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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10及答案与解析.doc

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10 及答案与解析一、简答题1 简述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客体的分类。2 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3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区别。4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是如何划分的?5 在追究聋哑人、盲人犯罪刑事责任时应注意什么?6 简述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7 刑法修正案(八) 对老年人犯罪做出何种规定?8 论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9 试论危害结果的概念及其特征。10 试论述作为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的地位及其来源。11 试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12 试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把握的问题。13 甲某,女,1996 年 5 月 8 日出生,

2、某中学学生。2010 年 6 月 20 日下午甲由学校放学回家,其同学乙骑自行车在后驶来。甲想和乙开个玩笑,就趁乙骑到自己身边时,将一根绳子扔进乙自行车的后轮,结果由于车轮被缠绕,乙的自行车倒地,乙从自行车上摔下来,头部撞地,当即昏迷。甲立即赶往就近的医院求救,但因乙后脑受外部强力震动致脑颅损伤,抢救无效死亡。问:对甲某应如何处理?14 被告人李典,男,30 岁,无业。2008 年夏,被告人李典与被害人续某合作发行武侠小说失魂引一书。该书发行后,续某按照约定将印刷发行费转到某印刷厂。印刷厂将其中的 5 万元转到李典及其女友经营的长安新兴书社,李典家人将钱取出。但李典对此次与续某合作获利分配十分

3、不满,并对续某怀恨在心。2012 年 4 月中旬的一天晚上 9 时许,被告人李典拿着尖刀来到续某家欲对续某实施报复,因续某不在家才作罢。同年 4 月 28 日下午 2 时左右,被告人李典再次携带尖刀窜入续某家,向午睡刚起的续某腹部、颈部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续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因腹主动脉被扎断致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而死亡。另查明,被告人李典先后于 2009 年至 2011 年在河北省精神病防治院、解放军 256医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2012 年 5 月 20 日,经过天泽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李典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认定李典实施犯罪行为时为精神分裂症不完全缓解状态,有部分责任能力。

4、问:李典构成何种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何处罚?15 被告人:张某,男,21 岁,某食堂炊事员,从事炒菜工作。被告人张某于 2010 年 3 月至 2011 年 5 月期间,利用其在食堂帮忙卖饭菜的机会,多次私自截留饭菜票,共计人民币 7000 多元。尔后,被告人张某通过刘某、李某、王某将这些饭菜票销售给个体户郑某,从中获赃款 6000 余元。被告人张某与其他人将赃款全部挥霍掉。法院判决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以贪污罪论处。问题:结合本案阐述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有何特征?四、名词解释16 犯罪对象17 犯罪客观方面18 危害行为19 不纯正(不真正) 不作为20 纯正的不作为犯21 危害

5、结果22 犯罪主体23 刑事责任能力24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25 犯罪主观方面26 犯罪故意27 犯罪过失28 意外事件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10 答案与解析一、简答题1 【正确答案】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犯罪的一般客体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它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

6、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划分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的科学分类。(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可以根据客体的单复性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可以根据客体是否具备物质性把直接客体分为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体。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在复杂客体中,各客体有主有次,不能等量齐观。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的程度、机遇以及受刑法保护的状况

7、,可以将复杂客体进行再分类,包括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三种。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也称辅助客体。随机客体,是指在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也称随意客体、选择客体。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以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为物质性的为标准,可将直接客体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对物质性犯罪客体侵害的标志是产生物质性的损害或威胁,可能成为物质性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如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以及人的生命、健康权

8、利等;对非物质性犯罪客体侵害的标志是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损害的形式,可能成为非物质性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如政治制度、社会秩序、人格、名誉等。【知识模块】 犯罪客体2 【正确答案】 所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所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其特征如下:第一,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利益。利益是一个十分广泛的社会范畴,凡是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需要的都统称为利益。它是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需要的保障条件。任何犯罪都是对一定利益的侵害,它既可能侵害个人利益或集体利益,也可能侵害国家利益或者整个社会利益,但是无论它侵害的是何种利益,归根结底,都是对社会利益的侵害。第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

9、义社会利益。刑法作为一种社会防卫的最严厉的手段,既不能像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那样只局限于保护一定领域或一定范围的社会利益,又不能不区分社会利益受侵害的程度而一律用刑法加以保护。这就决定犯罪的客体只能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不受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即使受到了侵害,也不属于犯罪客体。第三,犯罪客体必须是主体的犯罪活动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社会利益作为单纯的客观存在,并不是犯罪客体,也不是犯罪构成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当社会利益在犯罪主体的对象性活动中,成为它侵害的目标,与犯罪主体形成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时,它才成为犯罪客体。总之,犯罪客体作为与犯罪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极,它在犯罪构成的整个结构中占有

10、十分重要的地位。犯罪客体提示了犯罪所侵害的利益,从而也应揭示犯罪构成的阶级本质和社会政治意义。由于立法者是把社会利益免受犯罪侵害作为制定刑法的立足点的,因此犯罪客体往往是刑事立法对犯罪进行分类和构架刑法分则体系的基础。【知识模块】 犯罪客体3 【正确答案】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与犯罪

11、对象的区别在于:【知识模块】 犯罪客体4 【正确答案】 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四种情况:(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简称刑事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凡年满 16 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发展正常的人就具备了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一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二是因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要求的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

12、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介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之间。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知识模块】 犯罪主体5 【正确答案】 正确适用关于聋哑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二是盲人,即双目均丧失视力。(2)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或

13、者免除处罚” 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要从宽处罚;对于责任能力完备,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盲人犯罪分子,应坚决不从宽处罚。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时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并同时考察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具体决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知识模块】 犯罪主体6 【正确答案】 (1)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2)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对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区分:无刑事责任时期,14 周岁以下的。相对刑事责任时期,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14、减轻刑事责任时期,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满 16 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时期。(3)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知识模块】 犯罪主体7 【正确答案】 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采取了从宽处理的立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已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特别残忍

15、的除外。(3)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75 周岁以上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宣告缓刑。【知识模块】 犯罪主体8 【正确答案】 (一)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二是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三是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认清犯罪的本质特征,便于确定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有助于认定犯罪的性质,科学划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有助于评价犯罪危害社会的程度,正确把握刑罚的轻重。理论上一般分为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和犯罪的直接客体,其中,犯罪的一般客体又称为

16、犯罪的共同客体,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须具备的要件之一,任何一种犯罪,都必然要侵害一定的客体,不侵害客体的行为就是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当然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犯罪客体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问题可言。(二)犯罪对象也叫行为对象,是指危害行为所作用的、体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物与人,是犯罪客观要件的一个重要内容。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行为对象是物与人;二是行为对象体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三是犯罪对象是被危害行为所作用的。研究犯罪对

17、象也有重要的意义,因为特定的犯罪对象影响着某些犯罪是否成立;影响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犯罪对象的不同也影响着罪行的轻重,从而影响着量刑。(三)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关系较为密切,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对象所呈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而犯罪客体所表现的是行为的内在本质,因此,犯罪对象可以为人们的感官所感知;而犯罪客体要通过人们的思维来认识。特定的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犯罪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而犯罪客体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此犯罪对象相同并不意味着犯罪性质

18、相同;而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为犯罪客体相同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知识模块】 犯罪客体9 【正确答案】 “ 危害” 是主观方面的、不具体的,通常的危害是指社会对某一犯罪行为的知道范围、普遍评论和恐惧程度,一般而言,知道范围越广说明危害越严重,普遍评论越恶劣、社会恐惧程度越高也能说明危害越严重,比如云南马加爵的案子在社会的知道范围、普遍评论和社会的恐惧程度方面都造成了很大影响,由此可认为他的犯罪行为危害严重;“后果” 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客观的损害,比如致人死亡、造成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等就是后果。认定危害后果通常从两个方面,也就是上面所讲到的事实性危害和影响性危害,事实性危害也就是“ 后果”

19、 ,影响性危害也就是社会的反应,比如是否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等。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等;狭义的危害结果,又称构成要件结果,是由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成立犯罪或者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危害结果,它只存在于过失犯、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狭义危害结果的特征:(1)对成立犯罪或犯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2)是由构成要件行为即实行行为直接引起的;(3)是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的。【知识模块】 犯罪客观方面10 【正确答案】 (一) 刑法上的不作为则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

20、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所谓不作为犯罪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以不作为方式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并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犯罪的;另一种则是法律规定以作为的方式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但是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犯罪的。不作为犯罪不是完全的消极的不为任何行为,而是针对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某种行为的不作为,也即对法律要求的作为义务消极地不履行并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没有作为义务,行为人就无法构成不作为犯罪。(二)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不是道德上的义务,而是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一般来说,

21、这种义务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不仅指刑法,也包括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但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非都构成不作为的义务根据,只有经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视其为作为义务的根据。(2)行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认定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一要注意义务的时限;二要注意义务的对象。如果并非行为人应执行职务或从事业务之时,便不可能产生义务。此外,作为义务的对象,必须仅限于职务或业务范围之内。(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若一定的法律行为产生某种特定的积极义务,

22、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以致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或威胁,就可以成立不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险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这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若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危害行为。【知识模块】 犯罪客观方面11 【正确答案】 目前在刑法领域中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因果关系理论,这些理论既包括大陆法系中的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包括英美刑法中的法律因果关系论,还有我国的必然性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学说。(一)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的因果关

23、系理论1条件说。条件说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无前者就无后者” 的条件关系时,就可以肯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而且条件说认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所有条件都是原因,具有同等的价值。条件说被其反对者批判道,采用条件说意味着将所有导致结果发生的条件都认定为原因,不当地扩大了因果关系认定的范围,从而导致处罚范围的过分扩张。对此条件说回应到,因果关系的确定并不意味着刑事责任的确立,即还必须对导致结果发生的条件(或者说原因) 进行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判断,才能断定行为是否成立犯罪,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因而采用条件说不会扩大处罚的范围,相反条件说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是

24、在事实层面上进行的,具有直观性和简易性,因而应当成为刑法因果关系判断中的主流学说。目前在日本实务界支配性的学说是条件说,而理论界普遍赞同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在德国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条件说都是主流学说。2原因说。原因说又名原因与条件区别说,该说认为在导致结果发生的众多的条件中,只有一个条件是原因,它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因而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其余的条件只对结果的发生起次要的影响作用,在刑法中的意义可以忽略。根据划分原因与条件标准的差异,原因说又可分最后条件说、异常条件说、最有利务件说以及决定性条件说。最后条件说认为导致结果发生的众多条件中,最后一个条件即和结果距离最近的条件是原因

25、;异常条件说认为在导致结果发生中的条件中最不常见的条件是刑法上的原因,其余的皆为条件;最有利条件说认为在引起结果发生的数个条件中,对于结果发生最有效力的条件是刑法上的原因,其余的皆为条件。决定性条件说认为,只有对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才是刑法上的原因,其余的皆为条件。原因说所面临的批判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从引起结果发生的众多条件中挑选一个条件作为原因,是非常困难的,区分标准也很难摆脱随意性,现有的原因说内部的争论就是明证;其二,原因说只承认仅有一个条件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这与现实不符,也与现行刑法中的共犯制度相冲突。正是有这些致命缺陷,目前在大陆法系国家原因说已不具有实质性的重要性。3相当因果

26、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基于对条件说因果关系范围的限制而产生的,该说认为,在众多与结果具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条件性,即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无此行为结果就不会发生” 的条件关系;二是相当性,即要求从社会生活的一般经验法则判断该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是正常的、一般的。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根据判断基础的不同,可分为客观说、主观说和折衷说。客观说主张以行为时的一切客观事实为基础进行判断;主观说主张以行为人认识到或可能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进行判断:折衷说主张以一般人能认识

27、到的以及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进行判断。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是日本刑法理论中的通说,特别是折衷说曾一度占据着支配地位,但是由于折衷说使因果关系的确定取决于行为人和一般人认识的有无,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冲突,因而客观说逐步获得人们的认同,大有后来居上之势。(二)英美国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在英美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以条件说所确定的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通过法定的标准进行筛选而确立的,被筛选出的事实原因就是在刑法上有实质意义的法定原因,根据筛选标准的不同,存在着近因说、预见说和刑罚功能说的争论。近因说认为,近因就是直接地引起危害结果而没有被介入因素打破因

28、果链的事实原因,只有近因才是法定原因。预见说认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预见的,事实原因才能认定为法定原因;没有预见的,就不是法定原因。刑罚功能说则认为,刑法中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追究息息相关,对法定因果关系的认定必须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因而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体现出强烈的功利主义倾向。(三)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将因果关系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曾经的主流学说认为必然因果关系意味着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且危害行为合乎规律的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有这种必然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偶然的因果关系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强调因果关系的判断必须

29、注意以下几点:其一,作为某种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这是该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必要前提。其二,只有当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实在可能性的行为已经合乎规律的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时,才能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三,作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必须联系行为实施时的具体环境具体的加以判断。必然因果关系学说将刑法关注的因果关系限制在必然因果关系的界限内,缩小了刑事责任的范围,遭受到了国内部分学者的反对。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则认为不仅必然因果关系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高概率的偶然因果关系也应当被认定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高概率的偶然因果关系即行为并不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

30、性,而是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但在特定条件的促成下引发了危害结果。这就是常被人提及的“ 一个半因果关系理论 ”。尽管这种理论没有获得理论界普遍的赞同,但也反映了我国学者在因果关系领域试图突破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一种尝试。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中摒弃传统的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论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在许多学者在表述因果关系内容时,必然和偶然这些词汇不是批判的对象就是唯恐躲避不及的对象。在介绍国外的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以条件说确定事实因果关系,并以某种标准对事实因果关系的范围加以限制,使之上升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作为刑事追究的客观根据,这已经成为我国目前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现状,从而与目前大陆法系国家理论界所流行

31、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因而说目前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中的主流学说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并不会遭到太多的反对。【知识模块】 犯罪客观方面12 【正确答案】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我国刑法规定了以下几条重要而特殊的处理原则:(1)从宽处理的原则。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刑法第 49 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 不适用死刑 ”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不仅仅是说 “不执行死刑”,也不是说等满 18 周岁再判决、执行死刑,也包括死刑缓期执行。(3)累犯例外。刑法修正案(八) 第 6 条规

32、定,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不适用累犯制度。(4)应当宣告缓刑。刑法修正案(八) 第 11 条对此作出了规定。(5)在入伍、就业时,不适用前科报告制度。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切实贯彻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还应当明确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首先,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实足年龄以月计算,并且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行为人在过了周岁生日第二天起,才满该周岁。第二,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不能突破。第三,刑事责任年龄应当以“行为时” 而非“结果时”的实际年龄为准。【知识模块】 犯罪主体

33、13 【正确答案】 对甲某不应作犯罪处理。因为甲是和乙开玩笑,没有伤害的故意,是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而其年龄只有 14 岁。我国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甲的过失行为不应按犯罪处理。【知识模块】 犯罪主体14 【正确答案】 李典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典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李典犯罪时精神状态处在精神分裂症不完全缓解状态,控制能力削弱,有部分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被告人

34、李典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受刑事追诉。在主观方面,李典出于报复、泄愤而故意杀害他人,具有主观恶性。李典虽患有精神分裂症,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削弱,但并不等于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他对自己的杀人行为的性质和将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是有认识的,并且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被告人李典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根据我国刑法第 18 条第 3 款的规定,被告人李典应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对被告人李典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典患精神分裂症,是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 18 条第3 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知识模块】 犯罪主体15 【正确答案】 犯罪构

35、成要件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的罪行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或者单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作为犯罪主体的人,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一定的犯罪主体实施的。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可能有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从而也就不会有犯罪。具体而言,首先,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第 17 条规定,大致可分为:第一,未满 14 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36、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刑事责任能力也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所谓刑事责任能力,就是指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亦即一个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 18 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最后,犯罪主体依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的不同要求又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是任何一个犯罪主体必须具备

37、的条件,仅需具备上述条件的犯罪主体,是犯罪的一般主体。除此以外,还要求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犯罪的特殊主体。从其在定罪量刑上的作用看,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主体和影响刑罚轻重的特殊主体。依照上述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张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贪污罪,因为被告人张某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刑法第 382 条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那些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工人和农民并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张某担任食堂炒菜工作,从事服务性劳务工作,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本案中区分是否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的根本标志在于被告人是从事公务还是从事劳务。公务是依法担任

38、公职或受托暂时担任公职的人员从事管理国家和集体、社会事务的职务活动。而劳务则是工人、农民、私营工商业者直接进行物质生产或提供劳务的活动。对张某来说,他作为一名食堂的炊事员,属于服务性劳务人员,其经常在食堂帮忙卖饭菜,收饭菜票的行为显然不是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因此,张某也就不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法院判决对张某行为的定性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犯罪主体四、名词解释16 【正确答案】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知识模块】 犯罪客

39、体17 【正确答案】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有:(1)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规定而具有法定性。(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知识模块】 犯罪客观方面18 【正确答案】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的动静。(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

40、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知识模块】 犯罪客观方面19 【正确答案】 不纯正(非真正)不作为,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既可以由作为的方式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的方式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知识模块】 犯罪客观方面20 【正确答案】 不作为犯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其中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所构成的犯罪,如刑法第 261 条的遗弃罪,刑法第 422 条的拒传军令罪。而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既可能由作为方式构成,又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知识模块】 犯罪客观方面21 【正确答案】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侵害

41、及具体危害的事实。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危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即对直接客体造成的损害。【知识模块】 犯罪客观方面22 【正确答案】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根据主体的属性,犯罪主体可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根据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法律属性,可将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知识模块】 犯罪主体23 【正确答案】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

42、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知识模块】 犯罪主体24 【正确答案】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知识模块】 犯罪主体25 【正确答案】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几种因素。【知识模块】 犯罪主观方面26 【正确答案】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知识模块】 犯罪主观方面27 【正确答案】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知识模块】 犯罪主观方面28 【正确答案】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知识模块】 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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