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4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案情】被告人李某于 2014 年 7 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OK,期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此案由 S 市 Y 区检察院起诉。Y 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 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书,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送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判决书。【问题】1
2、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我国刑事裁判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有无区别?为什么?2 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3 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再审案件,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 如果省高级法院认为 S 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纠正?5 此案在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中,请求改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辩称无罪,省高级法院根据控辩双方一致意见,是否应当做出无罪判决?为什么?5 【案情】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 M 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2014 年 3 月
3、15 日 15 时,徐某在 B 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 M 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 76 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 6 年 6 个月。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期
4、间,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确为 23 克并作出了补充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 23 克、76 克毒品改判顾某有期徒刑 7 年 6 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2016 年卷四第三题)【问题】6 M 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7 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8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 23 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9 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10 此案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10
5、【案情】某日凌晨,A 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侦查人员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 ABO 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型一致。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
6、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社会人员刘四杀害了被害人。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小区录像;小区保安的证言;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ABO 血型鉴定;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2015 年卷四第七题)【问题】11 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12 请结合本案,谈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
7、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这一部署的认识。12 【案情】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 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4 年 3 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 10 年,赔偿被害人家属 3 万元人民币。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
8、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某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2014 年卷四第三题)【问题】13 结合本案,简答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14 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15 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16 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应当如何处理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16 【案情】李某于 2012 年 7 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2
9、013 年 4 月,单位有一笔 80 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3 年 7 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2013 年卷四第三题)【问题】17 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
10、?为什么?18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19 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20 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20 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
11、,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 12 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 3000 元,后经查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 天 3 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12、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2012 年卷四第七题)【问题】21 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22 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23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24 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25 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25 【案情】2010 年 10 月 2 日午夜,A 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形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厢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
13、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 3 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 C 市老家来 A 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
14、从没有与 A 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 A 市发生的 3 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 2010 年 3 月 19 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 4 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 19 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 C 市;(2)2010 年 4 月 5 日,
15、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 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 19 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 C 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 C 市。(法庭审判)庭审中,3 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 3 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
16、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 4 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 A 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9 年、5 年和 3 年。(2011 年卷四第三题)【问题】26 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7 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
17、查?28 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29 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30 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 4 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31 【案情】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张某的朋友姜某石某公司出纳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 400 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 年 3 月 6 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 5,000 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 年 5 月 10 日,杨
18、某因石某允诺的 400 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石某称:2006 年 3 月 14 日,在张某办公室将 15 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 月 17 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 40 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姜某称:取出 40 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19、。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 10 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 10 万元交检察院)。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据石某公司日记账、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记载,2006 年 3 月 6 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 5,000 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 3月 14 日和 4 月 17 日,分别有 15 万元和 40 万元现金被提出。【问题】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
20、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2010 年卷四第三题)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4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未生效。二审判决应当在宣告以后才生效,本案二审判决始终未向被告人李某宣告,也未向李某送达判决书,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判决书也不能等同于向李某宣告判决,李某始终不知道判决的内容,因此本案二审程序未完成宣告,判决未生效。(2)一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为裁判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经过上诉、抗诉期限未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才生效。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普通案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但需要送达后始生效,即二审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送达裁判文书后发生法律效
21、力。2 【正确答案】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首先应当向 S 市检察院提出,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省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2)当事人一方对 S 市检决定不予抗诉而继续向省检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应当受理,经省市两级检察院办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再立案复查。(3)S 市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省检抗诉。(4)省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直接向省高院抗诉。3 【正确答案】 (1)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2)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3)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诉法规定的指令
22、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4 【正确答案】 省高级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1)提审由省高院组成合议庭,所作出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提审的案件应当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形。(2)省法院指令再审一般应当指令 S 市中院以外的中级法院再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如果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也可以指令 S 市中院再审,S市中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二审程序进行。5 【正确答案】 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作有罪判决也可以作无罪判决。(1)本案系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法庭审理的对
23、象是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判决有罪无罪的依据是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是否确有错误。(2)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引起再审程序的缘由,其请求改判无罪已经不是控诉的含义,也不是控方,不存在控辩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形。6 【正确答案】 M 国警方移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 M 国请求该国警方抓捕、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对境外证据认可其证据效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符合规范,符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事
24、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7 【正确答案】 不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决定。8 【正确答案】 不正确。本案第二审法院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明确为 23 克,只是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诉。补充起诉是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9 【正确答案】 违反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
25、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补充说明一包重量 23 克是原有的指控内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10 【正确答案】 (1)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2)鉴于本案系发回重审后的上诉审,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3)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但受上诉不加刑限制。(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11 【正确答案】 (1)小区录像:该份证据是对犯罪过程的同步记载,但因为画面模糊,
26、只能证明被害人的被害事实,不能证明杀人行为何人实施,所以不能作为刘四系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定案依据。(2)小区保安的证言:刑事诉讼法第 187 条第 1 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 13 条规定:“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中,小区保安的证言对于确认犯罪行为究竟是否被告人刘四所为有重大影响,且被告人对该证人证言已经提出异议
27、,故其应当出庭作证,如开庭时无法联系,则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3)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最高法解释第 73 条第 1 款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侦查人员提取手套、刮刀由于疏忽未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4)ABO 血型鉴定是一种只能否认不能肯定的同一认定方法。由于同一血型的人很多,血型虽然一致但不能排除是其他同血型的所为。所以该证明不能证明现场血迹是刘四的。(5)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被告人当庭翻供称其受到刑讯逼供,应当向法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提
28、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若法庭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则这些证据将不会被排除而具有证据能力。最高法解释第 83 条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在本案中庭前供述亦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而
29、不具备证明力,所以不能采信。结论:结合本案全案证据,仅有小区录像视听资料、血型鉴定意见、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具有证据能力,但录像的因其画面模糊不具备证明何人实施杀人行为的证明力。血型鉴定意见不能排除是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所为。仅有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是直接证据。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第 1 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被告人庭前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排除是他人所为的合理怀。所以,本案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被告人应认定为无罪
30、。12 【正确答案】 (1)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其实质是在诉讼全过程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必须强化程序公正优先观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使诉讼各方能够围绕定罪量刑问题,充分提出证据、发表意见,充分进行交叉询问、开展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使庭审真正成为确认和解决罪、责、刑问题的关键环节。(2)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破解当前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是遵循诉讼规律、司法规律、法治规律的必然要求,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由之路。(3)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实际成
31、效,最终需要通过、也必须通过法庭审理来检验,法庭审理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最终程序。在本案,只有通过审判程序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才能倒逼侦查、公诉机关按照审判程序的要求规范取证行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试题解析】 首先回答何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其次,说明改革的意义。最后,结合本案说明该改革的意义。13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14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的救济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审程序被强制
32、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没有明确二审程序是否可以申请复议。从理论上讲,二审是终审程序,当事人不能再上诉,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只有法院的判决、裁定才可以申诉,不包括决定。因此,如果中级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不允许复议,必将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故刑事诉讼法第 287 条规定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一审也包括二审,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得以保障。15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不合法。按
33、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丁区法院有下列违法行为:(1)审理强制医疗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2)本案被告人系成年人,所犯抢劫罪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3)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4)段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法定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16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的关系。按照最高法解释第 160 条关于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精神,丁区法院应当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判决宣告被告人段某不负刑事
34、责任,并在判决中就附带的民事赔偿一并处理,同时作出对被告人段某强制医疗的决定。17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技术侦查。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8 条第 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18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技术侦查。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
35、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19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
36、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20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最高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
37、前一并进行;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21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第 1 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最高法解释第 95 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
38、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审讯人员通过实施捆绑、吊打、电击等肉刑,3 天 3 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等变相肉刑以及其他暴力、威胁的方法取得的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除执行拘留、逮捕时情况紧急的以外,搜查必须要出示搜查证。本题中,侦查人员未出示搜查证亦属于违法行为,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已经达到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度。所取得的李某的鞋子
39、等物品也是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最高法解释第 96 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 100 条第 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
40、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所以,根据 2012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辩护人当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法庭应当进行审查,题干中法庭的处理不正确。【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标准。22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第 2 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可见,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最高
41、法解释第 101 条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据此,法庭应当采取司法解释所列方式进行合法性调查。23 【正确答案】 李某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有保安指认(证人证言)和李某供述作为证据,可以认定犯罪事实成立。而对于涉嫌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李某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仅
42、根据题目条件,不能得知无证搜查是否有合理解释,所以无法判断鞋子应否排除),排除后李某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显然证据不足,应判决检察院的指控不能成立。需要说明的是,本题答案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多争议之处。比如,仅就盗窃罪而言,保安指认的具体内容直接影响到能否认定盗窃罪。即使是李某的鞋子,虽然系非法证据,但侦查机关如能做出合理解释,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从而也存在认定李某抢劫杀人犯罪的可能。但是,这种答案的不确定性来自于题目本身设计得不合理。本题给出的是程序的条件,却要求考生作出实体的判断,令人无所适从。24 【正确答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 条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括惩罚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等。这里
43、所说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当然包括保障刑法的实施。事实上,刑事诉讼法当然具有保障刑法实现的价值。首先,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具有惩罚犯罪的共同任务。但刑法只是在静态的角度体现的国家刑罚权,而刑事诉讼法则是从动态的角度为国家实现刑罚权提供了可能。换言之,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而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以及关系。刑法的实现必须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完成,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其次,刑事诉讼法对于认定犯罪事实、适用刑罚等均作出了严格的实体及程序规定。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规定了刑罚执行变更的具体程序等。遵从严格的刑事诉
44、讼规定,能够保障正确认定犯罪和准确执行刑罚。一言之,能够保障刑法适用的准确性。但是,保障刑法实现并非是刑事诉讼法存在的唯一价值,刑事诉讼法具有其独立的价值。刑事诉讼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其内在价值,那就是通过各种程序和制度的设计来有效地约束和限制国家的刑事司法权力,以尽可能地保护作为“国家公敌” 的被追诉者的合法权利,以实现其程序自身所包含的善的因素。25 【正确答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通过否认其指认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能力,从而阻止侦查机关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得利益。我国 1979 年制定、1996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 43 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
45、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上述非法证据应当排除。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初步规范了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但把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仅限定于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辞证据。并且,该二解释均未建立具体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2010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并将特殊的物证、书证纳入到排除的范围之中。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吸收了上述两规定的主要内容并进一步明确。但对于
46、在非法证据基础上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我国目前仍然承认其证据能力。毫无疑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具有重要的价值。第一,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保障人权。当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凸显的价值在于其追求程序正义的努力。该规则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相关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或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救济。通过该规则,能够体现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及刑事诉讼程序内在具有的善的品质。第二,有利于阻遏违法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违法证据的约束是惩罚性的,而不是恢复性的。通过对违法取证行为的程序的制裁,以预防未来的违法取证行为,并以此促使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
4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全面确立,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有助于遏制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不公正审判等行为,从而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免受侵犯。第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也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非法证据本身不可避免地具有的虚假的可能性,通过排除非法证据,也排除了虚假证据对案件真实认识的干扰,有利于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26 【正确答案】 不正确。因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
48、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试题解析】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5 条第 1 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该条第 2 款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由此可见,只要被告人或辩护人对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院都应当进行调查。所以,本题中法院拒绝调查,直接进行实体审理的做法是错误的。27 【正确答案】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
49、、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司法部答案中所列调查程序分别见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 条、第 11 条。但本书认为,本题司法部所给答案不够全面。除司法部答案所涉及的调查程序外,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所进行的调查程序还应当包括:(1)要求被告人、辩护人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2)休庭并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条依据为: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 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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