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练习试卷 3 及答案与解析一、简析题1 2002 年 10 月初,重庆市某高校女生马某由于与其同校的大学生男友林某在外出旅游途中同居,导致怀孕。事情发生后,学校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该校违纪学生处罚条例中关于“道德败坏,品行恶劣”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马某、林某对该处分决定均表示不服。问题:(1)如两名学生就该处分申请行政复议,则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分别是谁?(2)原国家教委的规范性文件和高校的校规能否规定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 的处分?(3)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
2、受案范围?为什么?(4)在本案中,两名学生能否获得国家赔偿?2 原告东河香皂厂于 1998 年 11 月初,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厂第三号大门左侧(原旧圩亭)建筑一道高 2.2 米、长 32 米的水泥围墙。建墙时 A 市东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城建委)的下属部门东河县城建委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县城管监察大队)曾对东河香皂厂的违章行为进行过制止,但该厂没有停止建墙行为。11 月 21 日,县城管监察大队以自己的名义发出通知,限东问:香皂厂于 11 月 27 日以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围墙 t,该厂于同日向东河县人民政府提交一份“关于要求保留东大门左侧临时围
3、墙的请示” ,同时抄送县城建委。县政府对此没有答复,县城建委也未作出表示。该厂也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2000 年 7 月 16 日,县城管监察大队又向东河香皂厂发出通知,重申此围墙属违章建筑,限于 7 月 23 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会同公安部门强行拆除。同月 24 日,县城管监察大队以东河香皂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旧圩亭兴建围墙,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第 32 条、A 市建筑管理若干规定第 12 条和东河县关于城镇管理若干规定第 1 条第 4 款的规定为由,以自己的名义 ,作出关于强制拆除东河香皂厂违章建筑围墙的决定,并于当天进行了强制拆除。为此东河香皂厂不服,以东河县城管监察大队为
4、被告,向东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其损失。问题:(1)本案中谁是适格被告?(2)若东河香皂厂对监察大队的决定不服,应向哪一个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若行政复议机关已依法受理东河香皂厂的复议申请,在复议期限内,东河香皂厂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东河县城建委及县城管监察大队有无强制执行权?(5)东河香皂厂的损失应由谁来负责赔偿?(6)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3 江某所在县是全国服装生产大县,有数千家小规模的服装厂,其中有许多未办理任何手续。1999 年,江某也筹集资金开办了一家服装厂,但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2001 年,在该县工商部门开展的全县查处无照经营执法大检查中,对大
5、部分此类无照企业都处以数千元罚款,并责令补办有关手续。镇工商所查获了江某的无照经营行为后,因江某与该工商所所长有私怨,被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机器设备)。江某不服,向县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县工商局未予受理,告知江某应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因所在镇与市区,距离遥远,江某一怒之下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也不予受理,而告知其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江某不得不将行政复议申请送至市工商局。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属滥用职权,予以变更,对江某处以罚款 8000 元,并责令在 1 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问题:(1)工商所应以谁的名义作出该处罚?(2)对该处罚行为哪个机
6、关有复议管辖权?(3)该处罚行为是否属滥用职权?4 叶某系中国公民,居住在我国西南边境某县。1998 年以来,叶某在无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多次往返于 A 国和中国一间贩卖日用品。 2001 年 8 月,当叶某再次非法越境时,被当地县公安边防机关查获,并被处以拘留 15 日。处罚执行完毕后,叶某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在前往复议途中遇车祸身亡。其养子叶某某继续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叶某不报行政复议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问题:(1)叶某是否有复议申请权?(2)叶某不服复议决定,能否再提起行政诉讼?5 某县县城“ 网
7、吧、游戏厅一条街 ”上,有近百家网吧和游戏厅。许多中小学生一放学就前往玩游戏、上网,有的甚至为此旷课和彻夜不归。对此,广大家长反映极大,强烈要求关闭这些网吧和游戏厅。 2001 年 5 月,县公安局和文化局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了“ 整治网吧和游戏厅 ”联合执法大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求所有经营者将已经取得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交由两局联合设立的执法办公室重新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根据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对 60 余家经营场所面积没有达到 100 平方米的经营者的许可证,都以公安局和文化局共同署名的形式决定予以吊销。方某也因经营面积只有 60 平方米而被吊销了文化经营许可证
8、和消防许可证。方某对公安局和文化局的决定不服,分别向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提起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都未予受理,并告知方某应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后,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中止了行政复议,将该通知转送市人民政府处理。市人民政府撤销了该通知。据此,县人民政府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无据,作出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问题:(1)县公安局和文化局对方某的处罚是不是共同行政行为?为什么?(2)该行为由哪个机关复议?(3)县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6 1988 年,李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 100 亩山地,约定每年上缴
9、承包款 2000 元,承包期 20 年。此后,李某在山地上种植了橘树,1995 年后,李某每年从山地上获取的收益都达 5 万元以上,这引起了村里一部分人的不满。1998 年,在部分村民的要求下,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以情事变更为由,将这 100 亩山地收回,并转由何某、石某承包,年承包款各 1 万元。李某向乡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乡人民政府经审查后认定,村民委员会收回山地的行为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是有效的行为。并确定山地由石某、何某使用。李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李某应先提起行政复议。李某随即向该乡所属的区公所申请行政复议,区公所未予受理,李某
10、又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审理过程中,乡人民政府辩称,其行为是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在复议范围内。最后,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李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有效,撤销乡人民政府的裁决的复议决定。问题:(1)乡政府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调解行为?(2)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3)区公所是否有复议管辖权?行政复议练习试卷 3 答案与解析一、简析题1 【正确答案】 (1)复议被申请人是两名学生所在的高等学校,复议机关是该校的主管行政机关。因本案中,高校属于被授权的行政主体,应当就自己作出的行为作为复议被申请人承担责任,而此时其主管行政机关是复议机关。(2)不可以。“开除学籍”的处分实际上是一
11、种针对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该法第 8 条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依法只能由法律或行政法规加以规定。(3)属于。因为是行政处罚行为,损害了相对人的受教育权,并且不属于为行政诉讼法所排除的内部行政行为(因学生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4)不能。因为国家赔偿原则上只赔偿侵害人身权与财产权而引起的直接损失,本案中当事人的受教育权受到损害,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而不能获得赔偿。【知识模块】 行政复议2 【正确答案】 (1)被告应为县城建委。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首先要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就本案而言,城管监察大队是东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
12、下属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对内执行建委下达的任务,对外以建委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县城建委来承担。行诉若干解释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所以本案的适格被告应是县城建委而不是城管监察大队。(2)应向东河县人民政府或 A 市城建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前所述,城管监察大队是县城建委的下属机构,其行为应视为县城建委的行为。行政复议法第 12 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
13、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县城建委与市城建委并非垂直领导关系,应由申请人选择,向东河县人民政府或 A 市城建委申请行政复议。(3)不可以起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16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
14、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可见东河香皂厂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再行起诉。(4)二者均无强制执行权。依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东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城管监察大队则不然。城管监察大队对东河香皂厂违章建筑的围墙作出处理,一方面法律、法规没有授权;另一方面被告没有委托,其行为超越了行政职权,是一种越权行政行为。就强制执行权来说,城市规划法明确规定,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东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及其下属城管监察大队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有的考生认为,城市规划法不属考试范围,因而很难知道城市规划部门有无强制执行权。实际上,作
15、为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强制执行权一般都是归法院行使的;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某一行政机关才有强制执行权。如果题干中没有特别交待,应作出某一行政机关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的推定。这也算做是临场发挥的一个明智之举吧,但确有法理依据蕴含其中。(5)由东河香皂厂自行负担。东河香皂厂地处东河县城区规划控制区内,依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持有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东河香皂厂在建筑围墙前,没有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向东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即擅自建筑围墙,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所建围墙属于违
16、章建筑依法不予保护,因此所造成的损害只能由东河香皂厂自行负担。(6)法院应作出撤销城管监察大队拆除围墙的决定和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在判决撤销城管监察大队拆除围墙的越权决定的同时,还应同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对原告的建围墙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定,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知识模块】 行政复议3 【正确答案】 (1)该处罚应以县工商局的名义作出。工商所是基层工商局的派出机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工商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没收企业全部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权力。所以,该工商所的行为应认定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2)市工商局有复议管辖权。该处罚行
17、为是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不能再向县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工商局不受理扛某的复议申请,并告知其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是正确的。因省以下工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县工商局不是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所以江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也不能由县人民政府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15 条第 2 款的规定,县人民政府也只转送对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所以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江某申请,并告知其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的做法也是正确的。(3)该行为属滥用职权。工商所在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考虑了不应考虑的因素,且对江某行为的处罚相对于其他同等情况显然偏重,违背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的原
18、则,是滥用职权的行为。【知识模块】 行政复议4 【正确答案】 (1)叶某某有复议申请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10 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叶某死亡后,因其养子叶某某在法律上是其近亲属,所以取得了申请人资格,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不能。根据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15 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的裁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叶某某的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知识模块】 行政复议5 【正确答案】 (1)是。县公安局和县文化局在联合执法大检查过程中,以共同的名义,对一特
19、定的事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方某)作出了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的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共同的具体行政行为。(2)山县政府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15 条第 1 款第(4)项的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合法。县人民政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中止行政复议,并依法将该依据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符合行政复议法第 27条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撤销通知后,作出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符合行政复议法第 28 条的规定。【知识模块】 行政复议6 【正确答案】 (1)属具体行政行
20、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凋解是在纠纷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行政机关主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法律精神,通过说服、沟通,促使纠纷各方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消除纠纷的活动。该案中,原山李某承包的山地转由何某、石某承包不是何某与村民委员会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而是乡人民政府以行政权力作出的决定。并且,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废止了李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李某也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乡人民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法第 6 条第(6)项明确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2)县人民法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李某通过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已合法地取得对山地的使用权。根据行政复议法
21、第 30 条第 1 款的规定,李某虹 1认为乡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丁其对山地的使用权,应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提起诉讼,即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况。因此,县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受理李某对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合乎法律规定的。(3)区公所没有复议管辖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13 条的规定,只有对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没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区公所尽管是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但它并不具有对乡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权。因此,对乡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其所属的区公所提起行政复议,而应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知识模块】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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