元,言明 1 万元作为李某的“辛苦费”,李某遂将 3 万元送给
2、其认识的办案人员,使张某之子罪责得以开脱。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 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 李某将 200 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3 李某收受吴某“ 过节费”和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4 某县人民法院决定于 2002 年 11 月 14 日公开审理一起强奸杀人案。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的法庭准备情况是: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11 月 10 日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刘某(32 岁),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刘某表示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11 月 12 日将开庭时间和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
3、院和诉讼参与人,同时贴出公告。11 月 14 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没有律师出庭为刘某辩护的情况下,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问:此案的审理在诉讼程序中有哪些错误?指出并说明理由。5 陈某为乡镇企业振兴农业机械厂的承包经营人,在承包期间内,经营不善,难以完成承包任务。2001 年 10 月,陈某以振兴农业机械厂名义到某市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业务。在此期间,他从该公司办公室中窃取了空白介绍信和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2001 年 12 月,陈某诈称他为某市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与南方某省一贸易货栈签订购买 100 吨钢材的购销合同。贸易货栈恐货款落空,要求陈某找人作合同的保证人。
4、陈某将骗取钢材的计划告诉了某县百货大楼经理王某,并说如百货大楼在合同上签字,陈某给百货大楼 4 万元现金。于是,王某作为某县百货大楼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了定,同意为购销合同提供担保。2002 年 2 月,贸易货栈将货物运至农机公司所在地。陈某提取了货物,并转运至振兴农业机械厂,折价作为承包期间的应交利润。振兴农业机械厂将余款 15万元退还陈某,陈某将 4 万元送于百货大楼。然后携余款 11 万元潜逃。2002 年 5月,南方某贸易货栈向某县百货大楼要求其承担责任。贸易货栈得不到货款,又寻不到陈某,于是以陈某、农业机械公司、某县百货大楼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者给付货款。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
5、题:5 陈某持农业机械公司空白合同书与南方某贸易货栈签订的钢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6 农业机械公司是否应对该合同负责?为什么? 7 在本案中,某县百货大楼应负什么性质的责任,为什么? 8 振兴农业机械厂接受的陈某交给的 100 吨钢材应如何处理?9 对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10 北京某商业大厦(被告)和内蒙古自治区某羊毛制品公司(原告)签订了一份联销协议。被告方由一承包人江某按协议规定从原告处提走了价值一百多万元的羊毛制品运往北京销售,但却并未付款给原告一方,并准备出国。原告方情急之下,求助于某市基层法院。该院立即办理支付令手续。考虑到江某欲出国,该法院遂派一名审判员立即赶时间乘飞机至北京
6、,在首都机场及有关部门帮助下,成功地扣下了江某的护照,迫使江某按协议履行合同,避免了原告方一次巨大损失。请问:10 本案中某市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是什么程序?它须具备什么条件?11 人民法院向债务人江某发出的支付令具有什么效力? 12 江某是否可以对支付令提出上诉或者异议? 13 如果江某提出支付令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4 2001 年 8 月,王华因生意需要向赵明借款 5 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债务到期后,赵明多次向王华催还,但王华因生意亏本无力归还,只好拖延搪塞,赵明极为恼火。2002 年 10 月 14 日,赵明再次向王华索债未果,便带人将王华的全部高档电器搬走,王华未加阻拦。同年
7、11 月 15 日,王华带某市合作区公安局一民警来到赵明位于某市前卫区的家中,将赵明拘留。11 月 16 日,合作区公安分局以赵明实施抢夺行为为由正式将赵明拘留。赵明不服拘留,于 11 月 19 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复议裁决维持合作区公安分局的拘留决定。赵明仍不服,于 2002 年12 月 21 日向前卫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作区公安分局的拘留决定。前卫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受理了此案,并于 12 月 30 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了合作区公安分局,要求被告于 2003 年 1 月 14 日以前提出答辩状。2003 年 1 月 10 日,合作区公安分局两位领导来到赵明家中,就实施拘留不当一
8、事向赵明表示道歉,并同意赔偿经济损失 1 万元。赵明对合作区公安分局表示谅解,申请撤回起诉。14 前卫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赵明能否向合作区人民法院起诉? 为什么? 15 赵明能否在对合作区公安分局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如果能,是否必须在起诉时一并提出? 16 如果赵明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要求,前卫区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17 前卫区人民法院要求合作区公安分局于 2003 年 1 月 14 日以前提交答辩状是否合法?为什么 ? 18 前卫区人民法院对赵明的撤诉申请是否应准许?为什么?19 设前卫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赵明撤诉,赵明反悔,又向前卫区人民法院起诉,前卫区人民法院应
9、否受理?20 如果本案进入审理阶段,合作区公安分局所作拘留决定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为什么?21 法院应对此案做出何种判决?22 甲公司等欲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的基本构想包括以下内容:(1) 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 个发起人中有 4 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2)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 8000 万元,其中 7 个发起人认购 2500 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 5500 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3) 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4) 本公司设立时已经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因此对外
10、募集股份无需再经审批;(5) 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自己收款;(6) 为了保证股份公司设立成功,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7) 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8) 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二、论述题23 我国选举法中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当前,有人对该规定提出了质疑,认为它
11、违反了宪法上的平等原则,也有人认为该规定是合理的。请你运用法学原理简述你自己的看法。三、文书题24 申请人:常玉芬,女,38 岁,河北省保定市人,河北省保定市厂出纳员,住河北省保定市区 路号。常玉芬父母均住在小庄村,因一家住房紧张,其父常牛于 1989 年 10 月 29 日向乡、村有关部门申请新宅基地,经主管部门批准,将村西头一大土坑划归常家使用,1990 年 12 月县政府正式向常玉芬的父亲发了宅基地使用证,使用人为常玉芬一家7 口人。地基批下来后,由于该地方原来是水塘,水枯后留下来一个大坑,深处距地表五六米,根本无法盖房,于是常玉芬的哥出面联系买了几车废土填坑,并雇人拉土、修饰地基。19
12、91 年初将地基修整好,全家都将他们多年的积蓄拿了出来凑了 10000 多元,将料备齐。1991 年 4 月 25 日,常玉芬与郑华登记结婚。但因郑华家住房紧张,两人并未在一起同居。 1991 年 6 月 12 日,常玉芬家正式开始盖房,请了小庄村的一些年轻人帮忙,郑华也找了几个朋友帮忙。房盖好后,由于郑华与常玉芬结婚后没处住,于是常家便将新房让常玉芬与郑华暂住, 2000 年,郑华单位分了一间住房,两人搬走。2002 年 8 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2)中法民字第 21 号判决终审离婚判决书中认定:一、“ 常玉芬与郑华结婚后, 1991 年 8 月前后,双方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申
13、请宅基地 3 分,盖了 3 间房,房子盖好后,双方在此共同生活”“保定市郊区小庄村常玉芬与郑华所盖的 3 间房产系婚后所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 13 条规定,3 间房产是常玉芬、郑华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合理进行分割故判决,二、坐落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西头的 3 间房间,西头两间归郑华所有,东头一间归常玉芬所有,院内空宅基双方均有使用权。”现常玉芬对离婚判决中房产分割的部分不服,拟申请再审,请你为常玉芬代书一份民事再审申请书。答题要求:1格式正确,特定事项齐全。2诉讼请求合法有据。3文字通顺,无语法错误,无错别字。4考生不得署名,否则不得分。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27 答案与解析
14、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不能定罪。李作为该国有外贸公司经理,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过失而受骗,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根据目前刑法的规定,属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但是,由于其行为当时的刑法尚未确定此种行为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溯及力原则,对李某的行为应当适用当时的刑法。因此不能对其行为定罪。2 【正确答案】 李某将 200 万元提供给运输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作为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资金行为;鉴于李某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
15、定定罪处罚。3 【正确答案】 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 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其利用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借给吴某主管的公司,并收受“过节费”1 万元,数额较大,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为;因李某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李某为张某“ 帮忙” 并收 “辛苦费”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因其介绍李某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 1 万元以上,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4 【正确答案】 1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 条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县人民法院管辖是错误的。2本案在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有以下几处错误:(1) 人民法院应最
16、迟在 2002 年 11 月 4 日向被告人刘某送达起诉状副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1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最迟应在开庭 10 日前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故而在 11 月 10 日才向刘某送达是错误的。(2) 在被告人表示不委托辩护人时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4 条的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被指控犯强奸和杀人两罪,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形。故而法院没有为其指定辩护人是错误的。(3) 贴出开庭公告是错误的。本案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应贴出开庭公告。3对本
17、案公开审理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2 条的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本案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强奸杀人案。4在没有律师出庭为刘某辩护的情况下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错误的,理由如前所述。5 【正确答案】 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因为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本案的钢材买卖合同是陈某为了骗取钢材,采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受损害方贸易货栈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6 【正确答案】 农业机械公司不负责任。因为尽管合同是以农业机械公司为一方签订的,但原因是陈某偷窃该公司的空白合同书从事诈骗所致,农
18、业机械公司对合同被撤销无过错,故不承担责任。7 【正确答案】 百货大楼应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百货大楼应承担赔偿贸易货栈损失的责任。8 【正确答案】 振兴农业机械厂取得的 100 吨钢材是善意取得的,并且是有偿的,所以,农业机械厂取得 100 吨钢材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9 【正确答案】 对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10 【正确答案】 某市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是督促程序。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督促程序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标的须是
19、具有给付内容的金钱或有价证券; (2)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3)支付令必须能送达当事人。本案符合上述条件,故人民法院可以适用该程序。11 【正确答案】 如果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未于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为生效。其效力与生效判决相同,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令的内容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2 【正确答案】 依民事诉讼法规定,江某作为债务人,不得对支付令提起上诉,但可以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其期限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 日以内。13 【正确答案】 如果债务人江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该异议合法有效,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
20、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债权人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只能另行起诉,由人民法院按一般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14 【正确答案】 前卫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赵明也可以向合作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为行政诉讼法第 18 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诉解释第 9条的规定,这里的“ 原告所在地 ”包括原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前卫区是原告赵明的住所地,合作区既是被告合作区公安分局所在地,又是赵明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因此前卫区人民法院和合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15 【正确答案】 根据行诉解释的规定,赵明既可以在提起行
21、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16 【正确答案】 如果赵明早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前卫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67 条的规定,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的,应该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如果赵明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先由合作区公安分局解决。17 【正确答案】 不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43 条的规定,被告合作区公安分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前卫区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而不是前卫区人民法院要求的十五日。18 【正确答案】 法院应准许赵明撤诉。赵明撤诉系出于自愿,是基于合作区公安分局改变其违法的
22、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没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前卫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赵明撤回起诉。19 【正确答案】 根据行诉解释第 44 条的规定,前卫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赵明撤诉后,原告赵明又起诉的,前卫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 【正确答案】 该拘留决定的合法性应由合作区公安分局证明。因为行政诉讼法第 32 条规定:“ 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1 【正确答案】 前卫区人民法院应做出撤销合作区公安分局对赵明所实施的拘留决定的判决。本案中,赵明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赵明与王华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性质,合作区公安分
23、局对赵明做出拘留处罚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的规定,前卫区人民法院应做出撤销判决。22 【正确答案】 17 个发起人中有 4 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要求,发起人应当有 5 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 7 个发起人中只有 3 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 8 000 万元,其中 7 个发起人认购 2 500 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 2 500 万元,没有达到 35%的比例要求。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
24、律规定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4认为本公司设立时已经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因此对外募集股份无需再经审批是错误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要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外募集股份也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5发起人次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自己收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发起人向社会公募集股份时,必须委托证券公司承销和委托银行收款。6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公司不能设立时,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7创立大会可根
25、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次定召开的时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 30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时间并不是完全由发起人决定的,发起人要根据法律规定在股款募足后的 30 日内决定创立大会的召开时间。8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公司不能设立,应由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认股人并不对此承担责任。二、论述题23 【正确答案】 1“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公民平等权的法律规定。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6、” 的具体体现。2选举权的平等不仅表现在公民个人在选举时一人一票,享有同等权利,且不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等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或遭受歧视。而且在表现在不同的选举群体上享有实质性的平等。可见,我国选举制度中的平等原则不仅仅表现在形式上,而注重选举权的实质平等。3由于历史和经济体制方面的原因,为了体现实质性的平等,我国选举法又规定了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这种规定,在其当时产生时有其特定的合理性。因为当时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而城市人口远远小于农民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片面地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比
27、例过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状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果仍然秉持选举法中原来的规定,则很不利于实现选举权的实质上的平等,不利于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在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基础上对这一规定进行改革,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选举权。三、文书题24 【正确答案】 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常玉芬,女,38 岁,河北省保定市人,河北省保定市厂出纳员,住河北省保定市区 路号。被申请人:郑华,男,40 岁,河北省县人,河北省保定市局工人,住河北省保定市区 路 号。请求事项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河北省侏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中法民字第 21 号判决,对
28、常玉芬与郑华离婚一案中财产部分再审。事实与理由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中法民字第 21 号判决书认定:“常玉芬与郑华结婚后,1991 年 8 月前后,双方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申请宅基地 3 分,盖了 3间房,房子盖好后,双方在此共同生活”“ 保定市郊区小庄村常玉芬与郑华所盖的 3 间房产系婚后所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 13 条规定,3 间房产是常玉芬、郑华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合理进行分割故判决,二、坐落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西头的 3 间房产,西头两间归郑华所有,东头一间归常玉芬所有,院内空宅基双方均有使用权。”保定市中级法院对小庄村 3 间房产性质的认定与事实不符,适用
29、法律不当。实际情况是,哉与被申请人郑华于 1991 年 4 月 25 日登记结婚,登记后,郑华家中住房紧张,没有我们的住处,我们并未同居生活。我家住保定市北郊小庄村,当时家中有住房 3 间,因我家中人口多,不够住,我父亲向乡、村有关部门申请新宅基地,申请日期是 1989 年 10 月 29 日,申请人是我父亲常牛,申请书递上去后,我父母及哥哥多次跑县、乡,跟领导反映我家住房困难,后来村长提议把村西头一大坑划归我们使用,地宅近 3 分。1990 年 12 月县政府正式向我父亲发了宅基地使用证,使用人为我全家 7 口人。地基批下来后,由于该地方原来是水塘,水枯后留下来一个大坑,根本就无法盖房,由我
30、哥哥出面联系花了 2000 多元买了几车的废土填坑,另外还雇车、修饰地基一共花了近 4000 元。1991 年年初将地基修整好,并开始备料,我父母哥哥妹妹都把自己多年的积蓄拿出来凑了 10000 多元,这钱中还有4000 多元是向村里刘贵财、王明军借的,到 1995 年我家才还上欠的外债。在一、二审诉讼中,刘贵财、王明军均向法院提供了借据、证人证言,法院未予采信。上述证据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在我与郑华结婚前,我家已把盖房的料备齐了,在申请宅基地到备料这段时间,郑华没有帮任何忙。1991 年 6 月 12 日,我家开始盖房,请了小庄村的一些人帮忙,郑华也找了几个朋友帮忙,当时我们结婚不久,郑华也
31、作为主人,帮助招待客人、干活,这也是人之常情。房屋盖好后,父母及家人考虑我与郑华结婚后没处住,他们把新盖好的房子让给我和郑华住。2000 年 9 月,郑华单位分了一间平房,我们搬走。这期间,我们在小庄村共住了 9 年多,对 3 间房中的一间做了简单装修,铺了地砖,贴了壁纸,还装了土暖气,盖了一间 6 平方米的小厨房。对 3 间房的整体未做过维修、翻、改、扩建等。我认为保定市郊区小庄村的 3 间房产及院内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我全家的共同财产,与郑华没有任何关系。理由如下:(一) 此讼争的 3 间房产的宅基地是我父亲于 1989 年 10 月 29 日就向有关部门申请的,当时我与郑华还不认识,申请宅
32、基地与他没有什么关系。上述情况,有我父亲在 1989 年 10 月 29 日亲笔所写的申请书为证。中级法院认定:“常玉芬与郑华结婚后,1991 年 8 月前后,双方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申请宅基地 3 分。”中院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二) 经村民委员会、乡、县政府批准下发的宅基地使用权上,明确使用人是我家7 口人,不包括郑华,发证时,我与郑华尚未结婚,怎么能说该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呢!(三) 营建此房过程中,从买土填坑、备料、建房整个过程花费近 20000 元,均是我家 7 口人凑的,郑华没出过钱,为建房我父亲还向村中人借了 4000-5000 元,有借据和证人为证;(四) 在盖房过程中,郑华帮助
33、盖房,但是郑华与其他帮工一样都不能取得房屋产权;(五) 我与郑华婚后在该处住了 9 年,对房屋做些装饰,并盖了一间小厨房;前面我已作说明,该处房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婚后家中考虑郑华家没有住房,作为家庭成员间的照顾,让我们住在该处,我们借住该处房产是无偿的,不交房租的。我认为,我们盖的小厨房,对房屋所做的简单装饰所折抵的费用远不够补偿所住 9 年房屋的折旧费用,所以,我认为该处房产产权属于我娘家所有,郑华也无权要求将添附的小厨房、土暖气、装饰材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综上所述,我认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中法民字第 21 号判决书将常玉芬家的家庭共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严重侵犯了常玉芬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78、179 条规定,我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涉及到分割小庄村 3 间房院的判决部分进行再审,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另外,申请人对保定市中院(2002)中法民字第 21 号判决书关于判决离婚、子女抚养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部分没有异议。此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常玉芬2003 年 1 月 2 日附:1一、二审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各 1 件2证人证言、书证 11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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