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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18及答案与解析.doc

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18 及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3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4 诬告陷害罪5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6 破坏选举罪7 拐骗儿童罪二、简答题8 引起他人自杀的案件应如何处理?9 简述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10 冒充警察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是否成立强奸罪?为什么?11 简述“相约自杀 ”的处理。12 谈谈你对“ 安乐死” 的看法。13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14 论述强奸罪的对象。15 被告人柯某,女,51 岁,农民。1996 年 11 月间,柯某从上海回到老家某省 A县,谎称其欲投资 1000 万元到本地

2、建玩具加工厂、服装加工厂,为了形成规模,特集资 2000 万元,年息为 22。当地各界群众踊跃集资,达 1200 万元。柯某将其中 200 万元用来平整地基,购置一些建筑材料蒙骗当地群众。其许诺的投资1000 万只是空头支票并未兑现,并且柯某将集资款大部分用于自己炒股票。由于1997 年股市不景气,柯某炒股亏空巨大,于 1997 年 12 月柯某欲携款外逃,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对于柯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15 甲从香港来北京时,非法携带违禁的淫秽影片 6 部、黄色画刊 10 本以及 8 毫米电影放映机 1 架,交给乙,并向其传授放映技术,指使其秘密放映营利。同时,让乙为其借得人民币 3 万元,

3、商定由乙从放映影片中营利还债。次年 1 月,乙在太原放映 15 场,获利 1000 元。同年 2 月底,乙将放映机和淫秽影片 6 部带到北京交给被告人丙,密谋放映营利。丙在北京秘密放映 20 场,获利 2000 元,除交乙 1000元外,其余被丙花用。同年 3 月下旬,丙又将淫秽影片、影机交给丁,丁又多次转交给戊放映营利。戊在北京放映 10 场,观看者 200 多人次,获利 1000 多元,被戊挥霍。同年 10 月,乙、丙在太原转卖淫秽影片和电影放映机时,被当场抓获。请回答下列问题:16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17 乙的行为构成何罪?18 如果甲非法携带淫秽物品进境只是为了自己欣赏,其行为应当如何

4、认定?19 丙、丁、戊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20 被告人:杨某,男,34 岁,某边防大队副大队长。被告人:林某,男,29 岁,某边防派出所干事。被告人杨某在任某边防大队副大队长,负责缉私工作期间,为牟取暴利,于 2011年 2 月间,与走私分子陈某等人(另案处理)共谋走私,商定从澳门偷运香烟到珠海销售,由杨某派人、派快艇护送运载香烟的船只并从中收取押运费。同时,杨某在珠海市湾仔租用了装载香烟的“珠三运 06014”号船只。尔后,杨某串通被告人林某以出海执行任务的名义,指派 3 名武警战士(另案处理)穿警服带枪支,驾驶快艇到澳门附近海面接应,武装掩护走私香烟船只到达珠海。2011 年 24 月间,

5、杨某先后伙同林某 4 次共计走私香烟 2300 箱,总价额人民币 5175 万元,其个人获赃款482 万元。林某先后武装掩护走私香烟 5 次,共计 2 千箱,总价额人民币6525 万元,其个人获赃款 433 万元,案发后,杨某退赃款 2 万元,林某退赃款 428 万元。对林某、杨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21 被告人王某,男,24 岁,农民。某日晚 8 时许,来自外省的女青年张某(18 岁)路过被告人家门口,向被告人问路。被告人以给张带路为名将张骗至通往一水库的路上。在行走中,被告人不断对张进行挑逗和抠摸。张说:“ 你再这样我就喊人来。 ”被告人说: “你大声喊也没用,附近没有人家。” 此时张有点害

6、怕,没再言语。被告人提出要与张发生性关系,张哀求说:“不要这样,哪怕我叫你哥也行。” 被告人说: “你叫我啥也不行,反正我要和你玩一下。” 说着就要搂抱张。张赶紧向前走去,被告人追上,抓住张的手说:“你看前边不远处就是水库,这里路西有水渠,路东有条沟,沟底是深潭,淹死过一男一女,可怕得很。” 张闻之更加恐惧。被告人知道张害怕了,于是将张推倒在地,用力扯张的腰带。张自知无法抗拒,只得将腰带解开,被王奸污。事后张没有告发。不久被告人因盗窃被抓获,在审查中坦白交代了上述事实,经查证属实。试分析: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理由是什么 ?22 被告人张某,男,25 岁,某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

7、一天晚上,张某驾驶“ 丰田 ”牌轿车出去揽活。车经一路口处时,遇到一个从外地来该市探亲的青年妇女李某。张停车问李到哪儿去,李说到该市某单位找丈夫。张某遂以带路为名将李骗上车,后将车开到郊外停住,在车内强行奸污了李某。李在奋力反抗中,将张的嘴唇咬伤。张认为这是要给他的犯罪行为留下罪证,惟恐罪行败露,遂决意杀人灭口。张先用双手掐李的颈部,又用铁锤朝李的头部猛击数下,李某昏迷过去。张某以为李某已死,将李拖出车外扔在路旁,驾车逃离。半小时后,李某被下夜班经过这里的工人发现送进医院,经抢救脱险,但头顶颅骨骨折,脑组织挫伤,造成重残。试分析: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应当如何处理 ?23 2008 年

8、甲因犯诽谤罪被判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2009 年甲教唆一个 15 岁男孩(1994 年 10 月出生) 乙与一名女青年强行发生性行为,甲没有实施性行为,但在一旁观看取乐。乙回家以后,父母发现其有点异常,后来在家长追问下,说出了情况,然后一起到公安机关,讲清前因后果。后把甲抓获归案,请问本案如何处理甲和乙?说明理由。24 刘某与许某的妻子相好,为达到结婚目的,乘工地大伙干活的机会,在许某的饭菜中投了鼠药,许某发现饭菜有异味,就把饭菜倒了,另买了一些东西吃,后发现狗在吃了他的饭菜后不久死亡。许某认为肯定有人在饭菜中下了药,许某就把此事告诉了刘某,刘某借机说此事是马某所为,因为马某与刘某

9、、许某都有矛盾,然后刘某和许某联名写信,向公安机关提出马某涉嫌杀害许某,问刘某构成什么罪?25 甲某听说乙某家里有钱,便试图绑架乙某的女儿丁某以此来勒索钱财,某日甲某来到乙某女儿丁某所在的学校向该校正在上课的老师谎称丁某的奶奶在外地出车祸,需要见丁某最后一面,将丁某骗出学校,乘车赶到其老家,次日上午,甲某给乙某打电话,要他准备赎金 50 万元。但其多次打电话到乙家勒索赎金无果。甲某带丁某从老家返回原地的途中,认为绑架未勒索到钱财,放了她又怕她告发,遂决意将丁某杀害。于是中途下车,采取捂嘴、卡颈等手段将丁某杀死,把尸体抛于水沟,又把丁的书包扔到菜田内,拦车逃离现场。甲某杀害丁某后,仍继续向乙家打

10、电话勒索赎金,后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丁某系生前被他人捂嘴、卡颈所致窒息死亡。对于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26 甲某,男,现年 25 岁,四川省成都郊区农民。2011 年 12 月 26 日晚 8 时许,甲某在县城公路桥上乘一骑车人黄某(女,24 岁)不备,突然把黄某推倒。黄与其搏斗,甲某把黄某推到桥下菜地中,拿出一把军用匕首威胁黄某,趁黄某惊恐之际抢走“苹果”手机一部,日本进口手表一块,现金 2000 元以及信用卡数张。接着,甲某以拳打脚踢、掐脖子等手段,致黄某昏迷后,将其奸污。为了灭口,甲某持匕首向黄的面、颈、腹、臀部猛扎数下,然后把黄的双手捆住,用黄的自行车压在黄的身上。甲某认为黄某已

11、死,即逃离现场。后来黄某被一农民发现,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脱险,但是黄某因刺激过度而精神失常。经诊断,黄某的面、颈、腹、臀部有15 处刀伤,鼻骨骨折,左骨关节扭伤。本案中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27 被告人唐某,男,28 岁,某镇派出所民警。被告人陈某,男,22 岁,某镇派出所民警。2008 年 3 月 20 日上午,被告人唐某和陈某奉命在王家镇集市维持秩序。中午 12 时许,被告人唐某来到水果摊巡查,见本镇农民孙某因买水果与卖主发生口角遂上前制止。孙某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唐某争吵起来。在群众协助下,唐将孙扭送到派出所。孙认为丢了面子,到派出所后又与唐某吵了起来,唐在气愤之下拿起橡皮警棍将孙打倒在

12、地。被告人陈某赶回派出所后,孙又骂陈。陈便持煤球夹子朝孙打去。因孙嚷骂不止,两被告便持械对孙殴打,直至孙不能动弹为止。后在孙的亲属恳求下,两被告才同意放走孙某。孙某回家后,于次日 3 时许死亡。法医鉴定为创伤性休克,致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问:唐某和陈某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请说明理由。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18 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1 【正确答案】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民主权利,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 【正确答案】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

13、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 【正确答案】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 【正确答案】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 【正确答案】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

14、的行为。【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6 【正确答案】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7 【正确答案】 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二、简答题8 【正确答案】 (1)行为人履行职责对他人进行批评或者处分,导致他人想不开而自杀的,即使行为人态度生硬、粗暴或者处分过重,也不应追究行

15、为人的刑事责任;(2)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如强奸、拐卖妇女、刑讯逼供、诽谤等,致使被害人自杀的,行为人主观上无杀人故意,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应当根据其具体犯罪行为确定罪名,把被害人自杀的后果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3)行为人主观上有致人死亡的意图,并凭借某种权利或者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致使被害人陷入绝境而被迫自杀,或者利用封建迷信诱骗被害人自杀,这实际上是“借刀杀人”,即借被害人之手达到杀害被害人的目的,属于故意杀人的一种特殊手段,故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4)行为人与他人“ 相约自杀”,共同商定自杀方法,并向对方提供自杀条件,如毒药,然后分别或共同自杀,他人自杀身死而行为人自杀未遂的,

16、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这种情况实际上只是单独自杀的一种特殊形式,不能作为犯罪对待;(5)行为人应他人请求而向其提供自杀条件,如刀具、毒药等,致使他人自杀死亡的,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应他人请求而帮助他人自杀的,如把毒药给其吞服或在人上吊时搬走其脚下的凳子等,从原则上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行为人应他人请求而直接动手将他人杀死的,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处理时可以酌情从轻。【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9 【正确答案】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其构成要

17、件是:(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出于逼取口供的目的。如果出于其他目的,不构成刑讯逼供罪。(3)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所谓肉刑,是指直接施加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可使其身体健康遭到损害或肉体、精神遭受痛苦的摧残手段。所谓变相肉刑,是指上述肉刑以外的其他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肉体、精神遭受痛苦折磨的各种手段和方法。但对于一般情节的刑讯逼供行为不以犯罪论处,应对当事人进行批

18、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只有情节严重的刑讯逼供才构成犯罪。如刑讯逼供手段残酷的,给被害人造成比较严重的伤害后果的等。【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0 【正确答案】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对冒充警察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妇女意志,与

19、其发生性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事实上,冒充警察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行为人的“骗奸” 行为。“骗奸”指的是妇女在对行为人的身份发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被迫或者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笔者认为冒充警察骗奸妇女不能一概而论。第一,如果妇女是在没有胁迫或者精神上受到强制的情况下,自愿与冒充警察者发生性关系,冒充者不构成强奸罪。如何理解“违背妇女意志”?如果行为人没有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采取“ 强行 ”的行为,妇女是自愿进行性行为的,不论妇女主观动机如何,都可以认定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对于一个妇女而言,她能够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她自愿接受性行为背后的动机错误是其自身轻信、判断和

20、选择错误造成的,动机错误并不能否定发生性行为是其自愿的。换句话说。如果冒充者主观上没有强行奸淫的故意,假如妇女拒绝的话,冒充者就不会与其发生性行为。第二,如果冒充者以警察的身份,对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妇女是因受到“胁迫” ,忍辱屈从,不敢抗拒而与冒充者发生性行为,那么冒充者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单纯的警察身份不足以使一个妇女服从。因此要看这种行为能否构成胁迫。胁迫的实质是使用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实现对被害妇女的精神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利用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利用职权进行胁迫,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交的

21、,构成强奸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1 【正确答案】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约定共同结束生命的行为。一般来说,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自杀的刑事责任,所以对自杀行为不存在犯罪问题。但是,在相约自杀未遂的情况下,是否对自杀未遂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值得研究。从实践来看有四种情况:第一,相约自杀,各自实施自杀行为的,对自杀未遂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行为人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自己也同他人约定自杀,结果该热自杀未遂的,可以按照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情形处理。第三,行为人与他人相约共同自杀,但他人无勇气或无能力实施自杀。要求行为人

22、先将其杀死再自杀;行为人将他人杀死以后自杀未遂的,符合受嘱托杀人的特征,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第四,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假意与他人相约自杀,他人自杀而行为人未自杀的,符合诱骗他人自杀特征,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2 【正确答案】 “ 安乐死 ”在本质上是一种受嘱托杀人的行为。一般是指应身患绝症,精神、肉体处极度痛苦的病人的请求,实施促使其提前、迅速无痛苦死亡的行为。已有个别国家承认“ 安乐死 ”合法,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应以专门立法允许通过实行“安乐死”来减轻病人的痛苦,使 “安乐死”合法化,但应有严格的条件。我国学者提出的条件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病人

23、只能是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即因疾病死亡已经不可避免。所谓绝证,是指经现代医疗诊断证明,是当前医疗手段尚无法治愈的疾病。(2)病人须是处于无法忍受的精神、肉体的痛苦之中。(3)必须有病患者本人的真诚嘱托和承诺,其他人都不能代替患者提出“安乐死” 的请求。但为了切实保障病患者的自主权,可以用遗嘱的方式记载病人的要求,并指定一个或多个代理人为其临终问题作决定。(4)须由医生按照法定程序,并以为解除病人的痛苦为目的和采用伦理上被认为是适当的方法进行。当然,我国能否实行“安乐死” ,有待进一步讨论和研究,例如,对患有严重畸形或者严重先天性疾病的新生儿,如何确定其“痛苦” 和本人的“真诚嘱托”?其生身父母

24、是否有代替患儿提出请求的权利?这些问题应如何对待,并非仅从上述条件的限制中就可得到圆满的解释。所以,在目前立法上尚未承认“安乐死”的情况下,对实践中“ 安乐死 ”的案件,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定性,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3 【正确答案】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这里所说的身体健康权,主要是指他人对于保持其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的权利。(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必须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

25、康的行为。本罪的损害结果包括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三种情况。(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中,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为年满 14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致人轻伤害的,主体是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主要是处理好以下几种行为之间的界限:(1)故意伤害与殴打行为的界限。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肢体、器官、组织完整和正常机能的行为。殴打,是指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但不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殴打也可能造成一定的人体损害,如脸肿、鼻腔出血、皮下出血等,但这里造成的损害,并不是伤害罪意义上的对人体健康的

26、损害,不能构成伤害罪。如因殴打而造成身体健康损害结果,特别是发生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应认真分析,是采用殴打方式行伤害之实,还是因为过失造成重伤或致人死亡,或者对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无罪过。不能因殴打是有意实施的,就认为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罪限。两者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区别在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是过失,属于上述所说的复杂罪过;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只对死亡结果有过失,主观上并无伤害的故意。因此,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3)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

27、遂的界限。因为间接故意杀人不存在未遂,因此,这里的故意杀人未遂是指直接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的界限。两者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造成伤害的结果,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的故意内容,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而故意杀人未遂故意的内容,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虽然在客观上出现的是损害他人健康的结果,但这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死亡的结果,不能因此而改变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因此,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4)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的界限。两者相同之处在于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在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区分的

28、关键也是查清故意的内容。故意伤害致死只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过失;而故意杀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因此,有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是区分两者的关键。【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4 【正确答案】 强奸罪是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刑法第 236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即已满 14 周岁的少女与成年妇女,既然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之一,首要的问题是作为强奸罪对象的妇

29、女和少女须有意志。妇女从刑法年龄上进行分类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二类是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少女;三类是已满 16 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对于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不管其是否有意志,都将其推定为无责任能力人。行为人不管使用何种手段,是否违背其意志,凡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刑法已明确规定按强奸罪论处。对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少女以及已满 16 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不管其是否具有意志力,行为人与之发生性关系,我国刑法笼而统之规定要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且需违背妇女意志才构成强奸罪。应该说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是非常粗略的,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奸淫

30、已满 14 周岁但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之妇女的行为人也认定为强奸罪,但并非直接依法判定,而是从法理的要求上予以认定的。仔细分析强奸罪的对象,有三种情况需要引起刑事立法的重视:(一)奸淫已满 14 周岁但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之妇女的。这类妇女我们称之为重度精神病患者或呆痴人。对此,我国理论界和实践中无甚异议,众多专家,学者均持一致观点,认为凡是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妇女,不管行为人使用何种手段,一律按强奸罪论处;如果不知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妇女,但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奸淫的,自然构成强奸罪。但如果既不知是精神病或痴呆妇女,也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而是在女方主动勾引

31、下或误认为是卖淫女而实施奸淫行为的,不按强奸罪处理。(二)奸淫已满 14 周岁未满 16 周岁的少女的。在我国,已满 14 岁未满 16 岁少女为初中学生的年龄。这个阶段的女孩,由于处于生理、心理的转折期,对性行为的性质、意义有一些了解,但由于其生理知识和生活阅历有限,对性行为的作用、后果认知甚少,与男子发生性关系即使没有受到强制,多半是生理本能,并不是妇女在真实意志下的行为。(三)奸淫已满 14 周岁之精神发育有缺陷但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妇女的。这类妇女我们可将其归为两类:一类是患有轻微精神病的妇女,这类妇女虽有精神病,但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另一类是鲁愚,为轻

32、度智能缺损,其特征是理解、推理和判断事物的能力较差,不善于辨别是非,但有一定的意志能力,能独立自理生活,从事简单的劳动。现行刑法对于没有采取强制手段奸淫此类妇女的没有作特别规定。轻度的精神病患者和愚鲁妇女虽有一定的意识和意志,但与正常人相比毕竟有别,与之发生关系一味地肯定构成强奸罪或一味地否定构成强奸罪均为不妥之举。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时也应把握如下两点:第一,手段。如果行为人与此类妇女真心真意谈恋爱,且女方自愿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应定罪;如果不是出于谈恋爱的目的,而是出于玩弄或满足自己性需求的目的而骗取女方的感情,使妇女“自愿 ”与其性交的按现行刑法应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若用小恩小惠等手

33、段骗取妇女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应构成强奸罪。第二,是否“ 明知” 。行为人明知对方是轻度精神病妇女或愚鲁妇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应构成强奸罪,不知是轻度精神病患者或愚鲁人,且没有使用强制手段,女方对性行为也未置可否的,不按犯罪处理。我国刑法对强奸罪只作了一般性规定,但对特殊的奸淫行为未作明确规定。这反映出我国刑法的明确性不够,还没有完全达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5 【正确答案】 被告人柯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的故意,客观上,其编造事实,谎称投资建厂,用高额利息非法吸收他人的资金,用集资进行个人的股票交易,并准备携集资外逃,其行为已构成了集资诈骗罪,

34、应依法予以惩处。【知识模块】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知识模块】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6 【正确答案】 甲的行为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 152 条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从该罪的规定看,该罪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在主观上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所谓“以牟利为目的” 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利用淫秽物品牟取非

35、法利润。“以传播为目的” 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意图在社会上进行扩散。本案中,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淫秽物品进行的目的,从后面的行为看,就是为了营利。即获取利润。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知识模块】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7 【正确答案】 乙的行为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 155 条第 1 款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乙明知甲的淫秽物品是走私进境的,也明知甲是走私人,却仍然向其收购这些淫秽物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乙的行为应该

36、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知识模块】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8 【正确答案】 如果甲非法携带淫秽物品进境只是为了自己欣赏,甲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要构成犯罪。行为人必须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备牟利目的传播目的携带、邮寄淫秽物品供个人使用的,则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因此,如果甲非法携带淫秽物品进境只是为了自己欣赏,则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知识模块】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9 【正确答案】 丙、丁、戊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我国刑法第 363 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7、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我国刑法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物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必须是出于牟利的目的,而后者则不具有这个目的。本案中,丙、丁、戊放映淫秽物品的目的在于营利,因此,丙、丁、戊的行为构成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组织播放淫秽物品罪。【知识模块】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0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罪是指犯罪分子携带武器,包括携带武器

38、保护运送、掩护走私行为和走私物品的行为。武装掩护走私罪是一种严重破坏对外贸易管制的犯罪,其主观方面出自故意,且一般都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林某为牟取暴利而与走私分子共谋走私,因此在主观上具有走私故意,而且被告人杨某、林某身为负责缉私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更应该知道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他们执法犯法,武装掩护走私,因此其主观恶性比一般的走私犯罪分子更大;在客观方面,两被告人利用负责缉私工作的职务便利,派遣缉私人员全副武装接应并押运走私船只,这种武装走私行为较之普通走私危害更大,影响更坏。而且杨某、林某武装掩护走私的数额

39、特别巨大。杨某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谋划和组织作用,系主犯;林某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知识模块】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1 【正确答案】 要点:被告人王某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违背女青年张某的意愿,在为其引路时,使用暴力及暴力威胁的手段,使张某恐惧不敢反抗而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特征。【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2 【正确答案】 要点: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从本案来看,张某在实施强奸行为之后,惟恐罪行败露又杀人灭口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应当对张某依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

40、3 【正确答案】 甲乙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其中甲是强奸罪的教唆犯,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其犯本案时仍处于缓刑执行期,在缓刑期间,又重新故意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原判刑罚与新罪应判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乙构成强奸罪,乙在实施强奸行为时已经达到14 周岁,刑法第 17 条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乙在甲教唆之下实施了强奸行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又属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

41、者减轻处罚。其后来与父母一起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行为,属于自首,刑法第 67 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4 【正确答案】 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诬告陷害罪。刘某为达到与许某妻子结婚的目的,而在许某的饭菜中投毒,是以投毒的方法进行的故意杀人行为,由于其投毒的对象只是针对特定的许某一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所以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本题中刘某出于嫁祸于人的目的,将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诬陷是马某所为,并写信向公安机关告发,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另外,许某对刘某诬告的行为不存在明知,只是出于轻信而与刘某一同

42、写信告发,属于一般的错告行为,不认为是犯罪。【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5 【正确答案】 甲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在本案中,甲某为了勒索乙某财物,拐走乙某的女儿,并以此要挟乙某 50 万元,在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勒索的行为,并且将丁某杀害,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239 条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某杀害丁某的行为已经包含在绑架罪中而失去了独立意义,因此甲某不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6 【正确答案】 甲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和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其最初为了抢到钱财而

43、用匕首威胁被害人,并抢走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抢劫罪,既遂。后其趁被害人昏迷又将其奸污,构成强奸罪。强奸完后出于灭口的意图,而实施暴力意图杀死被害人,其本以为将人杀死了,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被抢救脱险,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所以,对甲某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7 【正确答案】 唐某和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唐某开始时将闹事的孙某带到派出所处理,属正常的职务活动,不存在非法。但其后来用伤害性大的器械对孙进行殴打,直至把孙打得不能动弹。作为民警的二被告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伤害孙某身体健康的后果存在明知。此外,孙某死于创伤性休克,致心脏功能衰竭,与二被告故意伤害孙某的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二被告应负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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