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固态发酵食醋 ZB X 66015-87 S olid - F erm en t ed vin egar 瓲 本标准适用于以粮食及其副产品为原料,经固态发酵方法生产的酿造食醋。 1 质量要求 1.1 感官指标,见表 1 。 表 1 指 等 级 标 一 级 二 级 项 目 色 泽 琥珀色或红棕色 浅琥珀色或浅红棕色 香 气 具有食醋特有的香气和酯香,无不良气味 具有食醋特有的香气,无不良 滋 味 酸味柔和,稍有甜口,醇香,不涩,无异味 酸味柔和,不涩,无异味 体 态 澄清,无悬浮及沉淀物 澄清,无悬浮及沉淀物 1.2 理化指标,见表 2 。 表 2 指 等 级 标 一
2、级 二 级 项 目 总 酸 5. 00 3. 50 以乙酸计,g/100mL 不挥发酸 1. 00 0. 70 以乳酸计,g/100mL 还 原 糖 1. 50 1. 00 以葡萄糖计,g/100mL 1.3 卫生指标 按 GB 2719-81食醋卫生标准执行。 1.4 保质期 瓶装 3 个月(按灌装日期开始计时) 。 2 检验规则 2.1 同原料、同配方所生产的食醋,经消毒、沉淀后,当天包装出厂的产品为一批, 每 批产品必须按本标准的质量要求进行检验,合格产品均应附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签署的 质量合格证,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 2.2 取样时,可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6 瓶,3 瓶分
3、别进行感官、理化、卫生检 验,其余 3 瓶作为保质期试验。 2.3 受货方提货时,如对产品质量有疑议,可与生产厂协商,共同抽取该批样品,请仲 裁单位进行复验,如复验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由生产厂方处理;若合格, 抽 取的样品,则由受货方负责。 3 检验方法 按照 ZB X 66016-87固态发酵食醋检验方法执行。 4 包装 4.1 包装材料及容器均须整洁,符合卫生要求、无破损。 4.2 产品外包装应采用木箱或塑料箱。 5 标志 标签必须注明下列事项: 生产许可证批号、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等级、批号、注册商标、主要原料、主要成 分及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体积等内容。 6 运输 6.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并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运。 6.2 运输及装卸时,应注意防震、小心轻放、严禁重压。 7 保管 7.1 成品须有专库存放,严禁露天堆放,库内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7.2 入库后的成品,应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副食品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食品酿造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恩福、施柔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87-11-20 发布 1988-07-01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