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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STLM 0027-2012 去角质凝露.pdf

1、 ICS 备案号: 0027-2012 汕头市化妆品企 业联盟标准 Q(汕 )/STLM Q(汕 )/STLM 0027-2012 去角质凝露 2012-10-18 发布 2012-12-28 实施 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发布 Q(汕 )/STLM 0027-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广东名臣有限公司、 广东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东拉芳日化有限公司、广东一芙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东添乐 化妆品有限公司、汕头市亚联药业有

2、限公司、汕头市润洁日化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新大化妆品厂、 金奇集团金奇日化有限公司、 广东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雪柔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雅丽洁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汕 头市奇伟实业有限公司、 金发拉比 妇 婴童 用品 股份 有限公司、 汕头雅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汕头市金雅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东 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汕头市东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汕头市凯嘉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范莉、 李涛 、 张毅 、 施昌松、赵文忠、郑宋武、蔡凯生、董鹏程、庞义、许胜南、廖文贵、王明镜、董瑞宏 、张忠伟 。 本标准于 2012年 10月首次发布。 Q(汕 )/STLM 0027

3、-2012 1 去角质凝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去角质凝露的要求 、 试验方法 、 检验规则 和 标志、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保质期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 以 去除 皮肤表面角质 为主要目的洗去型 啫喱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T 22731 日用香精 QB/T 1645 洗

4、面奶 (膏 )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化妆品卫生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 100 号令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 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使用的原料应符合 化妆品卫生规范的 规定 。使用的香精应符合 GB/T 22731日用香精的要求。 3.2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感官指标 色 泽 符合规定色泽 气 味 符合规定气味 外 观 凝胶状 理化指标 pH 值

5、 2.5 8.5( pH 3.5应通过急性皮肤刺激试验) 耐 热 (40 1)保持 24h,恢复室温后其外观与试验前无明显差异 耐 寒 ( -8 2) 保持 24h,恢复室温后其外观与试验前无明显差异 3.3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Q(汕 )/STLM 0027-2012 2 表 2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 /(CFU/g 或 CFU /ml) 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CFU/g 或 CFU /ml) 粪大肠菌群 /( g 或 ml) 金黄色葡萄球菌 /( g 或 ml) 铜绿假单胞菌 /( g 或 ml) 有毒物质限量 铅 /(mg/k

6、g) 汞 /(mg/kg) 砷 /(mg/kg) 甲醇 /(mg/kg) 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 75号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卫生指标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 规定的方法 检 验。 4.2 感官指标 4.2.1 色泽、外观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4.2.2 气味 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4.3 理化指标 4.3.1 pH 值 按 GB/T 13531.1规定的 方法进行检测。 (稀释法) 4.3.2 耐热、耐寒 按 QB/T 1645中相关规定的方法检测。 4.4 净含量 按 JJF 1070的规定进行 . 5 检验规则 按 QB/T

7、1684 执行。 6 标志、标签 、包装、运输、贮存 、保质期 6.1 标志、 标签 符合 GB 5296.3 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 100 号令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的规定。 6.2 包装 按 QB/T 1685规定执行。 6.3 运输 在运输过 程中应 轻装、轻卸、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 箱子堆放层数及要求 的 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中的有 关规定。 6.4 贮存 Q(汕 )/STLM 0027-2012 3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 38的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至少20cm,距内墙至少 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 6.5 保质期 在规定运输和贮存条件下 ,产品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按商品销售包装标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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