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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64及答案与解析.doc

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64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2005 年 1 月 15 日,某市公安局的执法人员到个体户刘利民的工厂进行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如通道狭窄、消防器材上堆放货物等。对此,公安局消防安全处的工作人员作了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并提出“限 7 天改进,罚款人民币 5000 元” 的处理意见,刘利民当场签了字。工作人员当天扣留了刘利民的“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 ”。 1 月 17 日,消防安全处对刘利民做出了第 8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送达刘利民。刘在 1 月 18 日向市公安局消防安全处缴纳罚款5000 元。7 天后,消防安全处派人到刘利民的加工厂

2、进行检查,仍认为不符合要求,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仍未发还给刘利民,要求刘利民两天内改进。1 月 25 日,消防安全处两次派人到刘利民的加工厂去检查时,发现刘利民的加工厂上锁,便派人通知刘利民第二天同去加工厂检查改进情况,刘以“没有时间” 拒绝前往。而且刘利民认为市公安局消防安全处的行政处罚对事实的认定不准确,处罚过重,扣留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罚款,赔偿因扣留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而造成的损失。但复议机关做出了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问题:1 消防安全处有无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为什么? 2 刘利民对消防安全处的处罚行为不服时应向谁

3、申请复议? 3 若刘利民提起诉讼,则应以谁为被告? 4 据查,扣留刘利民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立法文件,则该扣留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5 如果公安局要吊销刘利民工厂的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那么刘利民可否要求举行听证?为什么 ? 6 案情:王东与张林均为 1984 年 12 月生,二人是好朋友。2002 年时,王东尚在读高中,张林在一家公司工作。当年 11 月 1 日,王东与张林聊天时称本班的班主任乔老师对自己很看不起,时常批评自己。正说着,二人突然看到乔老师推着自行车下班回家,正路过看门大爷的狼狗前。该狗性格温顺,故平时不用链子锁。张林遂指了一下狗,作了个砸的手

4、势,王东会意,把手中的石子向狗砸去,正中狼狗右眼。狼狗负痛性急,将乔老师腿上咬了一口。乔老师检查被咬处,见只有牙印未见出血,便没当回事,也没听他人劝告去打狂犬疫苗针。11 月 12 日,乔老师狂犬症发作遂确诊死亡。次年 1 月,乔老师的丈夫提起侵权之诉。问题:6 实施该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谁?为什么? 7 对乔老师死亡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8 提起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应自何日起算? 9 该案审理完结时,查明王东已退学经商,收入颇丰,则其民事责任应如何负担? 10 本案若王东为侵权人,而王东之父母在此前的车祸中双双去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已参加工作的哥哥均不希望王东与自己生活,其都有监护能力。王东

5、自己没有财产,则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11 2004 年,甲公司净资产 700 万,其和乙、丙、丁、戊四家公司拟设立腾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甲出资 400 万;乙以其部分资产作价出资,其中厂房作价 200 万,专利技术作价100 万;丙以其商标作价 200 万作为出资;丁和戍分别出资 300 万。其余资本向社会募集,每股面值 1 元,采取溢价发行,每股12 元。募集股份过程中,由于电脑发生技术性错误,以每股 02 元的价格成交。证券交易所发现后,决定暂停该股票的交易,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并确认已进行的交易无效。已购买该股票的大股东黄某不服,认为证券交易所无权停止交易,向法院起

6、诉,要求确认其交易有效。公司设立过程中,戍公司以该投资未经股东会讨论为由,决定撤回出资。其他发起人坚决不同意。招股说明书确定的截止期限届满时,只募集了 2000 万。各发起人决定不再设立该公司。问题:11 在发起人出资成立腾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 12 证券交易所有权采取停牌措施吗? 13 黄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什么?14 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戍公司能否撤回其出资?为什么? 15 发行的股份未按期募足的,发起人决定不设立公司后,已募集的股款如何处理?不设立公司的决定是否还要经创立大会通过? 16 在发起设立的过程中,发起人以腾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租赁万达房地产公司的

7、写字楼,租金共 5 万元。现在万达租赁房地产公司向各发起人索要房租,均被各发起人以房屋租赁合同不是其签订为由拒绝。那么,万达房地产的房屋租金由谁承担?17 古董商人谢嘉福居住于白云市秦山区,老伴于文革中去世。有一独子谢小福,未婚, 1993 年外出经商后一直下落不明。经谢嘉福申请,秦山区人民法院于 1999年 5 月 8 日宣告谢小福死亡。2000 年 7 月,谢嘉福因病去世,留下 20 万元存折一张、价值 100 万元的房产及古董。谢嘉福生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在为其办理后事时发现,他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其他亲人,于是向秦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定谢嘉福的遗产为无主财产。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

8、查核实,于 2000 年 9 月 2日发布财产认领公告。2001 年 10 月 26 日,该法院的独任审判员孙志经审理作出裁定,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有,终结此案。2002 年 4 月,谢嘉福被宣告死亡的儿子谢小福重新出现在白云市,向秦山区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并要求继承遗产。根据以上案情介绍,请回答下列问题:17 秦山区法院在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在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18 如果在公告期间,有人对该遗产主张债权,法院应如何处理?19 案件审结后,如果街道办事处发现谢嘉福在台湾有一个失散了 50 年的妹妹,认为案件审理有错误,能否上诉?为什么?20 法院对于谢小福的要求,应

9、如何处理?21 案情 2001 年 9 月 7 日晚 10 点 50 分,何某和朋友阳某一起从舞场回来,路上谈得火热,遇到骑自行车的孙某迎面过来,不小心碰上何某。何、孙二人先是争吵,后相互斗殴。何某的友人阳某始终为二人劝架。殴斗中,何某突然拔出一把大水果刀,对孙某连刺四刀,孙某伤势严重、生命垂危。这时,何某害怕起来,担心自己会杀死人,便与阳某一起拦截了一辆出租车将孙某送往一家医院治疗,然后又在阳某的陪同下去公安机关自首,后孙经抢救脱险。到审判何某时已花费医疗费 3400 多元。此案经检察院公诉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何某有期徒刑 3 年,赔偿被害人损失 22 元。假如此案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不抗诉

10、,请回答下列问题:21 被告人何某想上诉,但担心二审法院会加重他的刑罚,因为被害人孙某也一直向二审法院要求增加被告人的刑罚。何某的想法正确吗?22 吴律师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诉,理由是:本案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作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假设被害人已向法院明确表示过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也没有提出赔偿要求,吴律师的理由能够成立吗?23 假如孙某母亲发现县公安局局长郭某为何某的叔叔,且该案由郭某亲自负责侦查工作,遂提出申请,要求郭某回避,请问:郭某是否应当回避? 为什么 ?24 郭某的回避由谁决定?为什么?25 回避作出前郭某应否停止侦查工作?为

11、什么?二、论述题26 为了控制汽车总量,缓解城市道路的拥堵状况,某市政府于 2002 年开始实行私车牌照拍卖制度,使该市成为全国第一个采用车牌拍卖措施的城市。然而,车牌拍卖在该市并不是一件新鲜事,早在 1986 年,该市就曾对汽车牌照进行拍卖,当时该市实行单、双号牌限制通行,而拥有此种牌照(拍卖的牌照)的车在该市可畅通无阻,于是一张私车牌照的价值可高达 10 万30 万元。1998 年,为刺激本地所产轿车的销售,该市又推出了“本地产私车牌照,2 万元起拍,而非本地产的,10 万元起拍”的车牌拍卖措施。此举曾引起轩然大波,遭到其他汽车工业大省的强力反击。2002 年该市采取无底价竞拍私车牌照的措

12、施,其根据是该市人大制定的某市机动车管理条例。到目前为止,该市通过竞拍方式投放的私车牌照共 141295 张,拍卖车牌所得收入达 4091 亿元。该市先后从私车牌照拍卖收入中安排了 28 亿元集中用于道路建设,改善交通环境。然而,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其他问题:该市私车牌照拍卖价格持续走高,仅仅一年多的时间,价格上扬了 80%。如果按照重量计算的话,该市私车牌照的价格已经超过了黄金。这令许多购车人望而却步,只好另择他路,于是异地上牌大行其道。这不仅令该市的牌照拍卖制度形同虚设,而且还增加了交通流量和道路负荷,并造成了地方税收的大量流失。与此同时,中低档轿车在该市的市场也受到了一定影响。据有关部

13、门统计,由于轿车消费的高门槛,低档轿车在该市的市场正在日趋萎缩。可见,车牌拍卖牵动着亿万买车族的心,影响着政府形象,也影响着该市汽车消费的走向。该市政府的这一举措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来自各方面的挑战。问题:请从行政法的角度谈谈你对某市采取拍卖私车牌照的措施的认识。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述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明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 三、选答题27 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答题时务必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标明“问题 1”或“问题 2”。两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答案评阅给分。材料:案例一:2005 年 9 月 15 日,B 市的

14、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 ADSL 拨号上网,以 E 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 “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 市 S 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 S 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案例二:从 2006 年 11 月到 2007 年 5 月,Z 省 L 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 2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 300 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 1000 余次,获利 2.4 万元。对于本案,Z 省 L 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 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并处罚金 500

15、0 元。关于上述两个网上“ 裸聊 ”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 不构成犯罪。问题 1:以上述两个网上“ 裸聊” 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问题 2: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裸聊” 案的处理结果答题要求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3不少于 500 字,不必重复案情。刑法参考条文: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

16、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

17、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64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行政法学上的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本案中消防安全处作为市公安局的一个下属机构,是不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活动的职权的,因而不是行政主体,其应以市公安局的名义对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 【正确答案】 既然消防安全处不具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其做出的行政处

18、罚决定应视为市公安局的行政行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依行政复议法第 12 条之规定,可向市公安局的同级人民政府即市政府或市公安局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 【正确答案】 基于同样的道理,对该行政处罚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4 【正确答案】 合法。因为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留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措施。【试题解析】 依行政处罚法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因此,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对扣留卫生许可证这一行政处罚措施具有设定权。应当注意,扣留许可证与吊销许可证是两码事。5 【正确答案】 可以要求举

19、行听证。【试题解析】 依行政处罚法第 42 条: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依此,相对人可以要求听证。6 【正确答案】 民法通则第 127 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 第 148 条规定:“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

20、、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因此,本题中的侵权行为主体为第三人王东和张林。7 【正确答案】 参见上题民通意见第 148 条。本题中,王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林根据民法通则第 11 条第 2 款规定:“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已经参加工作,有劳动收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张林教唆王东实施侵权行为,二人为共同侵权人,张林应承担主要责任。民法通则第 133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21、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王东的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同时,乔老师也存在一定过错,其未及时去医院治疗,引起了死亡的后果。民法通则第 131 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乔老师也应承担部分责任。8 【正确答案】 民通意见第 168 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

22、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题中,乔老师的伤害当时并未发现,后于 11月 12 日确诊,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9 【正确答案】 民通意见第 161 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 18 周岁,在诉讼时已满 18 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 18 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因此,如果王东已退学经商,收入颇丰,则应由其自己承担民事责任。10 【正确答案】 民法通则第 16 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

23、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通意见 第 159 条规定:“ 被监护人造成他

24、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王东的父母已经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应由他们承担民事责任。11 【正确答案】 发起设立该公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1)甲公司对外转投资数额超过其净资产的 50%;(2)发起人出资仅占注册资本的 30%(15005000),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12 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 50%,

25、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甲公司净资产 700 万,其在腾达有限公司中的投资 400 万,超过了 50%,因而是不合法的。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对发起人的出资做了限定,即公司法第 83条的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12 【正确答案】 证券交易所有权采取停牌措施。因为此项交易错误属于计算机技术性故障,属于突发事件而影响了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试题解析】 证券法第 109 条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

26、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本案中,由于计算机发生技术性错误,而使股价显然低于正常水平,影响了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所以,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因为证券交易所除提供集中竞价的场所外,还负有监督证券市场的职责。13 【正确答案】 黄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其交易是在计算机发生技术性故障时进行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正常水平,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证券交易所享有解除权。黄某所得的利益为不当利益应予以返还。【试题解析】 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

27、时显失公平的。本案中,由于计算机发生技术性错误,使股价明显低于正常水平,属于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形,因而证券交易所可以确认其无效。所以黄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民法通则第 92 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黄某取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因而应予以返还。14 【正确答案】 不能撤回其出资。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93 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

28、,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召开后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在发起设立过程中,戍公司要撤回出资,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中可撤回出资的情形。因而其不能撤回出资。 15 【正确答案】 募集的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予以返还。由于未按期募足股份,公司不能成立,创立大会不能召开,因而该决定不必经创立大会通过。【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91 条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 30 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未按期募足,公司当然不能成立,召开创立大会的条

29、件不具备,因而发起人可决定不设立公司。所募集的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认股人。16 【正确答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因而万达房地产公司的债权可向任一发起人追偿。【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97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遭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司不能成立,对万达房地产公司的债务发生在设立

30、过程中,因而应由各发起人负连带责任。 17 【正确答案】 法院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1) 案件审理期限超过了公告期满之日起 30 日内。民事诉讼法第 163 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 30 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本案并未出现特殊情况,不应当延长审限。(2) 不应当采用独任制审理本案。本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由于所涉及财产数额较大,属于重大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61 条规定,应当由 3 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3) 不应当以裁定审结此案。民事诉讼法第 175 条规定:“人

31、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 1 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因此,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法院应当作出判决,而不是裁定。18 【正确答案】 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诉法意见第 197 条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19 【正确答案】 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为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审理确有错误的,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20 【正确答案】 法院对于谢小福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

32、,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民事诉讼法第 169 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对于谢小福继承遗产的要求,由于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经审查确认属实后,也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民事诉讼法第 176 条规定:“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21 【正确答案】 第二审法院不能加重对何某的刑罚,何某的想法是错误的。【试题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 190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

33、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是民主、自由、人道精神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它的设立目的在于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忌地行使上诉权,保证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由于上诉而更加恶化。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时,除非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第二审判决不得将后判决变得更为不利于被告人。因此,本案何某如果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或者一审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有问题而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则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当然,如果本案中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那么二审法院就可以

34、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依法加重被告的刑罚。22 【正确答案】 此案中,人民法院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是违法的,吴律师的上诉理由成立。【试题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

35、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其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了物质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最后,具有赔偿请求权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只有在被害人提起时才会发生。人民法院不能自行决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否则,附带民事诉讼没有原告,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就缺乏根据。因此人民法院自行审理和判决民事赔偿部分是违反程序的。 23 【正确答案】 郭某应当回避,因为郭某是当事人何某的叔叔,虽不属于近亲属,但属“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情况

36、。【试题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案中,郭某是当事人何某的叔叔,虽不属近亲属,但属“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4 【正确答案】 郭某的回避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为郭某是县公安局长,其回避应由县

37、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试题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 30 条第 1 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这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考虑到公安机关没有类似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那样的机构建制,公安机关对本机关负责人是否应予回避不便决定;二是考虑到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是否合法,包括应当回避的是否回避,有权进行法律监督。25 【正确答案】

38、 回避决定作出前,郭某不应停止侦查工作。因为侦查工作要迅速及时,因此刑事诉讼法作了此项规定。【试题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 30 条第 2 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这主要是由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侦查工作必须及时、迅速地进行,任何犹豫、拖延都会给侦查工作带来不应有的损失,甚至是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为了及时和不间断地进行侦查工作,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1 条的规定,上述回避的特殊程序同样适用于在侦查中履行职务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除此之外,只要有提请或者申请回避的,在有关组织或个人作出是

39、否回避的决定之前,均应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 二、论述题26 【正确答案】 在交通过于拥挤的城市,对车辆进行临时性的必要限制是合理的。但是,现行的车牌拍卖制度是否存在合法依据,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是否应该像该市这样使用车牌拍卖的措施来实现减少交通堵塞的目的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一方面,车牌拍卖措施违反了现行法律,背离了依法行政原则。该市限额拍卖私车牌照的法律依据是该市人大制定的机动车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16 条第 4 款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另外,根

40、据行政许可法第 58 条、第 59 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是原则,收取费用是例外。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则必须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登记行政机关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允许收取其他费用。该市以竞标的方式对私车登记收取额外费用,这直接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另一方面,车牌拍卖违背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必须具有客观的对称性,国家行政机关在实现法定目的的前提下,不得采取过度的措施,以使国家活动对公民的侵害降低到最低限度。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在数个可供选择的行政措施中选择对公众不会造成损害或造成

41、损害最小的措施。该市为了达到缓解道路堵塞,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而采取拍卖私车牌照的方法,在客观上不仅侵犯了市民的平等权,还成了低档轿车进入普通市民家庭的绊脚石,致使中低档轿车在该市的竞争力日趋下降。拍卖私车牌照的方法没有实现行政机关所希望达到的控制汽车数量、舒缓交通拥堵的行政目的。相反,拍卖的直接后果却是异地上牌大行其道,不仅增加了城市道路的负荷,还导致了该市税收的流失。综上所述,在国家行政领域中,拍卖手段的使用是需要具备相应条件的。 当拍卖可能会带来公民权益受侵、市场自由竞争受影响等一系列结果时,有关部门就应该三思而后行,慎用拍卖手段。三、选答题27 【正确答案】 1从哲学上讲,自由是指在没有

42、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法的价值上所言的“自由” ,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从价值上讲,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但是,法的价值不只有自由一项,除此之外,尚有秩序、正义等基本价值和其他价值。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这就需要在各种价值之间进行平衡,这也证成了法律对自由的干预。自由是从事一切对他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因此它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超过了这个限

43、度,就不再是国家法律许可和保障的行为。相反,它要受到法律的干预。法律所保护的自由就是这种自身合理干预的自由。法律对自由的干预,就是法律为人们行使自由权确定技术上和程序上的活动方式和活动界限。它像自由的法律保障一样,反映着国家、社会对个人自由的认识和基本态度。法律上采取的自由自身限制标准大致有三点:(1)促进自由权利人的利益,禁止其利用自由进行自我伤害;(2)禁止在行使自由时侵犯他人的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3)自由的行使必须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统一,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因此,在针对“ 裸聊” 问题予以法律规制时,也应注意运用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来进

44、行考察。如果行为者在裸聊时没有超越上述法律上采取的自由自身限制标准,则应尊重行为者的个人自由,法律不能涉入其个人活动空间;但是,如果行为者在裸聊时超越了上述标准,侵犯了他人的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或者作出了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有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的行为,则法律应该介入,将裸聊导致的相关问题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2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设立此原则的目的就在于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擅断,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滥刑滥罚。依照该原则,要将任何行为认定为犯罪,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论该行为有多么恶劣,对社会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危害,

45、只要法律没有事先将其规定为犯罪,也只能作无罪处理。我国刑法第 3 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此,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应当仅仅取决于我国刑法是否已经将其规定为犯罪,网上“裸聊” 也概莫能外。在题目给出的两个案件中,网上“ 裸聊 ”行为共涉及到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聚众淫乱罪三个罪名,下文将一一分析。首先,网上“ 裸聊” 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照刑法第 363 条、第 364 条和第 367 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的都是淫秽物品,而

46、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传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而裸聊则是将自己的身体裸露给他人看。那么“人的身体” 是否能解释为 “其他淫秽物品呢?显然,依照社会的一般概念,物品的通常含义不能包含“人的身体” ,如果将“人的身体”强行解释为“物品”,则有类推解释之嫌,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公然违反。当然,如果行为人展示的是裸体照片,或者事先录制的裸体视频,则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其次,网上“ 裸聊” 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是指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的风化。刑法规定本罪并不只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伦理秩序,而是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

47、公众对性的感情。因此,三个以上的成年人,基于相互同意所秘密实施的性行为,因为没有侵害公众对性的感情,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行为。只有当三人以上以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的方式实施淫乱行为时,才宜以本罪论处。网络虽然有空间之名,但无空间之实。“裸聊者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进行淫乱活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且不具有空间的一致性,并不能构成聚众淫乱罪。由此可见,案例一中的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是合法的,而案例二中的法院则作出了有悖罪刑法定原则的判罚。罪刑法定原则是民主和人权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和意义,必须得到彻底的遵循。随着时间的发展,法律会体现出一定的滞后性,甚至显现出一定的漏洞。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通过立法进行修补,而不能由司法机关越俎代庖。如此一来可能会放纵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但这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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