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12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教育局局长李某在招生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受贿行为。检察人员接到举报后即展开初查,通过查询李某的银行账户、询问有关人员并没有发现重要线索,于是检察人员在没有惊动任何人的情况下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无证搜查,并扣押了所发现的大量现金、巨额存款以及其他贵重物品,接着检察人员以情况紧急为由前往李某的单位将其无证拘留,然后检察院作出立案决定书。李某被拘留后立即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检察人员认为李某没有提出具体的聘请对象,因此对他的要求置之不理。李某在看守所待了两天后,两名办案人员才对其进行了讯问。此时,李某
2、的妻子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他被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于是为李某聘请了律师,但律师提出会见李某的请求后,检察人员以侦查需要保密为由而拒绝。拘留半个月后,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于是李妻向检察院交纳了 2 万元的保证金后,李某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因心脏病突发而死亡,于是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终止诉讼决定。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存在哪些程序上的错误?2 红星村村民丁某向县公安局报案,控告其邻居肖某多次对她实施强奸。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依法将肖某拘留。在第一次讯问肖某时,由侦查员孙某一人进行,讯问记录如下:孙:肖某,你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拘留吗?肖:我不
3、知道,我什么也没有干。孙:我们已经做了大量调查,事情已经很清楚了,你老实交待吧,你犯了什么罪?肖:我的确没犯什么罪,我要请律师。孙:侦查阶段不能请律师,你可以自己辩护,你强奸了丁某没有?肖:完全是诬陷我,我和她曾经谈过恋爱,只是现在我们关系断了。孙:你说你没有强奸丁某,那你对别的女孩耍过流氓没有?或干过什么坏事没有?肖:没有,我敢保证我没干过什么坏事,你们可以去调查了解。孙:还不承认,难道你不知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的政策吗?说吧,老实交待就放你出去,否则你将受到从重处罚。问:这样讯问犯罪嫌疑人合法吗?3 甲、乙、丙涉嫌抢劫罪被立案,县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认定 3 名犯罪嫌疑人于2005
4、年 4 月 15 日晚 10 点,在黄海路对被害人丁某夫妇实施了抢劫,并造成丁重伤,其妻死亡的结果。侦查终结后,县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甲和乙在押,而丙作案后一直潜逃,于是以犯罪嫌疑人尚未全部在案为由,将案件退回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县公安机关将丙抓获归案后,又将该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时,甲辩称自己是无辜的,并没有参与抢劫,只是由于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他才予以承认,于是办案人员向县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公安机关回复说没有刑讯逼供,于是办案人员将公安机关的回复意见附于案卷后,继续审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乙
5、时,乙承认实施了抢劫,并将丁刺伤,但提出自己是受丙的胁迫才参与抢劫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丙时,丙对自己的抢劫行为供认不讳,但是一直拒绝讲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和住址。由于丁一直在医院治疗,检察人员认为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已经充分反映了丁的要求,因此没有再听取丁的意见。审查结束后,县检察院认为甲没有实施抢劫行为,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乙受胁迫才实施抢劫行为,符合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真实身份不清,遂对其作出暂予不起诉决定。问:本案的审查起诉活动存在哪些违法之处?二、论述题4 论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三、文书题4 李某,男,40 岁,已婚
6、。李某长期与孙某通奸,为达到与孙某结婚的目的,李某经常殴打其妻张某,张某不堪忍受,喝药自杀。李某与张某 17 岁的儿子李力,委托赵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到人民法院控告父亲李某虐待母亲张某,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张某已经死亡,本案已经没有自诉人,并且在自诉案件中,只有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李力委托赵律师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问:5 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正确?6 李力是否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6 高某(16 岁) 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期间,高某提出委托一名律师的请求,并且要求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答
7、复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后的第6 天,告知高某有权委托辩护人。高某说自己是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为他提供律师,因此要求人民检察院为他指定一名律师,人民检察院拒绝了高某的这一要求。后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前 10 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高某,发现他还没有委托辩护人,于是指定该市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董某为高某辩护。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高某以董某对案情不熟,纯属应付为由,拒绝董某继续为其辩护。
8、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劝说无效,同意高某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接受审判,并作出了一审判决。问:7 高某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8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第 6 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9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是否有义务为高某指定法律援助辩护?10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为高某指定辩护律师,是否正确?11 高某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后,法院在高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否合法?12 某年 4 月 25 日早上,在某市常乐镇附近的一块稻田里发现了一具无名男尸,年约 30 岁左右,俯卧在稻田里
9、,上身赤裸,下身只穿一条短裤,后脑有 6 至 7 处钝器击成弧形创口,血肉模糊,背部右侧有一处不大的皮下血肿。死者南边 20 多尺的机耕路上,有喷溅状的血点 5 处,现场中心的稻苗均被踩倒。在侦查中发现,尸体旁边的泥水中,有一件蓝色短袖衬衫,袋内装有一只皮夹,内有现金 1345 元,写有徐明根名字的某丝绸厂介绍信一张,4 月 24 日乘车至五六镇的汽车票一张,另外,还在现场提取到镐头一把。通过现场勘查和对尸体进行检验,得出结论:死者头部系钝器所击,致粉碎性骨折及软脑膜下广泛性出血而死。由此确认死者系他杀无疑。经过初步侦查,没有收集到谁是凶手的直接证据,但收集到了一些间接证据,并证实了死者就是徐
10、明根,系合新村村长兼合新丝绸厂采购员。根据合新村干部和徐明根亲属反映,徐明根在死前两天,曾收到一封电报,内容不详。徐明根于 4 月 24日下午 3 点 30 分坐汽车到五六镇。徐明根去某市区前,曾向农业银行提取限额支票两张,1 张 5 千元,另一张为 9 千元,并且随身带有宝石花手表一只。徐明根的女友除肯定上述事实外,又向侦查人员反映:徐明根于 24 日下午 5 时左右到达她家,曾告诉她说,有人在 23 日下午发给他一封电报,叫他于 24 日下午 6 时,在该市汽车站等,但发报人是谁不知道,在车站等徐的是田小法。根据上述线索,在该市邮电局查到了电报底稿。收件人徐明根,发报人为某县哨吟乡陈太兴,
11、发报时间是 23 日下午 2 点 55 分。这样,与徐明根之死有关的可疑对象出现了两个,一个是田小法,另一个是陈太兴,他们跟死者是什么关系呢?在 25日晚上有什么活动呢? 如果他们是凶手,杀死徐明根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经深入当地侦查,发现并没有陈太兴此人,只有苟太兴。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证实,苟太兴平日为人较好,23 日、24 日又没有作案条件,把苟列为杀人嫌疑犯是没有根据的。在侦查苟太兴的过程中获得了重要线索,田小法在 1996 年下半年曾与徐明根提取软缎被面 300 条去外地推销。于是,田小法被列为重大嫌疑对象。经侦查,获得如下证据:1田小法于 1996 年下半年从徐明根处提取软缎被面 300
12、 条,贩卖后,未曾如期向徐付款。21997 年 4 月 24 日下午,田小法穿皮凉鞋离家,在该市汽车站下车,到第 2 天上午 9 点回到哨吟乡五星村家中。3田小法于 24 日晚上 12 点投宿在该市前进招待所。进所后曾用水冲洗一段时间后才就寝,早上 6 点钟离开招待所。4田小法于 4 月 24 日晚,留在住宿登记簿上的笔迹,经鉴定与电报稿上的笔迹完全相同。5徐明根在死亡前是跟田小法一起去常乐镇的。6徐明根带有宝石花手表一块,限额支票两张,票面为 5 千元和 9 千元。在田小法裤袋里搜出宝石花手表一块,在其拎包内搜到面额为 5 千元和 9 千元的限额支票两张。7尸体检验报告。8死者徐明根的血为
13、B 型,田小法之血为 A 型,凶器榔头及旧鞋上的血斑为人血,B 型,镐头上的毛发为人发,血型为 B 型。9查获了作案后洗过的衣裤和凉鞋。问题:以上证据能否达到证明田小法是杀害徐明根的凶手的证明要求?四、名词解释13 书证(中国政法大学 2004 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14 物证(中国人民大学 2004 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15 传来证据16 言词证据17 直接证据18 拘传19 取保候审20 监视居住21 刑事拘留22 逮捕23 扭送24 保证人保证25 保证金保证五、简答题26 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27 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方式。28 简述期间恢复的条件
14、及其如何完善。29 简述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30 简述刑事诉讼中止的基本特点。31 简述刑事诉讼终止的基本特点。32 简述报案与举报的区别。33 简述控告与举报的区别。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12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在初查阶段,检察人员所进行的搜查、扣押以及拘留行为是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128 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因此在初查阶段,侦查人员没有搜查、扣押以及拘留的权力。(2)检察人
15、员进行搜查、扣押的程序违法。刑事诉讼法第 136 条第 1 款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第 137 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第 138 条规定:“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 14 条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因此本案在搜查、扣押程序上,检察人员无证搜查违法,搜查、扣押时无人在场违法,搜查、扣
16、押笔录无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违法。(3)对李某执行拘留是错误的。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63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情况下,才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本案中李某并没有上述情况,故不应对其决定拘留;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63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故本案中检察人员直接拘留李某是错误的。(4)对李某聘请律师的要求置之不理是错误的。根据六机关规定第 10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
17、师。(5)拘留李某 2 天后才对其进行讯问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 16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 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6)办案人员没有在法定时间内通知李某的家属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 条第 2 款的规定: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7)办案人员拒绝律师会见李某的做法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
18、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本案应当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过侦查机关许可。(8)检察机关直接收取李妻保证金的做法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 22 条的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9)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属于法定终止诉讼的条件之一,本案尚处于侦查阶段,故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则应作出不起诉决定。【知识模块】 侦查2 【正确答案】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用言词方式进行的侦查行为,
19、其目的在于收集、核实证据,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全面查明案情。本案中,侦查人员的讯问是不合法的,表现为:(1)只由侦查员孙某一人进行讯问是不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16 条的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2)讯问肖某时,没有首先讯问他是否有罪和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是不合法的。刑事诉讼法第 118 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3)孙某告知肖某不能请律师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3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0、,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4)孙某说“老实交待就放你出去”是错误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166 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在侦查终结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如果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则应释放犯罪嫌疑人。如果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因此,孙某在肖某交代罪行后,无权将其释放。(5)孙某威胁、引诱肖某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 50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
21、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知识模块】 侦查3 【正确答案】 (1)根据刑法第 263 条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据此。本案的第一审应当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应提起公诉的应该是市人民检察院。因此县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尚未全部在案为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不合法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46 条第 4 款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丙在逃,并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甲
22、、乙的审查起诉,因此,人民检察院不应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3)检察院对发现有刑讯逼供行为的处理程序不当。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65 条第 2、3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案中,检察院没有在提出纠正意见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取证是错误的。(4)检察院没有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是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5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
23、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第 252 条规定:“ 直接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明笔录。”据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如果因被害人治疗而不方便直接听取意见,可以让被害人提出书面意见。(5)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甲作出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62 条规定:“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据此,本案中
24、检察院无权直接对甲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应当将甲的案卷部分退回公安机关处理。(6)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乙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是错误的。刑法第 28 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 173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乙虽然被胁迫参加抢劫行为,但是其犯罪情节并不轻微,故不符合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7)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丙作出暂予不起诉的决定是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8l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
25、者自报的姓名、年龄制作起诉书,并且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本案中,虽然丙的真实身份不清,但检察院应当对其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知识模块】 起诉二、论述题4 【正确答案】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包括:(1)对执行死刑的监督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 3 目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执行临场监督的检察人员应当查明以下事项:有无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签发的具体时间;有无停止执行、暂停执行的法定情形; 执行死刑的指
26、挥人员、执行人员、执行场所、执行方法及执行程序是否合法等。检察人员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2)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1 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请人民检察院。(3)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 20 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 1 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
27、审理,作出最终裁定。(4)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包括:对交付执行的裁判进行监督。检查交付执行的裁判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宣告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在押被告人是否已经释放等。对执行机关的收押、执行和监督考察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的方式。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察活动,单独进行和与人民法院联合进行相结合。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可以口头向违法人员或者执行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经检察长批准向执行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知识模块】 执行三、文书题【知
28、识模块】 辩护与代理5 【正确答案】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是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在通常情况下,自诉人是被害人本人,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88 条的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害人张某虽然死亡,但其儿子李力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不正确。【知识模块】 辩护与代理6 【正确答案】 李力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被害人张某虽然已经死亡,但其儿子李力作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李力提起的诉讼中,李力是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知识模块】 辩护与代理【知识模块】 辩护
29、与代理7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3 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自高某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高某有权聘请律师,被聘请的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侦查人员的说法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辩护与代理8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3 条第 2 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3 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在第 6 日告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知识模块】 辩护与代理9 【正确答案】 人民检察院有义务为高某指定法律援助辩护。2012 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34 条、第 267 条,将指定法律援助辩护的适用期间由审判阶段扩
30、大到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根据第 267 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有义务为高某指定法律援助辩护。【知识模块】 辩护与代理10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为高某指定辩护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67条的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知识模块】 辩护与代理11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在高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错误的。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 38 条的规定,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 18 岁的未成年人的,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
31、另行指定辩护人。【知识模块】 辩护与代理12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所收集到的证据符合证明要求,完全可以认定田小法是杀死徐明根的凶手。理由是:(1)田小法贩卖被面后将所得货款全部花光,无力偿还,因而吞没徐明根之被面款,要杀死徐明根,是田小法杀人的动机,从证据 l 可以说明。(2)田小法拍电报叫徐明根赴约,说明田小法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证据 4 可证明4 月 23 日约徐明根来市的电报系田小法所拍。(3)田小法 24 日去市里,25 日离开市里及与徐明根一同去常乐镇,说明有犯罪时间和条件,这从证据 2、5 可以说明。(4)在田小法家查获的限额支票、手表
32、、凉鞋上的血迹和犯罪工具上的毛发血迹,尸体检验报告等,说明其犯罪结果。本案依据的证明标准是:这些证据,都是由田小法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其中任何一个证据都能与其他一系列的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就如一根链条,将凶手紧紧锁住,达到了正面能认定,反面推不倒的要求。这些证据,包含着犯罪的原因、时间、地点、工具和结果等,如果少了其中的任何一项,就不可能认定田小法犯有杀人罪。再者,这些证据之间相互协调一致,得出的结论是排他的,即排除了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知识模块】 证据制度的一般理论四、名词解释13 【正确答案】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图表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有关
33、案件事实的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文字、符号、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具有表情达意功能痕迹的许多实物材料,诸如:出生证、工作证、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户口本、账册、账单、票据、收据、经济合同、车船票、飞机票等等。【知识模块】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14 【正确答案】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外部特征是指物品的外观、颜色、体积、数量、重量等;物质属性是指密度以及坚硬、柔软、尖锐、圆钝、容易破碎、容易折断、有毒、有害等物理或者化学属性。存在状态是指固态、气态、液态等。【知识模块】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15 【正确答案】 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地
34、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是传来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运用传来证据时,需要注意的是:(1)来源不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量少的材料,(3)在只有传闻证据时,不应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知识模块】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16 【正确答案】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包括法律规定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意见。【知识模块】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17 【正确答案】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35、。分为肯定性的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的直接证据。肯定性的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同时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实施者这两个要素,否则就不是肯定性直接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上述两个要素中的任意一个,就是否定性直接证据。【知识模块】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18 【正确答案】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拘传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其目的在于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讯问。【知识模块】 强制措施19 【正确答案】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
36、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是一种轻微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知识模块】 强制措施20 【正确答案】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比取保候审要大。【知识模块】 强制措施21 【正确答案】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
37、拘留是短时间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知识模块】 强制措施22 【正确答案】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在我国逮捕一般意味着很长时间的羁押。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知识模块】 强制措施23 【正确答案】
38、 扭送是指人民群众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强行送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扭送不属于强制措施,只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手段。【知识模块】 强制措施24 【正确答案】 保证人保证,又称人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人的人格、信誉做担保,保证被担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
39、方式。【知识模块】 强制措施25 【正确答案】 保证金保证,又称财产保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自己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由于被取保候审人如果不遵守法律规定,就会丧失保证金。因此保证金担保对具有贪利性的被取保候审人更有约束力。【知识模块】 强制措施五、简答题26 【正确答案】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有权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3)有权申请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赔偿的实现;(4)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
40、避;(5)有权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法庭审判;(6)在案件审结前,有权就附带民事部分撤诉或与被告人和解;(7)有权对一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提起上诉等。【知识模块】 附带民事诉讼27 【正确答案】 (1)通常情况下,应当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所谓一并审理,是指将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放在同一程序中进行。在审理过程中,在对刑事诉讼部分进行法庭调查之后,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查;在对刑事诉讼部分进行法庭辩论之后,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法庭辩论;对刑事诉讼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进行评议和宣判。之所以要一并进行,是因为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诉讼部分共同构成该案,两诉产生的根据出于同一根源。(2
41、)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刑事诉讼大多都涉及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不能久拖不决,所以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严格的办案期限。而附带民事诉讼有时因被害人治疗等原因难以与刑事诉讼同步进行,在这种情形下,为防止刑事诉讼的过分迟延,可以在审判刑事部分后,再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同刑事判决相抵触。【知识模块】 附带民事诉讼28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04 条的规定,期间的恢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
42、恢复期间的申请;(2)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3)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 5 日以内提出。这是对当事人申请恢复期间的时间要求;(4)期间恢复的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才能恢复期间。上述有关期间恢复条件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1)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不只是当事人,还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此刑事诉讼法将申请恢复期间的主体限定为当事人的做法不科学,应赋予其他诉讼参与人期间恢复的申请权;(2)期间恢复的问题不仅发生在审判阶段,在其他诉讼阶段也可能发生。因此,刑事诉讼法对于期间恢复的申请,是否批准只能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43、不合理,应当将期间恢复的决定权赋予相应的专门机关。【知识模块】 期间、送达29 【正确答案】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新罪行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6)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4、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知识模块】 期间、送达30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中止的基本特点包括:(1)刑事诉讼中止可以发生在诉讼的任何阶段;(2)刑事诉讼中止只是将诉讼程序暂时停止,待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消失后恢复诉讼;(3)刑事诉讼中止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继续完成法定的诉讼行为;(4)刑事诉讼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专门机关的办案期限,也不影响当事人行使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31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终止的基本特点是:一旦作出诉讼终止的决定,所有诉讼活动都要立即停止进行,已经对犯罪嫌
45、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也因诉讼终止的决定而失效。【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32 【正确答案】 报案和举报是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途径。报案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发现的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的行为。报案一般是单位或个人针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而为,所提供报案材料的内容往往比较笼统,甚至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举报一般是知情人所为,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比较了解,提供的证据材料相对比较详细。【知识模块】 立案33 【正确答案】 控告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告发犯罪,请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举报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发现的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的行为。控告与举报的内容基本一样,都是向公安司法机关揭发、报告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二者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被害人提出,举报一般是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控告人主要是为维护自身权益而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举报人往往是为维护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或伸张正义而要求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知识模块】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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