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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11及答案与解析.doc

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1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甲、乙、丙于 2010 年 3 月出资设立 A 有限责任公司。 2011 年 4 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3 年 10 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 120 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300 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 20万元。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 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2 当 A 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 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

2、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说明理由。3 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协议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 200 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 300 万元,研究所以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 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2)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3)双方按 5: 5 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甲公司于 2013年 4 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

3、经理。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2001 年 3 月刑满释放,且于 1 年前向朋友借钱 5 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 2012 年 3 月宣告破产。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 A 认为丁某无权担任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公司经理。(4)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 3 人退出董事会,其中一名董事 B 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

4、题:4 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5 丁某是否有资格担任董事长?为什么?6 汪某是否有资格担任公司经理?为什么?7 董事 B 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律?7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200 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 20 万元、30 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 40 万元;丁以其一项高新专利技术出资,作价 100 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 10 万元。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拟交的万元;其余部分拟在 5 年内缴足。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

5、公司成立后经营效益不错,公司连续 5 年赢利,但是未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经营到第 10 年时,因执行董事甲迷恋上炒股,于是挪用公司资金投资于股市,结果导致公司经营效益下降,公司连年亏损,已欠 A 银行贷款 100 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 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 B 公司货款达 400 万元。问题:8 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9 股东甲未按照章程的规定期限足颧缴纳出资,应负何种责任?10 饮料公司的组织

6、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11 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12 对执行董事甲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公司和股东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13 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14 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15 A 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 100 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 ?为什么?16 B 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16 案情: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20 万元,有股东 5 人,

7、王某、李某、张某和陈某是自然人股东,各持有公司 2 万元的股份,乙企业是法人股东,持有公司 12 万元的股份。王某欲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王某书面通知李某、张某、陈某和乙企业,李某不同意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张某、陈某同意王某转让乙企业收到王某的书面通知后迟迟不作出答复,直至两个月后通知王某不同意转让。王某、张某、陈某均认为王某有权转让,张某、陈某都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张某和陈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丙企业,乙企业拒绝购买王某的股份,王某遂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李某坚决反对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后,李某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公司拒绝购买,李某向法院提起诉

8、讼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李某败诉。张某决定出国定居,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丙企业。公司后来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降低至 8万元,并且办理了变更登记。由于公司经营困难,李某、陈某和乙企业均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问题:17 王某是否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为什么?18 张某和陈某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各购买王某多少股份?王某能否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19 法院判决李某败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0 张某是否有权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丙企业?21 甲有限责任公司能否继续存在?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1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

9、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知识模块】 公司法2 【正确答案】 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在本题中,补足的 180 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知识模块】 公司法3 【正确答案】 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主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 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 承担连带

10、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知识模块】 公司法4 【正确答案】 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 5 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做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 【知识模块】 公司法5 【正确答案】 丁某不具备担任董事长的资格。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 2001 年 3 月刑满释放,公司于 2013 年 4 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 5 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丁某向朋友借 5 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备担任董事

11、长的资格。【知识模块】 公司法6 【正确答案】 汪某不具备担任经理的资格。根据公司法,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 3 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知识模块】 公司法7 【正确答案】 董事 B 的主张不正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

12、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知识模块】 公司法8 【正确答案】 不符合法律规定,戊不能以劳务出资。【知识模块】 公司法9 【正确答案】 股东甲应当足额缴纳出资,并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知识模块】 公司法10 【正确答案】 符合。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知识模块】 公司法11 【正确答案】 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并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知识模块】 公司法12 【正确答案】 甲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可以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不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甲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

13、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知识模块】 公司法13 【正确答案】 属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知识模块】 公司法14 【正确答案】 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 )。【知识模块】 公司法15 【正确答案】 A 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知识模块】 公司法16 【正确答案】 B 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知识模块】 公司法17 【正确答案】

14、王某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公司法第 71 条第 2 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该款规定,本题中王某书面通知了其他四名股东,乙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两名股东明确同意转让,因此王某之外的其他股东中过半数同意王某转让股权,所以王某有权向丙企业转让股权。【知识模块】 公司法18 【正确答案】 张某和陈某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各

15、自购买王某 1 万元的股份。王某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公司法第 71 条第 3 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该款规定,本题中股东张某和陈某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协商购买比例不成,应当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张某和陈某的出资各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10,他们相互之间的出资比例是 1:1,所以应各购买王某50的股份,即 1 万元股份。根据该款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张某和陈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丙企业,所以王某有

16、权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知识模块】 公司法19 【正确答案】 法院判决李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发生法定情形,股东方有权要求公司收购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反对转让的股东无权要,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公司法第 74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

17、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了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法定情形,只要不符合这些情形,股东无权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本题中反对股东向公司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份的情形不符合公司收购股东股份的法定情形,所以法院判决李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知识模块】 公司法20 【正确答案】 张某有权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丙企业。公司法第 71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根据该条规定,有限任公司股东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本题中丙企业已经成为公司股东,所以张某有权不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将股份转让给丙企业。【知识模块】 公司法21 【正确答案】 公司法取消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规定,故甲有限责任公司能够继续存在。【知识模块】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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