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3 年 4 月 9 日发布 1983 年 10 月 1 日实施UDC628.191;622.323GB355083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石油开发工业废水对环境的 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陆上石油开发企业。1 标准的分级、分类1.1 标准的分级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企业 的奋斗目标。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1.2 标准分类 全国石油开发企业分为二类。I 油田。II 气田
2、,高含盐油田。2 标准值2.1 石油开发生产废水(包括从地层开采到地面的废水和地面工艺掺水)应进行处理。 处理后的废水回注地层或用作工艺回掺水,未能回注或回用而必须排放的废水,其最高容许 排放量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石油开发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第一级 第二级占总废水量的百分数/%占总废水量的百分数/%10 2025 402.2 石油开发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编号 项目 毫克/升1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 按 Hg 计 )0.052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 按 Cd 计 )0.13 六价铬化合物 ( 按 C
3、r6+ 计 ) 0.54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 按 As 计 )0.55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 按 Pb 计 )1.02.3 石油开发工业废水中一般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 3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编号 项目 第一级 第二级 1 pH 值 69 6969 692 石油类 10 10 30 303 悬浮物 100 100200 5004 挥发性酚 0.5 0.5 1 15 硫化物 1 1 1 56 化学需氧量100 100100 1003 其他规定3.1 表 2、表 3 中所列标准值,均指月平均值。3.2 每月监测的超标次数,应不大于总监测次数的 10%。3.3 每次监测的测定值的超标幅度,应不大于最高容许浓度的 50%。3.4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 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4 标准的监测:4.1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的采样点,设在车间(或处理设施)的排出口。含有 一般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采样点,设在企业的排放口。4.2 一次采集水样,在 24 小时内测试完毕。4.3 制订本标准依据监测方法是:石油工业废水水质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小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石油工业部负责解释。