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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11及答案与解析.doc

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 1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李大妈有三个儿子甲、乙、丙,丈夫去世后,李大妈和甲同住在李大妈与丈夫结婚后修建的房子里。由于甲长期不给生活费,且李大妈经常受到儿媳丁的辱骂,李大妈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每月每人给自己生活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仅传唤甲到庭。案件由人民陪审员戊独任审判,在没有书记员的情况下,由戊自审自记。开庭时戊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取证,遂径行决定改用普通程序审理,审限重新计算。问题:1 本案中法院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2 如果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当地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则法院可以对本案的审理

2、做哪些特殊处理?2 江城晚报记者张某在某报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江城文坛中,有的作家剽窃别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出版,有的作家昧着良心沦为有钱人的枪手,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都有待大幅度地提高。”该报在江城所辖的甲、乙、丙、丁四个区发行。该市的作家陈某和李某认为该文有损全市作家的声誉,二人共同向江城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城晚报报社和记者张某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乙区,故将本案移至乙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列陈某和李某为原告,列报社和张某为被告,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张某指出陈某与李某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谩骂报社和

3、张某,已经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陈某与李某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陈某与李某向报社和张某道歉,赔偿损失若干。陈某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李某未提起上诉。问题:3 假设本案诉讼双方在产生纠纷后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将此案提交江城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事后陈某和张某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4 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5 如果陈某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就撤回上诉,并且法院裁定准许,则报社和张某可否要求其履行一审判决,为什么?6 二审人民法院

4、对一审判决审查的范围如何?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如认为不当,能否纠正?7 李某未提起上诉,对他而言能否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单独执行一审判决?为什么?8 假设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二审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为什么 ?9 如果在二审中陈某、报社和张某达成和解,欲结束此案,应如何处理?10 假设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判决本诉被告和反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本诉与反诉部分的判决在执行中能否进行抵消或者吞并?10 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刘某、项大和项二是某市 D 区楚汉中学的同班同学,刘某居住在该市 A 区,项大和项二都

5、居住在 B 区,在一次班级活动中,三人都报名参加攀登 C 区的爬山比赛。在爬山过程中,项大和项二为争第一,故意将刘某推倒,导致刘某头部受伤。活动组织者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抢救。由于联系不上刘某的家人,班主任范某垫付了刘某的医药费 5000 元。由于项大项二兄弟的父亲项旭不愿支付医药费,范某向 B 区人民法院起诉项旭,要求其偿还自己垫付的医药费用。后项旭与范某达成和解协议,范某撤诉。刘某的父亲刘戍回国后,向项大和项二的父亲项旭要求赔偿,但二人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遂书面约定将该案件提交 D 区法院解决。刘戍遂以刘某的名义向 D 区人民法院起诉。D 区法院经过立案审查,于 10 月 8 日受理

6、,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向被告项旭送达了起诉状副本。11 月 18 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11 月 20 日法院向双方送达了开庭通知和传票,但是,在 11 月 21 日的开庭过程中,项旭父子却无故不参加出庭。法院遂于 11 月 30 日作出缺席判决,判令项大和项二败诉,赔偿刘某经济损失8000 元,并向刘某赔礼道歉。12 月 1 日,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12 月 10日,刘某在医院中度过了 18 岁生日。由于认为判决赔偿的金额太少,刘戍对判决并不满意,遂于 12 月 14 日就赔偿金部分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书。家庭阔绰的项大对赔偿金不持异议,但不愿意向刘某赔礼道歉。

7、其兄弟项二生性宽厚,表示愿意服从判决。项大遂于 12 月 12 日单独就赔礼道歉部分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项大提出刘某之前曾向他借款 1000 元购买 MP3,至今未还,遂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问:11 请评价 D 区法院在一审中的做法。12 刘某递交上诉书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13 针对项大的上诉,谁是被上诉人?14 在范某向项旭的诉讼中,如果范某就医药费 5000 元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院是否可以准许?15 对于项大在二审中提出的反诉请求,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15 青海省某县某农村的王某(男)与李某(女) 系夫妻关系。因生活需要,1997 年 6月,王某与同村的张某、胡某等人一起去

8、广州打工,去后一直未有音讯。1 年后,张某、胡某等人相继回到村里,而王某却没有回来。李某向张、胡二人打听,二人告诉他王某到广州后就和他们分头找工作去了,一直也没有联系过。转眼到了2002 年 4 月,王某仍然音讯皆无。同村去打工的人都传说王某出车祸死了。2002年 8 月,李某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法院查明情况后,发出了寻找王某的公告,公告期满后,王某仍未出现。法院遂宣告王某死亡。4 年后,王某突然回到村里,他听说自己已被宣告死亡之后,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法院受理后,裁定撤销了原判决。问题:16 根据现有条件李某是否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17 法院公告期应该多长?18 法院

9、受理王某撤销原判决的申请后是否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18 甲与乙离婚后,双方共有的房产归甲所有,价值 100 万元,二人共育一子,现年 22 岁。离婚后,甲将离婚分得房产以 20 万元的明显低价出售但尚未交付,现买主向法院起诉请求交付房屋。其前妻和儿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甲的卖房行为无效,理由是多年来甲一直精神不正常,同时申请宣告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受理了甲的前妻及其儿子的申请,并在同一诉讼中一并审理。经审理,法院认定甲患有偏执性精神病,判决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为监护人。1 个月后,甲在其监护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

10、的;自己根本没有精神病。法院受理其申请。其前妻和儿子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既然已经判决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受理他的申请,自相矛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应通过其监护人来行使,要申请撤销也应由其儿子代其申请,所以法院受理甲的申请是错误的。问题:19 本案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20 甲前妻及其儿子的异议是否有道理?为什么?20 2000 年 4 月,甲厂在某地施工时发现一个价值不菲的财宝箱,箱子背面刻有刘家福的名字。听年长的村人说,刘家福是早些年此地的大财主。1974 年死后,其子孙已经陆续迁出,再也没有消息了。甲厂厂长乙于 2001 年 4 月 3 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县人民

11、法院于 2001 年 4 月 7 日受理此案后,认为此案毫无线索,系疑难案件,于是指派审判员丙一人独任审判。丙经过调查后,于2001 年 10 月 6 日直接作出认定该财产无主的判决。2002 年,路讨此地的丁(系刘家福的孙子)听说此事后,向县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对刘家福遗产的合法继承权。问题:21 此案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22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23 县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丁的请求?23 李龙系某厂销售人员,1999 年 5 月李龙外出跑业务失去联系。2001 年 11 月,李龙所在的工厂以李龙失踪两年多毫无音信、生死不明为由申请法院宣告李龙失踪

12、。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5 月判决宣告李龙失踪。2004 年 6 月,李龙的妻子孙丽以李龙失踪长达 5 年之久毫无音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李龙失踪多年,不能出庭应诉,但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遂将本案依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发布公告,寻找失踪人李龙。公告期间 3 个月届满后李龙仍无下落,人民法院遂于 2004 年 10 月 19 日作出判决,宣告李龙死亡,本判决宣告之日即为其死亡之日,并且李龙和孙丽的婚姻关系自判决之日起解除。2005 年春节,失踪多年的李龙回到家中。问题:24 李龙所在的工厂是否有权利申请宣告李龙失踪?25 人民法院可否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

13、其所适用的宣告死亡程序有无错误?26 在宣告死亡判决中,能否对婚姻关系问题作出判决?27 李龙回到家中后可以以何种手段寻求救济?27 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 2003 年 5 月到 2004 年 4 月,产生运杂费 35 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 28 万元,尚欠 7.8 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一直无果,于 2004 年 9 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 3.5 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

14、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问题:28 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29 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能否同时撤销原判决?30 再审程序中原一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31 如果一审判决后,原告永安运输公司没有上诉,而是等到上诉期满以后申请再审,在此种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何种程序处理?二、论述题32 近日,A 市 B 区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庭设立了民商事简易案件速

15、裁组。对纳入快速审裁范围的案件,立案庭应在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案件速裁组;当事人起诉同时申请保全或证据保全的,立案庭应在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立案庭调查保全组,调查保全组应在立案当日的 3 日内完成保全工作,并将案件移送案件速裁组。速裁法官接到案件后应立即对案件实施快速的处理,一般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审裁完毕。速裁组审理案件,可以不进行开庭前公告。庭审过程可以不拘于调查、辩论、调解裁判三段式庭审方式,而由速裁法官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取舍,尽可能简化诉讼程序。自速裁组成立以来的 3 个月里,速裁组 4 位法官共收案 1216 件,结案率为84.79,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

16、果。请结合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对上述改革措施加以评论。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 1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知识模块】 简易程序1 【正确答案】 虽然说简易程序在某种程度上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能随意简化程序。本案存在以下问题:本案中应当到庭的被告乙、丙没有被传唤到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由陪审员戊一人独任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根据民诉意见 第 172 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独任审判员不得自审自记。而在本案中,在没有书记员的情况下,由戊自审自

17、记是错误的。根据民诉意见 第 170 条的规定,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而在本案中,重新计算审限是错误的。需注意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无须征得当事人同意。法律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 163 条相关内容。【知识模块】 简易程序2 【正确答案】 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案件审理,并施行一审终审制度。【知识模块】 简易程序【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3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约定对人身关系受到侵害提交仲裁,超出了仲裁范围,该协议属于无效仲裁协议。【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4 【正确答案】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有:甲

18、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不应当将案件移送给乙区人民法院。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江城的甲、乙、丙、丁四个区法院都有管辖权。陈某和李某应当以诉讼代表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张某的文章属于职务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张某不应该作为被告,而是由其所在报社作为被告。【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5 【正确答案】 可以。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时撤诉会导致一审判决、裁定自动生效。【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6 【正确答案】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仅对上诉状中载明的请求事项进行审查,

19、即只审查陈某的上诉内容。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如认为不当,可以依法改判。【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7 【正确答案】 李某不能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要求执行一审判决,因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一个整体,由于原告陈某提起上诉,使得一审判决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能作为对当事人进行执行的根据;且二审法院如果发现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应该予以纠正,一审判决中针对李某的部分有可能被二审法院认为有错误或者改判。【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8 【正确答案】 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另行起诉。这是由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决

20、定的,因为如果二审法院直接审判,则作出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等于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9 【正确答案】 陈某、报社和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后,其做法有二:可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陈某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10 【正确答案】 若二审中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本诉与反诉两部分对赔偿损失的部分可以在执行中进行抵消或者吞并,而对于判决本诉被告和反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不能相互抵消或吞并。因为抵消不能消除侵害名誉权的心理影响,而且赔礼道歉这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能像赔偿损失那样进行量化。【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

21、序11 【正确答案】 对 D 区法院在一审中的做法,评价如下:第一, D 区法院审查后立案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合同案件和其他财产权益案件都可以适用协议管辖,所以 D 区法院可以根据管辖协议取得案件管辖权,因此应当立案。第二, D 区法院向被告项旭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本案的被告应当是项二和项大,项旭只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所以法院在当事人认定上存在问题。第三,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是正确的,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以节约开庭时间,提高庭审效率。第四,法院送达开庭通知和传票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因为开庭通知应当在开庭前 3 日向当事人送达,本案中开庭通知送达

22、后 1 天就开庭,侵犯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第五,缺席判决的作出是错误的。因为被告方未经合法传票的传唤,法院无权缺席判决。第六,法院送达判决的做法是正确的,判决作出后,需要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12 【正确答案】 刘某递交上诉状的行为无效,因为此时刘某已经年满 18 周岁,取得了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刘某丧失法定代理人身份,其所作出的诉讼行为无效。【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13 【正确答案】 被上诉人是刘某和项二。因为项大作为一审被告,其针对非财产问题提出的上诉,既是针对一审原告刘某,也和一审共同被告项二之间存在分歧,而二被告作为共同侵权人,因此其上诉行为也是针对项二。【知识模块】

23、 第二审程序14 【正确答案】 法院不能准许,因为范某和项旭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二者不是适格的当事人,因而范某无权向项旭申请先予执行。【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15 【正确答案】 二审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因为反诉要求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项大主张的债权关系与本诉并无牵连,因此法院无须先行调解,直接不予受理,告知其另行起诉。【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知识模块】 特别程序16 【正确答案】 李某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本案中,王某自 1997 年 6 月外出打工,至 2002 年 8 月一直音讯皆无,其下落不明已满 4 年,其妻李某作为王某的配偶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知识模块】 特别程序17 【正确

24、答案】 法院公告期应为 1 年。【知识模块】 特别程序18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法院受理王某申请后撤销原判正确,但程序是不对的,法院不能用裁定撤销原判决,应该用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86 条的规定,本案中,法院受理王某申请后撤销原判正确,但应该用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而不能用裁定。因为这是对实体权利的处分。【知识模块】 特别程序【知识模块】 特别程序19 【正确答案】 本案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二:法院受理甲前妻的申请是错误的,因为她与甲没有了婚姻关系,配偶身份已经不存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所以不能作为申请人;法院在同一诉讼中直接审理宣告甲为无民事能力人的申请是

25、错误的,法院应裁定中止原诉讼,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知识模块】 特别程序20 【正确答案】 无道理。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被宣告的公民恢复行为能力的,利害关系人或其本人都可以申请撤销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况且本案中甲不是认为自己恢复了行为能力,而是认为法院判决有误,作为被宣告者本人,是可以申请撤销判决的。【知识模块】 特别程序【知识模块】 特别程序21 【正确答案】 应适用特别程序关于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知识模块】 特别程序22 【正确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规定,县人民法院存在如下错误:第一,不应当由丙一人独任审判。民事诉讼法第 178

26、条规定,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是疑难的非讼案件,所以丙一人独任审判是错误的。第二,本案在受理之后,至判决作出之前,未发出寻找无主财产所有人的公告。民事诉讼法第 192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 1 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第三,审限违法。民事诉讼法第 180 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 30 日内审结。【知识模块】 特别程序23 【正确答案】 县人民法院接到丁的请求后,首先应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及丁是否是刘家福的孙子。如果丁是合法继承人

27、且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县人民法院应作出新判决,认定丁为财产所有人,并撤销原判决;否则,应依法驳回丁的诉讼请求。【知识模块】 特别程序【知识模块】 特别程序24 【正确答案】 李龙所在的工厂有权利申请宣告李龙失踪。民事诉讼法第183 条规定的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是利害关系人。根据民通意见第 24 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是在法律上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且这些利害关系人在宣告失踪案件中其权利的行使不具有顺序性。因此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提起该种申请。本案中李龙所在的工厂与李龙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此,李龙所在的工厂有权利申请宣告李龙失踪。【知识模块】 特别程序25 【

28、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其所适用的宣告死亡程序在公告期限上存在错误。民事诉讼法第 184 条规定适用宣告死亡程序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这一事实状态影响其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因而应由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该程序。这是特别程序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决定的。在本案中孙丽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是离婚诉讼,而非申请宣告李龙死亡,虽然李龙失踪已满法定期限,但因无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 185 条规定,宣告死亡程序的公告期限为 1 年,本案中人民法院只公告了 3 个月显然违反法律规定。【知识模块】 特别程序26 【正确答案】 在

29、宣告死亡判决中,不能对婚姻关系问题作出判决。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本案中,如李龙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其死亡的判决,其民事权利能力也随之终结,婚姻关系自行消灭,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再以判决方式解除其与孙丽的婚姻关系。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李龙如已被宣告死亡,其诉讼权利能力也随之终结,其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也就不能将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作出有关实体问题的判决。【知识模块】 特别程序27 【正确答案】 李龙回到家中后可以自己或由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86 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

30、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须注意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为非讼案件,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实体裁判有错误,申请人或起诉人不得提起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而应当向法院申请按照特别程序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知识模块】 特别程序【知识模块】 审判监督程序28 【正确答案】 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不能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民诉意见第 202 条规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是最终的生效判决,这一判决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因此,高

31、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知识模块】 审判监督程序29 【正确答案】 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不能同时撤销原判决。本案中生效的判决不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而且高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再审时未对案件进行审理,其无法确定原判决是否确有错误,因此裁定撤销原判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根据民诉意见第 199 条的规定,正确的做法是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定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只有经过再审发现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才能撤销原判决,作出新的裁判。【知识模块】 审判监督程序30 【正确答案】 再审中原一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40 条第 3 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

32、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知识模块】 审判监督程序31 【正确答案】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07 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知识模块】 审判监督程序二、论述题32 【正确答案】 简易化和正当化的平衡近年来,为缓和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我国许多地方的基层法院在对简单民事案件审理方式的改革上作了大

33、胆尝试。A 市 B 区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庭设立的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组就是诸多尝试中成功的范例。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起诉方式简便,当事人可口头起诉;(2)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法院可当即审理;(3)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4)实行独任审判;(5) 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审判人员可根据案件情况灵活掌握审理进程,可以打乱法庭调查和辩论的程序;(6)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法院应当在立案 3 个月内审结。从速裁组的实施情况来看,它不仅充分体现了上述特点,更对传统简易程序作出了进一步的创新,突出了“简便、快速、高效” 的优势。这种优势主要表现在:首先,它提高了案件

34、的审判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其次,提高了法官独立办案的能力和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再次,提高了审判组织的专业化程度,避免了同一法官既审理普通案件又审理简易案件产生的弊端:最后,方便了群众诉讼,加快了诉讼程序的进程。速裁组的尝试不仅取得了很好的司法效果,也为我国简易程序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也许有人会说,过于简易化的审理会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是一种程序不公的表现。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内在关系上分析,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确实是一对矛盾,但这种矛盾并不是根本对立的。一方面,公正的程序因有利于保证裁判和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因此根本上说是高效率的;而不能保证裁判公正的程序,即使十

35、分简化,也是低效率的。另一方面,程序的公正也应当以效益进行评价。公正的程序要求尽量减少案件的延误,从而努力避免当事人及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程序的时效性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公正的程序还应该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程序的成本,根据繁简分流的原则对司法资源进行恰当的分配是增加社会正义总量的必要途径。因此,要在简易程序中协调诉讼效益和诉讼公正之间的矛盾,相关的改革措施应兼顾程序的简易化和正当化的原则。在提高诉讼效益的同时,简易程序也应符合正当程序的某些基本原则,比如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原则、法官中立原则、程序理性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等均应得到保障。要强调诉讼的公正仍是追求的目标,即便适用简化的程序也一样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只有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恰当地进行程序各个具体环节的设计和安排,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才能进一步健全和发展,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知识模块】 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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