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21 及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1 危害国防利益罪2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4 斡旋受贿5 介绍贿赂罪6 私分罚没财物罪7 谋取不正当利益二、简答题8 简述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碍公务罪的异同。9 简述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异同。10 简述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1 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素。12 试分析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13 试述贪污罪的概念及其特征。14 述刑法理论关于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各种观点。15 试述聚众赌博的含义。16 简述贪污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17 试述受贿罪的构成要件。18
2、 刑法及人大立法解释中的国家工作人员。19 被告人甲某,女,23 岁,某街道加工厂女工。2007 年 12 月 10 日晚 7 时许,乙某、丙某等人酒后寻衅滋事,无故打人,将杨某砍成重伤。在公安机关侦查此伤害案的过程中,被告人甲某在亲眼看到杨某是被乙某、丙某砍伤的情况下,却对侦查人员说:“我亲眼看到是王某(与被告人甲某有矛盾 )从杨某父亲手中夺过一把菜刀,照杨某头上砍去,杨某用手一挡,其胳膊被砍伤。”甲某出具了所谓王某犯罪的证据。问:甲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还是伪证罪?19 2009 年 10 月 7 日,农民贾某在集市上见农民张某在出卖一头大犍牛。贾某上前仔细观察以后,决定买下此牛,遂向张某
3、问价。张某开价 4000 元,贾某还价2000 元,张某不允。贾某拿出 2000 元硬塞入张某的口袋里后,牵起牛就走。张某见状急忙上前阻拦,告知贾某 2000 元买一头牛无论如何太少,并将贾的 2000 元塞还给贾某。贾某大怒扬言:“这头牛,老子今天要定了!” 又见张某仍要阻拦,贾某遂将张某打倒在地,扔下 2000 元钱,牵起牛扬长而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张某右耳被贾某打聋。贾某将牛牵走后,来到邻村好友屠户齐某处,将牛的来历告诉齐某并声称“有好处大家一起得” ,提出以 3000 元将此牛卖给齐某。齐某表示同意,将牛买下后屠宰出售。案发后,公安机关找齐某了解案情,齐某称贾某 2009 年 10月
4、 7 日一直与其在齐家,并未到集市上去。问:20 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罪名和理由。21 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罪名和理由。22 甲与乙等四人承包了一家饭店,为了招徕顾客,甲等人于 2009 年 4 月组织了17 名妇女在该饭店卖淫,对不愿意卖淫的丙等三人在强奸后迫使其卖淫。另外,甲还引诱丁等 4 名卖淫女吸食毒品。2009 年 7 月 8 日,嫖客朱某因费用问题发生争执,甲指使他人将朱某打成轻伤,并当场将朱某身上的 3000 元现金抢走。朱某报案后,甲以降温费的名义向办案警察送去现金 1 万余元,
5、得以逃脱制裁。2010年 2 月 13 日,某区公安分局突击检查该饭店,甲指使饭店工作人员围攻警察,并将一个警察打成重伤。后甲被抓获。问: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23 社会青年甲,伪造了一份本市公安局的工作证,又去黑市上买到一套警服,一天其穿上警服,带上工作证,到某厂女工乙女家中,告知乙的父母说乙被怀疑犯罪,近期将会被逮捕。乙的父母吓得胆战心惊,甲趁机骗说如果乙家出 5 万元钱,他可以摆平此事。乙父感激不尽,连忙从银行取出 5 万元给甲。甲又称要与乙单独谈话,借机要与乙发生性关系,乙不从,说自己没有犯罪。甲威胁乙无论其是否犯罪,他都能把她抓起来。乙害怕,不得已与甲发生了性关系。后甲又多次与乙性交
6、。问: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为什么 ?24 某村无业游民甲、乙、丙三人经常到集市上游逛,惹是生非,在半个月内先后制造出以下事端:(1)三人一起来到一家苹果摊前,拿起苹果就吃,吃好后每人又拿起一个转身就走。当摊主向他们要钱时,甲伸手就是一个耳光,并骂道:“你是活腻了,敢找老子要钱!” 然后 3 人将苹果摊掀翻,扬长而去。(2)甲乙丙三人正在闲逛时,见迎面走来 3 个穿着时髦的小伙子,顿时对他们的衣服发生了兴趣,便截住三位小伙子,要他们把衣服脱下来看看。遭到拒绝后,对他们一阵拳打脚踢,把 3 个小伙子打得鼻青脸肿。(3)甲乙丙三人正在街道边吃苹果时,见一对年轻恋人相拥走过来,甲、乙就上前挑逗女青年
7、,女青年骂他们“流氓” ,甲冲过来一把按住女青年,抠摸其胸部、下身。女青年拼命反抗,男青年冲过来打甲,这时乙随手从包中掏出一把三角刀给男青年一刀,造成男青年重伤。问:对甲、乙、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如何处罚? 为什么 ?25 甲某是农行某支行信贷部主任,为了给自己的儿子所开办的电器商场提供周转资金,而将收到的某化肥厂存人的委托贷款 100 万元,采取不入账的方式,转归电器商场使用,后因经营不善,电器商场严重亏损而使这批贷款在贷款期满后,长期不能返还,后因年度账目检查即将开始,为了逃避查账,甲某又擅自采取自制取款凭条透支储户存款的手段归还了上述 100 万元的委托贷款,为弥补透支行的 100 万元
8、的储蓄存款的亏空,达到账面平衡的目的,甲某找到乙某,让乙某以乙某单位的名义与该支行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借款 100 万元的合同,借此冲抵支行 100 万元账面亏空,而在年度审查时,支行发现了这一贷款合同,责令甲某立即收回贷款,由此案发。案发后甲某对银行的 100 万元贷款已经无法归还。对甲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21 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1 【正确答案】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知识模块】 危害国防利益罪2 【正确
9、答案】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故意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知识模块】 危害国防利益罪3 【正确答案】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行为。【知识模块】 危害国防利益罪4 【正确答案】 斡旋受贿,也称间接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入财物的行为。【知识模块】 贪污贿赂罪5 【正确答案】 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知识模块】 贪污贿
10、赂罪6 【正确答案】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知识模块】 贪污贿赂罪7 【正确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年 12 月 16 日法释201222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行贿犯罪中的“ 谋取不正当利益 ”,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11、” 。【知识模块】 贪污贿赂罪二、简答题8 【正确答案】 两罪的相同之处:两罪在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侵犯的客体与对象不同:【知识模块】 危害国防利益罪9 【正确答案】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相同之处:(1)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2)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都有犯罪目的,因而都是目的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不同之处:【知识模块】 危害国防利益罪10 【正确答案】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是指在战时拒绝依法进行的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有:(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军事征用的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在根据刑法规定的战时,行
12、为人有能力、有条件提供军事调用或征购的物资、车辆、设备和设施等军事需用品而拒绝征用的行为。情节严重指的是煽动他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的、战时急需的等等。(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明知是战时出于军队或作战需要的目的,征用公民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施等而予以拒绝。动机如何不影响定罪。【知识模块】 危害国防利益罪11 【正确答案】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方面:1犯罪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犯罪主体:自然人特殊主体,具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
13、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3客观方面: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4主观方面:故意。【知识模块】 贪污贿赂罪12 【正确答案】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
14、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可以构成犯罪的挪用公款行为,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
15、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知识模块】 贪污贿赂罪13 【正确答案】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是本罪的主要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16、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有利条件,而不是指利用与其职务无关的仅因工作关系对作案环境比较熟悉、凭其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易于接近作案目标的方便条件。所谓“侵吞”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暂时由自己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所谓“盗窃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由本人暂时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他手段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
17、手段、方法占有公共财物。如利用职权,巧立名目,私分大量公款、公物;冒名借出公款,存入银行取息归己等。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必须事实上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并且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的,才能构成本罪。(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知识模块】 贪污贿赂罪14 【正确答案】 (1)关于受贿罪的客体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有的认为是受贿罪的法益不仅包括
18、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团体的正常活动,而且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有的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将保护法益理解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合适。因为这一概念内涵不清、外延不明;这种观点意味着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受到破坏是受贿罪的危害结果,只有当受贿行为客观上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时才成立既遂。但是,不符合实际。将公私财产视为该罪的法益,意味着在公私财产没有受到侵犯的情况下,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缺陷非常明显。因此刑法理论上一般采取廉洁性说。但是该说中的“ 廉洁” 本身含义不明,廉洁性指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还是公务人员本身的廉洁也不明确。因此,我们认为受贿罪保护的法益
19、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职务行为既包括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实施的职务行为,也包括将要实施的职务行为与所许诺的行为。(2)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的各种观点的争议,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贿赂是什么? 刑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但是财产性利益也应包括在内,至于非财产性利益则不属于财物。受贿行为的表现:有的学者认为索取不包括勒索。但是,我们不赞成这一观点。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有求自己的职务行为之际勒索财物,该财物就是与其职务有关的、作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的利益,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种行为同样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同时,要求、索要与
20、勒索之间只有成都区别,没有本质差别,事实上也难以区分。利用职务的理解:不管是索取贿赂还是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都表现为:一是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国家工作人员正在或已经通过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索取或收受的财物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当报酬。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所索取或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行为有关,就可以认定为利用了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首先分析“ 他人”,“他人”不限于行贿人,完全可能是行贿人所指示或暗示的第三人。“ 谋取利益 ”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违法乃至犯罪的利益。关于“ 为他人谋取利益 ”传统观点有认为是客观要件的学说, “谋取利益”被理解为具有为
21、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与结果。但是这种旧客观要件说存在诸多缺陷:第一,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表现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能决定受贿罪的危害性,特别是当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时;第二,司法实践中,有些人声称或者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却没有甚至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只是收受贿赂;第三,通说(包括旧客观要件说)认为,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实际上收受了财物,根据旧客观要件说,犯罪已经既遂但还没有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这违背了刑法的基本理论,因为没有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更不可能成立犯罪既遂。所以,这种学说不足取。另外一种学说是“主观要件说” ,认
22、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只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货币与权力互相交换达成的一种默契,但是,从刑法的表述来看,还不能直接断定“为他人谋取利益” 是主观要件;刑法分则有许多“为 ”的规定 (而不是“为了”) 。至于 “为”所标明的究竟是主观要素还是客观要素,则需要具体分析;第二,根据主观要件说,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确实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时,才构成受贿罪,如果只是虚假表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实际上并没有这种意图时,则并不构成受贿罪,但是这明显缩小了本罪的成立范围。第三,许诺或者答应本身也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种心理状态。因此,旧客观要件说与主观要件说都存在不能令人满意之处,一些学者仍然把其解释为客观
23、要件,但是对内容重新进行了合理的阐释,对作为受贿罪客观要件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可能作出三种解释:第一,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即可,而不要求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与结果;第二,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不要求实现谋取的利益;第三,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实现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包括实现部分利益的情况),或者说使行贿人得到了所要求的利益。但现在还没有人在第三种意义上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旧客观要件说是在第二种意义上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这种观点认为,应当采取第一种解释(新客观要件说),即只要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客观要件,
24、只是一种最低要求,即不要求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结果,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客观上准备或者开始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已经使他人得到部分或者全部利益的,则当然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客观要件。(3)关于主体方面的争议。(4)主观方面的争议。【知识模块】 贪污贿赂罪15 【正确答案】 聚众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 303 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 3 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的;(二)组织 3 人以上赌博,赌资数
25、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的:(三)组织 3 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0 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六) 将刑法第 303 修改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修正案将聚众赌博的处罚
26、和开设赌场的处罚区分开来,开设赌场的行为可以受到更重的处罚。关于赌博罪的本质,刑法理论上存在诸多不同学说:有人认为,赌博罪所侵犯的是社会的善良风俗;有人认为,赌博罪侵犯的是勤奋的国民生活方式;有人提出,赌博罪的本质是导致“ 二次犯罪 ”危险;有的主张,赌博罪的本质是导致他人的财产危险等等。我国刑法将赌博罪规定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中,故本罪侵犯的应当是以劳动取得财产这一国民健全的经济生活方式与秩序。聚众赌博罪在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这里的营利目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在赌博活动中取胜进而获取财物的目的;二是通过抽头渔利或者收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入场费等获取财物的目的。聚众赌博无非就是多数人纠集
27、在一起共同参与赌博活动,不但“赌头” 的行为是聚众赌博,而且不是“ 赌头” 的参与人的共同参与行为,也同样应该是聚众赌博,至于聚众赌博是否要求本人亲自参加,可分为两种情况加以考虑。第一,一般参与者聚众赌博的成立必须要求其本人亲自参加赌博,否则不成立聚众赌博。第二,对于“ 赌头” 情况有所不同,因 “赌头”是组织并且从中渔利,所以他是共同赌博犯罪的主犯,应对聚众赌博犯罪的一切负全责,是否亲自参加赌博对其行为性质不产生影响。因此,“ 赌头 ”成立聚众赌博并不要求其亲自参加赌博。【知识模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6 【正确答案】 贪污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行为也有相似
28、之处。它们的主要区别是:【知识模块】 贪污贿赂罪17 【正确答案】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侵犯是通过对本罪的犯罪对象的侵犯体现的。关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一般认为是以财产性利益说为妥当的。(2)本罪的客观方面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行为人现有职务范围内的权利或者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行为方式包括索贿和收贿两种情况。在收贿的情况下,为他人
29、谋利益是犯罪的必备要件。(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 93 条确定其范围。(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知识模块】 贪污贿赂罪18 【正确答案】 我国刑法第 93 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所谓 “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
30、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任、派遣,在非国
31、有公司、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至于其原来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所不问。(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依照法律规定选举或者任命产生,从事某项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 年 4 月 29 日)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 93 条第 2 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
32、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知识模块】 贪污贿赂罪19 【正确答案】 被告人甲某的行为应成立伪证罪而不是诬告陷害罪。被告人甲某作为伤害案件中的证人,具备伪证罪的主体资格,其出于使无辜者王某受刑事追究,同时又包庇真正的犯罪分子乙某、丙某的犯罪意图,在公安机关侦查伤害案件的过程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谁砍伤人这一重要问题上作了虚假证明,客观上实施了既捏造王某的犯罪事实,又掩盖乙某、丙某的犯罪事实的行为。所以,被告人甲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伪证罪而不是诬告陷害罪的构成特征。【知识模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知识模块】 妨害社会管理
33、秩序罪20 【正确答案】 贾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贾某在商品交易中,用暴力手段强买商品,非法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贾某在强买过程中使用暴力将被害人张某打成重伤,其行为又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因此其行为构成了强迫交易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因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罪的处刑重于强迫交易罪,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知识模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1 【正确答案】 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包庇罪。齐某明知大犍牛是贾某以暴力手段强买所得的犯罪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34、齐某明知贾某是犯罪的人,仍故意作假证明包庇,帮助其逃避处罚,其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包庇罪定罪处罚。【知识模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2 【正确答案】 甲组织卖淫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强奸后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强奸行为不单独定罪,引诱他人吸毒的行为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甲将朱某打伤,抢走朱某的钱,构成抢劫罪;甲向警察送钱的行为构成行贿罪;甲指使他人妨害警察履行公务,但其手段已将警察打成重伤,按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知识模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3 【正确答案】 甲伪造公安机关工作证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其冒充公安人员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构成
35、招摇撞骗罪。由于他伪造证件的直接目的是进行招摇撞骗,所以,其伪造证件的行为与招摇撞骗的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处断,即只定招摇撞骗罪一罪。甲采用威胁的手段,使乙在违背自己意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且其强奸行为与招摇撞骗行为无牵连关系,所以对甲应以招摇撞骗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知识模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4 【正确答案】 甲、乙、丙多次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追逐、拦截他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甲还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乙还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他人重伤,同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对乙应
36、按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知识模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5 【正确答案】 甲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甲某作为国有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给亲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构成挪用公款罪。甲某挪用贷款后,为了弥补亏空其并没有采取销账的方式来掩盖,而是利用虚假的贷款合同掩盖其挪用存款的亏空,使这笔贷款的去向仍有据可查,由此可以认为其并不具有将贷款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论处。甲某最初挪用 100 万元委托贷款用于儿子的营利活动,因为亏损而无法归还,为了掩盖挪用的账面,其又采取自制取款凭条透支储户存款的手段弥补亏空,属于前一挪用行为的延续,挪用数额不应重复计算,故甲某挪用数额应为 100 万元。甲某与他人签订虚假的贷款合同,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特征,但甲某的目的是以此掩盖其挪用公款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的牵连犯,应当以挪用公款罪一罪定罪处罚。甲某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能退还,属于挪用公款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知识模块】 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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