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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及答案与解析.doc

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甲市 A 县的刘某与乙市 B 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 C 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 M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 B 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 M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 M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

2、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 30 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09卷四三) 问题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2刘某

3、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 理由是什么?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 2 太阳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在有偿取得某幅土地的使用权之后,由于资金困难,与月亮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并分享该开发项目的利润。但双方未实际履行。此后,环球公司就同

4、一幅土地以更优惠的条件与太阳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并开始实际履行。三方之间由此发生纠纷。环球公司根据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裁决太阳公司继续履行。双方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自行达成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仲裁庭三名仲裁员中一名认为应当否定和解协议,一名认为应当制作调解书,首席仲裁员认为应当制作裁决书,最后按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了裁决书并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此后月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本公司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履行该合同。(2003卷四六) 问题1月亮公司在得

5、知环球公司申请仲裁后,能否申请参加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 为什么 ?2环球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能否在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的诉讼中成为当事人?为什么 ? 3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在程序上是否合法,为什么?4在仲裁裁决已确认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的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判决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为什么?5月亮公司是否有权以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为什么? 6对仲裁裁决中已经认定的事实,太阳公司在诉讼中能否免除举证责任?为什么?3 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

6、判有期徒刑 12 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 3000元,后经查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 天 3 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

7、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2012卷四七) 答题要求: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4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 800 字。 问题: 1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3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4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4 案情:20 10 年 10 月

8、 2 日午夜,A 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 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三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

9、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 C 市老家来 A 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 A 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 A 市发生的 3 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 年 3 月 19 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 4 份书面材料

10、: (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 19 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 C 市;(2)2010 年 4 月 5 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 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 19 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 C市。 (法庭审判) 庭审中, 3 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

11、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 3 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 4 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 A 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

12、有期徒刑 9 年、5 年和 3 年。(2011卷四三)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 4 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 为什么? 5 案情: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 400

13、 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 3 月 6 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 5000 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 年 5 月 10 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 400 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石某称:2006 年 3 月 14 日,在张某办公室将 15 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 4月 17 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 40 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

14、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取出 40 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 10 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 10 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石某公司日记账、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记载,2006 年 3 月 6 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 5000 万元打入

15、石某公司账户。同年 3 月 14 日和 4 月 17 日,分别有15 万元和 40 万元现金被提出。(2010卷四三) 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 1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2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6 案情: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 2 年

16、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 15 年。(2009卷四三) 问题 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 理由是什么? 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

17、应当如何处理? 7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08卷四三)问题 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

18、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8 案情:某县检察院办理一起贪污单位小金库款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杨某(法定代表人)称所涉款项系单位招待费等,发票在其办公室抽屉中未及报销。侦查人员在杨某办公室抽屉中搜

19、查到付款单位为犯罪嫌疑人原单位的发票 11 张,价值 5 万元。为了查明该发票是否已经从该单位报销,侦查人员传犯罪嫌疑人李某(原单位会计)、许某(出纳 )同时对粘贴在一张纸上的 11 张发票进行辨认,二人指认该 11 张发票已从单位的小金库账上报销。侦查人员遂让二人在粘贴被辨认发票的附页上签署辨认意见,次日持此发票到看守所让犯罪嫌疑人杨某辨认。杨某否认已经从原单位报销,侦查人员指着粘贴附页上李某、许某书写的辨认意见及签名说“会计、出纳都证明了,你这样顽固下去没好处!”,杨某遂在李某与许某的辨认意见及签名下面签署了“此票据已从单位小金库账上报销” 的意见。 杨某妻子委托的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杨

20、某的要求,侦查人员陈某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杨某的签名而拒绝。 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某、李某、许某共同贪污单位公款 5 万元。在法庭审理中,发现杨某尚有收受贿赂的事实,法庭决定对此一并审理。法庭辩论中,杨某的辩护人除认为指控杨某犯贪污罪、受贿罪证据不足外,还对公诉人起诉书中对 3名被告人没有区分主从犯,而在发表的公诉词中称杨某为主犯提出了反对意见。休庭后,审判长王某到杨某原单位调取了部分新证据,分别通知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其办公室,听取了他们对该新证据的意见。 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 3名被告人犯贪污罪成立,杨某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 5 年;李某和许某系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21、缓刑 2 年。杨某涉嫌的受贿罪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杨某上诉后,某市中级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县法院指派刑庭庭长赵某担任审判长与原审人民陪审员毛某、苗某组成舍议庭,重新审理认为,原审证据虽然在证据资格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故作出与原审一审相同的判决。 问题 请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分析本案的诉讼程序有哪些错误之处?(2008卷四 四) 9 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

22、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 10 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10 市公安局于 1999 年 1 月 4

23、日对刘某(男,24 岁)、张某(男,21 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 1999 年 3 月 30 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

24、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 2 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10 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

25、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根据本案叙述,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如果刘某向 M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仲裁协议视

26、为有效,当事人也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提出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3(1)仲裁委员会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能指定仲裁员。(2)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员回避后,仍应当由何某选任仲裁员,只有在何某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主任才能直接指定。(3)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有二

27、:一是即使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也只能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不影响仲裁庭的审理;二是仲裁员回避后的程序进行问题由仲裁庭决定。4(1)刘某应当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或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何某应当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何某撤销仲裁申请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恢复执行。5如法院通

28、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6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为,一方面原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协议即已失效,只能重新达成协议方能申请仲裁。【试题解析】 1本题的法条依据在于仲裁法解释第 7 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 20 条第 2 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另外,仲裁法第 20 条第 2 款规定

29、: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根据仲裁法第 36 条的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回避,题干中并未交代该仲裁员是仲裁委员会主任,因此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法第 37 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仲裁法第 20 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

30、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本题法条依据如下:(1)仲裁法 第 31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 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 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 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该法第 32 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

31、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2)仲裁法 第 37 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其中本法规定即为上述仲裁法第 31 条的规定。(3)根据仲裁法 第 36 条的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4本题法条依据如下:仲裁法解释第 29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法第 5

32、8 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法第 64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

33、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5依据仲裁法第 61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6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解决,当事人可以重新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由于原来的仲裁协议或者本身并不存在,或者无效,或者因已经据此作出裁决,完成了其应有的程序而失效,当事人要想再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必须重新签订仲裁协议,根据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不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34、或者根本就不想再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啕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知识模块】 仲裁法2 【正确答案】 1不能。因为太阳公司分别与月亮公司和环球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月亮公司无效,月亮公司不是该仲裁协议的主体。2不能。因为本案虽然存在两个有联系的合同关系,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环球公司与诉讼案件的处理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与太阳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由生效的仲裁裁决所确定。本案不能形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能形成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3合法。因为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

35、申请;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4能。因为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该合同是否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关于同一项目的的两份合同只要都具备有效要件,可以同时有效,但只能履行其中一份合同。5无权。因为只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才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月亮公司不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6能免除。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试题解析】 1在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月亮公司参加仲裁程序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定途径,因此,不能参加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2本题考查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有两种,一种是有独立

36、请求权第三人,另一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是对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环球公司与太阳公司的法律关系已经被生效的仲裁裁决所确定,对太阳公司和月亮公司之间的诉讼标的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环球公司对太阳公司和月亮公司之间的诉讼标的也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不能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3本题考查仲裁程序。仲裁法第 49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另据仲裁法第 53 条的规定,裁决应

37、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本题中,仲裁庭在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书是合法的。4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与法院的诉讼相互独立,法院的诉讼不受仲裁裁决的影响,只要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生效要件,法院就可以判决合同有效。5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根据仲裁法第 58 条的规定,只有仲裁当事人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月亮公司不是太阳公司和环球公司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无权要求撤销该仲裁案件的仲裁裁决。6对于仲裁裁决的证明效力,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9 条规定: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

38、人无须举证证明。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免除太阳公司对仲裁裁决已经认定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知识模块】 仲裁法3 【正确答案】 1本案非法的证据有:(1)审讯人员通过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 天 3 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的情况下获取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2)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也属于非法证据。 上述非法的证据应当排除的是通过刑讯之下获得的李某的供述,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形下搜查到的物证虽然违法,但是通过补正解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

39、、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发现了非法证据,那么该证据不能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如果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了非法证据,那么该证据不能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如果是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发现了非法证据,那么该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3本案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李某构成盗窃罪,对于人室抢劫杀人部分宣告无罪。理由是盗窃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入室抢劫杀人部分证据不足,法院应当做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4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刑法实施方面的价值有:第一,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第二,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

40、、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第三,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第四,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第五,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5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41、,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试题解析】 1本题考查了非法证据的类型,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可知,非法证据包括两大类,一类是非法的言词证据,一类是非法的实物证据。 另外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

42、规定第 9 条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1)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2)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3)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

43、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4)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没有搜查证属于违法,但是不属于直接排除的情形,经过补正解释还是可以使用的。 再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9 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知,本案中经过刑讯的口供是直接排除的对象。 2本题考查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第 2 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

44、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可知公、检、法在各自的诉讼阶段发现了非法证据都应该主动予以排除。 3本题考查了法院的裁判类型,以及定罪的证明标准。法条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另外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95 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

45、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综合上述条文,可以得到本题的结论。 4本题主要考查了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问题。具体解析 直接见答案。 5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历程中经历几次完善。原刑事诉讼法第 43 条仅仅只是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该条文只是禁止非法取证,但是并未涉及任何排除规则。原刑

46、事诉讼法解释第 61 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解释第一次出现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不过该解释仅局限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只字未提。2010 年 6 月发布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方面,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物证、书证首次被纳入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另一方面,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排除程序。2012 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三个方面增加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第一,排除范围。即刑事诉讼法第

47、54 条的规定。第二,法庭调查,包括启动、证明、处理。即刑事诉讼法第 5658 条的规定。第三法律监督。即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的规定。在非法证据问题上存在诸多价值冲突:实体真实和程序公正的冲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冲突;立法理想化的价值选择和现实生活中执法困境的冲突。而这一切价值和冲突都可归结为客观真实与程序正当之间的冲突与选择上,任何一个国家均不会只关注其中一个价值,而会尽量保持两者的均衡。而现代世界各国对待非法证据的效力,其取向不尽一致。一种是”完全排除”规则,一种是”相对限制排除规则”,并不是绝对的,而更多的是在上述两种规则之间的不断的合理融通 我国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分子与

48、诉讼过程中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是一致的。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使得直接目的的两个方面惩罚和保障不能很好地兼顾。非法获得的证据,因其真实可靠,是惩罚犯罪的依据,但取证手段却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非法获得的证据,无论采纳与否,均有利有弊。准予采纳,有利于在具体案件中惩罚犯罪,但不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助长某些司法人员收集证据时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排除,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但不利于在具体案件中惩罚犯罪。在出现了刑事诉讼直接目的的两个方面不能兼顾时,要做出抉择,标准应是怎样做更有利于刑事诉讼根本目的,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实现。司法实践中,如允许采用非法获得的证据,在个案中有惩罚犯罪之利,却有国家”承认”司法人员”破坏”刑事司法制度以及侵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和结果之嫌。还会导致司法人员和广大群众对正确行使刑事司法权的漠视或不信任心理,从而引起更广泛的不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后果。前者为小利,后者为大弊。所以,从原则上说,非法获得的证据应当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分析: (1)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有利于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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