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12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据报道:张某,毕业于某大学环保专业,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参加了安徽省某县的公务员考试,报的是某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职位。在近百名竞争者中,他过五关斩六将后综合成绩排在了第一名。但在随后的体检中,他被铜陵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乙肝“小三阳 ”,9 月 25 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以“ 两对半检测 ”不合格为由宣布“不予录取”他。苦恼的张某开始拼命地在网上查询有关乙肝的知识,无意中搜寻到了一个“肝胆相照” 网站。在那儿,他吃惊地发现有许多与他有类似遭遇者诉说着各自的不幸。他们中有人升学受阻,
2、有人求职几乎被所有的企业公司所拒,小孩无法入托等。于是,张某产生了通过诉讼挑战社会普遍存在的“ 乙肝歧视 ”的念头。他的这一想法得到许多同病相怜者的支持,也得到四川大学法学院宪法专家周伟教授的无偿法律援助。11 月 10 日,张某正式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理由很鲜明“人事部门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 。之后,法院发出了立案通知书,从而引发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乙肝歧视第一案” 。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判决:芜湖市人事局败诉,但鉴于公务员招录工作已经结束,所以没有可撤销的内容。与本案有关的几个背景资料:(1)据世界卫生组织及国内外权威医疗机构的最新研究表明,乙肝的传播途径非
3、常有限,主要是三大途径:母婴、性和血液。一般的生活工作场所不会感染乙肝,而且,目前已经有了高效的乙肝疫苗保护未感染者。所以,卫生部早在 1994 年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文件就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并明确规定,不宜在人群中进行 HBsAg 普查。(2) 通过母婴及不洁净的医疗器具等主要传播途径。据悉,目前我国已有超过 12 亿的乙肝病原携带者。(3)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公务员体检标准,而是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各自的标准。全国除了少数几个省市公务员招录乙肝病原携带者外,其他大部分省市的公务员体检标准都明文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体检不合格。与此相类似,大部分正规公
4、司也仿效如此规定。问题:1 什么是平等权? 本案中原告的平等权是否受到侵犯?2 本案中原告还有哪些宪法权利可能受到侵犯?3 请分析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与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抵触。4 对于原告选择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你有何看法?二、论述题5 试述特别行政区、民族自治区和普通地方行政区的异同。6 试述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7 试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谈谈基本法解释权的分配。8 试述我国单一制下地方制度的特色。9 试比较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异同。10 有学者认为,既然宪法是“权利的宣言书” ,因此我国宪法就不应当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对此观点,你有何见解。11
5、试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12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救济。三、名词解释13 一国两制14 行政长官15 特别行政区16 民族自治机关17 行政区划18 地方制度19 国籍20 基本权利21 公民四、简答题22 简述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的内容。23 简述国旗、国徽的象征意义。24 简述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特征。25 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26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行政区划的变更程序作了哪些规定?27 何谓地方制度? 我国地方制度有哪些特点 ?28 简述公民和人民的区别。29 简述各国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方式。30 简述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和联系。31 简述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
6、由的原则。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12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知识模块】 宪法1 【正确答案】 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和原则。平等权既强调适用上的平等,同时又强调立法上的平等,也就是说平等原则对立法者也是有约束力的,立法者不能任意妄为制定出违背平等原则的法律。平等权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具有合宪性。基于性别、年龄及个人生活环境的差异,在法律或公共政策中有可能出现一些差别,对此应做具体分析,区分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本案中,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实际上在公务员任职方面将公民区分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
7、带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类是不合理的。首先,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有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劳动能力。其次,以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具有传染性而在录用公务员时加以区别,也是不合理的。对于乙肝病毒传染性的认识已经被证实是一种误解。以乙肝病毒具有传染性为由所作的差别,缺乏事实上的依据,违反平等保护原则。【知识模块】 宪法2 【正确答案】 我国 宪法第 42 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但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属于受益权的范畴,与政治权利等参与权不同,它只能通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扩大就业,保障公民都能有劳动的机会来实现,而不是直接向国家提出要求劳动的请求。公民在未能获得适合其劳动的机会时,无法直接行使请求权。因
8、此,该市人事局的拒绝录用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劳动权的侵犯。在公务员录用制度上对乙肝病原携带者进行歧视,还侵犯了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政治权利。因为担任公务员不仅意味着就业,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宪法第 2 条规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乙肝病原携带者不能担任公职,这不仅是对原告私权利的侵害,更是对他的公权力的剥夺。【知识模块】 宪法3 【正确答案】 我国立法法第 8 条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必须制定法律(狭义的) 。而乙肝病原携带者不能担任公务员,这正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限制与剥夺。由此可知,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
9、细则(试行)与立法法的规定相抵触。【知识模块】 宪法4 【正确答案】 案件本身是一个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单纯提起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是不现实的,而行政诉讼是一个相对容易突破的捷径。从原告的角度来讲,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最经济的途径。但是,从保护包括原告在内的 12 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再受歧视的角度讲,从公民的平等权保护的角度出发才是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本来通过宪法诉讼能够更好地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却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多少体现了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措施的乏力。而且原告试图通过行政诉讼,去尝试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这样
10、的救济方式的缺陷是不言而喻的。首先,它的救济面太窄,如果是人大、法院、检察院不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为公务员,则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其次,这种救济方式占诉讼资源太多,成本太大,而且效果也不明显,因为行政诉讼只能实现个案正义,法院不能撤销宣告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无效。对于立法行为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的情形,行政诉讼近乎无能为力。当然,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公民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某一法规违宪性或合法性进行审查。但是由于缺乏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在实践中,这一途径并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借鉴宪政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的做法,我们也应该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解决立法中存在的侵权问题。【知识模块】 宪法二、论述题
11、5 【正确答案】 普通行政区、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三种行政单位。三种行政单位都是国家的组成部分,其权力都来自中央的授予,是地方行政区域,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三者是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行使不同权力的行政单位。其中:(1)普通行政区分为省 (直辖市) 、县(县级市)、乡( 镇)三级,在设区的市的情况下则为四级。普通行政区是最基本的行政单位,它们没有自治权,因此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的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和措施。(2)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的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
12、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并在经济、文化、机关组成等方面享有特殊的优惠。(3)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等事务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与其他两种行政单位相比,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管得较少,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也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的事务;另外,特别行政区之下不再设立基层政权单位;在实施法律方面,除中央政府制定的基本法,以及极少数全国性法律必须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以外,其他法律都不得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知识模块】 宪法6 【正确答案】 特
13、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包括:(1)行政与立法相互制衡: 行政长官决定是否签署法案。 行政长官有权解散立法会。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立法会可以迫使行政长官辞职。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需经立法会批准。(2)行政与立法相互配合: 特别行政区设有行政会作为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行政会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之前除了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外,还应与立法会事先协商。政府应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议并代表政府在会议上发言。 立法会部分议员与行政长官产生于统一选
14、举委员会,在澳门甚至行政长官可以委任部分议员,因此行政长官的工作与政策能获得更好的支持。(3)行政主导,以行政长官为首长的政府应拥有较大的权力,在政治生活中起积极的主导作用:行政长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又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中,行政处于主动地位。行政会议角色独特,由于行政会议的组成成员来自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社会人士,行政长官决策时已很清楚立法会的态度。(4)司法独立,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独立于行政、立法之外,其活动不受任何干涉。不仅不受特别行政区内的任何干涉,也不受内地任何部门包括各级司法机关的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
15、保障了司法的独立性。【知识模块】 宪法7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其解释权当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长期以来,香港实行普通法制度,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司法机关负责执行法律,立法机关在法律公布后,不再拥有法律解释权,解释法律是司法机关的主要功能。这与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不同。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机关不仅拥有立法权,还拥有立法解释权;这种解释权高于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是宪法所规定的,反之,如果由特别行政区法院全权负责解释基本法,则可能出现在全国人大和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基本
16、法条文有不同理解的情况下,以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理解为准的奇怪现象。这不仅直接违背了宪法的规定,也同基本法的地位不相符合。因为基本法作为一部全国性法律,它不只适用于特别行政区,而且适用于全国,保证它在全国范围内获得统一的理解和实施是极为必要的。香港的许多人士担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如果香港法院受理的案件凡涉及到基本法条文都要报全国人大解释,在技术上也有困难。因此,考虑到香港的司法传统和司法运作,由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基本法条文作出解释,是必要的。为此,香港基本法第 158 条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拥有基本法的解释权,是指凡需对基
17、本法有关条文的具体含义予以明确界定时,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时,并不涉及到如何处理某一具体案件的问题。(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所谓“自治范围内的条款” ,是指基本法中规定由特别行政区自己管理的事务的条款。所谓“自行解释” ,是指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全权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加干涉。(2)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自治范围之外的条款也可解释。但如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
18、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这种规定既体现了对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尊重,同时又确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最终解释的机制。【知识模块】 宪法8 【正确答案】 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不具有独立主权的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域,地方行政区域不是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各地方政府行使的职权来源于中央授权。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结构是单一制的
19、形式,但我国的单一制形式并不简单的是中央集权的僵化模式,而是高度灵活的结构形式,包容性很大。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1)多层次性我国土地辽阔,人口众多,再加上我国由于经济上、历史上和生活上的特点及特殊的民族成份,为了有效地管理国家,地方政权的建立必须多层次。我国地方政权三种类型:即一般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长期以来我国政权结构实行“ 四实三虚”,即中央、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和乡镇级是实;而处于省和县之间的地区、县和乡之间的区公所、及市辖区下面的街道办事处,则是虚的,分别作为省、县、市辖区的派出机关。(2)灵活多样性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建立及其职权范围根据我国国情和各地之间的差别
20、,采取多种形式。如省级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分,它们的任务、职权都不完全相同。特别是自治区,享有比一般省、直辖市更大的自治权。我国的城市从隶属关系上又分为中央直辖市、省辖市以及县级市;从规模上又可分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中小城市等。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从 1980 年以来建立了五个经济特区,所采取的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又有其特殊性。至于特别行政区更不同于其他地区,实行的是另一种社会制度,享受高度自治。(3)独创性建国以来,我国从具体国情出发,在地方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许多好经验,有许多独创的制度。在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因事制宜” 的方针;不少地
21、方市、地合并,实行市管县的体制;对于经济较发达、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市,实行计划单列,享有更多的自主权,在城市和农村分别建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一国两制” 方针的指导下,设立特别行政区。这些都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地方制度理论。(4)原则性我国地方制度虽然灵活多样,并具有独创性,但都离不开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这个总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因而也是地方制度的根本原则。【知识模块】 宪法9 【正确答案】 (1)民族区域自治,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自主管理本民族地方内部事务的权限。而为了解决香港、澳门回归问题,我党提出了“一
22、国两制 ”的方针,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国政府在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后,在港澳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港人治港” 、“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2)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授予自治权的宗旨或目的不同。这是两种自治权之间最根本的区别。中央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高度自治权的宗旨或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持香港的继续繁荣和稳定。香港自沦为英国殖民统治以来 100 多年里,一直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形成了一套与大陆所不同的政治、法律制度,在经济上作为世界上的自由港和国际贸易、金融中心,通行着许多国际惯例。在这种情况下,要继续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就必须尊重香
23、港的历史与现实,赋予其高度的自治权。而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宗旨或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历史上形成的民族差别与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进步。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问题是我国社会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家赋予各少数民族地区人民以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根本目的就是让各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以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促进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由此可见,两种自治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完全不同的。第二,权力来源的根据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得的。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4、同时它又是香港其它法律立法的根据,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衔接,在香港地区起到补充宪法的作用。而民族区域自治权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相较而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位、作用不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显著,它不能起到补充宪法的特殊作用。第三,两种自治权的内容和范围及其自治的程度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不仅内容丰富、范围大,而且自治的程度较之民族区域自治权要高。在立法权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的立法权。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得制定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制定它应该制定的法律,包括刑法、民法、商法和诉
25、讼法等。而民族自治地方只能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性法规。在行政权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管理权是非常广泛的,包括政策制定权、人事任免权、财政独立权、金融管理权、货币发行权、贸易管理权等 20 多种权利。而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管理权仅限于地方财政、经济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立地方公安部队、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等方面的事务管理权。在司法权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还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终审权是司法的核心,是司法权完整、独立的最集中表现。香港特别行政区不仅保留原有的司法体制,适用除与基本法相抵触以外的原有法律,而且拥有终审权。这些权力不仅是民族自治地方所不拥有的,即使是香港处
26、于英国统治时期也是不存在的。在对外事务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亦拥有相当程度的自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 的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等领域,单独地同其他国家、地区或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即使在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上或在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中,特别行政区都可以“中国香港” 的名义参加或以中国代表团成员的身份派代表参与,并以“中国香港” 的名义发表意见等,这些权利也是民族自治地方所不享有的。第四,自治权的行使方式及保障程度不同。在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则由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
27、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第五,自治效力范围的比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效力范围,主要体现在空间上的效力,即自治效力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岛、九龙、新界三部分)。凡此区域内发生的一切行政、立法、司法事件和行为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基本法和香港法律管辖和处理。而对人的效力并无限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范围的所有居民,不论是否为永久性居民,根据基本法第 4、6 条的规定,都享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特别待遇,香港法律对他们均无差别地加以适用。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则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这种自治不仅只对特定民族有效,而且该民族必须聚居于特定的区域方
28、能最终享有。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构成了自治的两个必备要素,体现了自治的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的统一。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确立的三级民族自治地方,都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具体体现。以民族为本位的单纯民族自治,或以地域为标准的区域自治,都不称其为民族区域自治。第六,自治权行使的环境或条件不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在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行使的,它的行使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必须服从中央的统一领导,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完整。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是在遵守基本法的前提下,在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下行使的。两种自治权行使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是截然不同的。(
29、3)特别行政区自治权与民族区域自治权二者之间在性质上是一样的:首先,无论实行的是“ 一国两制 ”,还是“一国一制”,自治均以一国为前提。民族自治地方始终是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己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虽然实行高度自治,但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直辖的一个行政区,也是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次,在国内,两者都不具有最高性,都是全国的一个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的机构具有双重性,需服从上级机构和中央机构的统一领导和监督。香港特别行政区非一般的国家行政区域,其机构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具有双重性,但中央权力机构和行政机构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上级机构,在某些重大问题上受到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
30、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制约,故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内,不具有最高性。具有最高性的宪法也无例外地适用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再次,一个最为重要的共同点就是,它们在性质上都是属于统一的单一制国家中的地方性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权属地方性自治权,自不待言。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在性质上也应属于地方性自治权,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而不是联邦制国家中联邦与其成员国的关系。这表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予,而非其本身所固有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存在任何所谓“ 剩余权力”,法律未明确的权力属于中央而不属于香港。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从来
31、源上说具有派生性和非本原性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起着宪法补充作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从性质上看属于中央立法,而不是地方立法。【知识模块】 宪法10 【正确答案】 公民的基本义务,又称为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确认的公民所应当承担的根本责任。一般来讲,公民基本义务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对公民来讲,作为一个国家的成员,在享有国家保障实现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必须要对国家承担一定的义务;对国家而言,公民基本义务是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对国家来说是不可少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履行。公民基本义务是维系社会共同生活和建立基本法律秩序必不可少的要求,国家以宪法予以规定意味着
32、这些义务是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保障的基本条件,也是国家进行统治和管理时对公民的最低要求。和管理时对公民的最低要求。宪法被喻为“ 权利的宣言书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已构成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核心。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宪法,往往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又规定了公民基本义务,为公民设定了一定的负担。从表面上看。公民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之间似乎无任何联系,且相互对立,然而正向法理学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样,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的基本义务之间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二者不可分离,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之间相互统一。(1)公民基本义务与公民基本权利目标一致,主体一致,又是甚至相互渗透、相互结合。公民基本义
33、务与公民基本权利共同表征公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共同体现公民的宪法地位,在目标上存在一致性。根据我国 宪法第 33 条第 3 款,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公民在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基本义务。反之,公民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也有权享有一定的基本权利,不允许只享有宪法权利而不履行宪法义务,也不允许只履行宪法义务而不享有宪法权利。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公民基本义务和公民基本权利相互渗透、相互结合,即有些行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如受教育、劳动等。公民在作出某一行为的时候,一方面是充分行使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有效履行
34、了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2)公民基本义务的设立其实质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它是通过国家权力的作用而在宪法中得以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是以国家的持续发展和积极有力的保障为条件,而国家的存在和发展确是以公民基本义务的有效履行为前提,如公民纳税、服兵役、劳动、受教育等。公民基本义务的履行情况直接决定着国家是否有能力逐步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及国家是否能进一步扩大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范围。反之,公民基本权利的充分实现也会促使公民自觉地履行基本义务,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又会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进一步扩大创造条件。因此,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基本义务是相互促进、不断演进的。公民基本权利实际上是为国家对全体公民行使统
35、治权划定了界限,同时也设定了国家对公民进行管理的目标。然而,国家在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时候却不可避免地损害到一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即无法解决公民基本权利之间本来就存在的矛盾,如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与公民的人格权。因此,仅提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是不可能的。所以,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又规定了公民基本义务,这为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支持。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公民基本义务的设立其实质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它是通过国家权力的作用而在宪法中得以规定。从公民自身的角度分析,公民履行基本义务会不断激发公民
36、自己行使基本权利,从而促进权利的实现。如公民履行了依法纳税的义务,那么公民就会以纳税人的身份更多关注国家财政的支出情况,从而更好地行使自己的参政议政权和监督权等。总之,公民基本义务在宪法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我们不应仅仅将宪法义务视作一种责任和负担,而应正确认识宪法义务的地位和作用,并从本质上理解宪法义务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宪法权利的实现,二者不可分离、内在统一。【知识模块】 宪法11 【正确答案】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1)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的区别。由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阶级立场以及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因而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过程中,存在着
37、两种根本不同的结果。资产阶级国家政权总是将“重心放在冠冕堂皇地宣布各种自由和权利上,实际上却不让大多数居民即工人和农民稍微充分地享受这些自由和权利”,而且它仅仅是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而不注重实现这些权利的条件、可能和手段。事实上,由于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将政治权利和自由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残酷剥削的基础之上,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因生存问题的困扰而“无暇过问民主” 、“无暇过问政治”,因而总是被排斥在社会政治生活之外。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不是把重心放在宣布全体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上,而是把重点放在保障这些权利的问题上。概而言之,即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显著特点和优越性在于,它将基本权利和
38、自由的重点“从形式上承认自由(如在资产阶级议会制度下那样)转到在实际上保证推翻了剥削者的劳动者享有自由。例如,从承认集会自由转到把一切最好的大厅和场所交给工人使用,从承认言论自由转到把所有最好的印刷所交给工人,等等。”因此,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承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在于是否真正为其实现提供各种保障。(2)从各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其政治实践看,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一是物质保障。如前所述,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了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对广大劳动人民来说无法实现。而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广大劳动人民直接掌握国民经济命脉
39、,则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二是政治保障。这主要指国家政权的归属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决定了为资产阶级服务,实现有产者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其根本宗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政权则决定了全力维护广大劳动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核心职能之一。三是法律保障。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此它不可能真正从法律上保证广大劳动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由于是广大劳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而它不仅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和
40、自由的实现。【知识模块】 宪法12 【正确答案】 有权利必须要有救济。在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宪法救济。(1)建立公民基本权利宪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宪法的核心是保障人权,宪法确认了一系列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主要依赖于法律的实施而得以保障。但以下两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宪法救济制度来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一是当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相抵触时;二是当没有制定规范性文件将宪法权利具体化,而公权力直接依据宪法作出具体行为时。宪法是一个国家法的体系的组成部分。宪法具有法的所有属性和特征。法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宪法也是规范,具有法规范的基本要素,法的基本要素包括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除了具有最
41、高的效力外,还具有直接的效力,也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因此,宪法的救济制度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十分必要。(2)我国现行的宪法救济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了控告权、申诉权、获得国家赔偿权等权利救济权,“ 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既不能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又不能从有的机关获得公正、及时的救济,那么事实上就等于没有这项权利。任何基本权利离开了权利救济权的保障,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言根本就不具有约束力。当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相抵触,有可能或已经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就我国的宪法救济制度作了比较具体化的规定:首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的启动程
42、序作了规定。其一,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二,上述国家机关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如果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必然能够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程序。
43、其次,根据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说明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根据这一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特别是法律委员会经过审议后提出的审查意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在一般情况下,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再次,制定机关在接到书面审查意见后两个月内,必须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最后,全
44、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3)现行宪法救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完善现行宪法关于宪法监督的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公民不可能直接根据宪法的规定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寻求宪法救济,实践证明也是不可行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缺乏专门的宪法救济机构。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全国人大所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是协助它们进行宪法监督的机构;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实际上
45、的宪法监督机关,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它们作为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承担着极其繁重的任务。就全国人大而言,其作为非常设机关,要完成的会议任务多。根据现行宪法的安排,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主要职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其主要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是常设机关,但会期仍然是有限的。它们要承担作为宪法救济和违宪审查机关的任务,必然无力完成后一重任。第二,缺乏专门的宪法救济程序。关于“宪法救济” 或“宪法监督”,我国现行宪法没有专门规定,是没有对宪法监督的程序作具体化的规定。没有必要的程序,宪法救济就无法启动,即使启动,也
46、无法进行审查,即使进行审查,也无法作出审查的结论。因此,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受到侵害时就难以得到救济:其一,在根据宪法制定了法律的情况下,当事人在诉讼中认为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而法院无权依据宪法审查法律。其二,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在没有法律具体化的情况下,公民认为其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无法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救济。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宪法救济制度的完善思路如下:第一,切实实施国家权力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违宪审查制度。第二,完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救济制度。第三,建立宪法申诉制度,即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在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诉,请求国家机关
47、查实并进行处理,从而获得法律救济的法律程序。【知识模块】 宪法三、名词解释13 【正确答案】 “ 一国两制 ”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允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一国两制” 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的简称,具体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祖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允许台湾、香港、澳门这三个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知识模块】 宪法14 【正确答案】 行政长官是指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
48、官由年满 40 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 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 5 年,可连任一次。【知识模块】 宪法15 【正确答案】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宪法第 31 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知识模块】 宪法16 【正确答案】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
49、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则不是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知识模块】 宪法17 【正确答案】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 的简称,是指统治阶级为便于管理,兼顾地理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族分布等因素,把国家领土分成层次不同、大小不等的若干区域的制度。因此行政区划是人为的,是统治阶级通过对国家领土的划分以实现其有效管理的目的。【知识模块】 宪法18 【正确答案】 地方制度是指有关如何划分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国家机关;如何行使职权,以及它们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等原则的总和。地方制度的性质和整个国家制度一样,是由国家的根本性质决定的。【知识模块】 宪法19 【正确答案】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他就通常被认作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国籍反映了一个人与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关系,一般认为国籍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知识模块】 宪法20 【正确答案】 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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