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法练习试卷 3 及答案与解析0 某副食品公司与某商业公司于 2003 年 5 月 20 日订立了一份糖果购销合同,依双方约定,副食品公司签发了一张以副食品公司为付款人,以商业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 5 万元,出票后 3 个月付款的汇票,并交付给商业公司。后来商业公司将该票据丢失,被个体服装经营户王某拾得,王某遂在该汇票背面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处伪造了商业公司的签章和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在被背书人处自己签章,此后又在向服装厂批发服装时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服装厂,服装厂对该汇票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并未查出该票据被伪造。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 汇票被王某拾得,此时的票据权利人为: ( )(
2、A)王某(B)副食品公司(C)商业公司(D)服装厂2 对于该伪造汇票:( )(A)王某是伪造人,不必负票据责任(B)王某在汇票上有真实签章,因此是票据债务人(C)王某伪造了商业公司的签章,因此商业公司对王某及服装厂不负票据责任(D)王某承担票据责任后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3 服装厂能否取得票据权利?( )(A)服装厂属于善意取得,所以是票据的权利人(B)该票据被伪造,因此背书无效,服装厂不能取得票据权利(C)王某无票据权利,所以接受其转让的服装厂也无法取得票据权利(D)服装厂未能检查出票据被伪造,负有重大过失,因此不能享有票据权利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2005 年 8 月 1 日甲
3、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丙银行为付款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汇票金额为 50 万元,付款日期为 2005 年 11 月 1 日作为预付货款。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承兑协议,约定甲公司将资金足额注入丙银行,丙银行对该汇票承兑并收取费用。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作为预付工程款,并且在汇票上记载“ 只有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丁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2005 年10 月 10 日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银行进行了承兑。 2005 年 11 月 20 日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丙银行告知丁公司,甲公司并未向自己提供资金,拒绝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
4、权,乙公司认为丁公司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付款。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告知丁公司,乙公司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以甲公司不能向丁公司付款。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4 关于丙银行拒绝付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向丙银行提供资金,丙银行有权拒绝付款(B)丁公司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丙银行有权拒绝付款;(C)丙银行已经作出承兑,没有正当理由,丙银行不能拒绝付款(D)乙公司的背书附条件,背书无效,丙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5 关于乙公司和甲公司拒绝向丁公司付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有权拒绝付款(B)乙公司无权拒绝付款(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5、D)甲公司无权拒绝付款6 关于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正确的是:( )(A)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付款的证明(B)丁公司不能提供拒绝付款的证明的,不能对乙公司和甲公司行使追索权(C)丁公司应当自收到拒绝付款证明之日起 3 日内通知其前手(D)丙银行必须向丁公司提供拒绝付款的证明,不提供的,应承担票据责任6 沈阳市综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为偿还其欠该市某食品加工部(以下简称食品加工部)的货款,签发了出票日期为 2003 年 8 月 20 日,金额为 3400 元人民币的中国农业银行该市分行的转账支票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票据。8 月22 日,有人持该支票到该市东胜庄饲料厂(
6、以下简称饲料厂)购买饲料,此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 13400 元,并且没有做过任何背书。饲料厂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上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的身份将该支票交给中国农业银行沈阳支行向阳营业所,由该所于当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沈阳支行光华路营业所从服务公司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 13400 元,转入饲料厂账户。5 月底服务公司与其开户银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短缺 10000 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账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改写。经协商无果,服务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转账支票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被告饲料厂承担经济损失 13400 元,支票金额
7、涂改,两农业银行营业所未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后经司法技术鉴定,该转账支票上金额字迹系消褪后书写而成,且在饲料厂经手前已被改写。请问:7 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如何处理? ( )(A)出票行为无效(B)出票行为有效,但补记前的支票不能使用或转让(C)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进行补记(D)只能由出票人本人进行补记8 谁有权更改支票上的金额?( )(A)出票人(B)出票人以及经其授权的人(C)作为票据当事人的前后手间经协商一致(D)任何人无权变更9 付款人对被提示付款的票据的哪个方面不负审查义务?( )(A)票据格式是否合法,绝对应当记载事项是否齐全(B)票据
8、的背书是否连续(C)持票人是否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D)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10 关于本案中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变造人负票据责任(B)变造人负民事和刑事责任(C)饲料厂应就 13400 元人民币的金额负票据责任(D)两家银行付款中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0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且在汇票上记载“ 不得转让 ”,丙公司将汇票质押给丁公司,丙公司到期未向丁公司清偿债务,丙公司与丁公司协商以汇票抵偿债务,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汇票上背书记载“委托收款” 将汇票交付给张某,张某提示付款时 (银行以
9、汇票上的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1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的第一次背书是转让背书(B)丙公司的背书是非转让背书(C)丁公司的背书是期后背书(D)甲公司的背书是委任背书12 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丙公司又将汇票转让,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及以后的转让均无效(B)乙公司对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C)乙公司对丁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D)丙公司对丁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13 丙公司将汇票质押给丁公司时,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 )(A)“质押”字样(B)丙公司签章(C)丁公司签章(D)背书日期14 张某被拒绝付款后,张某有权向哪些主体行使追索
10、权?( )(A)甲公司(B)丙公司(C)丁公司(D)以上都不是一、简析题15 2005 年 3 月 1 日,王某持甲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一张,到甲企业购买设备,汇票上的收款人是甲企业,汇票金额为 10 万元。甲企业的经办人员经审查该汇票无误后,将王某所购价值 10 万元的设备交付给王某。2005 年 3 月 5 日,甲厂到付款行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经办人员经审核汇票无误后,按票面金额将 10 万元款项转入甲企业帐户。3 月 10 日,甲银行告知乙银行,付款的汇票金额与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不符,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为 1000 元。乙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王某下落不明,未能追回差额。乙银行退赔甲银行 9
11、 万 9 千元的差额后,要求甲企业返还损失 9 万 9 千元,甲企业拒绝,乙银行以甲企业对汇票审查不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返还其损失款 9 万 9 千元。甲企业辨称,审查汇票真伪是银行的职责,乙银行因其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审查出汇票是假的,且已将货款转让我企业帐户,损失应由乙银行自负。请问:(1)法院应如何裁判?为什么?(2)甲企业和甲银行应承担多少票据责任?为什么?16 李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2002 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2003 年 4 月 5 日李某签发了 1 张 1 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电公司购买空调,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
12、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书进行保证。李某同意找其儿子小李(已单独立户)保证,随后小李出具了保证书,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 4 月 8 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华泰科技公司以购买 1 台电脑,4月 12 日华泰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4 月 16 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迫索的过程中,华泰科技公司和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书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小李也以其父李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李某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问题:(1)李某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其所签发的
13、票据是否有效?为什么?(2)华泰科技公司、家电公司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有无道理?为什么?(3)本案中小李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17 A 市的甲和 B 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 1 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400 万元。其中 200 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 万元用于联营投资。3 天后,甲、乙和A 市的丙银行 3 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 400 万元给乙,乙将 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400 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 B 市的丁银行办理质押贷款 400万元,并由 B 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行几
14、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 400 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占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两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为由要求退票,丁银行以乙拖欠贷款逾期不还为由分别向 A,B 二市法院起诉,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 市法院抢先实现,但 A 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质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 400 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问题:(1)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是否应予支持?丁银行是否应返还汇票?为什么?(3)丁银行是否可以就该汇票实行其
15、质押权?为什么?(4)应该由哪个法院判决?该如何判决?18 2004 年 1 月 20 日,甲公司根据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按照约定签发丁金额为 1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到期日为 2004 年 11 月 1 日。汇票在甲公司交给乙公司前被甲公司遗失。甲公司于 2004 年 8 月 1 日登报声明作废,又于同年 9 月 1 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当天通知甲银行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时,甲公司未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甲公司后来交付给乙公司的是遗失的汇票复印件和甲银行于 2004 年 8 月 20 日出具的说明函。在汇票复印件上的持票人签章栏内,加盖了甲银行的汇票专用
16、章,但是没有甲公司的签章。甲银行说明函的内容是:由于汇票被出票人遗失,出票人已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同意在复印件上加盖本行汇票专用章,作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据;汇票到期后,收款人必须派员凭此复印件结算票面款项。乙公司按照复印件记载的日期,在到期后持上述复印件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甲银行拒付。请问:(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票据法练习试卷 3 答案与解析【知识模块】 票据法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拾得遗失的票据并不能合法取得票据权利,而是构成不当得利,票据权利仍为遗失人即商业公司享有。【知识模块】 票据法2 【正确答案】 B
17、,C,D【试题解析】 王某伪造票据,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是真实的,故其须承担票据责任。王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7 条的规定,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所以商业公司对王某及服装厂不承担票据责任。【知识模块】 票据法3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服装厂属于善意,故其合法取得票据权利,成为票据权利人。【知识模块】 票据法【知识模块】 票据法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 13 条、第 33 条、第 53 条的规定,C 选项正确。【知识模块】 票据法5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票据法第 13 条规定
18、,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根据该条规定,AD 选项正确。【知识模块】 票据法6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 62 条、第 65 条、第 66 条的规定,ABC 选项正确。根据第 62 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不提供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票据责任,所以 D 选项不正确。【知识模块】 票据法【知识模块】 票据法7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 86 条规定,支票上未
19、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所以 BC 选项正确。【知识模块】 票据法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 9 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知识模块】 票据法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 22 条、第 75 条、第 84 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上未记载必须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根据票据法第 57 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因此 C 项不是付款人所必须审查的事项。【知识模块】 票据法10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20、 根据票据法第 14 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饲料厂在变造后的票据上签章,应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13400 元”的票据金额负责。根据票据法第 102 条、第 103 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此可知,变造人所负的法律责任不是票据责任。该变造人变造票据金额巨
21、大,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7 条,依照票据法第 14 条、第 102 条、第 103 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据票据法第 57 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9 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
22、法第 57 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知识模块】 票据法【知识模块】 票据法11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以背书的目的分类可以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为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非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而是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而为的背书,非转让背书一般包括委任背书和设质背书。本题中,乙公司的第一次背书的目的是向丙公司转让汇票权利,因此是转让背书。丙公司的背书是为担保债务而在汇票上
23、设定质权,不是转让汇票权利,因此丙公司的背书是非转让背书。甲公司的背书是委托张某收款,所以是委任背书。转让背书中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又分为回头背书、期后背书和限制背书。回头背书是指以票据上的原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即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前手。期后背书是指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所为的背书。限制背书是在背书中附加某些特别的记载,从而对转让的票据权利给予一定限制的背书,例如,在背书中记载“不得转让”。与一般转让背书相比,限制背书在权利转移效力和权利证明效力方面井无不同,只是在权利担保效力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限制背书实际上是对背书的担保责任加以限
24、制。本题中丁公司将汇票转让给其前手甲公司的背书是回头背书,不是期后背书。所以 C 选项不正确。【知识模块】 票据法1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票据法第 34 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当然,背书人对自己的直接后手仍应承担票据责任,所以 C 选项正确。【知识模块】 票据法13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票据法第 29 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根据票据法第 35 条的规定,设质背书的,应当记载“质押”字样,所以 ABC 选项正确。【知识模块
25、】 票据法1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票据法第 69 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持票人虽然为张某,但是张某是委托收款人,所以持票人实际上是出票人甲公司,甲公司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所以D 选项正确。【知识模块】 票据法一、简析题15 【正确答案】 (1)法院应当驳回乙银行对甲企业的诉讼请求。票据法第 57条第 2 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9 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
26、 57 条规定的“重大过失” ,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本案中乙银行没有识别出变造的票据而错误付款,属于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损失。甲企业未参与票据的变造,不明知该票据为变造的票据,经办人经审核也未发现票据金额被变造的问题,因此甲企业取得票据不存在恶意或者重大,并且甲企业付出了与票据金额等值的设备,符合票据取得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给付对价的要求,所以甲企业应取得票据权利。乙银行的损失只能由变造人王某承担,不能要求甲企业承担。(2)票据法 第 14 条第 3 款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
27、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本案中,甲银行在变造之前签章,因此应在 1000 元的金额范围内负票据责任,甲企业在变造之后签章,因此应在 10 万元的金额范围内负票据责任。【知识模块】 票据法16 【正确答案】 (1)李某的出票行为无效,但其签发的票据本身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第 6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但票据行为彼此之间是各自独立的,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本案中的李某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票行为是无效的,但这不等于票据的无效。如果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是齐全的,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依然有效,当然,如果票据上欠
28、缺要项,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也无效。本案中当事人和关系人均未对李某签发的支票记载事项提出异议。因此,应当推定李某所签支票有效。(2)没有道理。因为本案中小李保证行为是无效的。本案中小李所做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其效力受被保护行为的影响,由于李某的出票行为无效,小李在此基础上的保证行为也是无效的,据此,小李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但小李关于李某所签支票无效拒不承担责任的表述,是不确切的。另外,即使小李保证行为有效,华泰科技公司、家电公司作为支票的背书人仍应对超市负连带付款责任。(3)小李不应负保证责任。因为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无效,在此基础上的保证行为亦为无效。【知识模块】 票据法17 【正确答案】 (
29、1)该汇票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第 10 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要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甲签发 4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其中 200 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乙的债务,另外 200 万元用作联营投资,都属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违法,至于后来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即乙应将 400 万元资金一次性汇人丙银行存储,实质上是丙银行对乙提出条件,作为自己承兑该汇票的代价,这在票据法上没有任何规定,因而不受票据法的保护。因此,乙后来违反了这个三方协议,也不会对该汇票的效力发生任何影响。只要该汇票的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甲作为出票人就应当对乙承担担保承兑和
30、担保付款的义务,丙银行作为承兑人,亦难逃付款之责。(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不应支持,丁银行不应返还汇票。因为虽然乙违反了其和甲、丙的三方协议,但是汇票是有效的,而且已被乙用来作为贷款的质押物。丙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甲、丙只能根据违约追究乙的民事责任,要求乙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乙返还汇票。由于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故丁银行也没有返还汇票的义务。(3)丁银行可以就该汇票实行其质押权。因为既然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在乙不能到期还款时,丁银行当然可以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就质押物行使其质押权。(4)应该由 B 市法院进行判决。B 市法院可以判决丙银行依照汇票文义付
31、款,鉴于乙已经无力偿还银行的贷款,而丁银行握有该汇票作抵押,丙银行应当向丁银行支付 400 万元。【知识模块】 票据法18 【正确答案】 (1)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首先,根据票据法第 20 条的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甲公司虽然签发了汇票,但是汇票在向乙公司交付前被遗失,故甲公司并未完成出票的票据行为,乙公司也未实际持有该汇票。乙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是汇票的复印件,但是该复印件上没有出票人的签章,汇票无效,并且甲银行虽然在复印件上的出票人栏盖章,但是未承兑,另附的乙银行说明函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所以乙公司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2)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法第 18 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案中,乙公司因票据无效丧失了票据权利,但是对甲公司的债权并未丧失,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系票据原因关系,届民法凋整,乙公司可以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向甲公司主张债权。【知识模块】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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