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7 及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 3 分1 中止审理(中山大学 2004 年研)2 刑事立案(南师大 2004 年研)3 侦查实验(中南财大 2009 年研;中国政法 2004 年研;西北政法 2004 年研;南京大学 2004 年研)4 搜查与检查(西北政法 2006 年研)5 辨认(西北政法 2003 年研)6 补充侦查(西安交大 2008 年研)7 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武大 2007 年研)二、简答题每小题 6 分8 判断:诉讼终止与诉讼中止虽然适用的程序不同,但都应制作正式法律文书。(西南政法 2009 年研)9 判断:公安机关、人
2、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的。应当立案。(首都师范 2010 年研)10 如何评价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如实陈述义务?(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5 年研)11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的补充侦查制度。(南开大学 2011 年研)12 简述补充侦查的方式 o(武大 2006 年研)13 简述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中南财大 2007 年研)三、论述题14 刑事立案的条件。(中山大学 2007 年研)15 试论侦查与强制措施。(中山大学 2009 年研)16 试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5 年研)17 论侦查羁押限制制度 o(西南政法 2006 年研)18 阐述
3、我国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并结合实践进行评析。(中山大学 2010 年研)19 试述我国侦查程序的构造与其完善。(中南财大 2005 年研)20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18 条第 1 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中山大学 2003 年研 )四、案例分析题21 2002 年 5 月 10 日,陈山将李兰的摩托车撞到了,李兰向陈山索赔,陈不同意。李兰叫上自己的哥哥李可上门找陈山,陈山不肯并开口骂李家兄弟,于是李家兄
4、弟将陈打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但已造成痴呆,终身残废。于是陈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这起伤害纠纷是企业单位内部职工的斗殴事件,事实清楚,不需采用侦查手段,可以直接到法院去告,于是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时一律师建议陈父去检察院控告,因为李家兄弟都是国有企业职工,检察院可以立案处理。但检察院认为此案不属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也不受理此案。当陈父到法院控告时,法院认为被害人伤情严重,不属于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于是也不受理此案。(中山大学 2006、2005 年研)分析本案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本案被害人该怎么办? 为什么?21 某机场,乘机人张某将一个纸箱放在行李
5、手推车上,后张某去办其他事情。清洁女工梁某前来清扫垃圾,误以为纸箱是被人扔掉的废弃物而拿走。打开纸箱后,梁某发现内有金饰品(后经查明金饰品为某公司所有,价值百万余元),梁某将金饰品带回家中。(中国政法 2010 年研)问:22 某公司是否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如何处理?23 某公司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4 江某系某市一无业青年,一日晚,江某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便上前挑衅,因发生争执便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往其住处附近的区人民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区人民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人民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江
6、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值班人员问:“ 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上班后处理。”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胡某又告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最后人民检察院自己对此立案侦查。问:本案中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何不妥?并说明理由。25 何某为一中学生,在上学的路上被一男子强奸,到学校后她将此事向李老师哭诉,于是李老师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以李老师不是何某的监护人为由不
7、予立案;无奈李老师告知何某父母,当何某父母报案时,公安机关要求编写详细的报案材料,然后他们才受理,但是公安机关迟迟不予立案。当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时,公安机关不予理睬,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请指出本案中公安司法机关的错误。25 A 县公安局接到一群众甲报案称:自家池塘所养珍珠蚌被盗,怀疑是同村村民乙所为。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并办理了搜查手续。当日上午,公安局侦查人员赶至案发地将乙带回公安局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乙家池塘进行了搜查,扣押可疑珍珠蚌 683 个,并出具了扣押清单。此后,公安局将扣押的珍珠蚌全部刀杀取出珍珠。事后查明,盗窃甲
8、珍珠蚌一事,非乙所为,而是同村村民丙。但由于公安局的行为导致乙蒙受经济损失 17000 元。对于乙的上述损失,A 县公安局认为,扣押乙珍珠蚌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但公安局对损坏乙珍珠蚌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在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产进行扣押的情况下,受害人才有取得刑事赔偿的权利,而公安局扣押乙财产的手续合法、程序并无不当,不是违法扣押,乙无权要求刑事赔偿。(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7 年研)问:26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扣押的条件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27 何为“非法扣押 “?本案中 A 县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否 “非法”?28 结合本案情况
9、谈一谈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是否存在问题?存在哪些问题?29 2004 年 7 月 3 日上午,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发达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陈某(22 周岁 )和王某 (18 周岁) 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县矿机公司保安人员刘某当场抓获。在未携带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并从陈某和王某身上共搜得人民币 5000 余元以及一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有侦查人员和在场的见证人签名。本案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陈、王二人
10、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陈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拖了 10 天才安排会见。被害人张某(40 周岁),被犯罪嫌疑人陈某用刀刺伤,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张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生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刘某、王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有异,侦查人员便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刘某、王某等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问:本案侦查程序有无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7 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 3 分1 【正确答案】 中止审理是指人
11、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2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火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3 【正确答案】 侦查实验是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第 133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
12、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并不是每个刑事案件必须进行的程序,只有在必要时才可以进行。4 【正确答案】 (1)搜查,是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的一种侦查活动。(2)勘查、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查、检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检查的对象则是活人的身体。(3)搜查与检查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有:对象不同。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
13、物品和其他场所;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主体不同。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而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聘请的医师、法医。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程序要件不同 有证与无证问题。搜查两种都可以;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检查必须持有证件: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是否能强制搜查和强制检查。由于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对任何被搜
14、查人或者住所、物品进行强制搜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但对被害人则不可以强制检查,必须征得本人同意。5 【正确答案】 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和确认的一种侦查活动。通过辨认活动,可以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的真实性以及死者的身份情况和犯罪嫌疑人是否为作案人予以辨别确认,从而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进而有利于查明案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迅速查获犯罪人,为侦查破案提供重要依据。6 【正确答案】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15、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程序,它是在原有侦查工作没有完成侦查任务的情况下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所进行的侦查活动。7 【正确答案】 (1)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对案件进行的补充侦查。(2)二者的区别有:案件不同。退回补充侦查的只能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而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既可以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的机关不同。退回补充侦查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
16、机关是检察院,但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二、简答题每小题 6 分8 【正确答案】 这种说法错误。具体分析如下:出现刑事诉讼终止的法定情形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宣告无罪的判决或者终止审理的裁定,并应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并且发给释放证明;出现刑事诉讼法中止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时,则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中止侦查的决定、中止审查的决定或者中止审理的裁定,除中止审理的裁定需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并送达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外,中止侦查、中
17、止审查的决定一般只需记录在案即可。9 【正确答案】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是刑事诉讼法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作出的原则性规定。从该法条的规定可知,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管辖的规定。三个条件缺一不可。题干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犯罪
18、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的,应当立案”,忽略了另外两个条件,因而是错误的。10 【正确答案】 (1)我国的相关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18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表明,对侦查人员与本案有关问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负有如实回答和陈述的义务,既不能拒绝回答,也不能作虚假陈述;既不能捏造事实,也不能隐瞒事实或在回答时避重就轻;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沉默权,但当侦查人员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时,他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所谓“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应是指与犯罪无关的问题。(2)评价诉讼权利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
19、。其中,“沉默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沉默权,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的讯问而享有拒绝回答并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原则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第 3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公民的言论自由,就一般理解而言,它应包括说与不说的自由、说什么的自由这样两部分。说与不说是一种消极的自由,说什么则是一种积极的自由。根据无罪推定的现代刑事诉讼原则,犯罪嫌疑人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仍然应视为是无罪的公民,那么他依然还应享有法定的言论自由权,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有
20、权自己决定是否作出供述;他们有不作供述的权利,没有必须供述的义务。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118 条却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种“如实回答”义务的规定,显然是与沉默权背道而驰的,也与宪法对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利的规定格格不入。11 【正确答案】 (1)补充侦查的概念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2)不同诉讼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在审查逮捕阶段需要补充侦查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通知应当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21、同时作出并送达公安机关;为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需要指出的是,六机关规定第 27 条已将刑事诉讼法第 88 条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补充侦查问题的规定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一修改,实际上取消了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不得超过 1 个月;一个案件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次数,总计不得超过 2 次;如果是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应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进行完毕。这对于防止
22、案件久拖不决,及时打击犯罪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98 条和第 199 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1 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3)补充侦查的方式12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以下两种方式:(1)退回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是
2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将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
24、罪嫌疑人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回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2)自行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对案件进行的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既可以是原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如果是审查起诉阶段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检察院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如果是
25、审判阶段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而不能再退回到公安机关,但必要时可以让公安机关协助。13 【正确答案】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均享有侦查权。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都可以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 8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1)侦查监督途径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或部门和侦查人员的违法行
26、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侦查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从中发现违法行为;通过受理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部门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控告并及时审查,从中发现违法行为;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2)侦查监督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口头通知纠正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可
27、从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提出,要求纠正;检察人员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口头通知纠正违法的,一般不要求对方书面答复,但对于通知纠正这一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书面通知纠正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侦查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侦查机关的回复,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侦查机关回复。要求重新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
28、述、证人证言的,除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外,还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三、论述题14 【正确答案】 立案的条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10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29、,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据此,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1)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并且该犯罪事实的存在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具体而言,“有犯罪事实” 有以下两层含义:需要立案追究的只能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是严肃慎重的刑事诉讼活动,公安司法机关一旦决定立案就意味着刑事追诉活动正式开始,并且相应地会采取侦查行为、强制措施等限制有关单位和个人权利的行为。因此,司法机关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时必须严格把握立案的先决条件有无犯罪事实存在,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刑事追
30、诉与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的界限。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随意猜测、主观臆断出来的,判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应建立在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基础上。虽然在立案阶段不要求也不可能要求掌握全部证据,但绝不是没有证据就可以立案。立案阶段对证据的要求是这些证据能够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不是捕风捉影、凭空捏造的。(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犯罪事实,还不一定能够立案,因为立案以追究刑事责任,实现国家刑罚权为目的,但并不是所有发现的犯罪事实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能立案,只有既有犯罪事实发生又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才能
31、立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应当立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3)符合管辖的规定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是从总体上对刑事案件作出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具体到某个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司法机关立案,还要符合刑事诉讼有关管辖的规定。
32、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都明确要求司法机关立案的案件应当是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对不属自己管辖的,在接受有关文件材料后,移送主管机关,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15 【正确答案】 (1)侦查与强制措施的概念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2)侦查与强制措施的关系侦查与强制措施有着紧密的联系,但二者又是相互独立的,一个是刑事诉讼的程序,另一个是刑事诉讼的手段
33、。侦查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个诉讼阶段,是与立案、起诉、审判、执行等一样独立的诉讼阶段,对公诉案件而言,也是必经的诉讼阶段。侦查又是一种诉讼活动,是专门的调查工作和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同时,侦查也指侦查手段。而强制措施主要是一种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行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手段和措施,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采用的必要手段和措施。强制措施既可以在侦查阶段适用也可以在起诉和审判阶段适用。适用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当然包括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侦查通常离不开强制措施,而强制措施适用最多的场合在侦查阶段,因此,也最容易被滥用。侦查阶段合法有效地适用强制措施可以令侦查活动快捷有效,提
34、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目的。但也可能出现以强制措施代替侦查活动的错误方式方法。强制措施适用不当,可能造成错捕错拘,或将监视居住变为变相羁押,或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不予取保等。有的甚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刑讯逼供,严重违反宪法和刑诉法的规定。而由于侦查阶段是律师辩护的盲区,律师能够提供的法律帮助比较有限,对适用强制措施中的问题或错误造成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除了人民检察院通过法律监督予以纠正外,很难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因此,在立法上对侦查和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条件规定的都比较严格,而在司法实践中更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实施。16 【正确答案】 (1)概念和意义司法鉴定,是指侦查机关指
35、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活动。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对于某些专门性问题,依法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和尸体等证据材料的真伪作出科学、公正的判断,从而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认定案情,为惩罚犯罪、保护无辜提供有力的根据。(2)鉴定人的条件和鉴定的范围鉴定人的条件为了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鉴定人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a必须是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在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鉴定机构中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二是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
36、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b必须是获得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人。c必须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能够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意见的人。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等。其中,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查明案情有关的物品、文件、电子数据、痕迹、人身、尸体等。(3)鉴定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派其刑事技术部门专职人员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其他专门性问题需要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经
37、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聘请书。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其中,几个鉴定人对同一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可以互相讨论,共同提出鉴定意见并签名或盖章;若意见不一致时,则可以分别提出鉴定意见并签名或盖章。但依据公安部规定第 238 条的规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由 2名以上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四机关意见第 9 条规定,对死刑案件中可能属于精神病
38、人、未成年人或者怀孕的妇女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进行鉴定或者调查核实。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侦查人员或者侦查部门认为鉴定意见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的,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做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其中,重新鉴定的,侦查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17 【正确答案】 (1)有关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
39、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我国法律对侦查羁押的期限规定主要有:刑事诉讼法 第 154 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 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 个月。刑事诉讼法 第 156 条规定,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本法第 154 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 2 个月。刑事诉讼法 第 157 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 10 年有期徒
40、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 156 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 2 个月。刑事诉讼法 第 155 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2)侦查中滥用、违法羁押的危害在司法实践中背离了刑事诉讼立法确立侦查羁押作为诉讼保障措施的主旨,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侵害的现象比比皆是,其危害作用体现于法律
41、、社会、政治等各个方面,在司法领域尤其严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对法的严肃性的损害;影响了正常的罪刑关系;对刑罚矫正功能的影响; 对司法人员的影响。(3)建立和完善羁押期限限制制度理念上的调整a对侦查人员理念的调整。侦查人员个体在观念上必须明确:侦查羁押是立法上的一种例外而不是原则,在实践中对侦查羁押的采用,必须严格依法、严肃慎重,避免随意、不节制。就侦查羁押的适用条件而言,刑事诉讼法和大多数的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侦查羁押采用的两个基本的实体要件,即罪行要件和危险性要件,但由于侦查人员个体观念上的偏差,以及对实体利益的屈从,导致侦查羁押走人误区。如侦查人员对危险性要件的认识淡漠乃至忽
42、略、规避,在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时,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中几乎未见任何有关犯罪嫌疑人危险性的描述。因此,要求侦查人员树立正当程序的观念,纠正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b调整刑事诉讼价值取向。实体真实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从逻辑上说并不矛盾。在实践中,要坚定地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切实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对法定羁押期限已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案情复杂、需继续侦查为由延长羁押期限。调整和建立相应制度a建立强制到案措施和羁押分离的制度。对侦查羁押必须严格地采取司法令状主义,并将司法审查发布令状的权力赋予中立的裁判机关行使;将刑事拘留严格限制为一种在紧急情形下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的
43、强制措施,限定侦查机关通过刑事拘留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向司法审查机关申请羁押的留置期限,可规定在 48 小时内向司法审查机关申请羁押许可、不得迟延。b建立对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聘请的律师等,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对超期羁押的可以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羁押措施,但法律并未就出现上述问题时的救济途径和救济程序作出规定,以致其申请不获回复或准许时,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可供选择。此时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关系,与其说是一种诉讼关系,其实更类似于行政法律关系意义上的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要走出这种不平衡的状态,可考虑将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在羁押问题上
44、的争议,提交给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迅速裁判,即建立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救济的司法审查制度。c建立对羁押的司法复查制度。建立由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的司法审查机关相应案件定期复查的制度,一是定期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状况和侦查进展情况,以判断是否还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的必要;二是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境况,防止出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三是及时发现侦查机关超期羁押等违法情形,并依法作出变更;四是在发现侦查机关在羁押期间实施了非法侦查行为后,进行有针对性的证据收集和保全。从而根据复查期间所获得的信息,决定是否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并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
45、受侵犯。18 【正确答案】 (1)我国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将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分
46、别作如下处理: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回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2)评析目前我国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侦诉部门以退回补充侦查为名,互借时间,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侦查机关在案
47、情尚未查清、证据不足而侦查羁押期限已满的情况下,将不具备审查起诉条件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迫使公诉部门将该类案件退回,从而“合法” 地延长了继续侦查的时间。也有的侦查机关在案情尚未查清、证据不足而侦查羁押期限已满的情况下,不移送案卷材料,而与公诉部门协商,由其直接填写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以便合法地继续侦查案件。而在公诉环节,有的承办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及时将案件提起公诉,随意提几条可有可无的理由,将案件退回。无论是被迫退回补充侦查还是主动退回,都实质性地浪费了补充侦查的机会,在客观上也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退回补充侦查的效果不尽人意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部份侦查人员不负责任,敷衍塞责,不按补充侦
48、查提纲尽责补查,或是仅查了一些容易获取的次要证据,导致有些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质量仍然不高,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处理。19 【正确答案】 我国侦查程序构造属于纠问式侦查构造,因为从立法体例上讲,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从侦查程序的实际运作来看,也完全符合纠问式侦查构造的特点。更重要的是,从侦查的目的与侦查构造的关系上看,我国现有的侦查目的仅仅是把侦查作为公诉、公判的准备阶段,而否定了侦查的独立价值,同时它强调惩罚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1)我国侦查程序的主要特点有:侦查权的分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属于法定的侦查机关,有权直接实施各项具体的侦查行为。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我国的侦查活动完全由侦查机关
49、自行实施,法院既不参与侦查活动,也无权对侦查行为实施授权和审查。故而使我国的侦查活动完全脱离了“诉讼”的轨道,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审前羁押的司法控制。我国侦查机关实施的拘留、逮捕没有实现程序上的分离,审前羁押措施的采取不需要专门的法律程序。其中,在拘留的适用以及拘留后的羁押问题上,侦查机关拥有绝对的决定权,而不受任何中立的司法审查约束。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尽管赋予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的身份,但其不享有诉讼主体的权利。因为在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同时,又赋予了侦/控机关自行采取搜查、扣押、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决定权。辩护律师的参与。刑事诉讼法 第 33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但实践中此时的侦查活动辩护律师辩护权的行使仍受到很多限制。从中不难看出,我国侦查程序构造确实是存在一些缺陷,例如由于缺少中立的裁判者,从而导致侦查权的异化;犯罪嫌疑人承担自证其罪的义务导致诉讼主体地位的削弱;辩护律师辩护权受到很多限制。(2)完善我国侦查程序的构造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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