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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及答案与解析.doc

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3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案情】顾某(中国籍) 常年居住 M 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2014 年 3 月 15 日 15 时,徐某在 B 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 M 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

2、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 76 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6 年 6 个月。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期间,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确为 23 克并作出了补充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 23 克、76 克毒品改判顾某有期徒刑 7 年 6 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2016 年卷四第三题)【问题】1 M 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 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 发回原审法

3、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 23 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4 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5 此案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5 【案情】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 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4 年 3 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 10 年,赔偿被害人家属 3 万元人民币。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

4、重为由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某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2014 年卷四第三题)【问题】6 结合本案,简答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7 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8 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9 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应当如何处理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9 【案情】李某于 2012 年 7 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

5、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2013 年 4 月,单位有一笔 80 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3 年 7 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

6、要求排除非法证据。(2013 年卷四第三题)【问题】10 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11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12 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13 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13 【案情】2010 年 10 月 2 日午夜,A 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形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

7、提起公诉。(证据 )朱某 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 3 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 C 市老家来 A 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 A 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

8、伤。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 A 市发生的 3 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 2010 年 3 月 19 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 4 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 19 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 C 市;(2)2010 年 4月 5 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 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

9、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 19 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 C 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 C 市。(法庭审判 )庭审中,3 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 3 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

10、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 4 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 A 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9 年、5 年和 3 年。(2011 年卷四第三题)【问题】14 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15 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16 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

11、据确实充分?为什么?17 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18 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 4 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 为什么?19 【案情】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张某的朋友姜某石某公司出纳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 400 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 3 月 6 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 5,000 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 年 5 月 10 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 400 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

12、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石某称:2006 年 3 月 14 日,在张某办公室将 15 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 月 17 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 40 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姜某称:取出 40 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

13、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 10 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 10 万元交检察院)。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据石某公司日记账、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记载,2006 年 3 月 6 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 5,000 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 3 月 14 日和 4 月 17 日,分别有 15 万元和 40 万元现金被提出。(2010 年卷四第三题)【问题】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14、。【答题要求】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19 【案情】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 年卷四第三题)【问题】20 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21 如一审宣判后,被告

15、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22 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 理由是什么?23 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二、论述题24 【案情】某日凌晨,A 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

16、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侦查人员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 ABO 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型一致。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社会人员刘四杀害了被害人。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

17、请排除非法证据。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小区录像; 小区保安的证言; 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ABO 血型鉴定; 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2015 年卷四第七题)【问题】1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2请结合本案,谈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这一部署的认识。【答题要求】1无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2结论、观点正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3请按问题顺

18、序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 800 字。25 【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 12 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 3000 元,后经查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 天 3 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

19、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2012 年卷四第七题)【问题】1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2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3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4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5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答题要求】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2无本人观点或论述

20、,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3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4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 8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3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1 【正确答案】 M 国警方移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 M 国请求该国警方抓捕、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对境外证据认可其证据效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符合规范,符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事

21、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2 【正确答案】 不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决定。【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3 【正确答案】 不正确。本案第二审法院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明确为 23 克,只是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诉。补充起诉是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4 【正

22、确答案】 违反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补充说明一包重量 23 克是原有的指控内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5 【正确答案】 (1)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2)鉴于本案系发回重审后的上诉审,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3)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但受上诉不加刑限制。(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个月

23、以内审结。【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6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7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的救济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审程序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没有明确二审程序是否可以申请复议。从理论上讲,二审是终审程序,当事人不能再上诉,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

24、督程序的规定,只有法院的判决、裁定才可以申诉,不包括决定。因此,如果中级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不允许复议,必将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故刑事诉讼法第 287 条规定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一审也包括二审,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得以保障。【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8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不合法。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丁区法院有下列违法行为:(1)审理强制医疗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2)本案被告人系成年人,所犯抢劫罪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3)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

25、到庭;(4)段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法定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9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的关系。按照最高法解释第 160 条关于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精神,丁区法院应当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判决宣告被告人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在判决中就附带的民事赔偿一并处理,同时作出对被告人段某强制医疗的决定。【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10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技术侦查。不正确。根据刑事诉

26、讼法第 148 条第 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 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11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技术侦查。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

27、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12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

28、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13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最高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

29、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14 【正确答案】 不正确。因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试题解析】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5 条第 1 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

30、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该条第 2 款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由此可见,只要被告人或辩护人对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院都应当进行调查。所以,本题中法院拒绝调查,直接进行实体审理的做法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15 【正确答案】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2)仍不能排除刑

31、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司法部答案中所列调查程序分别见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 条、第 11 条。但本书认为,本题司法部所给答案不够全面。除司法部答案所涉及的调查程序外,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所进行的调查程序还应当包括:(1)要求被告人、辩护人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

32、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2)休庭并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条依据为: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 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第 8 条规定,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16 【正确答案】 没有。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

33、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试题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第 2 款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题的关键在于:法院对尤某认定了哪些事实?题目告诉我们,法院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其中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这其实包含着两种事实认定:其一,尤某参与了共同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其二,尤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属于主犯。应当说,对于尤某构成盗窃罪这一特定事实而言,本案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由:(1)有直接证据“调取到某一案发

34、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录像属视听资料,为直接证据,独立地证明尤某的犯罪事实。(2)有间接证据物证(盗窃机动车工具) 、同案犯朱某供述、询问笔录、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等。间接证据间互相印证,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所以,法院认定尤某构成盗窃罪完全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但是,本题中法院还认定了尤某为策划、指挥者这一事实。对这一特定案件事实而言,唯一的证据是同案犯朱某的供述,没有其他的证据作证,显然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综上,如果就法院认定的尤某构成盗窃罪且为策划、指挥者这一综合事实来看,确实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但司法部所给本题答案较笼统,

35、没能区分说明,这也是该题引起较大争议的原因之一。【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17 【正确答案】 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 4 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试题解析】 本书同意司法部关于不能认定何某构成盗窃

36、罪的意见,但认为该答案的理由值得商榷。首先,何某辩护人提供的 4 份证据,法院不是如答案中所说没有查明真伪,而是质证后不予采纳,这完全是两个概念。没有理由说法院不采纳该证据就一定是错的。其次,本案能够证明何某犯罪的有朱某、尤某的供述等两个证据,到底有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可能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判断,这纯属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司法部答案认为仅这两份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很难让考生信服。本书认为,本题结合证据补强原则进行解释,可能更容易被理解和接受。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犯罪。这也就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证明力(必需有其他证据予以补

37、强)。本题中,抛开涉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论(就本题条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任何人也无法做出判断),真正证明何某涉嫌盗窃罪的,有关联性的证据只有朱某、尤某的供述(具体分析见本题参考答案),其他证据均不能说明何某涉嫌盗窃。而朱某、尤某针对共同犯罪的供述,在法定证据种类中属于被告人供述。所以,对于何某来讲,由于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之外的其他证据,不得认定有罪。【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18 【正确答案】 (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38、。(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试题解析】 (1)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关联性不涉及证据的真假和证明价值,其侧重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上的关联。客观而言,司法部的答案第一个依据是正确的。第二个依据到底属于关联性的问题还是属于证明力的问题,在学术上存在一定争议。本书认为,对于学术的争议问题,考生不要过多探讨,从考试技巧的角度而言,宜一律以司法部答案为准。(2)本题中,何某辩护人提供的 4 份书面材料的

39、证明目的是说明何某没有犯罪时间,证明对象直接针对何某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当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19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及解释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本案中,承担这一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公诉机关,即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题目中的证据主要是石某、姜某、杨某的陈述,从陈述的内容及石某公司的账单等记载来看,石某从公司拿出 15 万和 40 万的事实是肯定的,其中 15 万是石某亲自交给张某,但是除了石某的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而张某又否认的,所以,该证据有疑问。其中 40 万,是石某交

40、姜某和杨某,由二人一同送给张某,但姜某因有事耽搁,由杨某一人负责送给张某,姜某、杨某对这一事实分别承认,但张某是否收到杨某所给的 40 万,却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且姜某和杨某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所以这一证据亦有疑问。综上所述,关于张某受贿一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收受贿赂,所以,不能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无法排除张某没有受贿的嫌疑,因此,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应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证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其中,所谓的“证据确实、充分”,应当

41、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张某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关键在于杨某是否交给了他钱。而关于杨某是否将钱交给张某这一案件核心事实,石某、姜某并未在现场亲眼目睹,并不了解该事实情况,因此,此二人的证言并不能证明杨某确实将钱交给了张某。至于公司日记账、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证据,仅能说明取款的事实,更无法证明杨某是否将钱交给了张某。本案中能够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仅有杨某和张某的陈述。但是,杨某、张某的陈述又大相径庭,既不能排除张某收受贿赂的可能,又不能排除杨某私吞 40 万元的可能。因此,本案并未

42、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最高法解释第 241 条第 1 款第 4 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所以,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20 【正确答案】 (1)对杨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 3 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2)对董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

43、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中级法院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3)对樊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交付执行。【试题解析】 本案中,3 名共同被告被判处刑罚不同,应当分别处理。对于杨某,最高法解释第 344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 10 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 10 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对于董某,最高法解释第 345 条第 1 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

44、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解释第 349 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

45、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该解释第 220 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在上诉、抗诉期满后,针对樊某的判决已经生效,应交付执行。【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21 【正确答案】 高级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

46、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试题解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22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可见,虽然只有被告人樊某提出了上诉,但第二审法院仍应依照全面审查原则对杨某、董某的判决进行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并一并作出判决和裁定。【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22 【正确答案】 高级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

47、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试题解析】 最高法解释第 314 条第 1 款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看出,针对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上诉并不影响本案的刑事部分。本案中,尽管针对刑事部分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但由于杨某、董某被分别判处死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上诉、抗诉期满后,针对该二人的判决并未生效,仍然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的审查。因此,高级法院应当按照死刑复核程序对两人的一审判决进行处理。【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23 【正

48、确答案】 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试题解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51 条第 1 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 7 日以内交付执行。最高法解释第 418 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5)罪

49、犯怀孕的;(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本题中,杨某因可能由其他犯罪,所以下级法院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二、论述题24 【正确答案】 1(1)小区录像:该份证据是对犯罪过程的同步记载,但因为画面模糊,只能证明被害人的被害事实,不能证明杀人行为何人实施,所以不能作为刘四系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定案依据。(2)小区保安的证言:刑事诉讼法第 187 条第 1 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 13 条规定:“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中,小区保安的证言对于确认犯罪行为究竟是否被告人刘四所为有重大影响,且被告人对该证人证言已经提出异议,故其应当出庭作证,如开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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