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Z日G幼自1一朋Pesticides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lot the nomenclature of common name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农药通用名称的命名。原药、制剂、混合制剂均须按本标准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命名。凡农药产品和涉及农药的出版物均须使用通用名称。1命名原则农药通用名称要反映农药有效成分和用途,体现名称的科学性和系统性,要简单、易断便于记忆。1.1新品种通用名称的命名:1.1.1化学结构简单的品种,可采用中文化学系统名。1.1.2化学结构复杂的品种,可依所含元素、官能团和用途定名、亦可采用特定代词定名
2、。1.1.3不能用数字和字母命名。1.1.4要严格避免与日常生活用语相混溉1.2农药制剂(单一和混合)通用名称应包括三部分内容,即有效成分的百分含量(质量)、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和剂型。混合制剂的通用名称可采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的词头或代词组成。1.3尚未确定通用名称的农药品种,一律使用试验代号,或使用国际农药通用名的译名(译音或译惫),但不能使用国外商品名的译名。1.4农药学术交流可使用化学名称和国际通用名。1.肠申请在我国进行田间药效试验的国外农药品种,一律使用该公司的商品名的音译名。:一;命名程序农药新品种在小试验完成后,始可提出通用名称。研制单位提出定名意见并附产品的结构、性质、制法、用途和毒性等资料,报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报化工部备案。2.3已有通用名称需更改时,须事先提出申请变更理由,经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报化工部备爽。2.4凡已确定通用名称的农药品种都必须按GB 4839-84农药通用名称之规定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由化学工业部沈阳化工研究院归口。本标准由化工部沈阳化工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大规尚尔才、沙家魏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朋一耽-01发布1985一12一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