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 115541998前 言本标准是参照 ECE No.38的 92年版本(EECE324 ECE TRANS505 Rev.1Add.37A-men.27 Sep.1992)和 EEC指令(77538EEC Announeced on Jun.28 1977)对 GBT 11554 一 89进行修订的,在最主要的配光要求等技术参数上和上述法规等同。本标准增列了灯座的要求(上述 ECE版本无此内容)。本标准与前版(GBT 11554 一 89)主要改变情况的说明:a)前版是参照 ECE No.38法规 78年版本制定的;b)比前版增加了管理条款及其认证规定;c)列入灯座的要求,以确保使用的互
2、换性;d)本标准为强制性国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11554 一 89自行废止。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国坪。本标准于 1989年 8月首次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15541998代替 GBT 1155498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rear fog 1amp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后雾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 M、N 和
3、O类汽车及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后雾灯。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39781994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GB 45991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B 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15766.11995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IEC Publication 61-2 灯头和灯座及其互换和稳定性控制量规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后雾灯在雾、雪、雨或尘埃弥漫等有碍可见度的情况下,为使车
4、辆后方其他道路使用者易于发现,安装在车辆尾部,光度比后位灯更强的红色信号灯。32 基准轴线由制造者规定的灯具特性轴线,在配光测量和灯具安装时,作为角视场的基准方向( H0, V0)。33 基准中心基准轴线与透光面的交点,由制造者规定。34 视表面指在特定的方向上,透光面在垂直于观察方向平面上的投影面。35 单灯指一种装置或装置的部件,具有一种功能、一个在其基准轴线上的发光面、一个或多个光源。4 技术要求41 一般规定411 后雾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 4.3的配光要求。412 后雾灯应经受在 235的环境条件下,以灯具规定使用灯泡的试验
5、电压预热20min之后,并连续工作 1h,试验后灯具应无明显的翘曲、变形、裂痕或变色。对于上述试验电压,应检查在此电压下的功率,是否为 GB 15766.1 规定的该灯泡的平均功率(即不带允差),若不符合应调整在该功率的电压下进行试验。413 后雾灯的光色及其色度特性应符合 GB 4785 的规定。检查色度特性的色度坐标应使用相当于 GBT 3978 规定的标准照明体 A光源(色温为2856K)。但对于非灯泡更换式后雾灯,其色度坐标在试验电压下测量。42 非灯泡更换式后雾灯、灯泡及其灯座421 非灯泡更换式后雾灯的标称电压为 12 V 或 24V,其功率等光电参数由制造者和用户商定。422 灯
6、泡更换式后雾灯使用的灯泡类型应符合 GB 15766.1 的规定。423 灯泡更换式后雾灯的灯座应符合 IEC Pubiication 61-2 的规定。43 配光要求431 在下述规定的角度范围内,后雾灯各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符合如下规定:4311 通过基准轴的水平 H-H线和垂直 V-V线上,在基准轴上、下 5和左、右 10之间(见图 1),其发光强度最小限值为 150 cd;4312 在图 1中的菱形区域内,如果目视检查,发光强度有明显的陡变,则除检查 H-H线和 V-V线上是否达到上述规定外,还应检查图中的其余部分发光强度,最小限值为 75 cd;4313 在可以看到灯的所有方向上,发光
7、强度最大限值为 300 cd。432 对于配备有一个以上光源的单灯,当其任何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满足发光强度最小限值要求。当所有光源点亮时,不应超出发光强度最大限值。433 在基准轴观察方向上的视表面应不大于 140 cm 2。5 试验方法5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 GB 4599 的规定。52 配光测试时的电压或光通量521 对于非灯泡更换式的后雾灯一般应在 13.5V或 28.0V进行测试。522 对灯泡更换式后雾灯应采用标准灯泡,并在 GB 15766.1 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进行测试。53 配光测试前,应将非灯泡更换式后雾灯或灯泡以测试时电压点燃,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54 配光测
8、试的距离,应保证能使用距离平方反比定律。55 从灯具的基准中心观察时,测量设备应保证探测器的张角是在 10至 1之间。56 在测量范围内,任一测量方向应保证角度偏差不大于 15。57 测量角度的量度以基准轴(由制造者在图纸上表明)为基准。58 具有几个光源灯具的配光测试581 对于使用非灯泡更换光源或其他光源:检测机构可从制造者获得此种灯所需的特种电源,并在制造者规定的电压下进行检测。582 对于使用灯泡更换式的:当灯具配备的批量生产的白炽丝灯泡,在 13.5V或 28.0V时,其产生的发光强度应在本标准规定的最大和最小限值之间。若在下限时,则按 GB 15766.1 所选定该类型灯泡光通量偏
9、差适当提高。另外,测试时允许轮流在每一灯泡位于上,使用该类型的标准灯泡,在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测量并累加之。6 检验规则灯泡更换式后雾灯配光测试应装以标准灯泡,在有异议时允许更换标准灯泡重新测试。注:标准灯泡应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专门的检测机构确认,并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灯泡更换式后雾灯产品使用的灯泡,应是经认证的产品。在我国灯泡开展认证前,应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检测机构确认的产品。61 后雾灯不同型式的判定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者,则被认为是不同型式:a)商品名称和商标;b)光学系统的特性;c)通过反射、折射或吸收能改变光学效果的外加附件;d)使用灯泡的类型;e)若是非灯泡更换式的
10、后雾灯,其结构、灯丝形状等。62 型式检验621 后雾灯不同型式的判定按上述 6.1的规定。622 产品申请认证者应提供:a)足以识别该型式灯具特性的图纸一式三份,包括配光镜详细的特性结构,并表明基准轴( H0, V0)、基准中心和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b)样灯两只(灯泡更换式后雾灯含灯泡)。623 每只样灯应符合本标准 4.1和 4.2的规定。624 按本标准第 5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每只样灯均应符合本标准 4.3的规定。63 产品的一致性检验631 对已经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以批量产品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产品的一致性。632 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 4.1和 4.2的规定。633 按本标准第 5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 4.3的规定,但其中 4.3.1.1要求图上的最小发光强度限值放宽至规定的 80。634 随机抽取样灯数量规定为一只,应完全符合上述 6.3.2的规定。配光测量应符合6.3.3的规定,若不符合则再随机抽取样灯五只,应至少有四只完全符合本标准 4.3的规定,否则判定该产品一致性检验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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