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410593 卤代烷灭火系统 阀驱动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Halon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valve actuator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卤代烷灭火系统阀驱动器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 2 引用标准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 GB 795 卤代烷灭火系统容器阀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充装密度 容器中卤代烷灭火剂的质量与容器的容积之比。
2、3.2 充装压力 将容器按照卤代烷灭火剂的最大充装密度充装灭火剂并且用干燥氮气增压到在20时的设计工作压力,此时容器中的平衡压力为充装压力。 3.3 最大工作压力 将容器中充装灭火剂并充压,达到在20时所需的充装压力,置于下述三种温度中的最高者,此时容器中的平衡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 a. 50; b. 最高工作温度; c. 制造厂推荐的最高工作温度。 3.4 最低工作压力 将容器中充装灭火剂并充压,达到在20时所需的充装压力,置于下述三种温度中的最低者,此时容器中的平衡压力为最低工作压力。 a. 20 b. 最低工作温度; c. 制造厂推荐的最低工作温度。 4 分类 驱动器按驱动型式可分为:电
3、磁操纵型、气动型、机械(重力)型、引爆型、手动型。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01-20批准 1993-09-01实施 GB 1410593 5 性能要求 5.1 总则 5.1.1 容器阀中的驱动机构应与独立的驱动器一样对待,都要执行本标准。 5.1.2 对于驱动装置中带有驱动机构的容器阀、容器等部件仍要按本标准及相应部件的国家标准要求并进行试验以确保系统工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1.3 在每次试验期间应将驱动器与容器阀连接好并配齐正常工作的附件。遇有特殊情况须做说明。 5.2 电磁操纵型 5.2.1 驱动力的要求 一个电磁驱动装置(或机构)所具有的电磁操纵力应当至少为在正常情况下容器阀操作所
4、需要的最大驱动力的两倍。 5.2.2 外壳保护程度的要求 外壳的保护程度,对于开关和控制箱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 4208中IP 54的要求,对于线圈和电机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 4208中IP 54的要求。 在恶劣的条件下则需要提高外壳保护程度的等级,对于开关和控制箱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 4208中IP 65的要求,对于线圈和电机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 4208中IP 55的要求。 5.2.3 操作可靠性要求 当按6.3条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时,容器阀应当立即动作并完全打开。 5.3 气动型 5.3.1 驱动力的要求 由气动驱动装置所提供的驱动力应至少为装置在最低工作温度下和制造厂所规定的极限工作
5、条件下,系统启动所需驱动力的两倍。在有双气源的情况下,每个供气源都应符合上述要求,并且当一个气源移走或损坏时,另一个气源应立即正常工作。 5.3.2 对气动源泄漏检查的要求 气动源不应泄漏,应随时(或定时)监测气动源泄漏的情况,对于二氧化碳型的要用称重法来检查,并在气瓶上标记出最小允许重量。对于氮气型的则要求安装一个压力表,并规定出压力表最小允许压力。 5.3.3 操作可靠性要求 当按照6.4条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时,容器阀应立即动作并完全打开。 5.4 机械(重力)型 5.4.1 驱动力的要求 一个以重力为动力的驱动装置所具有驱动力应至少为在制造厂所规定的极限条件下启动容器阀和驱动系统所需动力
6、的两倍。 5.4.2 行程的要求 在驱动装置中释放机构的下落重物,在其整个的下落行程中应是自由的,不能受到阻挡,其行程的长度应超过启动系统时所必需的距离,该距离至少为25 mm。 5.4.3 多容器系统操作力的要求 GB 1410593 制造厂应明确在最不利操作条件下,驱动由制造厂规定的最多数量容器所需要的力。 5.4.4 操作可靠性要求 当按6.5条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时,容器阀应立即动作并完全打开。 5.5 引爆型 5.5.1 引爆元件故障率的要求 引爆型驱动装置中的引爆元件应当保证在用制造厂规定的引爆电流引爆时,其引爆元件的故障率不能超过万分之一。 5.5.2 驱动力的要求 一个引爆型的驱
7、动器(或机构)在规定的使用期限的末期,其动力输出应当是在最不利条件下容器阀或系统所需驱动力的三倍以上。 5.5.3 操作可靠性要求 引爆型驱动器(或机构)在进行6.6.1条试验以后,其部件、装置不能有任何损坏,仍能正常工作,当有一个单独的引爆元件损坏时,应增加一次操作并正常工作,当发现两个以上引爆装置损坏时,应当判为该项试验未能通过。 5.5.4 老化试验要求 引爆型驱动器在经受6.6.2条的试验后,应仍然能达到系统驱动所需动力。 在试验后经过老化的一组驱动器平均输出的动力应当不小于未经老化的一组驱动器平均输出的动力,且相差不应大于10。 5.6 辅助的手动操作机构 5.6.1 对容器阀的手动
8、驱动机构要按照GB 795中5.13条的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4.11条的要求。对于驱动器(或机构)中的手动操作机构也应按照GB 795中5.13条的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4.11条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检测 6.1.1 全部试件的标志应齐全并符合要求。 6.1.2 对照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对样品进行检查,应符合设计、加工的技术要求。 6.1.3 检验试样的工艺一致性情况,目测有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等情况。 6.2 驱动力的测定试验 a. 对于电磁型驱动器(或机构)应用电磁力测定装置进行试验并记录测定数值应满足5.2.1条的要求。 b. 对于气动型驱动器(或机构)应用气动力测定装置进行试验
9、并记录测定数值,其数值应满足5.3.1条的要求。 c. 对于机械(重力)型驱动器(或机构)应用重力测定装置进行试验并记录测定数值,其数值应满足5.4.1条的要求。 6.3 电磁驱动器(或机构)的可靠性试验 将容器阀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充压到工作压力pd。 pd值,在202时: 对于卤代烷1211系统为1.05MPa和2.50MPa。 GB 1410593 对于卤代烷1301系统为2.50MPa和4.20MPa。 试验的循环程序: a. 将试验的工作压力pd接到容器阀的入口,时间要超过5 s; b. 启动电磁驱动器(或机构);c. 允许压力下降可至0.5MPa以下; d. 关闭容器阀,并再给容器阀充
10、压; e. 达到压力pd时,保持时间至少5 s。 照此循环直至要求的试验次数。 工作压力pd和试验循环次数的要求: 用pd充装压力;在温度205下,循环100次。 用pd最大工作压力;在最高工作温度下,循环10次。 用pd最小工作压力;在最低工作温度下,循环10次。 此后进行电压试验,电磁型驱动器(或机构)所用电压为公称工作电压。 用pd最大工作压力;在最高工作温度下,用85的公称工作电压和用110的公称工作电压各循环5次。 用pd最小工作压力;在最低工作温度下,用85的公称工作电压和用110的公称工作电压各循环5次。 允许在两次循环之间有一个足够长的时间间歇以避免电磁机构的过热。 试验应满足
11、5.2.3条的要求。 6.4 气动型驱动器(或机构)可靠性试验 将容器阀和泄放装置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充压到工作压力pd。 pd值,在20时: 对于卤代烷1211系统为1.05MPa和2.50MPa。 对于卤代烷1301系统为2.50MPa和4.20MPa。 循环试验程序: a. 将试验的工作压力pd接到容器阀的入口,时间至少为5 s; b. 启动气动驱动器(或机构);c. 允许压力下降可至0.5MPa以下; d 关闭容器阀,并再给容器阀充压; e. 达到压力pd后,保持时间至少5 s。 照此循环直至要求的试验次数。 工作压力pd和试验循环次数的要求: 用pd充装压力;在温度205下,循环100次
12、。 用pd最大工作压力;在最高工作温度下,循环10次。 用pd最小工作压力;在最低工作温度下,循环10次。 气动驱动器(或机构)要用设计的公称工作压力下进行试验。 此后进行最大和最小驱动压力的试验: 用pd最大工作压力;在最高工作温度下,用最大的设计驱动压力和最小的设计驱动压力各循环5次。 用pd最小工作压力;在最低工作温度下,用最大的设计驱动压力和最小的设计驱动压力各循环5次。 GB 1410593 试验结果应满足5.3.3条的要求。 6.5 机械(重力)型驱动器(或机构)的可靠性试验 操作驱动器(或机构)使其克服由5.4.3条确定的那个负载力的两倍,在温度205时进行100次,在最高工作温
13、度下进行10次,在最低工作温度下进行10次。 试验可以这样进行: a. 用5.4.3条中确定的容器阀数量的二倍充压并进行试验。 b. 用5.4.3条中确定数量的容器阀充压,进行试验,但重力减小原来的二分之一。 试验结果应满足5.4.4条的要求。 6.6 引爆型驱动器(或机构)的试验 6.6.1 可靠性试验 借助于容器阀和容器,将100件引爆型驱动器(或机构)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好;在最大负载的条件下依照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操作,该试验在205的温度下进行。 试验结果应满足5.5.3条的要求。 6.6.2 老化试验 试验程序: a. 将一批共10件驱动器按每组5件分成两组。 b. 在一个高温箱内放
14、置5件驱动器,箱内温度为系统最高工作温度加上102,时间为90d。 c. 在205温度条件下,储存另外一组的5件驱动器,时间为90d。 d.然后从高温箱内驱除经老化的一组驱动器,在205的条件下,按制造厂规定的最小额定电流引发两组驱动器,并对输出的动力进行比较,其结果应当满足5.5.4条的要求。 7 检验规则 生产单位应将有关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及本标准规定数量的产品一起提供给检测部门,以便进行检测。 7.1 产品制造单位应制订并遵守质量管理规程,确保每批产品均与被鉴定的产品一样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7.2 检验分类 7.2.1 产品的定型试验,任何类型的产品都要按照本标准对照相应类型的规定,进行
15、全部项目的试验。 7.2.2 产品的出厂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的6.1条及各种不同类型产品的可靠性试验,即6.3、6.4、6.5、6.6.1进行检验。 7.3 采取随机抽样,其试验程序及抽样数量应按下表规定进行。 与试件送检同时提交的所配容器阀必须是合格的产品。 GB 1410593 试验顺序及试样数量 试验顺序 驱动器(或机构)型式 所需试件数量(连同容器阀) 1 2 3 4 电磁型 气动型 机械(重力)型 引爆型 4 4 由5.4.3条决定 120 6.16.16.16.16.2 6.2 6.2 6.6.1 6.3 6.4 6.5 6.6.2 注:表中1、2、3、4系指试验顺序。 7.4 检验结果的判定 7.4.1 产品定型试验及进出口检验 本标准中6.1、6.2条不合格,即为不合格品,各种类型产品的可靠性试验中,在总数100130次的循环试验中有两次及两次以下未能打开或迅速完全打开容器阀者,允许重新进行该项试验,若仍有上述情况,即判为不合格品。 7.4.2 出厂检验 本标准规定的6.1条及可靠性试验合格,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本标准规定的6.1条及可靠性试验不合格,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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