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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9及答案与解析.doc

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 9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王某与李某系隔壁邻居。因王某“十一” 要结婚,重新装修房屋。王某为了赶进度,要求装修工人日夜装修,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了李某一家的休息,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未果。一日晚上 7 点,王某又指挥装修工在墙上打眼,产生了很强的噪声,李某遂又找到王某理论,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引来邻里数十人,纷纷劝说双方忍让。王某恼羞成怒,当众指使装修工冯某打了李某几个耳光,并且告诉围观的人少管闲事。李某遭此羞辱之后,精神受到严重刺激,神经衰弱加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所在企业因此将其辞退。治病、休养、生活均无来源,李某身心、财产俱遭伤损。问题:

2、本案中,李某可以采取哪几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1 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不服,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由于王某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其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王某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

3、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王某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王某。问题:2 对于王某与程某的离婚案件,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 法院是否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为什么?4 本案中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本案中由张某作出回避的决定是否恰当?驳回王某的申请是否正确? 为什么?5 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黄某应否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6 本案中法院的复议时间是否恰当?复议期间,黄某是否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7 甲和乙在 A 市 C 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乙租赁甲在 A 市 B 区的一间房屋使用。后甲因乙拖欠了 4 个月的房租共 4000

4、 元,协商不成,向 A 市 B 区法院起诉乙。乙在规定的答辩期内没有提交答辩状,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他和甲之前约定发生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 A 市 C 区法院管辖,法院在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时询问了甲,甲不承认和乙有此约定,双方争论不休,负责立案的法官认为管辖权问题是法院职权调查的事项,遂制止了当事人的辩论,并驳回了乙的管辖权异议。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甲、乙达成了由乙偿还房租 3500 元,甲撤诉的和解协议。法庭在调查过程中却发现,A 市 B 区的房屋为甲、丙共有,丙对甲的出租行为毫不知情,遂判决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基于甲的共有所有权判决乙返还房屋和支付 4000 元的使用费。问题:本

5、案中各诉讼主体的哪些诉讼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违反了哪些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并简要说明理由。7 A 地甲公司与 B 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 200台,每台价格是 1500 元。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 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 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 C 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问题:8 如果甲并未向合同签订地 C 地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向离其较近的 D

6、 地法院提起诉讼,乙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D 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9 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 C 地,并没有约定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10 如果甲公司并未与乙公司签订书面的管辖协议,而是口头约定由 C 地法院管辖,此后甲公司反悔,而选择了向合同履行地 D 地法院起诉,此时 D 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11 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 D 地,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向 D 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没有提出异议,此时 D 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12

7、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12 灰某与金某于 2009 年 9 月结婚。2011 年 9 月,灰某以缺乏夫妻感情为由,向A 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金某离婚。A 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原告灰某的住址、工作单位和户籍均在 B 县。被告人金某虽然婚前探亲住在 A 县父母处,但其工作单位和户口现在 C 县,他与灰某结婚后安家在 B 县。因此,A 县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不属于自己管辖,遂将案件移送至 B 县人民法院处理。B 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被告结婚后家虽安在 B 县,但被告的

8、工作单位和户口都在 C 县,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6 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 C 县人民法院审理。C 县法院接到此案后不久,给 B 县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后,经两次传金某谈话,认为此案主要事实难以查清,同时,被告单位现已迁至 D 县,因此,特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你院查办。”B 县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迁至 D 县 ”为由,义将案卷移送至 D 县人民法院。不久,D 县法院又以金某已回 B 县治病为由,将案件退回 B 县法院。B县人民法院义以金某一直在 A 县父母处为由,将案件转至 A 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面问题。13 请指出本案中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并说明理由。14 本案中 A

9、、B、C 、D 四县人民法院均对案件进行了移送,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哪些法院? 并说明理由。15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的移送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哪些条件?15 某县百货商店和副食品公司签订一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副食品公司供给商店10 吨优质大米,商店支付货款 2 万元,双方如有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 2000 元。副食品公司从某食品厂购进大米 10 吨,将大米运至百货商店。商店收货后不久,以大米质量不好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退货。副食品公司认为大米质量很好,属优质大米。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副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商店付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过程中,将食品厂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情形

10、一:审理中,百货商店向法院提出,由于食品厂供应大米质量不合格对商店经营造成损失,请求食品厂赔偿损失。情形二:开庭审理结束后,百货商店以副食品公司未正当履行合同对其经营造成损失为由,请求副食品公司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情形三:审理中,百货商店提出 1 年前曾借款 3 万元给副食品公司,1 个月前还款期限已到,请求副食品公司偿还借款。问题:16 副食品公司提起的诉讼,属哪一类诉讼?17 分析以上三种情形下百货商店提出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请说明理由。17 2009 年 9 月 20 日,市机械加工公司(位于 A 市甲区)与市机电公司(位于 A 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械加工公司在其住所地为

11、市机电公司生产一套设备,设备款为 500 万元。2009 年 10 月 30 日,经设备质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市机电公司支付了 350 万元设备款,还差 150 万元未付。市机械加工公司多次索要该笔货款,但市机电公司迟迟不予以答复。后该机电公司与市电子公司(位于 A 市丙区)合并成立市电子机电公司(位于 A 市乙区),为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又向市电子机电公司索要拖欠的设备款,遭拒绝。根据所给案情资料,回答以下问题:18 如果在市机械加工公司起诉市机电公司后,市机电公司与市电子公司才合并,应该如何处理?19 如果法院受理了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起诉,在本案中存在哪几个诉?属于哪一种类的诉?其诉的

12、标的是什么 ?20 市机械加工公司向乙区法院提起诉讼,乙区法院依法受理后,市电子机电公司又向甲区法院提起诉讼。乙区法院和甲区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甲区法院对于市电子机电公司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21 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市电子机电公司向 A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出在市机械加工公司为其加工机电设备的过程中,曾借用价值 30 万元的原材料,应在其应支付的设备款中予以扣除。市电子机电公司提出的这一请求能否形成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1 2010 年 7 月,彳亍杂志社主编甲在他所主编的杂志上发表了自己撰写的长篇报告文学,此文描述了知名公共人物乙在政治上的表现。此文发表后,一些报刊转载

13、了部分内容。乙不满此文中对自己的描写和评价,致函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后,乙以甲和彳亍杂志社为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甲在彳亍杂志发表文章,对原告肆意诋毁,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也给原告的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害。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彳亍杂志社和甲消除影响;在大型出版物上发表声明,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费 100 万元。被告甲称:此文并无捏造,对乙的名誉不构成侵权。乙所诉与事实不符,应当驳回。甲同时反诉称:此文发表后,由于乙四处投递诽谤甲的信函,给甲的社会评价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侵害了甲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向作者公开道歉,恢复作者名誉,支

14、付甲名誉损害及精神赔偿费共 50 万元。22 本案有几个诉? 分别属于哪一种诉 ?诉讼标的是什么 ?23 本案中各个诉之间的是何种关系?为什么?23 花城市某单位干部区礼华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来区礼华于 2003 年 2 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继承。三兄弟在市区都有住房,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龙家兄弟龙甲和龙乙愿意购买此房。于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龙家兄弟交付现款 80 万元。龙、区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为龙家一时凑不出 80 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 2 个月后交付。2 个月时间到了

15、,龙家没有给钱,又过了 4 个月,区氏兄弟多次催促龙甲,龙甲推辞说自己没钱,让区氏兄弟向龙乙索要房款,并说龙乙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于是区家兄弟向龙乙索款,又未果。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于是分别以龙乙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区氏二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区绍富出差在外,龙乙便与区绍宽、区绍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龙乙支付 68 万元作为购房款给区氏兄弟。调解书送达区绍富时,区绍富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 80 万元支付。问题:24 本争议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如何?为何种类型的诉讼?25 法院受理

16、时将区氏兄弟三人列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确?26 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么不妥之处?27 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据此签发调解书?27 2010 年 3 月 6 日,家住 A 市 B 区的刘某因做药材生意资金紧张,与 A 市 C 区的李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向李某借款 35 万元,2010 年 6 月 1 日将本金和利息还清,并以刘某已辞世的父亲在 A 市 D 区的一套三居室房屋作为抵押,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有关房屋抵押登记。2010 年 5 月 16 日,刘某做生意亏本,亟须资金周转,刘某在没有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以 25 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了张某(张某知道该房屋已被抵押),并在

17、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转让的手续。张某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后,将 25 万元房款给付刘某。李某从刘某的朋友那里得知刘某已将该房屋转让给张某,于 2010 年 7 月 23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刘某转让房屋的行为无效并予以撤销,并拍卖该房屋偿还其借款 35 万元。刘某在B 市的姐姐刘茜听说刘某已将其父留给他们的共同房屋转让后,也向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28 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29 张某、刘茜在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30 若在庭审过程中,刘某、刘茜没有出庭,法院该如何判决?为什么?30 张同辉与刘晓丽系夫妻关系,在 A 市

18、东城区扁担胡同 56 号居住。2010 年 5 月中旬,西城区第一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公司)的部分工人对该房进行翻修,并对该房屋的内墙进行了重新粉刷。施工结束后,工人甲因回家不便,在张同辉家借住一晚。第二天临走时不小心碰坏了张家的彩电。施工完成后不久,天气持续下雨,张同辉夫妇发现刚刚粉刷过的墙壁不同程度地发生涂料脱落现象,而且越来越严重,以致整个房屋墙壁面目全非,且住房仍旧严重漏水,不能正常居住。这时张同辉和刘晓丽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两人各一室一厅。2010 年8 月 20 日,张同辉来到西城区人民法晓丽所称属实,另查明,2010 年 7 月底,该房屋公司与西城区东方装饰

19、公司合并为新的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汪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房屋公司辩称,粉刷张同辉和刘晓丽的房屋墙壁所用涂料系购买于本市立新涂料公司,应由立新涂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31 本案中西城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32 本案中房屋公司一直全权委托宋敏为其代理一切相关房屋修缮事宜,则在诉讼中宋敏的诉讼地位如何?33 本案被告是谁? 为什么 ?34 立新涂料公司如果参加诉讼,则诉讼地位如何?该公司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35 诉讼代理人于伟的诉讼权利如何?二、论述题36 近年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常常设法邀请一些领域内知名法律专家或学者,通过

20、论证会的形式为案件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以此来支持本方的观点,并试图影响法官的判决,对此有人指出专家法律意见深入案件的审理是一种新形式的腐败,会影响法官的司法独立。但也有人认为专家法律意见,只是一种学理上的观点,它是否被采纳取决于法官,不会成为主导断案的唯一依据,因此,专家的意见不会干扰法官独立审判,反而可以为法官审判提供专业帮助。请你淡谈对法律专家意见书的认识。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 9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装修产生的噪声干扰了李某一家的正常休息,属于一种侵权行为;二是王某当众指使他人打李某耳光,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

21、侵害。所以,李某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李某可以与王某通过让步达成和解,互谅互让、解决纠纷;(2)李某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3)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王某的行为构成噪声侵害和名誉权侵害,李某可要求王某停止侵害,并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李某可以提起刑事诉讼,王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侮辱行为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属自诉案件,李某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2 【正确答案】 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婚姻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且

22、本案不属于疑难复杂案件,所以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3 【正确答案】 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因为王某提出了申请。【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4 【正确答案】 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回避的申请是恰当的,因为回避申请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者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张某作出回避的决定是恰当的,因为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是正确的,因为黄某既不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也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同时也不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5 【正确答案】 黄某应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

23、措施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 45 条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6 【正确答案】 法院的复议时间是恰当的。在复议期间,黄某不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民事诉讼法第 47 条规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7 【正确答案】 (1)乙不提交答辩状的行为违反当事人平等原则。程序正义要求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

24、地享有诉讼权利和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攻击与防御。被告可以通过起诉状充分了解原告的主张和证据,原告也应享有通过答辩状了解被告主张和证据的权利。否则,被告隐蔽自己的观点,就剥夺了原告的庭前知情权并限制其辩论权的行使。如果对被告的“答辩突袭” 采取放任态度,无异于允许被告对原告“ 不宣而战 ”,并禁止原告用武器进行还击,这对原告而言是显失公平的,违背了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因此,乙不提交答辩状的行为违反当事人平等的原则。(2)法院制止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进行辩论的行为违反了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

25、,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的行为准则。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体性问题、程序性问题和证据问题。程序问题的辩论涉及的是诉讼上的程序性问题,如当事人是否适格、当事人的某项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诉讼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等。当事人双方均可依据自己的意志提出否定或肯定的意见,而对方亦可作出针锋相对的辩驳。本案中被告管辖权异议是否有理由,双方是否达成协议是法院重要的判断依据,应当准许当事人进行辩论,而不能以属于法院职权调查事项的理由禁止当事人的辩论。(3)法院直接以所有权法律关系对本案进行改判违反处分权原则。处分权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法规范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26、依法予以支配,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准则。诉讼请求的范围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作出裁判。本案中,诉讼标的是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这是债权法律关系;但法院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作出的判决的对象是甲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这是物权法律关系。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实务采纳的是旧诉讼标的的理论,因此法院此举等于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就主动更换了诉讼标的,不能不说是突袭性的裁判,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处分权原则。【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知识模块】 主管与管辖8 【正确答案】 D 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

27、法 第 127 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并应诉答辩,视为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知识模块】 主管与管辖9 【正确答案】 甲公司应当向被告所在地 B 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民诉意见第 18 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件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按照题干的假设,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同,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也就是向 B 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知识模块】 主管与管辖10 【正确答案】 D 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 34 条的规定,合同案件的协议管辖必须通过书面的形式确定。【知识模块】 主管与管辖11 【正确答案】 此时 D 地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虽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是原告没有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了管辖协议。【知识模块】 主管与管辖12 【正确答案】 此时的管辖协议依然有效,因为管辖协议可以作为购销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于购销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并且不违反法

29、律关于管辖协议的禁止性规定,管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知识模块】 主管与管辖【知识模块】 主管与管辖13 【正确答案】 B 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自 2009 年结婚至 2011 年 9 月离婚,金某已在 B 县居住超过 1 年,B 县为金某的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知识模块】 主管与管辖14 【正确答案】 B 县、C 县、D 县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次移送案件,如有受送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知识模块】 主管与管辖15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移送案件要

30、符合以下条件: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确实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知识模块】 主管与管辖【知识模块】 诉16 【正确答案】 副食品公司提出的诉讼,属于给付之诉。因为该诉讼是请求百货商店履行支付货款和违约金义务的诉讼。【知识模块】 诉17 【正确答案】 第一种情形下,百货商店提出的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因为反诉必须是本诉中的被告对本诉中的原告提起。这里百货商店则是针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食品厂提起的。第二种情形下,百货商店提出的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请求

31、不构成反诉。因为反诉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里百货商店却在开庭审理结束后提起。第三种情形下,百货商店提出的还款请求不构成反诉。因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应当相互牵连。这里百货商店提出的权利请求与副食品公司提出的权利请求没有关联。【知识模块】 诉【知识模块】 诉18 【正确答案】 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将被告变更为市电子机电公司。【知识模块】 诉19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存在一个诉,即市机械加工公司基于合同要求市电子机电公司支付所拖欠设备款的诉;该诉属于给付之诉;其诉的标的是市电子机电公司与市机械加工公司基于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并请求法院确认的市电子机电公司是否应向市机械加工公司支付所

32、拖欠的 150 万元设备款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知识模块】 诉20 【正确答案】 乙区法院和甲区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为在本案中,乙区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而甲区法院则是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的规定,两个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对于市电子机电公司的起诉,甲区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因为乙区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故甲区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知识模块】 诉21 【正确答案】 市电子机电公司提出的在其所应支付设备款中扣除原材料款 30万元的请求能形成反诉,因为该请求符合反诉主体特定、目的对抗、请求独立等构成反诉的要求。二审法院对于市电子机电公司的这一反诉

33、请求,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市电子机电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不得将反诉与就本诉的上诉部分一并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这样会剥夺当事人就反诉部分的上诉权。【知识模块】 诉【知识模块】 诉22 【正确答案】 本案中有两个诉,其一为乙与甲之间的名誉侵权之诉;在此诉讼中甲是侵权人,乙是被害人;其二为甲与乙之间的名誉侵权之诉,在此诉讼中,乙是侵权人,甲是被害人。本案中的两个诉都是给付之诉,两诉的诉讼标的都是名誉侵权法律关系。【知识模块】 诉23 【正确答案】 本案中的两个诉是本诉与反诉的关系。反诉是指在本诉进行过程中,本诉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的旨在吞并、

34、抵消本诉的独立的请求。反诉要求:当事人与本诉是同一的, 提出的请求是独立的且与本诉有关联, 提起反诉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反诉是否成立的认定,关系到能否公正、经济地解决民事冲突。本案中两个诉的诉讼请求的事实基础具有一定的牵连性。乙请求的事实基础都是以甲在彳亍杂志上发表文章,对乙肆意诋毁,损害乙的名誉。甲反诉乙投递不实信函,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并所列请求的事实基础是乙四处反映不实情况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而这一事实恰恰是在本诉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上发生的,也就是说,被告反诉与本诉具有了一定的事实上的关联性,从而符合反诉构成的实质性要件。本案这种牵连性十分典型。故,两个诉是本诉与反诉的关系。【知识模块】 诉

35、【知识模块】 当事人24 【正确答案】 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区氏三兄弟与龙氏两兄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被告为龙甲与龙乙。本案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区氏三兄弟为共同原告,龙甲、龙乙为共同被告。本案诉之类型为给付之诉。【知识模块】 当事人25 【正确答案】 法院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区氏三人起诉的诉讼标的都是出自同一法律关系,即区氏三人与龙氏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本案属于当事人双方都为二人以上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诉讼,即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知识模块】 当事人26 【正确答案】 有。人民法院应追加龙甲为

36、共同被告。因为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龙甲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其必须参加诉讼。如果其不参加诉讼,应当由法院依法追加其为共同被告。【知识模块】 当事人27 【正确答案】 该调解协议未经龙甲、区绍富同意而无效。法院不能据此签发调解书。【知识模块】 当事人【知识模块】 当事人28 【正确答案】 本案应由 A 市 D 区法院管辖。本案属于涉及不动产纠纷案件。【知识模块】 当事人29 【正确答案】 张某在本案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刘茜在本案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知识模块】 当事人30 【正确答案】 刘某没有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刘茜没有出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因为刘某是本案的被告,被告经传票传唤,无

37、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庭裁判;刘茜在本案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知识模块】 当事人【知识模块】 诉讼代理人31 【正确答案】 本案西城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东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知识模块】 诉讼代理人32 【正确答案】 如果房屋公司在诉讼中没有明确委托宋敏为诉讼代理人,则宋敏不具有任何诉讼地位,因为民法上的委托并不必然导致诉讼中的委托,民法上的委托关系存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诉讼法上的委托关系存在于委托人和法院之间。【知识模块】 诉

38、讼代理人33 【正确答案】 本案中房屋损失的被告为合并后的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民诉意见第 50 条,企业法合并的,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引起的纠纷,由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电视机损失的被告为工人甲。因非职务行为或非授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由法人的工作人员自己承担。【知识模块】 诉讼代理人34 【正确答案】 立新涂料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果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该公司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有权提起上诉,但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知识模块】 诉讼代理人35 【正确答案】 于伟无权代理原告承认、放弃、变更其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知识模块】 诉讼代理人二、论述题36

39、【正确答案】 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一方邀请法律专家或学者,通过论证会的形式为案情出具的专家意见书,虽然可能起到一定的正面作用,但其负面影响也是重大的。因此应当减少专家意见书在诉讼中的应用。对此,可从专家意见书的性质、影响及其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专家意见书既不是书证和人证,亦非鉴定意见,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中的一种,也就是说,它不具有任何证据效力,不能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专家意见书的确有其自身的影响。首先,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其之所以热衷于专家意见书的原因是其对自身诉讼利益的追求和一定程度上对司法的不信任,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这一方式来改变对自

40、己不利的局面。其次,从法官的角度来看,专家意见书对法官的自身素质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它既是一个“诱惑” ,也是一个潜在危险,对其采纳与否往往可能直接影响到裁判。关于司法独立的含义,学界见解不一,但其最基本的组成部分至少应包括司法权、法院的独立及法官的独立。具体来说,就是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完全自主,不受外部因素,特别是政治系统的力量干扰。在诉讼过程中司法主体应是中立裁判者,不应受到外来力量的干扰。在专家意见书出现后,一方面,专家意见书是学术权威的论证,同时学术权威本身又有广阔的人际关系网或是直接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面,法官自身素质不高,害怕承担责任,也是专家意见书得以盛行的原因之一,最终往往是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进而侵害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以司法独立为先决条件,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基于专家意见书在诉讼中的巨大作用,才为当事人所执著追求。专家意见书作为当事人聘请专家进行论证的结果,不管权威性和正确性如何,都无法回避单方性。而受社会地位、财力的因素影响,一般的当事人更无能力获得专家意见书,必然凸显社会的阶层差距与矛盾,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则相违背。总之,专家意见书在本质上是一种学理解释,但其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构成了重大挑战,容易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应当在诉讼中减少专家意见书的应用。【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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