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97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2008 年 2 月 29 日,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还款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欠乙公司的货款共计人民币 1,298,355 元,至 9 月 30 日还清欠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甲公司以房屋两套设立抵押担保,双方另行签订抵押协议。2008 年 2 月 29 口,甲公司将 A 房屋(产权人为余某,余某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抵押给乙公司,抵押人为甲公司,抵押额为 631950 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08年 4 月 26 日,乙公司与余某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余某将其 B 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余某后称抵押未征得其妻同意)
2、抵押给乙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嗣后,甲公司陆续归还 193,000 元。2008 年 3 月 10 日,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 130 万元,后在归还 10 万元后无力偿还剩余借款,只有甲公司欠款,亦无力催讨。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甲公司直接向其偿还借款,并要求余某以抵押房产优先清偿借款。问题:1 丙银行能否代位行使乙公司的担保物权?为什么? 2 B 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 A 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4 案情:某大型国有企业重组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 A,A 公司内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四人,全部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的
3、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王某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该企业设立一子公司 B,A 对此子公司 B 投资 1000 万元,该子公司 B 自有资产 2000 万元,全部资产为 3000 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B 公司投入资金 2000 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 1000 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B 公司血本无归,全部亏损 3000万元,被迫破产。B 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在重整期间, B 公司决定放弃 A 公司对其的欠款 500 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 A 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请,要求终止该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其破产。问题:4 本案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A 有关董事会成
4、员的规定是否合法 ?5 A 公司是否应承担 B 公司的破产责任? 6 B 公司认为将财产赠与其母公司是正当的,不应被宣告破产,理由是否适当?7 案情: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章、郭劳动报酬 8000 元一直未付。张、郭二人经商量,将赵 15 岁的女儿 A 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虽经郭、章二人多次催促,赵仍不付报酬。于是二人商定将赵的女儿卖掉。在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将 A 奸淫。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章郭二人以 10000 元将 A 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 A 后要与 A 结成夫妻,遭到 A 的拒绝。陈某遂想劝说 A 同意,但又担心 A 逃走,便将 A 关
5、在房间里反锁了 1 个多月,但 A 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 A 年纪小,太可怜,便让 A 返回了原籍。这样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章某,让章某退回自己的 10000 元钱。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章某的一辆价值 4000 元的摩托车骑走。问题:根据上述案情,分析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8 案情:李某创作的小说小村庄的陈年往事在似水年华杂志发表后,王某认为小说以其为原型,将其丑化为一个下流无耻的恶霸,使其名誉权受损。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5 万元并赔礼道歉。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似水年华杂志社为共同被告。此时王某死亡,法院于是变更其子王一为原告,其后又准许王一将请
6、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 7 万元。一审判决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李某和王某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李某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7 万元,并在似水流年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李某、王一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问题:8 王某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9 王一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害?为什么?10 如何评价法院在一审程序中的做法?11 本案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定?如何评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
7、?12 案情:黄某(女,23 岁)某中外合资公司总经理秘书,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精通英语,业务能力强,而且相貌气质俱佳。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常与总经理一同出差,引起总经理妻子袁某的嫉恨。袁某多次在电话中辱骂黄某,甚至到公司对黄某进行谩骂。一日,袁某故意来到黄某回家必经之路某日用品店门口,待黄某外出返家时,袁某便上前当众大骂黄某。黄某开始一直沉默不言,后来袁某抓住黄某的衣服进行厮打,并将其衣服扯破,致黄某当众受到巨大屈辱。黄某实在不堪忍受,便猛地将袁某推倒在地,刚好袁某头部撞在了一块石头上。后经治疗,花去医疗费2 万余元。黄某的精神也受到刺激,卧床休息半个月后才逐渐恢复正常。袁某向区人民法院提
8、起自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区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对袁某的伤情做出的结论为轻伤的法医鉴定书证明,决定开庭审判。经过两次合法传唤,自诉人袁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判决宣告终止审理。一周过后,袁某不愿再起诉,但袁某的父亲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再次决定开庭审判。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袁某提出反诉,法院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黄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法院经缺席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管制 6 个月,赔偿经济损失 7000 元。黄某得知消息,在法定期限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提起反
9、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经书面审理后,依法做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管制 4 个月,赔偿经济损失 7000 元,被上诉人袁某犯侮辱罪,判处管制 2 个月。由人民法院执行。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二、论述题13 材料:事件一:某日,网络上悄然流传开某商界公众人物甲男与诸多女性的大量不雅照片,众多网民纷纷点击观看,并传播给他人;有人甚至发帖谩骂涉事公众人物。经警方调查后发现,认为照片传播是由于甲男不慎遗失移动硬盘,又被拾到者传到网络上所致。照片在网络上广为传播后,B 地公安局表态,向朋友赠阅本事件图片属违法。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 200 张以上,或传播到网
10、上使点击数达到 1 万次以上的,传播者将被追究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刑事责任。事件二:何女士搬进了新家,十分开心。但是半个月后的一天,她在阳台晾衣服时,却意外的发现对面一电线杆上的一个摄像头正对着她的卧室。于是何女士找到了相关单位要求对方撤掉摄像头,对方却说摄像头是用于监控街道交通违章的,不会对准何女土的家。尽管如此,何女士仍然觉得别扭,回家就买了厚厚的窗帘。问题:运用法理学相关知识,分析上列事件一中的法律关系,并结合事件二,从法与人权关系的角度,对上述事件做出简要的评析。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畅;2不少于 6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97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11、 【正确答案】 丙银行能代位行使乙公司的担保物权。因为,基于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宗旨考虑,担保物权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具有确保债权实现的作用,丙银行为实现其债权可以对此行使代位权。【试题解析】 合同法第 73 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一般来说,代位权的客体为到期债权,但代位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如果否定担保物权为代位权的客体,则债权人将不能从债务人享有的抵押权中获得清偿,这不符合代
12、位权制度设立的目的,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因此,从代位权制度设立的宗旨方面考虑,而且法律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应当允许丙银行对担保物权行使代位权。2 【正确答案】 该抵押权设立有效。该房屋虽系夫妻共有财产,余某主张未曾征得其妻同意,但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房屋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权合法有效没立。【试题解析】 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
13、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第80 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 187 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卜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
14、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没:立。本案中,余某以该房屋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该房屋虽为夫妻共有财产,余某无权单独处分,但是,乙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根据物权法第 106 条的规定取得对共有房屋的抵押权。3 【正确答案】 该抵押权设:立无效。该房屋的产权人为余某,抵押人甲公司并非房产所有人,在未征得产权人余某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该房屋没定抵押权,且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试题解析】 物权法第 180 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 建设用地使用
15、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片;抵押。第187 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房屋的抵押人为甲公司,但产权人却是余某,所以,甲公司并非房屋的所有人,无权以该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并且从题中所述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其事先征得了余某同意或事后得到余某的追认。另外,该抵押权的设立未办理抵押
16、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确认无效。4 【正确答案】 依据公司法第 65 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 68 条的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本案中的国有蚀资公司中的董事会中无职工代表,不能体现国有独资公司的民主性,是不符合公司法的。依据公司法第 70 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7、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该公司董事长如未经法定同意程序,还兼任其他公司的负责人,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5 【正确答案】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依据公司法第 14 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说明,该国有独资公司的子公司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母公司虽可以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董事和经理的任免,但是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是由该公司的董事、经理自行负责,并且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母公司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该母公司仅以其投资 1000 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18、对此以外的责任概不承担。6 【正确答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70 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第78 条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该公司在重整期间,无偿转让财产给母公司和放弃对母公司债权的这些行为是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所以,B 公司的理由是不适当的,债权人要求终止重
19、整程序,宣告其破产是合法的,应当支持。7 【正确答案】 (1)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对拐卖妇女罪应按基础法定刑量刑。(2)郭某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对拐卖妇女罪应按照第二档法定刑量刑。(3)对于陈某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数罪并罚,但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试题解析】 (1)章某和郭某为讨回自己的劳动报酬扣押赵某的女儿 A,构成非法拘禁罪;后来因为讨不回报酬便临时起意将 A 卖掉,并且开始寻找买主,构成拐卖妇女罪。(2)章某和郭某事先通谋扣押 A,并且共同实施了扣押的行为和拐卖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章某和郭某,二人均应
20、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3)由于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郭某在章某不知道的情况下将 A 奸淫,因此对于强奸 A 的行为,章某不负法律责任,由郭某单独负责。因此,章某和郭某对于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构成刑法第 240 条第 1 款规定的拐卖妇女“情节严重”,法定刑升格。(4)陈某明知道 A 为被拐卖的妇女仍然加以收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陈某担心 A 逃走,便将其反锁在房间里 1 个多月,构成非法拘禁罪;陈某在要求返还 10000 元钱遭拒后,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章某的摩托车盗走,构成盗窃罪,对于陈某所犯上述罪应当
21、数罪并罚。(5)对于陈某的行为有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第 241 条第 6 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陈某虽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可以不追究其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刑事责任。8 【正确答案】 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先予执行的规定。【试题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 97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 追索劳动报酬的;(三)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民诉意见第107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22、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在起诉后,判决做出前,为了立即制止杂志社的侵权行为,有权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9 【正确答案】 不可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的请求,诉讼结束后又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试题解析】 根据工某的起诉,本案的诉讼标的为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基于同一诉讼标的可以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但是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受其既判力的影响,当事人对于引起争讼的诉讼标的不得
23、再行提起诉讼。因此,当事人对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另行起诉,提出在前次诉讼中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王一在诉讼终结后不能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老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0 【正确答案】 法院不应当追加被告,而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王一作为继承人有权承担王某的诉讼权利义务,法院变更为原告是正确的;王一有权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法院应予准许。【试题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 11
24、9 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6 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本案中,王某只起诉了李某,而未起诉似水年华杂志社,因此法院主动将杂志社追加为被告是不正确的。民诉意见第 44 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
25、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据此,法院在王某死亡时,变更其子王一为原告的做法是合适的。民事诉讼法第 52 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所以,王一有权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法院应予准许。11 【正确答案】 二审应将李某、王一和杂志社都确定为上诉人。直接发回重审错误,可以就赔礼道歉的起诉请求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才应当发回重审。【试题解析】 民诉意见第 176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李某、王一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据此,该三人均为上诉人。民诉意见第 182 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
26、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据此,二审法院可以就赔礼道歉的起诉请求,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12 【正确答案】 (1)区法院不应在自诉人只有法医鉴定书这一证据时就决定开庭审判。理由: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法院才应开庭审判。(2)自诉人袁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不应判决宣告终止审理。理由:经过两次合法传唤,自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应按撤诉处理。(3)法院不应受理袁某父亲的起诉。理由: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之一是被害人的告诉,只有被害人无法告诉或者不能告诉时,其
27、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才可以代为告诉。(4)一审过程中,法院不应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告人的反诉。理由:除了因公安机关、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起的自诉以外,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反诉。(5)被告人下落不明时,法院不得缺席审理。理由:被告人下落不明时,法院应当对案件中止审理。(6)二审法院不应受理上诉人黄某提起的反诉。理由:二审法院应告知其另行起诉。(7)二审法院不应只书面审理。理由:二审的审理方式只有开庭审或者讯问调查审理两种,不能书面审。(8)不应由法院执行管制。理由:管制刑应由公安机关执行,法院无此刑罚执行权。【试题解析】 (1)刑事诉讼法第 171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
28、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所以区法院不应在自诉人只有法医鉴定书这一证据时就决定开庭审判。因此,自诉人起诉必须有足够证据,法院才应当开庭审判。(2)刑事诉讼法 第 171 条第 2 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故本案中按终止审理不正确。(3)高法解释 第 186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高法解释第 187 条规定,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
29、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上述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据,本案被害人袁某并无无法告诉的原因,应由其本人自行告诉而不是他父亲告诉。(4)高法解释 第 206 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本案中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告人黄某可以提起反诉。(5)高法解释 第 204 条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6)高法解释 第 265 条
30、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7)高法解释 第 253 条规定,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据此,二审法院不应书面审理。(8)刑事诉讼法 第 218 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二、论述题13 【正确答案】 (一)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的性质的法律规范在调整同类型行为的时候可能形成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其前提是存在相关法法律规范。在上述
31、事件一中:(1) 公众人物甲男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照片等物泄露,负有一定责任,在甲男与涉事女性之间形成民事上的隐私权法律关系,涉事女性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2) 作为传播源头的拾到移动硬盘的人,将涉事照片传播出去,对公众人物甲男以及涉事女性,负有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并且可能还涉及传播淫秽品的刑事法律关系。(3) 在网络上看到本事件照片的人,包括网民自然人和平面媒体以及网站法人,如果将这些照片在公共媒体(包括平面和网络)继续传播,也是侵犯公众人物甲男以及涉事女性的隐私权,对他们负有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并且也可能因此涉嫌触犯有关淫秽品管制的法律(行政法律关系)。(4)
32、B 地公安局表态,向朋友赠阅本事件图片属违法。因此,在公安局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就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如果相对人对该”表态” 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公安局可以辩称其行为为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这是有争议的。(二)两个事件都涉及公民隐私权利保护的问题。隐私权属于私权,对隐私权的保护常常会涉及私权与公民知情权、私权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平衡问题。上述事件一反映了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紧张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公众熟知的人物,如事件一中的商界名人毕竟不是掌握权力资源的政治人物,人们不能以对政治性公众人物的标准去要求商界公众人物。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事件一中公众获悉的信息是通过非法途径传播来的。按照程序法上对人权保障的角度看,毒树之果应予以排除以侵权信息为据对没有法律过错的受害人进行任何负面评价都是错误的,这是议论者的理性之锚,也是以后的公共议论中尤需注意的问题。事件二中则关系到公共权力与私权之间的紧张关系问题。公共权力在合法行使的限度内,私权是受到限制的,但相比较而言,单个公民的个人权利更容易遭到公共权力的侵害。与事件一相比,事件二中的公民是一位普通的公民,其正当的隐私权利需要更大程度的保护。因此,在事件二的情况下,如果该女士有正当的理由怀疑其隐私有遭受侵害之虞,权力部门就应该排除这种侵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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