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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试卷]经济法练习试卷13及答案与解析.doc

1、经济法练习试卷 13 及答案与解析1 有关本案中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的下列评论,哪项是正确的? (A)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无效 (B)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有效 (C)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D)以上评论都不正确 2 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A)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正确的,因为这是该森林大酒店多年的做法,小毛不能搞特殊 (B)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正确的,因为小毛试用期满考试不合格 (C)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不正确的,因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

2、合同 (D)上述说法都不正确 3 本案中,森林大酒店的过错为下列哪项所述? (A)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内容违法(B)不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 (C)在试用期期满时进行考试(D)以上都是该森林大酒店的过错 4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额的 80%,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了该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此时其他仍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而收购人应当收购的时间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 (A)此时即可 (B)待收购人继续购入股票直至所持股票达到该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90% (C)如果此时收购人停止收

3、购,那么其他股东没有这一权利 (D)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5 某玩具厂准备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以下情况中,只要劳动者不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 (A)栾某在该玩具厂工作 5 年后,离职到某百货公司工作了 2 年,然后又回到玩具厂工作 5 年。 (B)玩具厂在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晁某在该厂连续工作了 20 年,且还有 6 年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C)夏某与玩具厂连续订立过 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年年被评为优秀员工 (D)玩具厂自用工之日起已经 2 年,一直未与孙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下关于劳动

4、者义务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B)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约定服务期和约定保密事项 (C)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D)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7 碧海公司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于 2006 年 3 月 8 日持有蓝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 5%,请回答下列问题。 7 碧海公司应该进行哪些工作? (A)公告该情况 (B)最迟于 2006 年 3 月 11 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C

5、)最迟于 2006 年 3 月 11 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D)2006 年 3 月 13 日前不能买卖蓝天公司的股票 8 碧海公司持有蓝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 30%,碧海公司欲继续收购该公司股票,则碧海公司应: (A)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B)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C)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 3 日内公告收购要约 (D)向蓝天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9 关于碧海公司的要约收购,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承诺期限内可以撤回收购要约 (B)收购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C)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蓝天公司的股票 (D)可以通过与蓝天公司

6、的股东协商,确定不同的收购条件 10 收购期限届满,碧海公司持有蓝天公司 85%的股票,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收购人应当在 10 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B)其余仍持有蓝天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碧海公司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碧海公司应当收购 (C)碧海公司持有的被收购的蓝天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D)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蓝天公司上市交易 经济法练习试卷 13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 19 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7、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对 6 个月内的试用期的长短进行约定,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劳动合同中延长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行规定,因此,该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是无效的。劳动法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

8、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C 项。 【知识模块】 经济法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劳动法第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有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与有效劳动合同内容有冲突时,用人单位内部规章不能排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森林大酒店和小毛约定了小毛的月工资 3000 元,就具有法律效力,森林大酒店不能以其长年的经营习惯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因此,既然森林大酒店和小毛劳动合同有 5 年期间,在这 5 年期间,除非出现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合同,森林大酒店应依约支付小毛月工资 300

9、0 元,其降低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由此可见,本题应选 C 项。 【知识模块】 经济法3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根据劳动法第 17 条第 2 款和劳动合同法第 19 条的规定,本题中 A、B 两项为森林大酒店的过错。C 项为森林大酒店的合法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 A、B 项。 【知识模块】 经济法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证券法第 97 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

10、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由此可见,只要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此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就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而收购人应当收购。本条经过重大修订,请注意强制缔约义务的条件,故 A 项当选。 【知识模块】 经济法5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问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

11、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 39 条和第 40 条第(1)(2) 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选项 B、C、D 可选。选项 A 中栾某的情况,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

12、的条件,因此不选。 【知识模块】 经济法6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2223 条和第 25 条的规定,A 、B 两项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24 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2 年,故 C 错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故 D 错误。依题意,A、B 项当选。 【知识模块】 经济法7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证券法第 86 条第 1 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

13、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根据上述规定,碧海公司在 3 月 11 日前不能买卖蓝天公司的股票,故 D 项错误。A、B、C 项均正确,故当选。 【知识模块】 经济法8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证券法第 88 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

14、,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因此,D项正确。该法第 89 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因此,B 项正确。该法第 90 条规定: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 15 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并不得超过 60 日。因此,A 项正确,C 项错误。综上,本题的答案为 A、B、D 项。【知识模块】 经济法9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证券法第 9

15、0 条第 2 款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并不得超过 60 日。因此,B 项正确。根据该法第 91 条的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故 A 项错误。该法第 92 条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因此,D 项错误。该法第 93 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因此,C 项正确,本题应选 B、C 项。 【知识模块】 经济法10 【正确答案】 B,D【试题解析】 证券法第 97 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

16、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因此,B、D 项正确。该法第 98 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因此,C 项错误。该法第 100 条规定: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 15 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因此,A 项错误。综上,本题应选 B、D 项。 2003 年 5 月,小毛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森林大酒店做厨师。森林大酒店于 6 月和小毛签订了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森林大酒店每月支付小毛工资 3000 元。小毛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试不合格,森林大酒店决定延长其试用期半年,并通知小毛,延长试用期期问,小毛的工资为原工资的 50%,即 1500 元。小毛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就找到森林大酒店评理。森林大酒店经理称: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是森林大酒店多年的做法,对小毛不能搞特殊。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知识模块】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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