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自考(票据法)模拟试卷 3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支票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是 ( )(A)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B)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C)出票人、保证人、承兑人(D)出票人、收款人2 完全证券的意思是 ( )(A)将应记载事项记载完全的票据(B)有出票人签章的票据(C)经过承兑的汇票(D)证券权利与凭证不分离3 下列关于票据法的二元性,说法错误的是 ( )(A)票据法是国内法,但包含着国际统一性规则(B)票据法是实体法,但又有程序性规定(C)票据法以公法条款为核心,但又有一些私法性质的条款(D)票据法为任意性规范,但又有强行性规范4 一次古董拍卖活动中,某甲拍得一件物品,取货时
2、发现系赝品,但支票已经交付。如果交易撤销,该支票 ( )(A)自然无效(B)效力待定(C)仍然有效(D)亦可撤销5 下列关于票据权利,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票据保证产生的票据权利是从权利(B)票据保证人的权利为辅助权利(C)追索权是后序权利(D)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是原本权利6 当事人之间存在票据关系的情形是 ( )(A)某公司持支票向某银行提示付款,两者之间是票据关系(B)某公司向出票人主张利益偿还请求权,两者之间是票据关系(C)赵某拾得钱某丢失的票据,钱某要求赵某返还,两者之间是票据关系(D)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签发的汇票作承兑,两者之间是票据关系7 我国票据的
3、无因性为 ( )(A)绝对无因性(B)相对无因性(C)法律无明文规定(D)以上说法均不正确8 属于票据权利保全行为的是 ( )(A)遵期提示(B)设定担保(C)提起诉讼(D)行使撤销权9 依据票据抗辩的后果,票据抗辩可分为 ( )(A)绝对抗辩和相对抗辩(B)阻却的抗辩和灭却的抗辩(C)对人的抗辩和对事的抗辩(D)权利否定之抗辩和拒绝履行义务之抗辩10 甲公司在填写支票时将本该是 8500 元的金额写成了 8800 元,票据交给了收款人。其后果为 ( )(A)因行为人有重大误解,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支票(B)由于不符合对价原则,支票无效(C)甲公司只要能举证证明错填金额的事实,即只需承担支付 8
4、500 元的票据责任(D)票据有效,甲公司应承担 8800 元的票据责任11 陈某的票据被贾某偷去,贾某将之转让给赵某、赵某为善意取得人。赵某又将之转让给郭某,且郭某知道此票据是陈某失窃的,则 ( )(A)陈某可以抗辩郭某(B)赵某可以抗辩郭某(C)陈某可以抗辩赵某(D)陈某可以抗辩贾某12 甲公司开出支票帮乙公司支付货款。在“用途”一栏注明“代乙付货款”。甲的行为 ( )(A)构成票据代理,持票人若被银行拒绝付款,其有权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B)构成票据代理,此支票的出票人是乙公司(C)构成票据代理,但票据责任仍然由甲承担(D)不构成票据代理13 持票人向承兑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时应当在(
5、)(A)出票人住所地(B)出票人营业场所所在地(C)付款人住所地(D)付款地14 票据涂销与更改的区别是 ( )(A)涂销是涂抹、消除签章的行为,更改是变更签章以外事项的行为(B)涂销是票据债权人的行为,更改一般是票据债务人的行为(C)故意和非故意涂销都能发生涂销的后果,更改是故意行为(D)可涂销事项的范围大于可更改事项15 汇票无效的情形是 ( )(A)汇票未记载付款地(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C)收款人名称有改动(D)出票日期记载不真实16 2005 年 4 月 5 日,甲签发出票后三个月到期的汇票一张,收款人为乙,丙为付款人。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 2005 年 4 月 15 日,丁要求丙
6、承兑时遭拒绝。丁行使追索权的时间应在 ( )(A)2005 年 7 月 5 日以前(B) 2005 年 5 月 15 日以前(C) 2005 年 10 月 15 日以前(D)2006 年 1 月 5 日以前17 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 ( )(A)签名(B)盖章(C)签名和盖章(D)签名或盖章18 符合我国票据法的说法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一个月内付款(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以持票人为收款人(D)汇票上未记载出
7、票日期的,汇票无效19 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该汇票的付款地是 ( )(A)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B)持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C)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D)出票行为发生地20 背书时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 ( )(A)空白背书(B)期后背书(C)到期日之前背书(D)背书无效21 甲将一汇票背书让与乙,乙又背书让与丙,丙再背书让与丁,此时甲应对_负担保责任。 ( )(A)乙(B)丙(C)丁(D)乙、丙、丁三者22 依背书连续性的要求,票据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是 ( )(A)付款人(B)出票人(C)收款人(D)承兑人23 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定日付款
8、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该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A)汇票到期日前(B)汇票到期日后(C)汇票到期日(D)当事人临时约定的时间内24 一汇票载明见票后 3 个月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示承兑 ( )(A)持票人权利不受影响,在提示付款被拒绝后,仍可以行使追索权(B)持票人可以在出票日起 3 个月内提示付款,否则票据关系消灭(C)付款人不得付款,否则不能向出票人请求偿还(D)持票人丧失追索权25 我国票据法的付款规定采纳 ( )(A)广义付款的概念(B)狭义付款的概念(C)英式付款的概念(D)美式付款的概念26 票据保证的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 )(A)连带
9、责任(B)按份责任(C)补充责任(D)独立责任27 为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由承兑人、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为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所为的付款行为是 ( )(A)参加付款(B)参加承兑(C)承兑(D)付款28 根据我国票据法,定日付款的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间是,自到期日起 ( )(A)5 日内(B) 10 日内(C) 15 日内(D)1 个月内29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本票仅为 ( )(A)远期本票(B)即期本票(C)商业本票(D)定期本票30 某人拾得一现金支票,持伪造身份证向银行提示付款成功。关于银行的责任,正确的说法是 ( )(A)银行对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可以免除其
10、向真正权利人的票据责任(B)银行必须对提示付款人的真实性作实质审查,否则不能免除对真正权利人的票据责任(C)银行对真正权利人的付款义务是绝对责任,不可免除(D)银行应要求持票人出具证据证明其票据取得的原因合法,否则银行不能免除票据责任二、多项选择题31 属于即期票据的有 ( )(A)见票即付汇票(B)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C)定日付款汇票(D)银行本票(E)支票32 根据我国票据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票据行为无效(C)依照票据规则,行为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对抗善意持票人(D)行为相对人不能依照欺诈行为取得票据权利
11、(E)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不适用于票据行为33 票据权利业已消灭的抗辩有 ( )(A)票据权利已过时效(B)票据追索权因保全手续的欠缺而丧失(C)票据的到期日届至(D)票据权利未发生之抗辩(E)空头支票34 下列汇票中,我国票据法无相应规定的是( )(A)即期汇票(B)记名汇票(C)指示汇票(D)一般汇票(E)空白汇票35 为不丧失期前追索权,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有( )(A)定日付款汇票(B)见票即付汇票(C)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D)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E)出票人命令提示承兑的汇票三、简答题36 简述票据保证关系。37 简述票据粘单的要件与效力。38 简述票据时效的含义。39 简述参加付款与付款的
12、区别。四、论述题40 试述票据行为的性质。五、案例分析题41 2006 年 4 月 27 日甲签发支票向乙支付货款,但甲填写的出票日期为 2006 年 5月 8 日。由于货物数量未最终核定,支票金额未填写。乙将支票背书给丙,嘱咐丙补填金额不可超过 12 万元。丙将金额记载为 25 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甲的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为由退票。丁以甲、乙、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连带承担票据责任。问:(1)甲签发出票日期与实际不符的支票,是否有效?(2)甲交付给乙金额空白的支票,该出票行为是否有效?(3)乙将金额空白支票背书转让给丙,转让是否有效?42 李某因负有对胡某 200
13、00 元的到期债务未还,胡某便要李某以其持有的一张金额为 28000 元的票据抵偿债务,否则要将李某告上法庭,还扬言要举报李某的偷税漏税行为。李某十分害怕,便勉强同意,履行了转让手续。问:(1)胡某取得票据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2)胡某能否取得票据权利? 为什么? (3)若胡某又将汇票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蒋某,胡某的行为是否影响蒋某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 ?43 甲公司于 2006 年 5 月 10 日签发了一张出票后 2 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2006 年 6 月 5 日乙公司遭窃,票据被丙盗走,并伪造乙公司印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自己,3 天后丙将汇票作为婚庆礼金赠与其朋友丁。2
14、006 年 7 月 5 日乙公司发现票据被盗,向承兑银行挂失止付。在票据到期日丁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称汇票已被挂失,并告知丁一周后再来,到时视情况决定是否付款。问:(1)银行的说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2)就票据形式而言,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为什么?(3)实质上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为什么?全国自考(票据法)模拟试卷 3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是对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的直接考查。支票关系的基本当事人为三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同时,考生应掌握,汇票关系的基本当事人也为三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关系的基本当事人为两人,即出票人、收款人。2
15、【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票据是完全证券,具有权券一体性。也就是说,票据权利和反映票据权利的凭证不能分离。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票据法以保护主体个人权益(即私益)为目的,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票据法是私法。但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确保交易安全,票据法虽然以私法条款为核心,但又有一些公法性质的条款。因此 C 项说法错误。考牛同时应注意对其他三项正确说法具体含义的掌握。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是对票据无因性的考查。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因关系的无效、被撤销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本题中交易撤销并不影响已交付的支票的效力,故该支票仍然有效。5 【正确答案】
16、 B【试题解析】 原本权利,又称“固有权利”是指基于票据的签发、背书、保证、承兑行为而产生的权利。而票据保证人的权利是基于票据的保证行为而产生的权利,故为原本权利。故 B 项说法错误。考生应同时掌握其他三项正确说法的具体含义。6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调整,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商事关系。A 选项属于商业汇票关系;B 选项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中的利益返还关系;C 选项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中的票据返还关系; D 选项属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7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是对识记性内容的直接考查。我国票据的无因性为相对无因性。票据无因性不及于与票据债务人
17、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8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因时效等原因而丧失所进行的维护票据权利的行为。遵期提示便属于票据权利保全行为的一种。例如我国票据法第 39 条第 1 款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B、C 、D 项所述行为都不是为防止票据权利因时效等原因而丧失所进行的维护票据权利的行为,故不属于票据权利保全行为。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A 项是依据票据对抗特定或不特定的人来划分的。选项 C 无此分类;选项 D 是依据民事活动中请求人的请求是否以权利为依据来划分的。10
1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票据行为的文义性,当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与出票人内心想法不一致,仍按票载文义确定票据行为的内容。票据行为所反映的客观情况也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来确定,即使文字记载与客观实情不符,仍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材料来更正或补充票据所反映的事实。因此本题中即便是甲公司在填写支票时误将本该是 8500 元的金额写成了 8800 元,他仍应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数额来承担票据责任。1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票据法第 12 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以及票据法第 13 条规定,明知存在抗辩事由取得票据,都属于票据取得有主观过错或恶意。但
19、是两者之后果不同。前者,属于 12 条规定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即本案中的贾某不享有票据权利,可抗辩;对于后者,票据债务人不能以自己对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倘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直接前手之间没有抗辩事由,纵然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对其他票据当事人有抗辩事由仍受让票据,票据债务人也不能抗辩。1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代理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单纯表明用途,并不能成立票据代理,尚需其他要件。1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持票人向出票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时,应当在出票人的住所进行。持票人向承兑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时,应当在付款地进行。
20、1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票据的更改,是指有变更票据记载事项权的人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因此更改一般是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而票据的涂销,是指涂抹、消除票据记载事项或签名的行为。票据债务人无权否定自己的票据责任,只有票据权利人才能抛弃自己的权利免除票据债务人的责任。因此,享有涂销权的人只能是票据债权人。这是二者之间的区别。其他三项均不是二者的区别。1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中的收款人名称。我国票据法规定收款人姓名属不可更改事项,若有更改,票据无效。1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
21、内不行使而消灭。1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是对法条规定的直接考查。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41 条的相关规定,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1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出票日期是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1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付款地属于票据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时应记载,不记载也并不导致票据无效,可依法律规定推定其存在的事项。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该汇票的付款地是付款人的营业场
22、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2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是对法条规定内容的直接考查。根据我国票据法第 29 条第 2 款之规定,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背书人的担保责任,从内容上可分为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从范围上则不仅限于对其直接后手,而是适用于所有的后手。因此,本题中若甲将一汇票背书让与乙,乙又背书让与丙,丙再背书让与丁,则此时甲应对乙、丙、丁三者均负担保责任。2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是对法条规定内容的考查。根据我国票据法第 31 条之规定,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
23、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23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是对法条规定内容的直接考查。根据我国票据法第 39 条第 1 款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因须通过承兑提示来确定付款日期,如其未提示则就意味着无法确定付款日期,故持票人实际上将丧失期前和期后追索权。而本题中载明见票后 3 个月付款的汇票便属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示承兑,则持票人将会丧失追索权。2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是对识记性内容的直接考查。我国票据法的付
24、款规定采纳狭义付款的概念。所谓的狭义付款指为消灭票据关系由汇票担、当付款人、付款人或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按票载金额支付票款的行为。26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一般说来,根据保证人的人数,票据保证可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而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我国票据法第 51 条规定,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考生应熟练掌握。2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参加付款指为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由承兑人、付款人或担 当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为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所为的付款行为。2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付款捉示的期限因汇票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已承兑的远期
25、汇票,包括定日付款、出票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我国票据法第 53 条规定为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本票均为见票即付的即期本票。考生同时应注意掌握即期本票与远期本票的区别。30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 A 付款人的责任。根据我国 票据法有关规定,付款人依法为形式审查且主观上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向非真正权利人为付款,可构成善意付款,即付款为有效从而免除向真正权利人再为的付款责任。本题中银行为付款主体,据上述,选项 A 表述正确。二、多项选择题31 【正确答案】 A,D,E【试题解析】 票据以到期日为标
26、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远期票据和即期票据。远期票据以将来某一期日届至为付款日,包括定日付款汇票、出票后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即期票据即见票即付票据根据票据法规定,包括见票即付汇票、本票和支票。32 【正确答案】 A,B,C,D,E【试题解析】 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票据行为无效;票据行为不涉及内容违法与否,所以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不适用于票据行为;行为相对人不能依照欺诈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实施票据的行为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对抗善意持票人。33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业已消灭的抗辩包括:(1)票据权利已过时效;
27、(2)票据追索权因保全手续的欠缺而丧失。34 【正确答案】 A,C,E【试题解析】 本题是对识记性内容的考查。即期汇票、指示汇票以及空白汇票在我国票据法中都无相应规定。考生应注意总结掌握。35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本题是对法条规定内容的考查。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未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的,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未在出票日起 1 个月内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 的追索权。三、简答题36 【正确答案】 商业汇票的票据保证关系因保证人的保证行为而发生。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承担的责
28、任内容与被保证人相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有权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追索。37 【正确答案】 (1)粘单的要件:票据余白不敷记载。粘单的粘附,必须以票据凭证已无空白处可供记载为前提。骑缝处签章。粘单在粘附时,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在票据凭证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2)粘单的效力:票据粘单并非票据附件,是票据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在粘单上所进行的票据行为与在原票据上所进行的票据行为效力相同。38 【正确答案】 收款人或持票人不行使票据权利之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一定期间,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票据权利人的请求的,称为票据时效。39 【正确答案】 (1)行为主体不同。参加付款的行为主体是付款
29、人或承兑人以外的第三人,甚至可以是与票据关系完全无关的人,而汇票付款的行为主体是付款人或承兑人,其是票据关系中的基本当事人。(2)作用不同。参加付款的作用在于维护特定债务人的利益,阻止追索权的行使,而付款的作用在于消灭票据关系。(3)支付票载金额的范围不同。参加付款的参加人不能就汇票金额的部分予以支付,只能就被参加人应支付金额为全部支付,而付款人通常在汇票上记载所收金额并给收据后,可为部分付款。(4)效力不同。参加付款人行使参加行为后,即取得持票人的权利,票据关系仅部分消灭,而付款人为全部付款后,票据关系就完全消灭。四、论述题40 【正确答案】 票据行为属双方法律行为抑或单方法律行为,学术观点
30、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学说:(1)契约说。契约说认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票据上签名的人与持票人之间的契约行为,票据本身就是契约的书面形式,无须另订书面协议,票据的交付过程中的给付与受领,性质上为当事人间的合意。契约说分为单数契约说与复数契约说两种。单数契约说认为,票据行为属于一种单数契约,即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缔结的契约。复数契约说认为,票据行为是票据债务人与数个票据债权人订立契约,因而票据债务人与数个票据债权人间存在数个契约。英国、美国票据制度皆采契约说。认为票据行为的成立以交付票据为要件,“票据债务人所以负担票据债务,乃因与票据权利人缔结契约所致”。(2)单方行为说。德国、日
31、本票据制度采用这一学说。单方行为说认为,票据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票据关系因债务人签名于票据上的单方行为所生。该说又分为:“发行说” 、“所有权取得说”、 “善意占有说 ”和“人格说”、“ 创造说”。其中发行说、所有权取得说及善意占有说均认为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因而,票据行为只有在行为人作成票据,并按照行为人的意思使该票据脱离自己的占有或为第三人善意占有时才发生效力。人格说及创造说认为,票据权利的取得不以交付为条件。为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益,维护票据交易安全,主张“发行说” 、“所有权取得说”的,均以权利外观理论来补充,认为持有票据的人均被推定为基于票据债务人交付票据而取得。为保
32、障票据权利人的权益,维护票据静的安全主张“人格说” 、“创造说”的,均以善意取得理论来补充认为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无论是文字表述还是规范技术均表明,我国票据制度采用单方行为说。五、案例分析题41 【正确答案】 (1)有效,持票人应按票据记载日期行使票据权利。(2)有效。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可以签发金额未填写的“空内支票” 。(3)有效,我国票据法规定金额空白的空白支票可以在补记前背书转让或背书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4)无效,享有补记权的人滥用补记权,票据债务人据此抗辩。因此甲乙不能对抗丁,甲乙在对丁为付款后,可以向丙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5)行为人滥用补记权的再背书转
33、让的,票据债务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乙不能对抗丁,甲乙在对丁为付款后,可以向丙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42 【正确答案】 (1)不合法,我国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胡某是以胁迫的手段取得票据的,因此不合法。(2)胡某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胡某是以胁迫的手段取得票据的,因此不享有票据权利。(3)不影响。因欺诈、胁迫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相对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但行为人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本案中,胡某虽然为恶意取得,但蒋某并不知情,且蒋某对胡某享有债权,因此,蒋某为善意持票人,应享有票据权利。43 【正确答案】 (1)正确。因为挂失止付为我国票据法所承认的失票后的救济方式,其有效期问为 12 日,本案中丁提示付款时仍处于挂失止付的有效期内,银行不得支付票据金额。在挂欠止付后的 12 日后,如果银行没有接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该挂失止付自动失效,此时银行可以向持票人付款。所以银行的说法是正确的。(2)丁享有票据权,冈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前一项票据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后一票据行为的效力。(3)丁不享有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规定,受让人取得票据未支付对价的,其地位不优于前手,本案中票据为丙盗取的,因此丙不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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