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 3 分1 诉讼(武大 2004 年研)2 对抗制诉讼(中国政法 2004 年研)3 自由心证制度(南开大学 2007 年研)4 刑事诉讼(武大 2004 年研)5 犯罪嫌疑人(西北政法 2004 年研)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武大 2004 年研)7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与证人(武大 2009 年研)8 程序法(中南财大 2005 年研)9 诉讼效率(中国政法 2004 年研)二、简答题每小题 6 分10 简述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基本特点。(中南财大 2006 年研)11 刑事证据制度在历史上有哪几种类型?(武大
2、 2007 年研)12 简述法定证据制度。(中南财大 2005 年研)13 简述自由心证制度。(中南财大 2005 年研)1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80 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试对这一法条作出评析。(南开大学 2009 年研)15 简述人民检察院职权的内涵及属性。(武大 2009 年研)16 什么是刑事诉讼主体。我国刑事诉讼主体有哪几类?(西北政法 2004 年研)17 独立行使控诉职能的公诉人是否属于当事人的范畴?为什么?( 武大
3、2006 年研)18 刑事诉讼有哪些特征?(武大 2007 年研)19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有哪些?(中国政法 2004 年研)20 简述我国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中南财大 2005 年研)21 简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 o(中南财大 2005 年研)22 简述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价值的关系。(中南财大 2006 年研)三、论述题23 外国有学者称刑事诉讼法为“宪法适用法“(AppliedConstitutional law)。问题:请你运用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简要谈谈你对这种说法的理解。(北大 2004 年研)24 结合刑事司法实践。论述惩罚犯罪
4、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南开大学 2011 年研)25 古代弹劾式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及其评价。(中南财大 2007 年研)26 试述当代资本主义两大法系刑事审判模式的特征。(中南财大 2006 年研)27 论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武大 2007 年研)28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请对被害人在公诉程序、自诉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进行比较分析。(北大 2007 年研)29 论述被害人在公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北大 2012 年研)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 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 3 分1 【正确答案】 诉讼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机关解决双方
5、的争议。现代的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诉讼” ,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去理解:由原告、被告和裁判者构成基本诉讼主体的活动; 一系列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案件的原告和被告;诉讼必须有国家的司法机关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诉讼应当依法进行。2 【正确答案】 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是指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在当事人主义之下,诉讼实际上
6、是一种竞技运动,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比赛,法官只处于一种裁判者的角色。3 【正确答案】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 ,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许多国家在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权力的同时,为防止法官利用这一权力主观擅断,对自由心证的形成规定了若干限制条件,包括:内心确信必须是从本案情况中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基于一切情况的酌量和判断;所考察的情况必须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他们的全部总和;必须是对每一证据“ 依据证据的固有性质和它与案件的关联”加以判断的结果。法官必须在证据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按照经验法则和逻辑要求合理地进行判断
7、,否则,可以被列为上诉(上告)的理由被提起上诉(上告)。4 【正确答案】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5 【正确答案】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6 【正确答案】 “ 犯罪嫌疑人 ”和“被告人“ 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
8、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 被告人”。换言之,以检察机关制作正式的起诉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诉讼活动为界线,对此以前的受刑事追诉者称为“犯罪嫌疑人 ”,对此以后的受刑事追诉者称为“被告人”。(1)二者的联系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刑事诉讼法中的概念,都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备一定条件后有可能转化为被告人。(2)二者的区别二者所存在的阶段不同。犯罪嫌疑人,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称谓;被告人是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的称谓。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犯罪嫌疑人由于是处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为了保护无罪人不受追究,法
9、律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犯罪嫌疑人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等。而被告人由于处在审查阶段,则主要保护审理中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权利,如辩护权,开庭 10 日前收到起诉状权,开庭 3 日内收到传票权,向证人发问权,上诉权及自诉案件的反诉权等。7 【正确答案】 (1)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专门机关作出陈述的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
10、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2)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3)二者的区别表现在:鉴定人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由专门机关指派或聘请产生。而证人不要求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只需了解案情并符合作证条件即可。指派或者聘请何人进行鉴定具有可选择性,即鉴定人员具有人身的可替代性。但是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鉴定人适用回避制度,而证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回避。8 【正确答案】 程序法是指调整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形
11、成的关系,并规定诉讼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实体法相对。在我国,程序法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9 【正确答案】 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没有效率,就没有一切。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曾说:“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著名的英国法谚也说:“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效率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价值逐步得到法律人的重视。它既是正义的实现途径,同时也与正义组成一对矛盾统一体。我们追求的正义,应该是一种有效率的正义。讲求诉讼
12、效率要求投入的司法资源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二、简答题每小题 6 分10 【正确答案】 对抗制诉讼模式又称为“当事人主义” 诉讼、“辩论主义”诉讼、“ 竞争主义”诉讼。这种诉讼模式的特征,参见本章复习笔记相关内容。11 【正确答案】 刑事证据制度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有不同的类型,主要包括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1)神示证据制度又称为神明裁判或神证,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
13、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曾普遍存在于亚欧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2)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评断标准,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是封建社会的主要证据制度,与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相比,是审判经验的总结,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有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可预见性,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进步性。然而作为一种极端的法定证明模式,其缺点表现得尤为突出,例如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在运用中缺乏灵活性等。(3)自由心证制度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法律不预先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其法律意识自由判断。法官通过证
14、据判断形成的内心信念,即为心证。心证如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即谓之确信。法官应依据其心证进行裁判,才能最大可能地发现客观事实。12 【正确答案】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突出体现在法律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所作的预先规定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证据分类根据欧洲中世纪后期各国法典的有关规定,证据可以分为完善的和不完善的,或完全的和不完全的。
15、不完全的证据又区分为不太完全的、多一半完全的和少一半完全的。按照证据规则,几个不完全的证据可以合成为一个完全的证据。例如一个证人的陈述被视为半个证据,两个证人完全相同的陈述构成一个完全的证据。(2)关于收集和判断某些具体证据在所有证据中,被告人的自白被认为是最有价值和最完善的证据,即“证据之王” ,它对案件的判决和被告人的命运起决定性的作用。刑讯是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方法。在日耳曼和法兰西的刑事诉讼中,刑讯成为“整个大厦的中心” 。一些国家的诉讼法典对于刑讯规则作了详细规定。对于证人证言,法律规定也很详细。两个典型的证人的证言,应当被认作是完全的和完善的证据。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算作半个证
16、据,只能提供高度的盖然性。当几个可靠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的时候,按多数证人的证言判断案情。如果提供不同情况的证人彼此人数相等,按以下规则评定:男子的证言优于女子的证言;学者的证言优于非学者的证言;显要者的证言优于普通人的证言;僧侣、牧师的证言优于世俗人的证言。(3)关于运用证据认定某些特定案件有些国家对于运用证据认定某些特定案件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第 312 条规定:审理强奸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情况才能定罪量刑:切实证明确有强暴行为;证人证明被害人曾呼喊救助; 她的身上或被告人身上,或者两个人身上,显露血迹、青斑或衣服被撕破,能够证明有过抗拒;立即或在当日报告。(4)关于运用证据的
17、总的定案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经收集到完善的证据,法官必须形成确信,认定被告人罪行属实;而收集到不完善的证据,这些证据虽有几分可信但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的,则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嫌疑而对他进行刑讯。如果经过刑讯仍然收集不到完善的证据,德、法等国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据此作出“存疑判决” 。13 【正确答案】 (1)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2)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要求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要求
18、是,对于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自由判断,由此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所谓“ 内心确信 ”,是指法官内心对于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即法官心证程度应当达到“ 不允许相反事实可能存在 ”或者“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的证明标准。(3)自由心证制度的限制对于自由心证理解和运用不当,势必造成司法专横和主观擅断。许多国家在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权力的同时,为防止法官利用这一权力主观擅断,对自由由心证的形成规定了若干限制条件,包括:内心确信必须是从本案情况中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基于一切情况的酌量和判断;所考察的情况必须不是彼此孤立的,而
19、是他们的全部总和;必须是对每一证据“ 依据证据的固有性质和它与案件的关联”加以判断的结果。法官必须在证据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按照经验法则和逻辑要求合理地进行判断,否则,可以被列为上诉(上告)的理由被提起上诉(上告)。14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 180 条是关于合议庭的地位和审判委员会关系的规定。(1)本条确定了合议庭的地位和功能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参与并引导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在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由合议庭作出判决,即法院的判决应该是由合议庭直接作出的。但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即特
20、殊情形下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本条规定了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和地位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责审理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对审判业务进行指导,在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主要由资深法官组成,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服从。审判委员会不同于合议庭,它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拟判处死刑的; 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检察院抗诉的; 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
21、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应当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如果有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人笔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3)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 180 条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审理的指导,虽然可以对一些复杂疑难案件的解决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司法保障方面可以说是利大于弊的,但此条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会造成合议庭审而不判,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的局面,这与审判公开、直接审理的原则相悖,导致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并使得审判公开、直接言词审理、辩论、合议、回避等为规范法庭审判而建立的制度
22、和原则名存实亡。审委会委员大多只精通某一部门法,要求他们就他们并不熟悉的部门法上的疑难案件发表合理意见,确实勉为其难。由于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数量过多,容易出现“ 讨论走过场”、“责任大家担” ,从而降低了讨论质量,使得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质量并非就高于未经讨论而直接裁判的案件。审委会委员往往是“ 不审而判 ”,仅听取承办法官的口头汇报,所做出的结论未必比合议庭更加准确,受到上诉、申诉、抗诉的也有很多。有的学者对废除审委会制度持支持态度;还有学者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主张在保留审委会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革,转变、优化其部分职能。总之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课题。15 【正确答案】
23、(1)人民检察院职权的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的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第 8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
24、监督。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2)人民检察院职权的属性控诉职能。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就指控被告人涉嫌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出席法庭支持控诉。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执行控诉职能,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批准逮捕、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提起公诉以及其他检察职权。监督职能。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检察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检察官,它不是与被告人对等的当事人之一方,而是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司法机关,除了具有控诉职能以外,还要负责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如,刑事诉讼法第 2
25、03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16 【正确答案】 凡是在刑事诉讼中是一定诉讼职能的主要执行者,可以影响一定人的诉讼关系,对一定诉讼程序的产生、发展和结局能起决定性的影响或作用的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是诉讼主体。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1)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指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它是我国的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它负责侦查、拘留和预审。我国的刑事案件除少数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某些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外,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负
26、责侦查。人民检察院。它在刑事诉讼中负责批准逮捕、检察、提起公诉。它是我国唯一的公诉机关。我国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除了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案件外,都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法院。它是我国唯一的国家审判机关。它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独立执行审判职能。在审判阶段和各个程序中的诉讼活动,都由人民法院主持。(2)当事人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当事人之一,是诉讼主体,享有以辩护权为中心的一系列诉讼权利。自诉人。自诉人就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27、。在我国只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作为自诉人。自诉人即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是当事人之一。自诉案件的控诉职能,主要是由自诉人执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求赔偿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他是当事人之一,是民事部分控诉职能的主要执行者。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在通常情况下,刑事被告人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17 【正确答案】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06 条第 2 项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独立行使控诉职能的公
28、诉人,不属于当事人的范畴。无论是修正前或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均没有把公诉人列为当事人。这是因为:(1)公诉人参与刑事诉讼不是基于私人利益受到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而是基于职责的要求,是代表国家在追究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2)公诉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他参加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不仅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在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所有诉讼参与人其中也包括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公诉人虽然在诉讼形式上处于原告一方的地位,但其实际享有的诉讼权利同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的被告人是不平等或不对等的。18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
29、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国家专门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它们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国家刑罚权就是国家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加以刑事处罚的权力。(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刑事诉讼不但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予夺,而且诉讼过程也与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因此公安司法机关追诉犯罪的活动,应当由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严格
30、加以规范和制约,以防止其滥用权力,侵犯人权。(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仅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等国家专门机关,还必须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19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根据。(2)刑事诉讼法典。指 1979 年 7 月 1 日制定、1996 年 3 月 17 日第一次修正
31、、2012年 3 月 14 日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律渊源。(3)有关法律规定。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分两类:一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刑事诉讼的规定;另一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刑事诉讼有关问题所作的专门规定。(4)司法解释。指被授权作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解释、通知、批复等。(5)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指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规章是指国务院下属各部门和其他部门就本部门业务工作中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问
32、题所作的规定。(6)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7)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缔约国忠实履行条约所确定的义务,是国际社会法律秩序得以维护的基本条件。在我国,国际条约被承认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凡我国签署、批准加入了的国际公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都应当加以遵守和施行。20 【正确答案】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刑事案件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准确无误地认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或者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
33、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3)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在法律上发生疑问的,应当从有利于被追诉人角度作出处理。(4)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5)已生效的裁判得到合理有效的执行,使实体公正最后得以真正实现。(6)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特别是无罪错作有罪处理的案件,依法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21 【正确答案】 (1)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其终极目的都在于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因为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实体公正对于裁判可接受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
34、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性有助于给这种不确定提供正当性的基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总体上说是统一的,但有时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在二者发生矛盾时,在一定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程序优先的原则,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的终局性等,但在某种情况下,又应当采取实体优先的原则,例如非法证据的自由裁量规则,又如由于错误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造成错判错杀,冤枉无辜,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现,就必须纠错平反,并给予国家赔偿,而不受终局程序和任何诉讼时限的限制。总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不能有先后轻重之分。当然,实体和程序的并重不是静态的机械的并重,而是动态的辩证的并重,即
35、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两者的价值取向有所侧重和调整。(2)刑事诉讼的效率是指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即提高单位时间内的有用工作量,加速刑事程序的运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等现象。从广义上讲,诉讼效率还包括在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3)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罗尔斯说:“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 此话有点绝对,但有一定合理性。在刑事司法中,应当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因为图快求多,草率办案而损害程序公正
36、和实体公正,甚至发生错案现象。如果发生错案,事后加以纠正和赔偿,反而损害了效率。当然,公正的优先地位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情况下,为了效率,不得不对公正的价值作出适当的牺牲,例如简易程序等。但是这种牺牲不能过分,否则,就违反司法的基本要求了。22 【正确答案】 (1)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2)刑事诉讼目的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刑事诉讼的目的分
37、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宪法秩序和体制。直接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的价值主要反映在与刑事诉讼直接目的的关系上。(3)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方面应当并重,不宜在直接目的的两个方面中确立一个绝对优越的价值标准。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符合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才能使刑事诉讼真正符合国家、社会及一般社会成员的需要,也才能正确指导司法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三、论述题23 【正确答案】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有外国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宪法适用法,这在
38、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1)宪法对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意义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方面规定了国体、政体等国家的基本制度与组织方式,确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生命权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作为其他各部门法律的基础,又被称为母法。因此,我国宪法在修改之后强调对保障人权的重视,不仅表明了基本法对公民权利的重视,而且,对相关部门法关于权利的规定具有积极指导意义。这种指导意义尤其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之中。由于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权利问题的重要性,且权利与权力之间在某种意义上又存在着互相消长之紧张关系,便使得直接针对刑事被告人及其权利的刑事诉讼,理所当然地需要进入立宪者的视
39、野,以便通过宪法规定刑事被告人的权利、规范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制约刑事诉讼中职权机关的权力,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 1 条规定:“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清楚地表明宪法是制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具体体现,宪法中的有些规定同时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例如,宪法第 135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些规定都是刑事诉讼法程序规范,属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组织和原则;刑事诉讼法的指导
40、思想、任务、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也是由宪法所规定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决定的。(2)宪法通过刑事诉讼法得以具体适用从法的效力上看,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法院不能引用宪法来处理具体案件,宪法在很大程度上成为“闲法” ,与其他部门法仅存在形式上的联系,不具有实质性的关联。刑事诉讼法使国家刑罚权具体化、现实化,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在本质上属于控权法,其公法性质表现为国家为确认刑罚权而实行追诉与审判的职权活动,这种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协调与冲突同宪法规范具有相同的特质。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刑事诉讼法是人权宪法。从适用上看,宪法适用是一个涵义极为宽泛的概念,是一定的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
41、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具体到刑事程序中,表现为刑事诉讼法由于欠缺具体规定而无法体现宪法中的某些原则,或者其制定与实际运作同宪法规定相违背,从而对宪法基本权利进行不当干预。从完善的角度看,近代各国宪法为抑制国家权力,保护被追诉人的利益,除在宪法上列举各种基本权利,赋予基本权利直接效力外,还不断完善刑事程序基本权利体系并在条件成熟时将其在宪法上予以列举。将刑事程序基本权利以宪法规范加以规定,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与宪法的良性互动。24 【正确答案】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目的的两个方面,既有统一的一面,又有对立的一面。(1)追究、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直接目的。社会存在着犯罪,就必须对之进
42、行追究和惩罚,否则,就不能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不能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刑事诉讼行使刑罚权对犯罪加以惩罚。刑事诉讼目的另一个方面则是保障人权。刑事诉讼领域内的保障人权,可以从三个层面去理解:第一个层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第二个层面是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的权利;第三个层面是通过对犯罪的惩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受犯罪侵害。其中第一层面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是保障人权的重心所在。(2)从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来说,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法律规定公民的义务,
43、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满足公民不断增长的对权利享受的要求。进行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从根本上说,也是为了保护人民,保障人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统一于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之中。但从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任务和直接目的来说,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则存在对立的一面。国家专门机关在追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往往自觉不自觉地超越权力、甚至滥用权力,从而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导致错追错判,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3)例如为了制止警察的违法行为,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是各国的首选,我国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增加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内容。
44、如果警察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他进行刑讯逼供或者在执行搜查、扣押或逮捕等强制措施时没有出示证件或有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时,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相关证据就会被法官排除,犯罪嫌疑人也就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逍遥法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但放纵了一个危险性极大的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国家惩罚犯罪的愿望也就没有得到实现。总之,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法目的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体,两者结合,不可片面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不能把惩治犯罪放在次要的位置,因为刑事诉讼的进行是以存在犯罪并应当追究为前提的。当然,也不能以削弱、牺牲人权保障为代价去追求和强化揭露犯罪、惩罚犯
45、罪的效果。刑事诉讼法应当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妥善地加以协调,将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25 【正确答案】 (1)弹劾式诉讼的特征弹劾式诉讼又称“ 控诉式诉讼 ”。是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弹劾式诉讼的特征是: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遵行“ 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不告不理原则。控告由私人提起,传唤证人到庭由私人执行,当事人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诉讼中注重发挥争讼双方的作用,他们在法庭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可以相互对质和辩论。在古罗马,当时法律顾问阶层已经出现,诉讼中律师有充分的发挥作用的空间。罗马的辩护者一般属于有地位、有财产的人,他们
46、起初在法律诉讼中无偿地为朋友或者被保护人贡献才智,后来在案件审理结束时允许给予辩护者一定的酬金。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只负责听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审查他们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决。在弹劾式诉讼中,利害相对的诉讼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是非曲直难以判断,法官遂求助于神,期冀神灵给予一定的启示来甄别某些争议事实的真伪和双方主张的曲直。因此,神示证据制度是早期弹劾式诉讼的特征之一。(2)弹劾式诉讼的评价弹劾式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优点是:明确区分了控诉和审判的职能,有利于防止法官集控诉和审判权于一身,独断专行,滥用职权。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可以在法庭上进行平等的对抗和辩论,有利
47、于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居中裁断,从而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但这种诉讼模式将追诉犯罪的权力完全赋予被害人或其他公民个人行使,使国家在追究犯罪的问题上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必然影响对犯罪的有效追究和及时惩罚。而且法官在法庭审理时过于消极的态度,也不利于准确查明案情,正确裁判。26 【正确答案】 (1)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继承了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主要为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是:法官推进诉讼进程;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实行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
48、作为标志。现在,在大陆法系国家,纯粹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已经被打破,诉讼中一般均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撤回起诉。德国还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的交叉询问制度,将两种调查制度同时规定在本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239 条第 1 款规定:“依他们的一致申请,审判长应当让检察官、辩护人询问由检察院、被告人提名的证人、鉴定人。对由检察院提名的证人、鉴定人,检察官有权首先询问,对由被告人提名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有权首先询问。”(2)对抗制诉讼对抗制诉讼,又称“ 当事人主义 ”诉讼、“辩论主义”诉讼、“ 竞争主义”诉讼。英美法系采对抗制诉讼,其主要特征是: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自我克制是法
49、官在案件调查活动中的惯例,不过,美国也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的内容,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 614 条规定:“ 法庭可以自己询问证人,不管该证人是法庭传唤的,还是当事人传唤的。”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诉交易;采起诉认否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强迫作出有罪的供述,则对案件事实无须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可以径行作出有罪的判决,被告人这种供述的效果与民事诉讼中的承认并无不同;实行陪审团制度,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通常为 12 人)组成陪审团,在没有法官出席的情况下负责对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3)对抗制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关键区别在于控诉、辩护、审判三大诉讼主体发挥各自功能的方式不同。从实际功效上看,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都是发现案件事实的有效方式,二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总的看来,在体现于程序的公正性方面,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优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诉讼效率方面,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优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因此它们各有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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