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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14及答案与解析.doc

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 14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甲为某供销社的采购员,他经常持该供销社的介绍信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对外联系业务。1988 年 4 月,该供销社口头委托甲到某食品厂购买一批糖果,甲到食品厂后并未说明只购糖果,在购买糖果后,发现该厂生产的花色蛋糕很好,便以供销社的名义购买花色蛋糕一箱。甲回厂结账时厂长拒不付蛋糕款项,因另一采购员已从其他食品厂购蛋糕,只要他买糖果。某食品厂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供销社偿付蛋糕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依案情简要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供销社的名义与某食品厂所订立关于蛋糕的购销合同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2)假如某食品厂明知甲无权代理

2、,而仍与其订立蛋糕购销合同那么对该合同责任应该如何承担?(3)假如某供销社将蛋糕卖出一箱,后又以甲无权代理为由要求退货,能否得到支持?案件又应如何处理 ?2 2002 年 8 月大鹏饭店与著名画家甲签订了一份委托甲本人创作大型壁画一幅的合同。双方约定,甲在 2002 年 12 月以前交付该壁画,大鹏饭店支付甲 20 万元的报酬。2002 年 9 月,甲因出国讲学,遂委托儿子乙代为完成了该幅壁画,大鹏饭店支付了全部报酬。问:(1)甲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2)乙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3 我国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

3、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分析:(1)该条规定与善意取得的关系。(2)该条规定与表见代理的关系。(中国政法大学 2006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4 甲、乙系同事,1999 年 10 月甲因办出国手续向乙借款 2 万元,写有借条,约定在出国前返还借款。后甲出国,并在国外生活了近 3 年。其间,甲虽与乙一直有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2 年 12 月 30 日,甲回国,此时乙因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找到甲,甲当即表示尽快还钱,并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 年 1 月 10 日前还清”。2003 年 1 月 15 日乙再找到甲时,甲称其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现问:(1)甲对乙债务的诉

4、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2)甲于 2002 年 12 月 30 日在借条上写下的“2003 年 1 月 10 日前还清” 的行为有何效力?(3)乙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甲所欠的钱?二、论述题5 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联系与区别。(中国人民大学 2002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8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6 试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中国人民大学 2000 年、2005 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007 年试题类似;清华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6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简答题“谈谈对物权法定主义的理解” ;西北政法大学 2007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试论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及发展”)7

5、 试对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理论评析。(西南政法大学 2001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三、名词解释8 时效(西北政法大学 2006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9 期限10 除斥期间(武汉大学 2012 年考研真题)11 物权12 物上请求权13 简易交付(中国人民大学 2008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14 占有改定15 指示交付16 拟制交付17 留置权(中国人民大学 2010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四、简答题18 简述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19 简述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20 试比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不同。21 简述物权和债权的区别。(清华大学 2007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2 简述动产无权处分行为在

6、物权法上的效果。(北京大学 2002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3 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特征比较。(北京大学 2002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4 从物权行为角度分析:不动产买卖中的标的物已交付而未为物权登记,此时法律效力如何?(中国政法大学 2002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25 简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北京大学 2005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6 简述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区别。(中国人民大学 2010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7 谈谈对物权法定主义的理解。(清华大学 2013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8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试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关系。(北京大学

7、 2000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9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30 民法通则第 72 条第 2 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试界定“交付”的含义。(中国政法大学 2002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 14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甲以供销社的名义与某食品厂所订立的蛋糕的购销合同有效。供销社不能以甲无权代理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某供销社应承担违约责任。甲应承担连带责任。(2)应当由甲与某食品厂负连带责任。(3)不能得到支持。因某供销社卖出一箱蛋糕的行为应视

8、为对甲无权代理的追认。因此,某食品厂有权拒绝退货,某供销社承担违约责任。【知识模块】 民法2 【正确答案】 (1)民法通则第 63 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题中合同约定由甲本人创作壁画一幅,而美术作品的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因此,甲无权委托他人代理其创作。(2)乙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即使有合法

9、的委托也不例外。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知识模块】 民法3 【正确答案】 (1)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善意受让,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主观上出于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其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一方无权处分了物,另一方才能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是原因,善意取得是结果。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对动产交易而言,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第三人即取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但是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合同的有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

10、得处分权,故两者有矛盾之处。(2)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因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对本人仍然产生代理效力的一种代理制度。表见代理至少具备以下几项要件:代理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从实质上仍属无权代理。若代理人有完全的明确的代理权,则被代理人应当直接承担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就不存在适用表见代理的必要。存在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客观状况,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特征。相对人须有善意且无过失,是构成表见代理的极为重要的主观构成要件。如上所述,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是因果关系,表见代理是这对因果

11、关系的桥梁。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善意取得者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也就是构成了表见代理。正是基于这种相信,善意取得人作出了受让的决定。【知识模块】 民法4 【正确答案】 (1)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民事权利一般在 2 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题中,甲于 1999 年 10 月向乙借钱,直到2002 年 12 月 30 日乙才第一次向甲要钱,时间已过了 3 年,甲债务的诉讼时效 2年早已届满,如果当时甲表示不愿还钱,则乙将无法通过诉讼要回借款。(2)民通意见 第 171 条规定:

12、“ 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的“ 义务人履行义务 ”不仅是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还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题中,甲在 2002 年 12月 30 日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 年 1 月 10 日前还清” 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3)根据上述分析,乙要求法院判决甲还钱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甲已重新作出承诺,而不是时效没有届满。【知识模块】 民法二、论述题5 【正确答案】 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称为无权代理。而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是因为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

13、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联系表现为,两者都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为无代理权之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相同,不外三种:其一,自始就不存在代理权。即行为人从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也不存在获得代理权的其他根据,而以代理人身份,对相对人为代理行为。其二,一度有代理权,而该代理权因发生代理权消灭事由已经消灭。代理人在代理权消灭后仍以代理人身份对相对人为代理行为。其三,超越代理权范围。代理人始终有代理权,只是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范围。基

14、于上述三种原因,无权代理也可相应区分为:自始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无权代理及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不同。按照民法代理制度,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不予追认的,该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只是不能依代理制度对本人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而已。这种情形,该无权代理行为,如果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虽不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仍将发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而承担其法律效果。我国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

15、完全正确的。而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果,但也并非如此不可。相对人也可以依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撤销其所为的法律行为。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当相对人主张代理行为有效时。被代理人不得主张代理权之不存在而与之对抗。因此,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之效果。被代理人如欲使代理行为有效,仍须依无权代理的规定,对于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追认。(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不同。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一个法律事实,其根据上述三种无权处分的发生条件而发生,但是表见代理除了必须是无权代理,还需要另外两个要件:其一。须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

16、人有代理权。虽然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之外表或假象,如果未获得相对人的信赖(无论该相对人是否已经知道对方无代理权),则应属于狭义无权代理,不能成立表见代理。这种情形,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应由该无权代理人履行或承担责任。另外,无权代理人不仅须获得相对人的信赖,还须相对人的信赖有正当理由。至于相对人的信赖是否有正当理由,应依实施法律行为的具体情形判断。其二,相对人基于此信赖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即使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如果最后并未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也不发生表见代理问题。只在相对人基于此信赖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了法律行为,才可能发生表见代理问题。需加说明的

17、是。在具备上述四项要件时,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果,但也并非如此不可。相对人也可以依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撤销其所为的法律行为。表见代理 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当相对人主张代理行为有效时,被代理人不得主张代理权之不存在而与之对抗。因此,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之效果。被代理人如欲使代理行为有效,仍须依无权代理的规定对于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追认。【知识模块】 民法6 【正确答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此三大原则是物权法具体制度的基础,以下分别予以详述: 第一,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

18、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区别于合同法的重要标志。物权法定主义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以后逐渐为大陆法各国所采纳,其存在的根据是由物权本身的性质决定的。由于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它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因此物权的取得、丧失、变更等,力求透明,以利于交易安全和充分发挥物的作用。物权法定主义具有如下几项内容:(1)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物权的各种类型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创设物权的法律包括宪法、民法,甚至某些行政法规以及最高院的解释,因为如果过于僵化不利于规范和调整新型物权法律关系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19、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了所有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采矿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所谓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是指当事人不得在其协议中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创设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2)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法律须尽可能明确所有权人能够分离和转让的所有权权能;对所有权的限制必须由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对他人的所有权权能施加限制或者妨碍他人行使所有权,否则构成对他人所有权的侵害;对于各种他物权的内容尤其是他物权人所承担的义务,法律要作出规定。此种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

20、议加以改变。(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确定。物权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具有的对内和对外的优先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动产必须交付后才能移转所有权,不动产必须在登记后才能移转所有权,交付和登记便是法定的公示方法,当事人不得协商不通过公示而移转所有权。第二,一物一权原则,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所有权。许多学者认为该原则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大陆法的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由此决定了

21、客体的范围必须是客观的、明确的,并且必须是唯一的。但除此之外,一物一权规则的采用与法律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也是紧密相连的。一物一权主义应具有以下几项内容:(1)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即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的、特定的、与其他物分开的物;只有在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具有独立性和特定性的情况下,才能明确物权的支配范围。使物权人能够在其客体之上形成物权并排斥他人的干涉。(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构成集合物的各个部分如果能够独立存在,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相对于其他物而言,也可以成为独立物。一物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从根

22、本上说是出于产权界定、定纷止争的需要。正是根据一物之上只能设置一个所有权的规则,才得出所有权权能可以分离、所有权与占有相区分和按份共有规则等等。(3)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之上存在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有这样几种形式: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并存;在同一物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4)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即一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那些附属于主物的从物,只能是主物的一部分,随主物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第三,公示、公信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

23、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则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由此可见,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两者虽然内容不同,但都是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定的。我国民法也规定了动产应当交付、不动产应当登记的规则。而司法实践也承认,因信赖交付、登记从事交易的第三人,其从交易中取得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其中又有分别,具体说来。我国司法实践对不动产的登记赋予了较强的公信力,任何因信赖登记而从事交易的人,其利益

24、一般均可受到保护;但动产因交付而取得占有的公信力并不很强,虽然也采用了善意取得制度对信赖对方占有而与其从事动产交易活动的善意第三人予以保护,但对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均有严格的限定。由上可知,物权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各有其确定的含义和内容,总的来说,其功能价值在于恰当合理地分配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对物所享有的利益,并保障物在流转中的交易安全。【知识模块】 民法7 【正确答案】 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物权行为理论的组成部分,该理论为德国学者萨维尼所创立。他认为,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意思表示,因而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当事人承担义务的法

25、律行为与其完成物权变更的行为是两个法律行为,前者为债权行为,后者为物权行为,二者相分离。由此更进一步则推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即物权行为在原则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而独立存在,或者说物的履行行为的效力和结果在原则上独立于债务关系的效力和结果。当原因行为被撤销时,依此原因行为所为的履行行为却不当然失效,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物的合意并未失效,物的取得人因而取得的物权不能随之撤销,已为物的交付的当事人只可以向物的取得人提起不当得利的返还之诉。这就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其经典表述即为“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 。在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及其无因性的问题上,存在三种立法例:一是意思主义或

26、法国主义。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行为的直接结果,物权的变动仅依当事人意思表示(债权行为) 即成立,不以交付、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因而不存在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的独立的物权行为。这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日本亦采取相同的立场。二是形式主义或德国主义。认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的效力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要发生物权的变动,除债权行为以外,还需要有直接使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合意及交付而生效,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合意及登记的生效,对第三人具有当然的约束力。这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27、。三是折衷主义或瑞士主义。认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并无严格区分,法律原因或原因行为、登记承诺与登记相结合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以瑞士民法典为代表。凡认为物权行为独立的立法和学说,基本上都主张物权行为是无因行为。凡是不认为物权行为独立的。不发生物权行为有因、无因的问题。但即使是持物权行为无因说者,也逐渐倾向于相对无因说,即主张物权行为原则上为无因,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可为有因。至于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理论,学者的观点不尽一致。本书认为我国法律采取的是意思主义与交付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但并没有明确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首先,我国民法通则仿效了 1

28、964 年的苏俄民法典的立法模式。该法典采取了意思主义与交付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规定按合同取得财产所有权,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其他规定,自财物交付时起产生,如果关于转让物的合同需要登记,则所有权自登记时起产生。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与公示公信原则相联系,可知我国法律承认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但另一方面,我国民法通则又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由此种种可知我国法律非常强调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

29、。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可使法律关系明晰化,有助于法律适用,并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与贸易往来、经济流转的要求是相适应的,而且与民法体系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有紧密联系。此外从逻辑上来说,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确实会引致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认识,我国学界在分析很多实际问题时也都有意无意地运用这一理论,所以我国立法不应回避这个问题,应切实地清理各种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肯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但是不能将它绝对化,而要使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知识模块】 民法三、名词解释8 【正确答案】 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时效应具备两个条件

30、:(1)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存在。(2)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不问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具有以下特征:(1)时效是法律事实。(2)时效是事件。(3)时效具有强制性。【知识模块】 民法9 【正确答案】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期间,是指从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一特定的段或区间,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知识模块】 民法10 【正确答案】 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除斥期间有以下主要特征:(1)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2)

31、除斥期间是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知识模块】 民法11 【正确答案】 即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知识模块】 民法12 【正确答案】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对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称为物上请求权。有时亦称为物权的请求权。【知识模块】 民法13 【正确答案】 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

32、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知识模块】 民法14 【正确答案】 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知识模块】 民法15 【正确答案】 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知识模块】 民法16 【正确答案】 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知识模块】 民法17 【正确答案】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

33、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该动产为留置财产。【知识模块】 民法四、简答题18 【正确答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其特征是:(1)它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2)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如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有权受领;(3)它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无权协议变更。【知识模块】 民法19 【正确答案】 (1)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之一在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如不及

34、时行使权利。就可能导致权利的丧失或不受法律保护,这就促使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2)避免证据灭失。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之二在于避免证据灭失。一种事实状态长期存在,必致证据湮灭、证人死亡,此事实状态是否合法,殊难证明。实行时效制度,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认为权利人丧失权利或不受法律保护,即以时效为证据的代用,避免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的困难。【知识模块】 民法20 【正确答案】 【知识模块】 民法21 【正确答案】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如下:(一)权利的作用不同从权利的作用上看,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的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对标的物直接为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并进

35、而享受物的利益。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都需要债务人的协助,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的债权方可实现。所以,物权与债权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债权并未赋予权利人以对物的直接支配权,仅仅配备权利人以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二)权利效力不同从权利的效力上看,因物权为支配权,故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效力,而债权为请求权,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无追及效力。(三)权利效力的范围不同从权利效力的范围上看,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只对某个或某些义务人有拘束力,债权人得向其请求给付,其他人则不受债权的约束,即债权

36、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不得依据债权的效力向该第三人提出请求。(四)权利的客体不同从权利的客体上看,物权的客体是物,该物必须是在事实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既可以是物质实体,也可以是自然力。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一定的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债权的客体则是给付,即债务人的某种特定行为。(五)权利发生的不同从权利的发生上看,物权采取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内容、取得等都需由法律设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变更物权的内容。而在债权的发生上,既有法定之债(如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也有约定之债(如契约

37、之债) ,且多为约定之债。法律对于约定之债的发生采取契约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可通过合意自由创设债权。(六)权利的社会机能不同从权利的社会机能上看,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或恒常状态,明确对财产的归属和支配,侧重于财产的静态安全。而债权则是动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跨越时空障碍,实现财产的流转,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侧重于财产的动态安全。【知识模块】 民法22 【正确答案】 动产无权处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包括两个层次:作为债的关系的无权处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以及作为债的履行的物权的变动。只有后者涉及物权法上

38、的效果。我国规范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 51 条和物权法第 106 条的规定,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果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无效。但是作为法律根据的并不仅限于合同法第 51 条的规定。影响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原因包括:合同行为的无效以及物权转移中的瑕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所有权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获得所有权,则转让行为有效,相对人获得动产所有权。如果所有权人未予追认,根据民法的其他规定相对人并非完全不能取得所有权。具体论述如下:在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该合同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因素,无权处分人和相对人之间达成

39、转让合意虽然无权处分人没有处分权,但是不妨碍合同成为生效合同,在此情况下,如果相对人不知并且不可能知道合同可能存在无权处分的瑕疵。根据动产转移的相关规定,动产交付转移,在交付的瞬间,相对人基于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如果当事人在转移的瞬间明知或者因为重大过失应当知道而未能知道无权处分的情况,相对人不得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所有权仍然保留在所有权人手中,合同的有效并不能当然导致履行行为的有效,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相对人和无权处分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所有人可以同时主张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主张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导致物权的转移无效。根据物权法

40、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 转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知识模块】 民法23 【正确答案】 不动产是性质上不能移动其位置,或非经破坏、变更则不能移动其位置的物,一般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主要指房屋),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标的物。动产物权以动产为标的物,所谓动产实质上是指不需破坏、变更而能移动其位置的财产。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存在以下区别

41、:(1)法律对不动产物权的内容和行使限制较多,如法律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较多,除了相邻关系的规定外,还有国防、电信、交通、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名胜古迹等方面的限制。而对动产物权的内容和行使则限制较少,所有人有更充分的支配权。(2)不动产物权不具移动性,种类很少。主要就是土地及其定着物;而动产物权具有移动性,且种类繁多,只要是移动不会变更和破坏其价值的物一般都是动产。(3)不动产物权取得的方式较少,而动产物权则取得的方式较多。以土地为例,以划拨取得为主要方式。而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则包括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五种方式。【知识模块】 民法24 【正确答案】 当不动产买卖中的标的物

42、已交付而未物权登记时,不发生物权的转移,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存在债权行为而不存在物权行为。,因为所谓物权行为,指的是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由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的要式行为。要发生所有权移转,则必须当事人具有转移的合意,同时还要从事登记或交付行为。这种登记行为和交付行为并非是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而是成立要件,因为离开了登记和交付行为就无法起到物权的公示效果,也就违背了物权行为的初衷。故不动产买卖中的标的物已交付而未为物权登记时,只存在债权行为而不存在物权行为,不发生物权的转移。【知识模块】 民法25 【正确答案】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设立、变动时,

43、必须将物权设立、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开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由于物权具有支配性和优先性,能够对抗第三人,因此物权必须要公开,使第三人知道该物权的存在。 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是确定的,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公示方法因物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不动产主要采用登记的方法公示,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的登记体现在当事人达成以设定、转移物权为目的的合同之后,一经登记便可以产生物权设立和移转的效力。它的意义在于将物上权利设立和变动的信息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了解这些情况,这样不仅能够使权利的转移形成一种公信力,更重要的是第三人能够通过登记了解权利的状况以及权利上是否存在负担等,为不动产交易的当事人

44、提供一种风险的警示,从而决定是否与登记的权利人从事各种交易。动产的公示方法即交付,要件是占有,它具有权利的推定力,即现实的占有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占有本身具有一种公示的效果,这种公示的效果也可以产生一种公信力,即任何人信赖占有人行使权利是正当的,并与其发生交易,此种信赖应当受到保护。 公信原则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的交易。它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事实上并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且已经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依然承认其具有与该物权为真实时相同的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即登记对任何人来讲都是正确的,这就

45、是所谓的权利推定性规则。如果登记制度不能产生公信力,则不仅使登记制度形同虚设,也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可见,公信力原则上是赋予了登记所公示的内容以公信力,因此,公示与公信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公信制度也有一些例外,它不适用于恶意的第三人,即相对人在交易的时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的另一方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时,法律对其利益不加保护。 公信制度的设立能够促使人们从事登记行为,从而有利于建立一种真正的信用经济,使权利的让渡能够顺利、有序地进行。当事人之间所从事的物权交易,其权利的变动应该是清晰透明和公开的,这样才能使物权的变动不至于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公示和公信原则对于鼓励交易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

46、由于当事人不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态,从而可以较为迅速的达成交易。另一方面,公信原则使当事人形成了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和期待,从而为当事人快捷的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为交易的安全提供了一种保障机制。【知识模块】 民法26 【正确答案】 (一)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总和。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 二者联系紧密,区别在于 1权利的标的和对象不同;2两者都是绝对权,但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明显弱于物权。3物权人的利益可以通过对物权对象的占有

47、实现。知识产权利益的实现则需要借助法律的保障才可以实现。4当两者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往往要让位于物权。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知识模块】 民法27 【正确答案】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的地位。物权法定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和物权公示方法法定。第一,物权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

48、律规定。也就是说,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随意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随意创设。 第二,物权内容法定。内容法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另一方面,内容法定强调当事人不得作出与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不符的约定。 第三,物权效力法定。是指物权的法律效力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创设。因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随意改变。 第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法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

49、物权变动时应当采用的公示方法,非以法定方法公示,物权变动行为无效或不得对抗第三人。【知识模块】 民法28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都与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有密切关系。关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我国合同法第 133 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作为一般规定,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标准(因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皆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我国合同法亦是围绕标的物的交付加以规定的,其具体规则包括:第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三,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四,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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