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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类试卷]总论练习试卷11及答案与解析.doc

1、总论练习试卷 11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 )。A合同B侵权C违约D一定的法律效果2 当事人( )时效期间。A可以依法约定B自愿协商更改C经过充分协商预先决定不要D不得更改3 王某欠李某 1000 元钱,到期未还,李某持续 3 年未讨债,这一情况,构成( )。A取得时效期满B王某太不讲信用C李某太不注重自己的权利D诉讼时效期满4 民法上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 )。A保护债权人B警戒债权人C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D保护债务人合法利益5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为( )。A债权成立时B债权受到侵害时C债务人提前声明不履行债务时D债权人知道

2、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6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购买人对销售者的请求权的行使,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品不合格时起( )内。A2 年内B1 年C90 日D180 日内二、简答题7 简答自助行为的概念及要件。8 简答请求权的概念、效力特点与类型。9 简答死亡宣告的条件。10 简答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1 简答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12 简答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13 简答法人的变更。14 简答法人终止的原因。三、论述题15 试论民法的调整对象。16 试论民法上的行为。17 试论合伙人入伙及退伙问题。18 试论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19 论无效民事行为及

3、其法律后果。20 试论表见代理的要件及法律后果。21 试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与效果。四、案例分析题22 某市友谊商场是 1995 年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单位,隶属于市商业管理局领导。1995 年春,市商局为给本局职工搞福利,从市友谊商场家电门市部购买电风扇 200台,每台价格 200 元,共计价款 40000 元。当时商局办公室主任对商场经理讲:局里暂时无钱,等到年底时再付款。商局购得电风扇后,将其全部安装到本局职工宿舍里,一户一台,职工均无偿使用。1995 年底,商局未付款给友谊商场,友谊商场遂于 1996 年初派会计到商局办公室索要货款,但多次索要商局均未付款。1996年底,商局领导召集友

4、谊商场经理一起开会,并做出决定:鉴于商场的 2 位经理均是局里派去的,另有商场的 4 位职工是从局里调去的,上列 6 人均住着局里的房子,电风扇他们也人均享受着一份,因此,电风扇款由友谊商场从职工福利费中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算。商场经理在会上被迫同意。但事后商场职工反映强烈,商场经理便又派出会计索要货款,商局拒付。后友谊商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商局付款。商局则以该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之间的纠纷,是因单位为职工搞福利引起的,局里已做出处理决定为由拒不应诉。请问:某市商业管理局与友谊商场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否不受我国民法的调整?某区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原因何在 ?23 刘、关、张于 1

5、994 年 8 月 8 日各出资 1 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刘保管。同年 10 月,刘出差遇赵,赵愿购买此画,刘即将画作价 4.5 万元卖给赵。事后,刘告诉关、张。关、张要求卖画的款项,刘便分别给了关、张各 1.5 万元。赵买到该画后,于同年 12 月又将该画以 5 万元卖给王。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赵即将画交付给王。但由于本地正在筹备一次个人收藏品展览,赵欲参加,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王。依此约定,赵将画交付王,王亦先期付价款 4 万元。王得到画后,经常对朋友展示炫耀此画,他的朋友黄也表示喜欢此画。1995 年 3 月份黄以 6 万元

6、的价格从王处买了此画。黄买到之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黄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黄应在 30 日内付其应付的费用,但黄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黄。黄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做法。赵于 1994 年 12 月与王签订了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 1995 年 2 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周,周以前即知赵有这样一幅画。周后来在装裱店看到此画,立即就地调查,发现赵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给王,而王于 1995 年 4 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子继承,遂找赵说理。赵得知后,找到黄,要求黄或者返还该幅画,或

7、者支付王尚未支付的 1 万元价款。请问:1本案各个阶段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2根据本案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责任情况,(1)刘是否有权出卖该画? 刘与赵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2)赵与王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3)王是否有权出卖该画,黄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4)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5)赵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周借款,周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6)赵对王的债权,应由谁承担?24 1990 年 4 月,王从某县丝绸厂因病提前退休回原籍农村生活。同年 6 月,王与同村的张 、刘 共同商量,利用本村妇女手工艺优势,从县丝绸厂承揽手工钩制出口台布的加工业务。3 人

8、一拍即合,商定王出资 500 元,负责与丝绸厂联系业务,保管账目;张出资 2200 元,负责纱线和成品台布的运输;刘出资3500 元,负责组织本村妇女钩制台布,进行技术指导,并验收成品台布。并商定挣了钱大家一起分,亏了本大家一起赔。3 人当即找到村会计,告诉了村会计上述内容,让其代为起草一份协议。由于村会计农活忙又办事拖拉,书面协议一直未能形成。3 人商量好后很快凑齐了资金,王利用原在县丝绸厂工作过的有利条件,也很快揽到了加工业务,至当年年底,共为厂方完成了 7 批加工任务,赢利 8 万余元,3 人按约定比例分配了赢利。1991 年初,在加工第 8 批台布过程中,由于农村妇女忙于过春节,台布质

9、量出现问题,结果给县丝绸厂造成 10 万余元的外贸损失。县丝绸厂要求 3 人赔偿该损失,这时张、刘提出,自己是受雇于王干活的,拒绝承担责任。王无奈先独自赔偿了丝绸厂损失,然后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张、刘 承担相应的责任。请问:(1)王 与张、刘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雇佣关系?(2)刘、张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5 1997 年 2 月 4 日,甲运输贸易营业部与乙联合贸易公司签订了购销小轿车的合同,约定乙公司供给甲营业部牌小轿车 100 辆,单价为每辆 12 万元,总货款为1200 万元,于当年 2 月 28 日交货。还约定,甲营业部给付定金 40 万元汇至丙贸易公司账户。合同订立后,甲

10、营业部即依约汇去定金 40 万元,但乙公司却未能依约交付小轿车,经催索,丙公司退还 20 万元,尚欠 20 万元未退。甲营业部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受诉法院查明,乙公司系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联营组建。当初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了营业登记,但后因发现该公司无场地、无资金、无固定经营人员而被依法取缔,且其原营业执照中也无经营小轿车的项目。受诉法院认为:乙公司无经营小轿车的行为能力,它与甲运输贸易营业部签订的购销小轿车合同是无效合同。乙公司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甲运输贸易营业部与丙公司、丁公司达成协议:丙公司返还甲运输贸易营业部 20 万元(尚欠的预付款),丁公司偿付甲

11、运输贸易营业部上述 20 万元的银行贷款的利息。请问:1乙公司是不是法人?原因是什么?2人民法院的判决正确吗?总论练习试卷 11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总论2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总论3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总论4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总论5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总论6 【正确答案】 B【知识模块】 总论二、简答题7 【正确答案】 自助行为,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加害人的自由加以拘束,或对其财产实施扣押、毁损的行为。例如,暂时扣留乘车不买票的人等。构成自助行为的要件包括:第一,须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第二,须时间紧

12、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有关机关援助。即在当时情况下,如果不实施自助行为,则将导致权利无从实现,或者其实现会相当困难。第三,须自助行为所使用的手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第四,须不超过保全请求权的必要限度。在自助行为中,如实施拘束他人自由,或者扣留他人财产的行为,行为人应及时请求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知识模块】 总论8 【正确答案】 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请求权中,权利人不能对权利的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在效力上,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互不相容的请求权,而且彼此平等,没有优先性。请求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基础权利才能存

13、在。例如,有所谓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等。应注意的是,债权与请求权是不同的,虽然债权的核心是给付请求权,但债权是基础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债权而产生的。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并不产生给付请求权。同时,债权不仅产生请求权,也可能产生选择权、变更权、解除权等。【知识模块】 总论9 【正确答案】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解决失踪人财产的保护问题,但并不能解决因失踪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确定的问题,所以,法律在确立宣告失踪制度的同时,又确立了宣告死亡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 23 条的规

14、定,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最后居所地下落不明满 4 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 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 4 年。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宣告人有一定亲属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包括被宣告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以上四种人在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时,有先后顺序,在前一顺位的人有优先的地位;同一顺位中有不同意

15、申请的,应满足申请者的申请。第三,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宣告。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 1 年。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消息的,即做出该人死亡的宣告。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即自然人在下落不明后,如果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其利害关系人有权直接申请宣告死亡。【知识模块】 总论10 【正确答案】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或可能性,它反映着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也就是说,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不同的概

16、念,其不同表现如下:(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一种可能性,不论主体是否参加了民事法律关系,均享有这种资格;而作为民事权利,则只有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实际享有。(2)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不包含义务的内容。(3)民事权利能力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而民事权利既可以由主体依法进行转让或抛弃,也可以被依法限制行使或被剥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1)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民法通则第 10 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也是宪法中规定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体现。权利

17、能力平等指人们参与民事活动、设定民事权利的机会平等,以及权利能力的人人平等。机会平等不一定结果也会平等,结果平等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后才能实现的一种美好的现象,现在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权利能力人人平等指的是公民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其行政职务高低、财产多寡,身心正常或残疾,其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不存在也不允许存在歧视性的差别。(2)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民事权利能力中,既包含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在民事活动中,公民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3)不可转让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仅因死亡而消灭,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不能转

18、让或抛弃,他人也不得非法加以限制或剥夺。【知识模块】 总论11 【正确答案】 合伙的债务,是指合伙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债务。由于合伙没有法律人格,合伙财产是按份共有财产,合伙的债务实际上是由合伙人共同承担的。民法通则第 35 条第 2 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 第 39 条也规定:“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为合伙人对外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有如下特点:(1)无限责任。合伙人对于合伙

19、资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应以个人全部财产负清偿责任,即不以合伙人的出资及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为限。因此,合伙人的责任是无限责任。(2)补充责任。对合伙债务的清偿,一般是采取如下步骤:首先以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清偿;其次以各合伙人的出资清偿;最后,在上述步骤仍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才发生合伙人以个人其他财产进行清偿的责任。这也就是说,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是补充性责任,只有当合伙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才发生。(3)连带责任。各合伙人就合伙资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每个合伙人均须就全部债务负责清偿,合伙的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要求清偿,也可向全体、部分合伙人请求清偿。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

20、清偿,均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效力。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时,合伙人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转化为合伙人内部的无限按份责任。此外,合伙人的责任还包括退伙人的连带责任和入伙人的连带责任。前者指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指合伙成立后入伙的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也须承担连带责任。【知识模块】 总论12 【正确答案】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由于具有团体性以及与自然人自然属性上的差异,其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相比较,也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身体、生命、年龄、

21、亲属关系等产生的权利义务。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但不能享有以肉体为前提的人格权,如肖像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法人虽然可以通过受遗赠,取得死者的遗产,但不能像自然人那样享有继承权。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其章程、目的的限制,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具有一般性,他可以享有法律范围内的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法人的活动范围受到其设立目的的限制,设立的目的不同,决定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同,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知识模块】 总论13 【正确答案】 法

22、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及名称、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民法通则第 44 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方面:(1)法人的分立。法人的分立是一个法人分裂设立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又分为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前者是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原法人不复存在。后者是原法人继续存在,只是从中又独立出一个或多个新的法人。因创设式分立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新法人概括承受;而存续式分立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据分立合同的约定或章程的规定承担。(2)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

23、的法人,无需清算而归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合并分为创设式和吸收式两种: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有的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是指一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于其他法人,归并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的合并方式。因法人合并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由新设立或继续存续的法人承受。(3)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形式、性质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情况而发生变化,如由集体企业变成私营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成股份有限公司等。这种变更,凡依法须经登记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设立的法人,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也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如名称、代表机关、注册资金、住所

24、等。【知识模块】 总论14 【正确答案】 法人的终止,指法人丧失了法律上的人格。依据民法通则第 45 条的规定,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依法被撤销。法人可以因为原设立任务的完成、设立期限届满,或者因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等原因而被撤销,也有因进行违法活动而被有关机关撤销的。法人一经撤销即丧失民事主体资格。(2)解散。解散分为法院或主管机关宣告解散和法人自行解散。当法人的目的和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时,可以由法院或主管机关宣告予以解散。法人自行解散的,也需要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申报解散的原因及财产、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法人经

25、营不善,资不抵债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4)其他原因。前三项是民法通则所列举的法人终止的主要原因,“其他原因”是为补充上述列举,是立法技术上的问题,以防止列举不尽所带来的疏漏。【知识模块】 总论三、论述题15 【正确答案】 根据民法通则第 2 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人格和身份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不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有着不同的特点,分属不同的法律调整,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

26、关系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不论当事人是自然人、法人、国家,也不论当事人的地位、身份、经济状况如何,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为财产的支配和流转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具有直接的财产利益内容。它可以分为支配型财产关系和流转型财产关系。支配型财产关系是决定一定的财产利益归谁所有、归谁支配的关系,包括了民法中的物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流转型财产关系是反映一定的财产利益移转的状态的关系,在民法中表现为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支配型财产关系与流转型财产关系彼此联系,互为作用,支配是流转的

27、起点,有支配权,才能实现流转,而流转的目的和结果,又是形成新的支配关系。因此,支配型财产关系是流转型财产关系的起点和归宿,而流转型财产关系则是支配型财产关系的运动形态。因此,民法学上把物权关系叫做“ 静态财产关系 ”,把流转型财产关系叫做 “动态财产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而是包含了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人格关系包括生命、健康、身体自由、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社会关系;身份关系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社会关系。【知识模块】 总论16 【正确答案】 行为

28、,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第一种是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分为合法行为和不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行为。不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等。第二种是以行为是否有当事人意思表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也称法律行为,这是民事法律关系借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最重要的法律事实。非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法律上规定能够引起某种法律关系的后果的行

29、为。例如,发现埋藏物、拾到遗失物以及侵权行为等。【知识模块】 总论17 【正确答案】 所谓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业已存在的合伙团体,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非合伙人经过入伙,便取得合伙人资格,但是应依入伙的约定出资。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谓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团体,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关于退伙的原因,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协议退伙。各合伙人可在

30、合伙合同中就退伙的时间、条件等做出约定,一旦条件成立,即可发生退伙。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发生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义务的。第二种,声明退伙。声明退伙又称任意退伙,即合伙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退出合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是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便做出安排,处理善后事宜。第三种,法定退伙。法定退伙是指不需任何声明,只要遇有法定事由发生,合伙人即可当然退伙的情形。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

31、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中的全部财产份额;(5)被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合伙人一经退伙,即丧失合伙人的资格。但退伙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并不溯及既往。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知识模块】 总论18

32、 【正确答案】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不仅享受参与民事活动带来的利益,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者,还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民法通则第 43 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以此推之,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名义进行的行为,应由所代表的法人承担。法人对法定代表人所负的责任,包括侵权责任。2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负责。所谓职务行为是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法人参与民事活动不可能仅靠法定代表人一人去完成,诸多事务还需要其他工作人员去执行。因此,法人不仅

33、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工作人员因执行法人交付的任务而为的行为负责,其中也包括侵权行为所致的民事责任。3法人应负的非法活动责任。民法通则第 49 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对下列六种非法活动承担责任:第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第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第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的;第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第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第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模块】 总论19 【正确答案】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无效民

34、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特征: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它不需要任何人的主张,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 58 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无效的民事行为也是一种民事行为,不能说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它不能产生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时所预期的后果,但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某甲私自倒卖黄金给某乙,甲是希望得到价金,乙是希望得到黄金,但由于黄金是限制流通物,甲和乙私下交易,属于内容违法,标的物和价金被依法收缴,双方预期的结果都未达到,因为这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2民事

35、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 61 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有以下法律后果:(1) 民事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属于自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凡是尚未履行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中止。对已经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应按照本条规定,分别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后果。(2) 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项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这里包括双方返还和一方返还两种情况。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原来因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即失去了合法根据,就应当返还给对方,否则,即是不当得利。(3) 赔偿损失。民

36、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 追缴财产。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知识模块】 总论20 【正确答案】 代理人无代理权,即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无本人的授权,或虽有授权,但并未授权其可实施超出特定授权范围的行为。如果代理人对所实施的行为有代理权,当然不发生表见代理。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如果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其被授权,那么,不存在表见代理问题,即表见代理

37、的成立须有“ 外表授权 ”的存在。如合同的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签订合同、使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等,即属于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这是与第二个条件相联系的一个要件。因为虽有外表授权的存在,但相对人还是不相信,那么,仍然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是狭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行为人成立法律行为。这是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最终标准。如果虽然有以上三个要件,但最终相对人并未与其就所谓代理内容成立法律行为,那么,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常见的表见代理有以下几种情形:因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表明

38、授予他人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权,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人有权代理,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在代理授权时,未明确代理权限,或未将指明的代理权限有效告知相对人,致使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的越权代理为有权代理,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在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将此事实以适当的方式,有效地通知相对人。如果因为被代理人的原因,使相对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与原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成立后,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

39、享受其权利,承担其义务。在被代理人和无代理权的行为人之间,发生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知识模块】 总论21 【正确答案】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其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条件,若此状态不存在,诉讼时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应归无效(民法通则第 140 条)。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第一种,权利人的请求。这是指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关于请求的方式,法律无明文规定

40、,应认为口头或书面等能达到请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效果(民通意见第 173 条第 2 款)。第二种,义务人的同意。这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当事人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

41、产生同意之效果。第二种,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第三种,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这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行为。诉讼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亦发生与起诉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是,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

42、种,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第二种,因提起诉讼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第三种,因调解或仲裁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协议的,以协议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诉讼时效中断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断仅适用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而不适用于长期诉讼时效。【知识模块】 总论四、案例分析题22 【正确答案】 本案中,虽然商局与友

43、谊商场在行政上是上下级关系,但他们之间发生的是一种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2 条的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均受民法调整。所谓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是指公民、法人作为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财产关系。本案中,虽然商局与友谊商场在行政上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但在民事活动中,双方的民事主体地位仍然是独立的、平等的。双方围绕电风扇这一标的物所进行的是一种买卖活动,形成了相互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和双方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商局购买友谊商场的电风扇,并不属于它进行

44、行政管理和行使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但却又依行政职权让友谊商场自行消化购货款项,这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至于友谊商场职工住着商局宿舍,享受了商局的福利待遇等问题,则应按有关公有住房的分配和管理的政策以及有关福利待遇的政策予以处理,这与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并无必然的内在联系,二者不能混为一谈。【知识模块】 总论23 【正确答案】 1主要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共有关系;买卖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抵押关系;留置关系;继承关系。2(1)刘无权出售该画,刘与赵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2)赵与王的买卖合同成立,该画之所有权自约定之日,即条件成就之日起转移。(3)王无权出卖该画,黄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4)装裱店

45、的做法不合法。(5)赵能以该画作抵押向周借款,周的权益能得到保护。(6)赵对王之债权,应由王之继承人即其妻子承担。本案中刘擅自出售该画本属无权处分行为,但事后已得其他共有人即关、张同意,故为有效。赵自刘处取得该画之所有权,其与王之间的买卖合同是附条件之法律行为,若所附条件不成立则所有权转移,在附条件未实现之时,王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故其无权出售该画。但黄属善意取得,应予保护,而赵以其依然享有所有权之画作抵押当为有效,周之权益保障可依抵押之物上代位性,移转至赵出售该画后能得的价款。黄基于善意取得可取得该画之所有权,故赵无权要其返还该画,赵对王之债权依法由其继承人承担,故王之妻子须在遗产范围内承担

46、 1 万元债务。另装裱店留置黄之画后,依照担保法规定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故装裱店在 30 日后即处置该画的做法违反法定期限,当属无效。【知识模块】 总论24 【正确答案】 11990 年 6 月,王与张、刘曾口头达成了合作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共同劳动管理,并共负盈亏,这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 30 条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他们之间虽然未形成书面合伙协议,但实际上已经开始进行了合伙经营。民通意见第 50 条提出:“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47、”王与张、刘之间的口头合伙协议有村会计和其他村民可以证明,因此原被告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合伙关系。2民法通则第 35 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清偿。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王在向县丝绸厂承担了全部责任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他们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知识模块】 总论25 【正确答案】 1乙公司不是法人。不具备法人成立的条件,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37 条规定,法人成立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乙公司明显不具备上述条件。2乙公司持有的只是“营业执照” ,而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以,它不具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它所欠下的债务应该由它的上级单位承担。退一步说,即使乙公司持有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它有法人身份,但由于它既无场所、资金,也无固定经营人员,显然是采用欺骗手段得到“ 公司法人 ”资格,其组建者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乙公司所欠的债务,丙公司和丁公司也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可见,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知识模块】 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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