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练习试卷 8 及答案与解析一、判断题1 订立合同时未向对方告知有关信息,导致合同不成立、对方受到损失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A)正确(B)错误2 可撤销的合同,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提出撤销。( )(A)正确(B)错误3 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等待法院确定。( )(A)正确(B)错误4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双方同时抗辩。( )(A)正确(B)错误5 不安抗辩权属于不安定的抗辩权。( )(A)正确(B)错误6 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A)正确(B)错误7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条件下,买卖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2、,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交付后,由买受人负担。( )(A)正确(B)错误8 赠与合同可以附负担,受赠人不履行负担的义务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A)正确(B)错误9 甲承租乙的财产后,可以自由地转租。( )(A)正确(B)错误二、简答题10 什么是特定物之债? 什么是种类物之债 ?二者分类的标准和意义是什么 ?11 什么是单一之债? 什么是多数人之债 ?二者分类的标准和意义是什么 ?12 什么是简单之债? 什么是选择之债 ?二者分类的标准和意义是什么 ?13 简述给付所生不当得利在制度适用上的排除规定。14 简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5 简述债的担保的特征。16 什么是保证?
3、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17 保证设定的条件有哪些?18 简述合同的法律特征。19 何谓缔约过失责任? 其构成要件如何 ?20 简述合同解除的条件。21 简述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22 简述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23 简述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24 简述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25 简述保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债权练习试卷 8 答案与解析一、判断题1 【正确答案】 A【知识模块】 债权2 【正确答案】 A【知识模块】 债权3 【正确答案】 B【知识模块】 债权4 【正确答案】 B【知识模块】 债权5 【正确答案】 B【知识模块】 债权6 【正确答案】 A【知识模块】 债权7 【正确答案
4、】 A【知识模块】 债权8 【正确答案】 A【知识模块】 债权9 【正确答案】 B【知识模块】 债权二、简答题10 【正确答案】 这是依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之时是否特定而划分的。特定物之债,是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对于特定物之债,债务人履行债务时须交付特定之物;仅在特定之物因灭失不存在时,方可免除交付原物的义务。当事人对于特定之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问,除法律有强行规定之外,可自行约定。种类物之债,是指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债。对于种类物之债,因在债发生时,标的物尚未确定,只有交付时才被特定化。所以,标的物于交付前发生灭失的,不免除债务人交付实物的义务,债务人须以同等的种类物履行
5、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此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发生债的履行不能;而种类物之债则不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知识模块】 债权11 【正确答案】 这是依债的主体的人数为标准划分的。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也称单数主体之债。多数人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中,债权人为数人或债务人为数人或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数人的债,也称复数主体之债。此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单一之债的主体双方都只有一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比较简单明了,不发生一方主体之间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多数人之债,除存在外部的债权债务关系外
6、,在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的内部尚存在内部关系,因此较之单一之债要复杂得多。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有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知识模块】 债权12 【正确答案】 这是依债的标的可否选择划分的。简单之债,是指只有一种给付作为标的的债。在简单之债中,当事人对债的给付标的没有选择余地,债权人仅能请求债务人依确定的唯一给付履行债务,债务人也只能就该标的履行债务。因此,也称不可选择之债或单纯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在数宗给付中,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之一作为给付标的的债。选择之债可因法律行为而产生,也可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在选择之债中,可供选择的数宗给付是并列待选的,地位平等。数宗给付在选择
7、之债成立之时既已确定,但债务人并不负履行全部给付的义务,而只需在数宗给付中选择其中之一来履行,此即选择之债的给付特定。给付特定的方法有合同、给付选择和给付不能三种:(1)依合同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依合意从数宗给付中选择一宗为债的标的。(2)依给付选择而特定,即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从数宗给付中选择一宗为债的标的。债权人享有选择权的,称选择债权;债务人享有选择权的,称选择债务。除当事人有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选择权原则上归债务人,这样有利于债务的顺利履行。(3)因给付不能而特定,在可供选择的数宗给付中,因给付不能而仅余一宗给付时,即发生给付特定。此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比
8、较简单,其标的无法履行时,即发生履行不能;而选择之债的标的相对不特定,须经选择之后才能特定,方可履行,仅在诸标的都无法履行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知识模块】 债权13 【正确答案】 通常,给付因欠缺给付目的而成立不当得利,得利人应负返还义务。但下列情况,虽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但法律排除其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此种给付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养子女对生父母并无赡养义务而赡养。(2)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债务人对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为期前给付的,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债务因给付而消灭,期限利益视为自愿放弃。(3)明知无债务的给付。债务人明知无债务存在,而为清偿债务为给付的,
9、视为赠与,不得请求返还。(4)不法原因的给付。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给付人不得以对方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如赌债的给付、贿赂物的给付。【知识模块】 债权14 【正确答案】 法律设立无因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尊重他人、不干预他人事务与社会成员间应互助合作、危难相助两种价值理念的冲突。法律一方面鼓励社会成员间互助合作,危难相助,另一方面又要限制对他人事务的过分干预。无因管理系对他人事务的干预,有其存在的必要,但也有法律对其加以规范的必要,否则,就会导致滥加干涉他人事务的后果。为此,无因管理应符合下列构成要件:管理他人事务事务,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并能成为债的客体的一切事项。在无因管理中,该事
10、务应是他人的事务。如系自己的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管理,是指对事务的照管、料理等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如抢救落水儿童;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如雇佣他人为邻人修缮房屋。管理的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意思,是指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即有使管理事务的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管理意思的存在,是认定因管理而“干预” 他人事务的行为为合法的关键。管理人误将自己的事务认为是他人的事务而管理的,或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的,都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中的“ 无因” ,即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管理人因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而管理他人
11、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如履行委托、保管等合同义务,履行监护义务等,虽系对他人事务的管理,但均不构成无因管理。【知识模块】 债权15 【正确答案】 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从属性,指债的担保依附于债权债务关系而存在。担保或为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设,或为与担保同时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设。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担保之债的效力受主债效力的制约。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债的担保,除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担保之外,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的方式自愿设立的。担保的设立与否、担保的形式、担保的范围、担保的期限等,法律通常不强加干涉,悉由
12、当事人依意思自治而定。债的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债的担保系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设。无论何种担保,当事人设立的目的皆是明确的,即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知识模块】 债权16 【正确答案】 :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约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该第三人即为保证人,俗称“保人” 。保证人原则上应以其全部财产作履行债务的担保。保证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保证为担保主债而成立,故其是一种从债。保证的有效条件其一,须主债务有效存在。保证作为一种从债,须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其存在的条件。当主债务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
13、外,保证不发生效力。但债务人因主债务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所负担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债务,仍属有效存在的主债务,保证人对该债务仍需负保证责任。其二,保证人须具有法定资格。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须是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获得法人的书面授权时,可以作保证人。在我国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中,国家机关以及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可见,法律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有特殊要求。其三,保证合同的订立须采用书面形式。可以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订立,也可以由保证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中写明其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应包括保证
14、的标的、保证的期限、保证的方式、担保的范围及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等。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一,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对于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 ”,是法律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和补充性而设立的专属于保证人的一种抗辩权。依先诉抗辩权,在主债务之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而未得到满足前,保证人得拒绝债权人的清偿请求。只有在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时,保证人才履行保证债务。其二,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
15、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在连带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清偿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主债务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不问其原因如何,也不论债务人有无履约能力,债权人均可不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直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关于保证的方式,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效力其一,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力在主债务已届履行期而未履行时,发生债权人得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的效力。保证债权请求力的范围,不仅及于主债务,还及于主债务的负
16、担,如违约金、赔偿金等。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或负担的各种权利义务,原则上对保证人也发生绝对效力。同一债务之上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时,多数保证人相互之间应负连带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承担按份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仅就约定的份额负担保证责任。其二,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保证人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即取得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保证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就其代替履行的债务,向主债务人追偿。【知识模块】 债权17 【正确答案】 :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约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该第三人即为保证人,俗称“保人” 。保证人原则上应以其全部财产作履行
17、债务的担保。保证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保证为担保主债而成立,故其是一种从债。保证的有效条件其一,须主债务有效存在。保证作为一种从债,须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其存在的条件。当主债务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不发生效力。但债务人因主债务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所负担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债务,仍属有效存在的主债务,保证人对该债务仍需负保证责任。其二,保证人须具有法定资格。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须是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获得法人的书面授权时,可以作保证人。在我国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中,国家机关以及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18、体不得作保证人。可见,法律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有特殊要求。其三,保证合同的订立须采用书面形式。可以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订立,也可以由保证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中写明其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应包括保证的标的、保证的期限、保证的方式、担保的范围及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等。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一,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对于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 ”,是法律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和补充性而设立的专属于保证人的一种抗辩权。依先诉抗辩权,在主债务之
19、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而未得到满足前,保证人得拒绝债权人的清偿请求。只有在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时,保证人才履行保证债务。其二,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在连带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清偿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主债务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不问其原因如何,也不论债务人有无履约能力,债权人均可不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直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关于保证的方式,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
20、式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效力其一,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力在主债务已届履行期而未履行时,发生债权人得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的效力。保证债权请求力的范围,不仅及于主债务,还及于主债务的负担,如违约金、赔偿金等。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或负担的各种权利义务,原则上对保证人也发生绝对效力。同一债务之上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时,多数保证人相互之间应负连带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承担按份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仅就约定的份额负担保证责任。其二,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保证人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即取得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保证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就其代替履行的债务,
21、向主债务人追偿。【知识模块】 债权18 【正确答案】 (1)合同的概念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及债权合同。狭义上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法律事实。民法上,凡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都是法律事实。合同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法律事实依其与人的意志是否有关,分为自然事件和人的行为。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合同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在自己意识的支配下的活动,因而属于人的行为。合同属
22、于合法行为。行为依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非法行为和合法行为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但非法行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且其法律后果与行为人的意愿相反;而合法行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出于行为人的意愿。合同是由行为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符合行为人的意愿,因而属于合法行为。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法上的合法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基于事实的状态或经过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如先占、埋藏物的发现、遗失物的拾得等。民事法律行为,是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其他民事合法行为之处,在于其是以
23、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合同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意思表示的多少,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即由两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处于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地位。通常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合意,合同即告成立。【知识模块】 债权19 【正确答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如下:(1)须有损失的存在。该损失包括信赖
24、利益的损失和因过失方未尽照顾、保护义务所造成的其他损失。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在缔约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信赖合同能有效成立的他方当事人因此所蒙受的损失。(2)须行为人违反合同前义务。合同前义务,是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阶段的注意义务,包括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这些义务均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民法理论上称之为附随义务。该义务自要约生效时开始产生。(3)须行为人有过错。即行为人对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4)须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失是由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非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
25、造成的。【知识模块】 债权20 【正确答案】 :(1) 约定解除的条件包括: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须不因解除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法定解除的条件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双方均可解除合同;预期违约,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可不经催告解除合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知识模块】 债权21 【正确答案】 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必
26、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即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意的形成过程,就是双方你来我往讨价还价、相互交换意思表示的过程。这一过程即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法律上将这一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发出要约的人称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人称相对人或受要约人。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要约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又称为接受、还盘、收盘。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知识模块】 债权22 【正确答案】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必须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期限、地点和方式进行交付。标的物有从物的,应
27、随主物一并交付。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须将与标的物有关的单证一并交付,如发票、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标的物品质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品质瑕疵担保,是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保证其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品质。即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之后,应保证不发生减少其价值和效用的瑕疵。标的物品质瑕疵,是指标的物欠缺法定或约定品质的情况。标的物存在品质瑕疵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金或解除合同,也可以请求出卖人更换、修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为种类物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替代物。因品质瑕疵而致买受人或第三人损害的,出卖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是出卖人就其所移
28、转的标的物有保证其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的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权利瑕疵,是指出卖人对于标的物无处分权,从而标的物被他人主张权利或所移转的权利存在未告知的负担,如标的物上存在为他人设定的抵押权、租赁权等。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以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出卖人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或其他权利。(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支付价金。买受人应依合同关于价金数额、给付期限、地点和方式的约定为给付。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及有关权利凭证,买受人应及时受领,否则将负受领迟延的责任。对标的物的检查通知和保管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在法定
29、或约定的期限内及时检查标的物。如发现存在应由出卖人负担责任的瑕疵时,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并妥善保管标的物。【知识模块】 债权23 【正确答案】 (1)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交付租赁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交付租赁物。继续性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此义务又称租赁物瑕疵担保义务。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约定品质的义务。如租赁物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时,出租人应予以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当租赁物存在品质瑕疵或权利瑕疵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为其使用收益时,承租人得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承租人因此受损失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承租人于订约时明知存在
30、瑕疵的除外。返还担保物。承租人于订约时交付了押金或其他担保物的,合同终止时,出租人应予返还。(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给付租金。此乃承租人的主要义务。租金是承租人取得租赁物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对价,承租人应依约定的租金标准、给付时间和方式交付。依照约定善意使用、收益和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约定的方法或依租赁物的性质所确定的方法使用、收益租赁物,并应善意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因过失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负违约责任。通知义务。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赁物主张权利,或出现其他应当通知的情况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
31、偿责任。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占有于出租人。否则,成立违约,须负违约责任。租赁合同有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两种。对于定期租赁合同,法律对其租赁期限有限制性规定,即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20 年。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承租人有权在任意时间提出退租,出租人有权在任意时间撤租。不得擅自转租。承租人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非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转租,否则,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于他人的,承租人与原出租人的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因为次
32、承租人的过错造成租赁物毁损的,由承租人对原出租人负赔偿责任。【知识模块】 债权24 【正确答案】 (1)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品种等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应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无权将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承揽合同具有人身信任的性质,定作方通常基于对承揽方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及信誉的信任,方与其订立合同,如果承揽方擅自转让合同,可能导致定作方信任落空、利益受损,故承揽人须亲自履约。妥善保管、正当使用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物品,不得以次充好偷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物品及零部件。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的
33、检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应将影响工作质量和进程的情况及时通知定作方,以便定作方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影响。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承揽人须按定作人的要求,对承揽工作保密。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将技术资料或复制品留存或转让于第三人。承揽人对其所完成工作成果负瑕疵担保义务。(2)定作人的主要义务按照约定的地点、方式及时验收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合同约定有协助义务的或依承揽工作的性质需要协助的,定作人须协助。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和结算方式,向承揽人支付酬金。按约定提供原材料、相关物品及有关的技术资料、数据等。应对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提出具体要求或特别指定标准
34、,以便承揽人工作。接受的工作成果存在瑕疵的,应在约定或合理的期限内,及时通知承揽人。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以前,风险由承揽人负担。但定作人受领迟延的,迟延期间的风险由定作人负担。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风险由承揽人负担;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或定作人已付款购买的,风险由定作人负担。【知识模块】 债权25 【正确答案】 (1)保管人的主要义务保管义务。保管人须以有利于寄存人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对保管物须尽必要程度的注意。在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应尽与保管自己所有物同样的注意;在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人应当亲自为寄存人保管物品,非经寄存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不得转托第三人保管。不得
35、使用义务。非经寄存人同意,保管人不得擅自使用保管物。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应将保管物及其所生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发生危险或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实行扣押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寄存人。(2)寄存人的主要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当保管合同为有偿合同时,寄存人应向保管人支付约定的报酬。寄存人不支付报酬,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偿还费用的义务。寄存人应当偿还保管人为保管物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的义务。保管人因保管物的自身性质或带有瑕疵而遭受损害的,寄存人应当给予赔偿。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知识模块】 债权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