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4 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论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异同。2 试述集团诉讼。(中国人民大学 2005 年考研真题)3 试述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华东政法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4 试述一般地域管辖。5 试述我国的特殊地域管辖制度。二、名词解释6 诉讼代表人7 第三人8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9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中国人民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10 必要的共同诉讼11 管辖恒定12 专属管辖(中国人民大学 2009 年考研真题)13 协议管辖(北京大学 2013 年考研真题)14 合并管辖15 移送管辖(西北政法大学 2007 年考
2、研真题)三、简答题16 简述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特点。17 简述代表人诉讼的种类。18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被告人有何种区别?(西南政法大学2005 年考研真题)19 简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西北政法大学 2005 年考研真题)20 诉讼代表人的条件。21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的内容是什么?22 简述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武汉大学 2005 年考研真题)23 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北京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24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如何根据合同履行地来确定各类合同纠纷的管辖?(武汉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
3、模拟试卷 4 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正确答案】 (1)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多数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2)两者的相同点是:都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诉讼;都是适用于同一程序来进行诉讼活动的诉讼。(3)两者的区别点是:形成的原因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基于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普通共同诉讼则是基于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的共同诉讼,必须合并审理,并一块作出判决,普通共同诉讼在法院认为合并审理好时才形成共同诉讼,
4、如果法院认为分开审理好,则形成若干单独诉讼,即使普通共同诉讼是合并审理,但判决时仍需按原来有几个诉讼,分别作出几个判决;必要共同诉讼人相互之间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他们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发生法律效力,即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发生法律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相互间无共同权利或义务,他们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法律约束力。【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 【正确答案】 集团诉讼是一种审判制度,是对一类特殊案件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一时难以确定的案件进行的审理方式,也是由一名或数名代表人代表集团全体成员进行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在国际上,集团诉讼脱胎于
5、“普通的共同诉讼” 。人们一般认为集团诉讼的雏形发端于 17 世纪英国颁布的和平法令,当时的集团诉讼类似于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普通的共同诉讼” 。此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日本、德国等皆有类似的审判制度。1953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做出过肯定共同诉讼的判决,为以后演变形成的集团诉讼开创了先河。1966 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被修正,现代法律意义上的集团诉讼程序趋于完善。集团诉讼的先决要件为:第一,集团人数众多,以至于所有集团成员共同进行诉讼实为不可能;第二,集团的所有成员有着共同的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第三,代表人的请求和抗辨是整个集团请求和抗辩的典型;第四,代表人将公正并能充分地保
6、护集团所有成员的利益。为防止集团诉讼的滥用,还规定了适用集团诉讼的限制性条件即集团诉讼只能适用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如果集团个别成员单独提起诉讼或被诉讼,将导致以下危险:(1)对集团个别成员所作的不一致或不同的判决,将对集团的对方当事人导致相互矛盾的行为标准;(2)对集团个别成员所作的判决,从事实上看将处分那些没有作为该判决的当事人的其他成员之利益,或在实际上损害并妨碍集团成员保护其利益的能力。第二,集团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以一般适用于整个集团为理由,实施或拒绝实施某种行为,因此,要针对集团的全部成员作出最终的恰如其分的禁令性补助办法或者相当的宣告性补偿办法。第三,法院判定集团成员共同的法律问题要优
7、于仅影响集团个别成员的任何问题,并且以集团诉讼方式比其他方式更便利于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的判决。法院受理此类诉讼,应审查如下事项:(1)整个集团成员的利益是否包括那些个别成员在单独诉讼中提出的起诉和抗辩的利益;(2)由集团成员提起诉讼或被诉的并已经开始进行诉讼的争议,是否考虑到了诉讼的性质和诉讼进行的程序;(3)集团成员是否愿意将请求集中到一个特定的法院进行审理;(4)在集团诉讼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同时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 3 款和第 5 款规定,一个集团可以划分为若干分集团,第一个分集团应作为集团对待;未经法院许可,集团诉讼不得撤销诉讼或和解,撤销诉讼或和解提案,应按照法院指示
8、的方式向所有集团成员进行通知。集团诉讼的出现是法律制度的一次变革。集团诉讼的出现,使衡平法院将古老的封建诉讼程序渐渐地屈从并适用于发达社会的诉讼程序。集团诉讼可以填补那些随着经济发展而带来的某种法律制度中的漏洞,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究其根源,集团诉讼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针对如何处理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归纳起来,在我国,启动集团诉讼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但是在起诉时尚不能确定具体人数,人数一般在 10 人以上。(2)诉讼标的种类相同,即所有当事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相同的,引发诉讼的事实和原因是相同的。(3)人民法院发出公告
9、,通知权利人进行登记,公告期限不少于 30 天。(4)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5)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6)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3 【正确答案】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方面,代表人诉讼可以视为共同诉讼在人数上的扩张,诉讼代
10、表人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共同诉讼人,即他们之间要么具有共同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要么各自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同种类性,否则不能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另一方面,从诉讼代表人产生的机制来看,诉讼代表人经推选产生后,除了代表他本人进行诉讼外,更重要的是必须以其代表的众多当事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参与并实施各种诉讼行为。因而诉讼代表人又具有了诉讼代理人的某些重要特征。建立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我国有特殊的意义:(1)建立代表人诉讼制度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2)代表人诉讼制度是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手段。(3)代表人诉讼制度能弥补共同诉讼和第三人制度的不足,有利于完善多
11、数人诉讼制度。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在借鉴国外群体性诉讼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建立起来的有我国自己特色的群体性诉讼形式。由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审判经验不多,在立法和理论上还缺乏较为系统的研究,并且我国又处于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激烈变化且日趋复杂的时期,作为一项诉讼法律制度,面对着变化的社会生活和审判实践,还有许多方面亟待完善。【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4 【正确答案】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2)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 原告就被告” ,即原告提起诉讼应到被告所在地。(3)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案件,法院规定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些诉讼
12、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5 【正确答案】 特殊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是相对于普通地域管辖而言的(普通地域管辖以法院辖区和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几种情形:(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因
13、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10)因公司设立、确
14、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二、名词解释6 【正确答案】 诉讼代表人是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的,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诉讼代表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了适应现代社会民事纠纷群体化而建立的一种独特的群体诉讼制度。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的,并吸收诉讼代理人制度的机能而建立的,兼备两者之长而又具有自己的特点。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条件是:(1)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2)诉讼代表人具有诉讼能力;(3) 诉讼代表人具备与进行该诉讼相适应的诉讼能力;(4)须能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的职责。诉讼代
15、表人制度,完善了诉讼主体制度,扩大了司法解决纠纷的能力,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法“两便” 原则,实现诉讼效益。【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7 【正确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第三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数量上既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两人以上的数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的特征是:(1)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既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于被告的答辩主张;或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6、。如果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而是有着共同权利义务的人,不是第三人,应是共同诉讼人。(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为前提。如他人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诉讼已经结束,任何人都不能通过参加诉讼成为第三人。(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于本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于法院的诉讼处理结果。【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8 【正确答案】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一种独立的当事
17、人,参加诉讼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所谓“独立请求权” 是指第三人认为案件中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其合法权益全部或部分是自己的;(2)本诉正在进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必须是在本诉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之时;(3)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第三人对本诉的双方当事人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了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紧密关联的新的诉,所以应当以起诉方式参与诉讼。【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9 【正确答案】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
18、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下列特征:(1)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所谓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一般是指对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不能以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新的诉讼;(2)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判决或调解结果可能导致他享有某种民事权利或承担一定的义务;(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却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当事人,他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是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独特的当事人,有其独立的诉讼地位。【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0 【正确答案】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
19、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1 【正确答案】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因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
20、中诉讼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变动。【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2 【正确答案】 专属管辖是依据管辖是否有法律强制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其含义是指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3 【正确答案】 协议管辖又称合议管辖或约定管辖,是与专属管辖相对而言的。指尽管法律已经对管辖做出了规定,但同时法律允许当事人用书面协议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并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先。协议管辖实际上是赋予当事人选择地域管辖的权利,但又不同于选择管辖
21、。协议管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对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案件,对第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 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5)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4 【正确答案】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两个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适用合并管辖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合并管
22、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将另一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并归自己管辖。【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5 【正确答案】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三、简答题16 【正确答案】 (1)从第三人与原、被告的相互关系来看,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既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于被告的答辩主张,或虽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从与案件的联系来看
2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人;(3)从参加诉讼的目的来看,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从参加诉讼的时间来看,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主体,而不是起诉或应诉主体。【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7 【正确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解释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它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 10 人以上。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这里所指是“ 确定”,应当是共同诉讼人基本情
24、况的确定。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因此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既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既可以由全体当事人共同推选出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出只代表该部分当事人的代表人。如果不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的,在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自己直接参加诉讼;在普遍共同诉讼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如果人数不多的,也可以直接参加诉讼。(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25、它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且起诉时人数仍未确定。这是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根本区别。众多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这是当事人不确定时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有普遍共同起讼,才能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如果人数不确定,就不能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在这类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来。【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8 【正确答案】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没有就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的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
26、讼的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被告人存在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之中。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的被告人多为二人以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被告人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19 【正确答案】 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第三人参加的是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参加的方式参加诉讼。【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0 【正确答案】 (1)本人是该案的利害关系人,与所代表的全体成员有相同的利益;(2)乐于为所代表的全体成
27、员服务,为全体或多数成员所信赖;(3)善意地维护被代表人的利益。【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1 【正确答案】 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角度说的,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则是从当事人角度说的,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因此,对于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有权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在数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进行选择,究竟由哪个法院管辖应当依原告的选择而定,被选中的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能将案件移送到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只能作单一的选择。原告在向某一法院提起诉讼后,选择权便因行使而消灭,管辖也因其选择而确定。【知识模块】
28、民事诉讼法22 【正确答案】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它的设立意味着当事人的处分权进一步扩大,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民主性的进一步增强。但是民事诉讼法对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规定了限制性的条件:(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对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对第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
29、,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如果约定在合同中,有关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5)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不得将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乃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否则会造成审级关系的混乱。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管辖,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专属管辖。【知识模块】
30、 民事诉讼法23 【正确答案】 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都是通过裁定的方式来确定案件的管辖,但两者却有本质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24 【正确答案】 依照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合同履行地来确定合同纠纷管辖的情形为:(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
31、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第三,当事人在合同对履行地点和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以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6)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7)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知识模块】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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