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参加人练习试卷 3 及答案与解析1 张某经营的一家个体副食品商店,在工商及卫生部门联合检查中被查获数百斤发霉变质的面粉。两部门随即联文作出处罚决定,对张某罚款若干及没收相应霉变面粉。张某不服,仅以工商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如果张某不同意追加卫生部门为被告,经工商部门申请,法院可以进行追加(B)不管张某是否同意或工商部门是否申请追加,法院均可以依职权追加卫生部门为被告(C)如果张某不同意追加卫生部门,只要卫生部门同意,法院还是可以列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D)不管张某是否同意,法院有权视案件审理需要将卫生部门列为本案第三人1 甲县造纸厂自建设投产以来,一
2、直超过国家“三废” 标准排放污染物。1996 年 4月至 10 月间,甲县造纸厂继续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先后造成 8 户养殖专业户所养的鱼苗大面积死亡,实际损失达 12 万元。甲县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该造纸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造纸厂赔偿受损害的 8 户养殖专业户经济损失8 万元;(2)对造纸厂罚款 2 万元;(3) 造纸厂应立即对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停产整顿。8 户养殖专业户认为处理得当,但县造纸厂对县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1)撤销县环保局处罚决定中的第(1)、(3)项,维持第(2) 项;(2)责令
3、县造纸厂赔偿 8 户养殖专业户的经济损失 12 万元。 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2 本案如果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A)因市环保局在复议决定中维持了县环保局具体行政行为中的第 (2)项处罚决定,因而应由县环保局作被告(B)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既有维持的部分;也有撤销的部分,因而从方便起诉人的角度,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或者以县环保局为被告均可以(C)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既有维持的部分,也有撤销的部分,因而应由市环保局和县环保局作共同被告(D)因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部分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且变更了处理结果,属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应由市环保局作被告3 谁对行政复议决定享有原告资格,
4、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A)县环保局(B)造纸厂(C) 8 户养殖专业户(D)因行政复议决定中有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因此相对人应该起诉县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不能起诉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因此无人享有原告资格3 根据乡党委的指示,某乡政府为维护本区社会稳定组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 。该乡农民王某与邻居李某因宅基地的使用权产生纠纷,王某用砖块将李某砸伤。综治办接到举报后,遂将王某带到乡派出所关押了 10 天,并罚款 1000 元。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回答下面问题:4 本案的被告应当是:( )(A)综治办(B)乡政府(C)乡党委(D)派出所5 此事谁有权
5、提起行政诉讼?( )(A)王某(B)李某(C)王某之父(D)李某之父5 甲、乙、丙三人(甲、丙户籍所在地及乙的经常居住地同在 H 市 T 区)合伙在 H市 S 区开办了一家网吧,取名“三子网苑”,但未办理工商登记亦未领取营业执照。某日,属地派出所前来检查,发现网吧内有十余台电脑内违规安装了赌博软件,即对网吧负责人甲进行强制拘留,同时还责令网吧停业整顿。事后,当事人分别就上述行政行为向 S 区公安局提起申诉,公安局作出了维持的裁决。6 如本案当事人对派出所处罚决定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应以个人名义提起不服被限制人身自由处理决定的行政诉讼(B)甲、乙
6、、丙三入应以“三子网苑”的名义提起不服责令停业整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C)除非甲在 S 区起诉,否则不服被限制人身自由及停业整顿两个不同的行政诉讼是不可能被同一个法院合并受理的(D)对停业整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起诉的,乙、丙不是适格原告7 如本案当事人不服上述行政行为均以 S 区公安局为被告进行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审查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则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日起 7 日内以被告不适格的理由直接裁定不予受理(B)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日起 7 日内不可以被告不适格的理由裁定不予受理(C)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应直接驳回起诉(D)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日起
7、7 日内若已通知原告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的,只要不超出 7 日,便有权裁定不予受理7 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层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 14 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8 居民楼内的居民对有关部门的批准行为是否享有原告资格?( )(A)不享有。批准行为不是针对居民楼内居民,他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享有原告资格(B
8、)不享有。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的居民之间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对居民楼内居民相邻权造成损害的是某公司的建楼行为,他们应该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C)不享有。尽管居民楼内的居民处于相关人地位,但是批准行为还没有对他们的相邻权造成既存的损害,即这种损害是在将来发生的,因此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居民之间不具利害关系(D)享有。作为相关人,批准行为已经侵犯了其相邻权,尽管这种损害是楼建成之后才发生,但是这种损害的发生是必然的,因而可以不必等到损害实际发生才起诉9 如果居民楼内的所有住户均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以下说法哪些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A)他们是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B)他们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
9、律师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C)他们应当推选 15 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D)对于他们的起诉,人民法院有一并审理的义务10 如果只有两户居民提起了诉讼,其他相关人均未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下述做法正确的是:( )(A)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B)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因而应当强行追加其他相关人为共同原告(C)有义务通知其他相关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D)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对于不愿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其他相关人应该强行列为第三人10 某市 A 区公民申某与谢某在 B 区共同违反了治安管理。 B 区公安分局辖区内某派出所将违法行为调查清楚
10、以后,根据情节和事由不同,对谢某处以 30 元罚款,把申某移送到 B 区公安分局处理。B 区公安分局对申某处以罚款 200 元的处罚。两人对处罚不满,谢某向 B 区公安分局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结果决定对谢某处以100 元罚款。申某向 B 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结果维持了 B 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两人仍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回答下面问题:11 谢某应以谁为被告,向哪儿起诉?( )(A)以派出所为被告,向 B 区人民法院起诉(B)以派出所为被告,向 A 区人民法院起诉(C)以 B 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 B 区人民法院起诉(D)以 B 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 A 区人民法院起诉12 申某应
11、以谁为被告,向哪个法院起诉? ( )(A)以 B 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 B 区人民法院起诉(B)以 B 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 A 区人民法院起诉(C)以 B 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 A 区人民法院起诉(D)以 B 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 B 区人民法院起诉13 如果申某或谢某在诉讼中想委托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人员须经法院许可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A)原告的父母(B)律师(C)与原告以前不相识的法学院的学生(D)原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13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 2 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需缴纳增值税
12、5000 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纳税。请回答下面问题:14 在此情况下,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A)杨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杨某可以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C)杨某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D)杨某可在复议与诉讼之间任意选择15 如果复议机关以改变原纳税决定为由向茶厂缴纳税款,茶厂与杨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 )(A)茶厂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B)茶厂可以再提起行政复议(C)杨某可以作为诉讼第三人(D)杨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6 如果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收
13、集证据证明杨某与茶厂确系委托代理关系而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允许吗?( )(A)不允许,因为被告在诉讼期间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B)允许,因为被告要对自己的处理决定进行辩护,理应有此权利(C)允许,因为如果原告提出新的反驳理由,行政机关可以收集证据才公平(D)允许,因为行政机关如果得到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16 张某与邻居李某共同外出经商,2 人因利润分配发生争执。某日,李某到张某家索要,与张某发生争执,并发生厮打,后原告将李某打伤。事后,张某所在乡派出所几次找到张某要求其承担李某的医疗费用。原告拒付。据此,张某所在地市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对张某作出劳动教养 2 年的决定,
14、并将张某送进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张某不服,其妻子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的妻子无权起诉(B)张某的妻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C)张某的妻子有权以张某的名义起诉(D)张某的妻子既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也可以张某的名义起诉18 张某的妻子在诉讼中的地位是:( )(A)原告(B)第三人(C)法定代理人(D)诉讼代理人19 如果张某在劳动教养的过程中死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张某的妻子无权提起诉讼(B)张某的妻子有权以张某的名义提起诉讼(C)张某的妻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D)张某的妻子作为其继承人可以提起诉讼一、简析题20 甲公司于 1995 年获得国
15、家专利局颁发的 9518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 年 3 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 4 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 年3 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 9518 号专利权无效。2001 年 3 月 1 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问题:(1)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2)如乙公司于 2002 年 4 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
16、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3)2000 年 8 月 25 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4)1992 年 9 月 4 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提出“ 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 ,你认为是否成立?为什么?21 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 18 岁,孙乙 16 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 50 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 5 日,孙兄弟俩不服。问题:(1)县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从程序上看是否合法?(2)如孙兄弟俩依
17、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3)孙乙可否委托其兄孙甲为诉讼代理人?(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5)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6)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氏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孙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22 甲县原有 A、B、C 、 D、E 五家农作物种子销售点,这五家销售点的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2001 年,根据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种子销售市场,实行种子集中定点销售的文件精神,甲县农业局发出通告,确定只给 A 发放作为种子定点销售资格证明
18、的标志牌。据此,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 B、C、D、E 四家的营业执照吊销。B、C、D、E 四家种子销售点对此不服,找到甲县农业局,甲县农业局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B、C、D、E 四家种子销售点遂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甲县农业局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为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为什么?(3)此案 B、C、D、E 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农作物种子定点销售资格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能否据此吊销B、C、D、E 四家的营业执照?(5)如果 B、C、D、E 中只有 B、C 提起行政诉讼,那么 D、E 将处于什么地位?法院将如何处理?23 A 市利达信
19、用社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体金融企业,其理事会是经营决策权力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聘任并报被告中国人民银行 A 市分行批准。 2000 年 11 月 15 日,该信用社主任冯某因受贿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宋某负责日常工作。宋某在负责工作期间,擅自转股 26.5 万元,越权扩股 8 万元,私自发放股金证 30 万元,致使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乱。理事长肖某于 2001 年 4 月 15 日要求 A 市分行批准免去宋某的职务,未得到答复。2001 年 10 月 29 日 A 市分行书面通知该信用社,委派中国人民银行 A 市分行工作人员甲主持 A 市
20、利达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2003 年 5 月 29 日,利达信用合作社理事会以 A 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员负责信用社的日常工作,严重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为由,以利达信用合作社的名义向 A 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 A 市分行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 A 市分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判决:撤销 A 市分行 2001 年 10 月 29 日的书面通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A 市分行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问题:(1)利达信用合作社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本案中,利达信用合作社理事会的做法是否合适?(3)A 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4
21、)如果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你认为其理由能否成立?(5)一审法院的撤销判决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行政诉讼参加人练习试卷 3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行诉若干解释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所以由市环保局作被告。【知识模
22、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3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造纸厂作为复议决定的相对人,理应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养殖专业户作为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 13 条第(2)项的规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行诉若干解释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又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5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行诉若
23、干解释第 12 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本案中王某、李某均为利害关系人,故均可提起行政诉讼。依行政诉讼法第 24 条第 3 款之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才有权提起诉讼。【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6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 18 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若干解释第 9 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
24、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第 46条第(2)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
25、同原告。”【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7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 41 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诉若干解释第 23 条第 1 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 13 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
26、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这种涉及并不要求损害发生,只要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可能造成对其相邻权的侵害即可。【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9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由于这些诉讼是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属于学理上所谓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6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 14 条的规定,同案原告为 5 人以上,应当推选 1 至 5 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所以,应选 ACD 项。【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1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行诉若干解释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
27、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选C 项。【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1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 17 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复议机关 B 区公安分局改变了对谢某的处罚
28、,所以应以 B 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复议机关或原行政机关所在地即 B 区的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本题选 C 项。【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1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 17 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 B 区人民政府维持了 B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应当以 B 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 B
29、 区人民法院起诉。因而本题选 A 项。【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1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 29 条第 2 款规定: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其中暗含着以下意思:除列举之外的人要经法院许可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因为我们知道,律师以及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只需证明其身份,无需经法院许可。所以本题选 C 项。【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1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56 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
30、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纳凭证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
3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 15 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第 88 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 40 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
32、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选 C项。【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15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行政复议采用一次复议制,故 B 项错误。在行政复议决定改由茶厂缴纳税款之情形下,杨某已经不再具有原告资格,茶厂可提起行政诉讼,杨某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第 27 条)。故排除 D 项,选 AC 项。【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16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 33 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依此,选 A 项,排除 B 项。由 行诉若干解释第 28 条规定,可知应排除 CD 项。【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1
33、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 11 条第 2 款规定,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 C 项正确。在这里,张某的妻子本身并不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她只能以张某的名义起诉。【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1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8 条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因此,法定代理人仅限于当事人本身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情况,因此 C 项不正确。由于张某的妻子只能以张某的名义提起诉讼,她本身不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只能作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到诉讼的过程中。【知识模
34、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19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4 条第 3 款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A 项错误;此时,张某已经死亡,显然无法再以张某的名义提起诉讼,B 项错误;张某的妻子作为其近亲属,其诉讼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了的,并不是以其继承人的身份才取得诉讼资格,D 项错误。【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一、简析题20 【正确答案】 (1)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或乙公司有权对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专利局恢复甲公司的专利权对乙公司将要或必然产生损害,乙公司与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
35、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乙公司于 2002 年 4 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因为乙公司自从 2001年 3 月 1 日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 3 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3)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或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被告在诉讼中提出 “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 的观点(说法、主张)不成立。因为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中职
36、权法定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由于法律对被告没有恢复专利权的授权,所以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21 【正确答案】 (1)程序上合法。行政复议法第 28 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37、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决定有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几种形式。因而题中公安局变
38、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没有问题。此处的迷惑是与刑事诉讼中“ 上诉不加刑 ”以及行诉若干解释 第 55 条的区别,行政复议中无此限制,并没有不能加重处罚的规定。行诉若干解释第 5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2)孙甲、孙乙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诉讼参加人。孙甲、孙乙因共同侵权行为被公安局处罚,县公安局虽然给他们分别以 5 日拘留的处罚,看似两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公安局是根据孙氏兄弟共同侵权行为而处罚,是基于同一事实,实则只有一个具体行政
39、行为,如起诉,应列为共同原告。如孙氏兄弟起诉,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诉讼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诉讼参加人,县公安局复议改变了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派出所的处罚裁决即失效,县公安局的复议裁决生效。孙氏兄弟俩不服起诉,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县公安局为被告。被侵害人张某由于被孙氏兄弟二人违法侵害,孙氏兄弟俩因此而受罚,张某与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决定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派出所的处罚裁决被县公安局改变而失效,与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当事人。(3)孙乙不能委托孙甲为其诉讼代理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孙
40、乙仅 16 岁,为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不能由其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孙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父或母可以委托孙甲代为诉讼。如果孙甲为孙乙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诉讼。(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第 45 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不一样,关于未成年人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也公开审理。(5)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两人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依照行诉若干解释第 24 条的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
41、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6)可以提起。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果县公安局复议决定撤销对孙氏兄弟俩的处罚,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孙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权上诉。其中法理,参见前面的分析以及行诉若干解释第 13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 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迫加为第三人的;(三)要
42、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本案属于该条第(4)项的情形。【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22 【正确答案】 (1)甲县农业局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这一点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不是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
43、普遍的约束力。本案中,甲县农业局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 A 发放农作物种子定点销售资格牌,而该县原有 A、B、C、D、E 五家种子定点销售点,这就意味着剥夺了 B、C 、D、 E 四家的种子销售资格。可见,通告是针对种子定点销售这一特定的事和 A、 B、C、D、E 这些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 B、C、D、E四家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2)甲县农业局和工商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行诉若干解释第 13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
44、的;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依上述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甲县农业局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B、C、D、E 的利益。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依此法律规定,B 、C、D、E 可以甲县农业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 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
45、罚不服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B、C、D、E 可以县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县农业局和县工商局均可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3)B、 C、D、E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依据行诉若干解释第 13 条第(1)项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甲县农业局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B、C、D、E 四家种子销售点的公平竞争权,因此 B、C、D 、E 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第 1 款的规定,以甲县农业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对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 B、C、D、E 四家的营业执照,若 B、C、D 、E 四家不服,可以依据行政诉讼
46、法第 11 条第 1 款的规定,以甲县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B、 C 、D、E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4)颁发农作物种子定点销售资格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农作物种子定点销售资格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就不得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活动,甲县工商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营业执照。但是,在本案中,甲县农业局的行为违法,所以甲县工商局不能据此吊销 B、C、D、E 四家的营业执照。(5)本案中,如果 B、C、D、E 中只有 B、C 提起行政诉讼,那么,D 、E 将处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地位。如果 B、C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
47、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 D、E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是关于行政许可的案件,B、C、D、E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第 27 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诉若干解释第 24 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本案中,如果 B、C 提起行政诉讼而 D
48、、E 未提起诉讼,D、E 将处于第三人的地位,人民法院应通知 D、E 参加诉讼,并且D、E 仍然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如果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D、E 也有权提起上诉。【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参加人23 【正确答案】 (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第(3)项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实践中,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表现形式有很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决策者,随意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质上侵犯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核心。(2)利达城市信用社理事会理事长
49、肖某代表理事会,并以信用社的名义起诉,其主体资格合法,应当准予起诉。也就是说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权力机构以及执行机构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及理事会均能够行使属于企业的起诉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及理事会并不享有原告资格,原告资格的享有者是股份制企业本身,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及理事会只是被法律允许代为行使企业的起诉权而已,真正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是利达信用社。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 18 条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3)A 市分行能成为本案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A 市分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A 市金融工作的组织,所以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独立承担责任。(4)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 41 条第 1 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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