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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行政诉讼法)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行政诉讼法)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材料一(案情) :2012 年 3 月,建筑施工企业原野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申请,将注册资本由 200 万元变更为 800 万元。工商局根据王某、张某提交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市公安局向工商局发出 10号公函称,王某与张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工商局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工商局经调查发现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嫌疑,向公司发出处罚告知书,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王某、张某得知此事后迅速向公司补足了 600 万元现金,并向工商局提交了证明材料。工商局根据此情形作出责令改正、缴纳罚款的

2、 20 号处罚决定。公安局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 3 号会议纪要,认为原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而工商局处罚过轻,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的 25 号处罚决定。原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材料二:2013 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二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三是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四是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2014 年 2 月 7 日,国务院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3、进一步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从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2014 年试卷四第 7 题)问题:1 材料一中,王某、张某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对在工商局作出 20 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2 材料一中,市政府能否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3 材料一中,工商局做出 25 号处罚决定应当履行什么程序?3 案情: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

4、公布。张某在浏览某省财政厅网站时未发现该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在通过各种方法均未获得该目录后,于2013 年 2 月 25 日向省财政厅提出公开申请。财政厅答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与张某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没有直接关系,拒绝公开。张某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省财政厅未主动公开目录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省政府干 4月 10 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张某不服,于 6 月 18 日以省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 年试卷四第 6 题)问题:4 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为什么?5 财政厅拒绝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6 省政府在受理此行政复议案

5、件后应当如何处理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7 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应当如何监督?8 如果张某未向财政厅提出过公开申请,而以财政厅未主动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行为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8 案情:1997 年 11 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 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 年 12 月 16 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 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 年 3 月 28 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

6、向乙公司发放第 2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 年 9 月 15 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 年 11 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 2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 1997 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

7、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2012 年试卷四第 6 题)问题:9 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0 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11 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12 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 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13 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14 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 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14 案

8、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 1 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 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 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

9、安局报案。2010 年 10 月 8 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 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 年 4 月 1 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2011 年试卷四第 6 题)问题:15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16 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17 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18

10、 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 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 ?19 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20 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21 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2 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3 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

11、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 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 2009 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 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 3591。”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2010 年试卷二第 7 题)问题: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行政诉讼法)模拟试卷

12、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1 【正确答案】 材料一中,王某、张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行为。即使在工商局作出 20 号处罚决定前王某、张某补足了注册资金,仍然不影响将王某、张某的行为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只是由于及时补呈现金,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当不予行政处罚。【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行为的认定。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行为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行为的主体是特

13、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本题中王某、张某故意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通过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行为。即使王某、张某在工商局作出 20 号决定前补足了资本,但其先前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已构成对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的侵犯,所以不影响将其行为认定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27 条第 2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材料一中,王

14、某、张某在处罚前及时补足了现金,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2 【正确答案】 材料一中,市政府可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试题解析】 以行政行为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作用于外部行政相对人。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规范格式化文书,用于记载和传达行政机关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是行政机关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工具。本质上,会议纪要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根据地方组织法第 59 条第 2、3

15、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本案中,市政府有权对工商局进行监督领导,并且通过内部行政行为,如会议纪要的形式,改变或者撤销工商局不适当的命令或者指示。但是,市政府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其对所属各工作部门的监督领导的职权,不得影响外部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一。若市政府针对工商局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不会改变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仅是对下级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则该内部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其二,若市政府针对工商局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直接改变了行

16、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了可以强制执行的依据,则该内部行政行为就变成了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是无效的。材料一中,市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并没有直接改变行政相对人原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是合法有效的。【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3 【正确答案】 材料一中,工商局作出 25 号处罚决定,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吊销执照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的营业执照决定前,应当先告知原野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原野公司要求听证的,工商局应当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17、,并根据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决定是否公开举行听证。【试题解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42 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故工商局在作出吊销原野公司的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工商局应当组织听证。和高效便民的行政法律精神。合法行政,也称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法律保留作为合法行政最主要的内涵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实

18、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合法性将受到质疑。此次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时,公司法修改在先,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公司法立法精神批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落实法律规定,符合合法行政要求,充分体现了合法行政的精神。合理行政,又称作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在合法的范围内,而且应当具有适当性或者合理性。此次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人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 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与之

19、前严格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相比,激发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向合理性迈进了一大步。高效便民原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本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高了登记效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符合高效便民的精神。虽然此次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只是我国深化改革的一方面内容,但却是向简政放权、建设法治政府迈出了一大步,值得进一步发扬光大。【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4 【正确答案】 法院应当受理此案。根据法律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

20、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试题解析】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6 条第 3 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省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属于复议不作为。张某对此不服,有权以省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据此,原告需

21、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能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第二,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第三,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本案中张某作为公民。认为复议机关不作复议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故张某具有原告资格。再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45 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 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本案中,省政府 4 月 1

22、0 日受理复议申请,经过 60 日复议期满逾期不作决定,再经过 15 日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张某至迟应当于 6 月 25 日向法院起诉。本案中张某于 6 月 18 日起诉,因此其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最后,关于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第 13 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行诉解释第 l 条第 2 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23、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不存在上述不予受理的情形。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此案。【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5 【正确答案】 不成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故不应当要求该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试题

24、解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0 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由此可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3 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由此可知,只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才要求该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

25、、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而对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则没有该项要求,故财政厅拒绝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理由是不成立的。【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6 【正确答案】 省政府应当审查省财政厅拒绝公开目录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主动公开信息,如省政府已授权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责令财政厅及时公布;如未授权相关机构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主动公布。【试题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 28 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被申

26、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据此,首先省政府应当对省财政厅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其次,由本题第(2)问的解析可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主动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是省政府或者省财政厅的一项法定职责,不履行该项职责,省政府应当作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复议决定。最后,本案由于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 8 条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据此,如果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确定并公布,则应当由省财政厅公布

27、;如果省政府未授权,则应当由省政府自己确定之后进行公布。【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7 【正确答案】 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试题解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33 条第 1 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8 【正确答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28、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试题解析】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 3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法院应当告知张某先向财政厅提出申请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对财政厅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方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9 【正确答案】 4 个,具体为: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

29、的地块的行为,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的行为。上述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试题解析】 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特征着手:(1)行政性: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2)法效性: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3)单方表意性:根据行政机关一方的意思表示得以成立;(4)个别性:针对特定的人或一次性发生的事项作出的。一旦行政机关的行为被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上述特征,可以简便地判断出市政府实施的 4 个具体行政行为。至于“市政府在诉讼过程中组织有关部门

30、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是否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答案是否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一般不会向相对人设定新的义务,而是通过强制措施,强制实现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不符合法效性。本案中,市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对已经发布的公告的执行而已,是先前那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为,属于它的一部分,不是一个单独的具体行政行为。最后,提醒考生在考试中一定要看清题目,注意该题的主体是市政府,千万不要把市国土局的行为纳入其中。【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10 【正确答案】 (1)被告为市政府。

3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6 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故省政府和市政府为共同被告。(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 条规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3)某村应当在收到省政府复议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起诉的,应适用复议后起诉期限。同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 45 条第 2 款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试题解析】 (1)被告为市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6

32、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故省政府和市政府为共同被告。(2)行政诉讼法 第 15 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的被告是省政府和市政府,均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 45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

33、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不作为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诉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 45 条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即应当在收到省政府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11 【正确答案】 (1)作为第三人,甲公司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2)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试

34、题解析】 (1)根据行诉解释第 24 条第 2 款的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甲作为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2)根据行诉解释 第 49 条第 3 款的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乙作为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12 【正确答案】 法院应不予认可。发放第 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但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

35、条规定,法院对此行为不予认可。【试题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在行政许可案件中,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据其他行为作出的,这些行为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被称为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其是否有效,会直接影响到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对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予以审查。那么审查之后,该如何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 条规定,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3) 超越职权;(4)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本案中,法院的审理裁判对象是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

36、 2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是发放第 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是以甲公司通过第 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权利,转让地块给乙公司的行为发生的,因此,法院经审查认为发放第 l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根据上述第 1 项,则应当不予认可,即不承认其可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提醒大家注意,法院不能判决撤销该关联性行政行为或判决确认其违法、无效,因为关联性行为未被起诉。【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13 【正确答案】 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规定,市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

37、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等程序和执行原则。【试题解析】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 35 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 36 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

38、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 42 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上述法律规定是关于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关于执行原则,行政强制法第 43 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14 【正确答案】 (

39、1)法院应当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2)法院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市国土局在一定期限公开。尚需市国土局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答复。【试题解析】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中,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 6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40、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2)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 9 条第 1 款规定,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15 【正确答案】 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试题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

41、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陷阱点拨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总结:【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16 【正确答案】 没有。因为乙公司与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及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试题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乙公司并非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该行政行为与乙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乙公司没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民事

42、诉讼进行救济。【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17 【正确答案】 不能。因为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致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试题解析】 行诉解释第 1 条第 2 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的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1

43、8 【正确答案】 (1)不能。因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传唤行为由省林业公安局采取,与本案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对象。(2)不能。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传唤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某并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故省林业公安局不得对李某进行治安传唤。【试题解析】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6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审理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而非省林业公安局采取的传唤行为,该行为与本案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对象。(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82 条第

44、 1 款的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由此,治安传唤的适用对象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首先,本案中涉嫌“无证加工木材”的主体是甲公司,李某作为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归属于甲公司,李某个人并未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不能对其进行传唤。其次,本案中甲公司的生产行为涉嫌违反了省林业局设置的前置性许可,而不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故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能对甲公司适用治安拘留。

45、【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19 【正确答案】 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试题解析】 前置性行政许可是指当事人在办理当前许可事项时,必须持有的上一环节的许可证件,否则不准予当前许可的行为。本案中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15 条第 2 款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

46、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流入本地区市场。”故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20 【正确答案】 应当。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试题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17 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21 【正

47、确答案】 不成立。因为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试题解析】 原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赔偿确认程序,当事人在提起国家赔偿之前,应当首先由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确认。2010 年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赔偿的确认程序,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22 【正确答案】 不成立。因为本案侵权行为持续到 2010 年 12 月 1 日以后,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试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 1 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

48、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 2010 年 12 月 1 日以后,或者发生在 2010 年 12 月 1 日以前、持续至 2010 年 12 月 1 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法23 【正确答案】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为更好地推进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也应对其功能作用加强分析,对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提出更高要求。首先,法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符合行政

49、诉讼法的功能和作用。行政诉讼法的功能和作用主要包括:解决行政纠纷、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实现权力制衡等。法院通过行政和解、协调方式,灵活处理“官民” 纠纷,在依法核准的基础上,能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行政相对人利益得到切实维护。同时,行政相对人在这一过程中可以通过行政和解、协调机制与行政机关进行权利与权力的“谈判 ”,最大限度地争取和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行政和解、协调机制为行政相对人运用权利制衡权力提供了有效机制,更好地促进了权利和权力的平衡。由此可见,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与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作用并不相悖,是符合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作用的。其次,为确保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依法进行,法院在具体运用时也应当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谓合法性原则,是指权力行使的主体和权力行使的范围以及种类等预先由法律来规定。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在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时必须要坚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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